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法律进程之五: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终于作出
2009-12-29 22:38:49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研究案情

                      鉴定书

 

鉴定结论

     手上伤痕清晰可见

 

 

     [京衡网重庆29日22时30分消息]今晚九时,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向李庄案两位辩护律师送达了刚刚收到的龚刚模《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无密级),显示李庄律师一直坚持的龚刚模曾被吊打刑讯的事实有伤可证。龚曾经向李庄律师说他被吊打八天八夜。引起李庄高度重视。但是后来他推翻原陈述,在公安机关审讯他时,检举说是李庄教唆他这样说的。公安以此为主要犯罪事实以辩护人伪证罪拘捕李庄。

      江北法院是在接受高子程、陈有西两位辩护律师一再申请和坚持后,昨天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到江北区看守所对在押嫌疑人龚刚模验伤鉴定的。两位辩护律师非常感谢人民法院接受辩方申请,坚持司法公正、高效负责的工作精神。

    对龚验伤鉴定曾经是李庄律师一直坚持的。后来主要因为这个原因,重庆一中院推迟了原定于12月7日的龚刚模黑社会性质犯罪案的审判。12日李庄律师被逮捕。

    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五个多月(龚刚模是6月20日拘留,8月12日逮捕,11月12日才移送起诉,公安阶段5个多月),但是,龚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

    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显示:

    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

    检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

    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

    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这一重要证据,尚有待法庭上对成因进行控辩质证。我们辩方的观点是: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这样一来,李庄穷追刑讯真相,要求龚如实当庭陈述控告,就成了完全有理的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行为。李庄根本没有罪。

    明天开庭,重庆当地各单位和全国数十家媒体记者将参加旁听。律师出庭全部准备工作基本就绪。高子程、陈有西律师将出庭为李庄作无罪辩护。

                          京衡律师集团京衡网编辑部重庆组

                                  吴东波 报道  李道演 摄影

1   共1页 
查看(5621) 评论(66) 评分(0|35) 管理   推荐
发表于2010-1-4 15:57:06

支持2位律师,期待结果!!

发表于2010-1-2 11:24:00

相信李庄无罪,坚信真理一定能够战胜邪恶。

发表于2010-1-1 23:31:45

重庆人太可怕了!连自己的律师都卖了,谁还敢信你们?

发表于2010-1-1 20:00:11

李庄12月12日被抓捕,“从13日凌晨开始,被关了三天不让睡觉,不让吃饭,一直讯问逼供”。

发表于2009-12-31 13:59:05

一般的手铐铐压不会引起身体伤害!!!支持两位律师,在重庆望小心谨慎。

发表于2009-12-31 1:03:22

默默地为你们祝福!!!

发表于2009-12-30 23:51:55

这只有此次打黑中刑讯逼供的冰山一角。支持两位律师,有你们才有中国民主法制的明天。

发表于2009-12-30 23:35:20

提出验伤鉴定的目的是求证是否受过刑讯;有还是没有; 受刑轻重与受刑时间长短,无须求证;

发表于2009-12-30 22:43:16

《警具使用规定》我没查到,希望有帮助!

发表于2009-12-30 22:34:21

评5分
对此证据能否申请专家证人质证呢?或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有希老师,您在此案中展现的勇气将永远激励我!!!默默的为你祈祷祝福!!!另现在不宜透露辩护思路,要防止检方的证据突袭。证人方面确实要小心马!

发表于2009-12-30 21:57:42

人人都成了斗鸡眼,社会就太平了!

发表于2009-12-30 21:53:46

『娱乐八卦』 [八卦江湖]“律师造假案”惊现“眨眼门” 作者:常鸣常鸣 提交日期:2009-12-30 17:01:00 访问:101 回复:3       最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是一特大新闻,其中折射出的令人反思的问题很多。我们首先说说“眨眼门”。   据揭发李庄的“黑老大”龚刚模称:李庄与其前后三次会面中,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律师向他通风报信,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庭休庭,拖延庭审(人民网 重庆视窗 2009年12月14日)。李庄讲的如此清楚,然而,龚刚模又对记者说:“李庄问我遭刑讯逼供没有,我看他眨眼是在暗示我回答挨打了,于是我便回答“挨打了”(央视 东方时空 2009年12月14日)。   以上凸显的“眨眼门”令人有很多不解之处:   1、 李庄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三次,究竟有没有司法人员在场或监视监听。如有,怎么传授那么详细的翻身术;如没有,何必不说明,而用眨眼暗示呢?   2、 李庄与龚刚模究竟有多深的交情,一个眨眼就让其明了意思。要知道,相处几十年的夫妻、兄弟姐妹、过命朋友也不一定一个眼神便知其要说而未说的话。   3、 李庄律师学过表演吗,抑或又发现了我中华神功中一门新的绝技?眨眨眼睛就让人理解明白意思。若真如此,何必当律师呢?去教“眨眼学”不是更好吗?   “眨眼门”一出,使律师择入行者必立新规,有此毛病者,不得入内。否则,有囹圄之险。算来算去,只有本山大叔可以入围,他那双斗鸡眼盯住人一动不动,又无眼神,谁也不能指责他眨眼成罪。   “眨眼门”一出,使无数可能面对嫌犯的人均有危机感。公安、检察询问时眨眼,可能被控刑讯逼供。法官眨眼,可能被控索贿。引申而之,摸摸耳、搔搔痒均可能是暗示某种犯罪目的。若以无任何动作为标准,恐怕本山大叔也不合格。看来,能干活儿的只有乐山大佛了。   教翻身术并宣传“眨眼门”,不问存疑之处便对外公开,让人痛恨“黑律师”,如果眨眼都能成为犯罪方式,而且被大肆宣传,实属中国法制的悲哀。我们尚不了解李庄案的背景及隐情,也不知道李庄有多少机会可以将如此详细的翻身术及用多少次眨眼的方式教给龚刚模说假话。李庄究竟怎么说的,我们尚不得而知,过早的公布单方之词是否合适,也不得而知。我们只是说,惩罚犯罪除了惩罚犯罪者本身外,更在于健全法制。如果因种种原因让律师不敢涉足刑案,绝对是一种法制建设的倒退。   最后,李庄案倒可以提醒“国家汉办”,现在全世界越来越多的人学汉语,教师不够,李庄“眨眼门”一出,使人可摸摸思路,让李庄流们去教“眨眼门”暗示功,肯定又好学,又好懂,不仅解决学汉语难的问题,还可以深入浅出地传播我中华之深奥文化。   

发表于2009-12-30 21:21:47

与天斗,其乐无穷 与人斗,其乐无穷 与老大斗,结果可想

发表于2009-12-30 21:20:01

拿到鉴定书又如何?哈哈!看把你们得意的,中国共产党万岁!律师是资产阶级的产物,完全是资本家的附庸工具,彻底砸烂公检法!还政权于无产阶级!

发表于2009-12-30 20:37:07

一群无赖之徒有没有看新闻啊,果然李庄的伪证罪还有更多的证据,只是没有报道罢了。都去哭丧吧。哈哈哈。

发表于2009-12-30 20:33:09

政治高于法,权大于法。这是中国的国情。重庆更甚。李庄的悲剧已注定。

发表于2009-12-30 20:26:09

”可怜的是龚钢模,他弄了这么一出,那他的死刑判决就更无悬念了。公检法谁都不希望他再说话了“ 还有谁再给你个王八蛋真心辩护了。公检法利用完了你,也怕你日后乱说出来。你死定了。

发表于2009-12-30 20:04:40

证人不出庭做证,在真正的法治国家,证言是无效的,请大家有空看看李连杰的〈中南海保镖〉。强烈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民事案件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刑事案件涉及到人的自由和生死,反而不需要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真是荒唐至及,公检机关也有涉嫌伪证的可能。

发表于2009-12-30 18:02:07

我分析认为:这已经是一个政治性的案件,所以李庄定罪是毫无疑问的,更可怜的是龚钢模,他弄了这么一出,那他的死刑判决就更无悬念了。公检法谁都不希望他再说话了!!

发表于2009-12-30 16:05:02

原帖由haha / 发表于2009-12-30 9:24:2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事实是什么,只有李庄和对方当事人清楚。势均力敌,大有看头…… 小民不希望此案被“和谐”,最有利于大多数国民的是决出高下,这世道该变变了……
---------------------------------- 希望此案能得到公正审理,还老百姓真相!!

发表于2009-12-30 15:35:48

保持沉默,这是犯罪嫌疑的法定权利之一。 这是李庄律师用行动来表明,被告人在法庭上是有权保持沉默的。这是对某报说,李律教唆XX在法庭上保持沉默是XXXXX。

发表于2009-12-30 14:54:22

如果你还有点常识的话,应该这样认为,如果被悬掉过,那么手的受伤部位不是一至两个点,而是一圈!如果悬掉一支手,这可能吗?那为什么右手没有?如果两只手悬掉,那岂不自动攻破了吗? 请用砖拍一下脑袋瓜子再说吧

发表于2009-12-30 14:08:54

李庄一案,不管结局,将来肯定是一个好的庭审实战技巧的展示,供我们新人可以学习好一阵子了。

发表于2009-12-30 14:06:06

我猜这是他的策略,估计一是打乱公诉人的思路,二是想先听到证人证言,然后再根据证人证言回答提问,否则在不允许证人证言向被告人提前宣读的前提下,问他任何问题都是圈套。

发表于2009-12-30 13:36:36

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李庄当庭声称要保持沉默后又改了主意。  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公诉人多次询问后,李庄拒绝回答公诉人询问,并称他及他的代理律师都将保持沉默。   但在审判进行中,李庄又向审判长提出自己改变主意,愿意回答公诉人和自己的代理律师的提问。 技巧还是??

发表于2009-12-30 13:22:48

另外关于上急铐,也不是想上就上,什么时候上公安部都有明确规定.更不是楼上说的重犯长期上铐,

发表于2009-12-30 13:21:07

疤痕和於肿是两个概念,前者一定得皮肤破损才会留下,后者不肿退后不会留痕迹,而前者的创口大小直接决定了疤痕的形状。

发表于2009-12-30 12:28:55

友西律师。我们在天涯论坛急切关注着你的消息。始终如一的支持你。

发表于2009-12-30 12:10:08

有消息请尽快发布

发表于2009-12-30 11:16:30

陈大师找到证据了,哈哈哈,笑死我了。

发表于2009-12-30 11:13:38

有消息请尽快发布

发表于2009-12-30 11:11:31

重刑犯是要长期上手铐脚缭的,有淤肿能说明什么

发表于2009-12-30 11:00:56

评5分
支持两位律师,望您一切顺利,望小心谨慎。

发表于2009-12-30 10:43:26

支持两位律师。我坚信乌云遮不住天的。遮不住的......

发表于2009-12-30 10:43:25

支持两位律师。我坚信乌云遮不住天的。遮不住的......

发表于2009-12-30 10:43:23

支持两位律师。我坚信乌云遮不住天的。遮不住的......

发表于2009-12-30 10:26:06

评5分
支持两位律师

发表于2009-12-30 10:24:02

支持2位

发表于2009-12-30 10:02:07

评5分
支持2位律师,期待结果!!

发表于2009-12-30 9:38:34

评5分
大家都在看着他们! 但我估计,他们会一如既往、坚定不移、绝不顺民心而为,才不会管什么民情、法理! 无论怎样,二位大律师的努力均有其独立的价值。 至少,以后他们会慎重一些;会明白,现在已不是从前了,他们的权力终究也是有边界的。

发表于2009-12-30 9:24:24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事实是什么,只有李庄和对方当事人清楚。 势均力敌,大有看头…… 小民不希望此案被“和谐”,最有利于大多数国民的是决出高下,这世道该变变了……

发表于2009-12-30 8:56:42

两位律师,江北法院同意网络直播了吗??还是置之不理或找种种借口推脱??

发表于2009-12-30 8:53:25

陈、高两位律师可以用作击碎检方对李庄指控的攻击点很多,发现手上有伤只是其中的一项而已(而且不是主要的)。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我相信空控方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李庄被陷害的可能性则很大!!!

发表于2009-12-30 8:35:06

关键是“眨眼”;还有吴家有证言的否定,是让他收集证据,不是贿买证据。其他两位律师同案犯怎么不作处理,是不起诉还是无罪,还是另案处理,是不是拘押证人非法取证。同时出庭害怕出问题? 放了害怕控制不住?应就此程序非法问题排除该证据。

发表于2009-12-30 8:29:20

大家不要太担心,两位老师身经百战。辩护思路不会太直接,总的使点声东击西之策吧

发表于2009-12-30 8:23:38

初步告捷。伤情鉴定是刑讯逼供的有利证据,直接印证了李庄的说法和行为。今天当庭继续坚持调取3次会见的影视证据和8位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以供法庭查明真相。没关系,一审不采纳还有二审,早晚真相会大白于天下。

发表于2009-12-30 8:22:52

按照现在的公开报道,检方指控的李庄伪证及妨害司法罪,李庄、龚刚模、吴家友、马晓军,似乎应该是共同承担责任吧,共犯可以不出庭吗? 龚刚模关于造林的事迹在重庆官方网站现在仍可查到呢。

发表于2009-12-30 6:58:25

坚信宫钢模被刑讯逼供,坚信律师辩护的思路,邪不压正,就是要把自己的辩护思路告诉所有人“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游击战里操胜算;大步进退,诱敌深入,集中兵力,各个击破,运动战中歼敌人”这是毛主席说的啊,不是政治。

发表于2009-12-30 6:53:40

告网友:谢谢大家数日来一致的关注。这个鉴定只是辩方无罪证据链的一个意外收获而已。不是我们辩护的唯一支点。会注意大家的建议。陈有西

发表于2009-12-30 5:09:02

这不能说明被逼供过,戴手铐也会出现类似伤痕的。 鉴定虽然做了,但律师的意见不会被采纳,这是可以预见的。

发表于2009-12-30 4:26:37

薄熙来12月28日看望慰问各专案组组长和律师称: 依法办案,实事求是,是我们的总体要求。。。。。。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根本的思想路线。。。。。。。 保证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与申请回避权。。。。。。 审理过程中既要体现威严,也要体现文明。。。。。。 重庆打黑,是中央的“规定动作”。。。。。。 从德邻、国强、镇东和汪洋同志手中一棒接一棒,现在轮到我们了,决不能中断。。。。。。 打黑的过程也是法制教育和实践的过程。。。。。。 每个环节,每个程序,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人生如梦,日子过得很快,转眼就是60岁。。。。。。     http://news.cqwin.com/news/contents/98/460497.html

发表于2009-12-30 2:45:31

以子之矛,破你之循。堡垒从内部攻破。李庄之罪,在于录像,录像内容通过李庄助手马律师之证词说出来!叫你李庄有口难辩,只能是一声叹息!毁律师者,律师也!

发表于2009-12-30 2:30:37

评5分
江北区法院,请不要让我为此担忧,请不要让我为此悲怆,请不要让我为此心伤,司法的正义防线将由你们把握,期望你们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期望你们给民众一个真实的律师形象,期望你们以司法权的公正还原一个真正的打黑境遇——到底是谁在“造假”,这是民众最想知道也最应该知道的,因为,这是我们最为朴素的愿景,因为,这是我们最为关注的新闻,因为,这是我们最为关心的案件。

发表于2009-12-30 2:24:27

高子程、陈有西、李庄!三大刑辩同台竟演,如若配合不当,恐怕会乱成一锅粥哦!弄不好会掉进重庆这一锅红汤内全部会被熬成麻辣味,分不清清红皂自。三位还是要分分角色,生、末、净旦、丑。这样才能唱一曲好戏!吃火锅,菜一下锅,就要准备用筷子捞。不要让控方先捞了菜,只剩下喝汤了。火锅的汤可不好喝。

发表于2009-12-30 2:22:57

期待今日江北区法院的公正司法,全国人民关注着法院的审判,期望法院给民众上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而不是行政权干预下的伪司法课程。两位律师的气魄和胆量必将载入中国律师年鉴,因为你们的壮举,让民众看到了律师界的英勇不畏,因为你们的豪举,让民众看到了律师界的勇往直前。祝好。

发表于2009-12-30 2:01:16

我以为首先应向法庭一一列举公、检方在李庄案中的违法行为(如果有的话)。再谈李庄的行为!少讲法理,多讲道理。多理智,少煽情。重在过程。把事实弄清楚!陈律师是个有激情的人,高律师相对理性,希望两者完美结合。李庄可能激情澎湃。希望两位律师大气、理智。以显律师风范。我猜想控方会派一员女将上场,以达到以柔克刚的效果哦。对付麻辣的最佳效果就是多兑点清水哦。

发表于2009-12-30 1:42:09

伤情鉴定只说明龚刚模左手有伤。这个伤也可能是龚在戴手铐时挣扎受伤,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公安刑讯逼供造成的呢?有龚的口供么?有同舍关押的嫌疑人的证词么?如辩护人以此认为公安逼供了,理由难以成立。央视报道以明确是龚是被李庄眨眼诱供了。应该抓住这一点:李庄的诱供能否成立!?关健点应放在:李庄有哪些行为?这些行为是犯罪?违纪?正当?李庄的行为产生了哪些后果?

发表于2009-12-30 1:02:46

"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凭此鉴定就能得出这一结论? 陈律师是否有点....???

发表于2009-12-29 23:48:25

一般的手铐铐压不会引起身体伤害,持续的手铐铐压压紧不能活动时是挤压伤的成伤机制,会有坏死,和擦伤的成伤机制有点不一样。你们长期做刑辩,应有法医朋友,建议立即咨询一下资深的法医。当然如果有伤,那就有刑讯可能。

发表于2009-12-29 23:40:26

如果重庆有法医专家,建议请他作为专家证人出场,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场作证其实都是可以的,只是这么晚了,可能来不及了。

发表于2009-12-29 23:38:11

龚是否被逼供不重要啊,关键是他对李说过没有.李的同事很重要.请务必转告两位大律师,不要落入圈套.同时检方可能还有一些证据,要想到.

发表于2009-12-29 23:38:08

这样影响力巨大的案子,其实不宜把你辩护的思路透露出来,因为,控方和法院相关人员,其实每天都在网上看你们的反应,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发表于2009-12-29 23:34:33

评5分
陈律师,龚的伤只能证明左手被手铐擦伤,如果被持续掉八天八夜,因为处于限制性体位,人都可能死了。我建议你立即咨询资深的法医专家,重庆法医验伤所的鉴定比较中立,但是也符合规范和事实。

发表于2009-12-29 23:29:54

应重点为李辩护,而不是龚.逼供是不可能被认定的.

发表于2009-12-29 23:26:44

报告显示: 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 辩方的观点是: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 刑讯的指控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了吗?置疑!明天要出漏子。

发表于2009-12-29 23:20:40

请转告两位老师不要上当,注意马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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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量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2010年3月6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2010年3月11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2010年3月18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1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此后,金柱律师连续撰文近10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10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李庄案法理研判》、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李庄案的法理和论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始作俑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情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进一步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度!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未完待续)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方有成)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 终审改判死缓   市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向世全违法拆迁遭到崔英安夫妇拒绝后,即指使他人报复被害人,故意伤害崔英安的独子崔军致死。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市高院改判: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没显示赔偿金额   此案一审时,崔家曾向向世全等提出150多万元赔偿,当时,向世全承诺,在不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补偿”,遭到了崔家的拒绝。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人向世全、冉启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17.7万。   昨日记者注意到,二审的判决书上没有显示向世全积极赔偿的具体金额,受害人父母崔英安夫妇也不愿透露具体金额。   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在逃   目前,崔英安夫妇已寄居他处。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崔英安妻子秦万兰时,老人正在门前梯道上与邻居聊天。她说,是前晚得知案件的终审判决的,儿子出事马上就满3年了,这3年她很少与人聊天。   秦万兰昨天说,现在此案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史光辉没有落网,她希望在有生之年亲眼见到史光辉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   董事长曾密会凶手   承诺“补偿”一套房子   2007年,重庆黑龙集团在万州区开发春天花园小区,崔英安夫妇不愿搬迁。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让手下冉启富找人“教训”崔英安的独子崔军。当年9月16日,涂启兵(已判刑)在冉启富授意下电话叫来史光辉(在逃)、王仪华(已判刑),两人挑衅并用刀将崔军捅伤,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冉启富逃亡外地,先后与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多次电话联系,向世全在广州、武汉、长沙、万州等地多次与其见面。事后,向世全为其逃避躲藏警方追捕提供2万余元资金,并允诺提供价值约20万的一套房子和现金作为“补偿”。   案发后,痛失独子的崔英安、秦万兰老夫妇在万州区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缉凶,经媒体报道后,向世全也在互联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去年11月,向世全归案,被刑事拘留;今年8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重庆户籍改革计划10年内让1000万农民转为城市户口。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今明两年内会把过去10年积累的农民工进行转户,成为城市居民,给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这听起来当然很美,但是我们脑子里马上蹦出一个问题,千万农民落户重庆市之后,住哪? 转户之后,他们住哪?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说法,三年内要建3000万平米的公租房,这个数量虽然还容不下千万农民工,但也很可观了,似乎穷农民转户后,可以住在这里。但是我们找到一个数据:至2009年底,重庆全市已累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14.3万户,惠及低收入群众40余万。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么多年下来重庆总共建成的公租房只解决了40余万人的居住,而未来三年内却要建3000万平米,那可真是一个大跃进啊! 我们又找到一个数据:今年重庆将建成220万平米廉租房。这是将建成还没建成的,我们姑且就相信它可以建成吧。那么今年220万平米,后年和大后年每年得分担1390万平米,从220到1390,这也真是大跃进了! 最后,如果仍旧居无定所,这个城市户口意义何在如果这个大跃进不能完成,那么穷农民住哪呢?2007年6月,对本国贫民窟问题深有所感的一位印度记者问中国重庆市黄奇帆副市长: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副市长答:我们“永远不会有贫民窟”。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中国的农民习惯做“两栖人”,喜欢单身进城打工而把家庭留在农村,不像你们印度农民喜欢全家进城而且还要住在一起! 所谓两栖人,就是年轻时在城市住工棚,35岁左右回农村老家。如果穷农民没有公租房可以安家,那么他还是只能做两栖人,因为他的土地并不值钱,补偿款不够他在城市安家。那么第一,两栖人还敢转户吗?转了户他35岁后回哪里去?他家里留守的人又住哪里?第二,一个住在工棚不能安家的人,城里人的教育等福利又如何享受?所以,一旦公租房的大跃进不能完成,恐怕这个转户就和穷农民无关。
推进改革开放,干部密集调整。中央10日内大幅人事调整 涉8省多部委10余官员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 董宇)在刚刚过去的10天里,中央大幅人事调整,涉及了贵州、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北、辽宁、甘肃、陕西等8省,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工信部等多个部委的10多名干部。   此轮人事调整中,干部交流的特点十分明显,既有地区之间的交流,也有中央部委与地方的交流。此外,此轮调整还对几个空缺的岗位进行了“补缺”,其中河北省委副书记一职已空缺近3个月。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 牵动多省人事变动   8月21日,贵州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中央决定,栗战书任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任副书记,石宗源和林树森均不再担任原职。   此前,栗战书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担任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8月26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宣布中央决定,王宪魁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次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王宪魁任代理省长。王宪魁履新前担任的是江西省委副书记一职。   8月28日,石宗源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的调整,牵动了多个省的人事变动,截止目前仍未结束。江西省委副书记、江苏省常务副省长人选,以及林树森的工作调动情况至今尚未公布。   河北省委副书记“补缺” 两大“重镇”班子调整   8月26日,《河北日报》发布消息:付志方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孙瑞彬任省委常委。自从今年6月,车俊调往新疆任职后,河北省委副书记及其兼任的石家庄市委书记这两个职务就一直空缺。   几天后,媒体公布了河北省委的决定:孙瑞彬任石家庄市委书记。   此前,河北省委对另一“重镇”唐山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河北省委常委赵勇不再兼任唐山市委书记,王雪峰接任此职。   8月30日,赵勇被任命为河北省副省长,与他同时接受任命的还有张杰辉,之前他在辽宁省工作、任鞍山市委书记。   两部委副部长“空降”地方   8月26日,《甘肃日报》发布消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鹿心社调任甘肃省委副书记。   8月27日,陕西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宣布中央的任职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娄勤俭任陕西省委常委、提名副省长人选。   鹿心社与娄勤俭同龄,均为1956年出生。此次履新之前,两人均在各自的工作领域长期任职。鹿心社1982年就进入当时的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工作,同一年,娄勤俭大学毕业分配到电子工业部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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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建议年龄大的自由派学习韩寒、袁腾飞等年轻的自由派。说得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深思熟虑,考虑问题周全,说得不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是被裹过的“解放脚”,时不时作茧自缚。陈光武很怕伤着言论自由,其实事情没有那么复杂。韩寒说他把一个旧摩托卖给了自己的邻居,后面马上加一句“脑残的人不要问我为什么不送给他”。这样说是不尊重人吗?没有这么严重,这样问的人确实“脑残”,而且人如果进步了,可以从“脑残”变得不脑残嘛。年轻自由派看似口无遮拦,其实比大龄自由派透彻。袁腾飞的回应对象是“猫粪与五毛”,这个分类可以解决陈光武的一些疑虑。律坛芙蓉姐属于“猫粪与五毛”一类,既然此人全面维护黑打,他领没有领五毛钱的问题没有什么好纠缠的,要么不放行他的帖子,也可放出来供大家作沙袋。吾国这个大林子里,什么鸟都有,试图纠结渔民篡国称帝的赌命汉历朝历代都有。胶东半岛对面那个世袭罔替的帝国人民苦不堪言,而吾国有叫兽狂呼滥喊它的制度比本国优越,猫粪说该国是纯洁处子,而本国被美帝性虐待,能拿这些精神病当回事情吗?原帖由生意人 / 发表于2010-9-3 12:24:02不同意陈光武律师的一些想法,总觉得他的观点有点摇摆,不如陈有西那么鲜明。更不同意他的“朋友”一说,何谓“朋友”-----个人认为应是志同道合者,称“那个马甲”为朋友真的觉得有点虚假。
法学专家称中国三十年内不会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 2010年09月03日 08: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67)  【字体:↑大 ↓小】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   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同时,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此次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针对死刑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公众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开始质疑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更因为有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而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贪官们是否真的有望获得“免死牌”?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学者。   激辩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对此,有网民撰文称,“正是因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会心有顾忌,才不会铤而走险。如果取消了死刑,我们真不知道贪官们害怕什么?”   还有人提出如下假设: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各种犯罪飙升导致的后果将不堪想象。   针对民众的顾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则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既然贪官已经知道了犯罪是要杀头的,为什么他们还会前赴后继?“贪官们不会考虑说贪污犯罪会杀头,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制裁”。   9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以新加坡、香港为例,说“不能说没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减少犯罪”。   这位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法学教授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取消不合时宜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9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对记者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为什么不应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回答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记者问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本报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