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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应率先遵守司法部的规定
2010-3-10 11:37:12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实施了,从3月1日起不再允许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带有集团的字样了,可在新闻报道中还是见到京蘅律师集团的说法,究竟是该所没有纠正,还是新闻报道有误,不得而知.

     以陈有西为代表的京衡律师是一家非常好的律师事务所,笔者也深为该所折服,也非常羡慕,这么一家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在尊重司法部的规章上做表率,更能显示该所的模范带头作用.

    如果该所已经纠正,那自然是笔者孤陋寡闻,如果是新闻报道有误,以后尽量作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名称的纠正不会影响京衡律师的作为.

    向京衡律师学习,向陈有西律师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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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0 13:23:01
陈律师:好!
如果京衡律师集团尚未办理名称变更,那么现在使用仍然合法。理由是应当适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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