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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 |
| 2010-3-11 20:49:47 |
文章提交者:杨金柱律师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 ——杨金柱律师 “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 ——这是薄书记3月6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所说的一句话。 我3月7日从网上看到薄书记此言时当即被雷了一下。犹如醍醐灌顶,一切都明白了,但似乎又一切都不明白。近几日忙于湘乡市育才中学踩踏事故案,昨日在湘乡法院开庭一天,为叶继志校长做无罪辩护,晚11时才回到长沙。 上午打开电脑,发现网上无一人响应薄书记“我们愿意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的号召。思之再三,也许全国人民都不“大惊小怪”了,也许十五万律师都不“大惊小怪”了,故网上无一篇文章谈到此事。 怪侠愚纯极点,仍然有点“大惊小怪”,故作此文以露心迹,但不知此文能在网上存活多久。 重庆警方在起诉后指派警察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明显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但这一违法行为在重庆竟变成了合法办案,这使我至今仍然“大惊小怪”。 李律师和其他律师一样,起诉以后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重庆警方均指派警察陪同,否则,律师不能会见被告人。李律师为此与陪同警察发生激烈争吵,并成为将自己送进牢房的导火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上述法律规定白纸黑字,历历在目。 薄书记在3月6日回答记者时说:“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薄书记此言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怪侠为之山呼万岁!但山呼万岁之后不禁纳闷:重庆警方在审判阶段指派警察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难道没有超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难道没有超越我国《律师法》的规定?! 薄书记在3月6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重庆是善待律师的,但是如果有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不就无法无天了吗?重庆市能这样吗?那中国的法律何在呢?”我为薄书记此言再一次山呼万岁!但我在山呼万岁之后又不禁纳闷:重庆警方在审判阶段指派警察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难道这就是重庆对律师的“善待”?其依据的又是哪一部法律?难道在薄书记治下的重庆制订了一部地方法规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但即使重庆真的有这样一部地方法规,难道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我们的“国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的法律何在呢?! 但愿重庆警方不会因为此文来对我跨省抓捕! 阿门,我的上帝![/center][/cente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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