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法律程序之十:一审辩护词(全本)
2010-1-2 22:17:02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            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

200911241126124,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就是控方认为被告犯罪的理由。(相关指控情节后面分别分析)。这一指控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关键是看是不是进行了非法的帮助。而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李庄全部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第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1)起诉书假定的前提错误。龚刚模案是确实被刑讯逼供,还是没有?这是一个前提。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律师在教他诬告?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李庄诱导而为。3)《刑法》306条只对“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影响构成本罪,对“被告”的言辞影响不构成本罪。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错误。此问题下面我会专题陈述。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5)“编造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中公安机关自己的笔录中明确记载,被逼供吊打,是龚刚模自己先说的,李庄再追问查证的。哪来的律师“唆使编造”?

第三,“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这是《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权”。是对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承认、事实有无错误进行核实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律师这样做。律师不对口供、证言进行事先当面核实,根本无法判断真相,理出辩护思路,写出辩词;根本没有办法上法庭辩护。

第四,“干扰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是否开庭,这是法院的权力范围。律师有什么权力?如果是律师的质疑导致法院发现重大问题不开庭,检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师辩护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是职责所在。是有功,怎么说是“干扰”?本案中,李庄向法院指出了严重刑讯逼供问题,口供矛盾问题,申请对龚刚模有无被刑讯的伤情进行依法鉴定,何错之有?何来干扰?

因此,《起诉书》概述中,每句话都体现出了严重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混乱,都出现了基本法理上的违背《刑诉法》规定的错误。体现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种错误观念基础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础性、全局性的差错。在这种错误的基点上,组织起诉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

 

二、    程序之辩:

从李庄介入龚案刑诉阶段看,

不可能构成本罪

 

     龚刚模案20091120提起公诉,李庄1124第一次介入本案会见龚。这已经是在审判阶段。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一直到李庄被抓的1212,法院都还没有开庭。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发生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为什么这样说?

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证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也就是说国家法律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即通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证据给被告,都是合法的。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出示的。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质证的。他有权知道、必须知道。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说法,确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说明原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师都必须做的。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他只是法定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已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任何部门无权违反《刑诉法》自订政策,自搞一套。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这种错误做法习惯成自然,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违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还没有开庭。伪证罪,必须有个“证”。本案这个“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那么,所有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罗织成罪。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

 

三、            事实之辩:

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

 

     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不可能构成本罪。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我们来看事实。

(一)       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10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他就会提出不再担任我的律师。”(P113)这些公安机关作为可以立即抓律师的最主要的口供证据,就清楚地显示了被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律师,律师才进行对策帮助的。

其实,龚刚模在律师会见时向李庄讲的刑讯逼供的严重程度,是令人发指的,龚被提出看守所外的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吊打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还被裸体吊打,捧大便,用内裤擦地板。一位副支队长看不过去,进行了制止,一男一女两个医生为他进行过治疗。李庄听原在公安工作过的吴家友律师了解到了有人目击刑讯,也认识这些医生,因此请他动员他们出来作证。但从来没有说要去收买。吴家友的证言,因为自己私下收费等已经无法解脱,在公安机关审讯下,不惜作诬陷假证,说李庄要他去收买医生。公安机关将其悔过书让媒体公布发到网上。吴家友根本不是龚的律师,本案已经有李庄同马晓军两个律师,李庄也没有同意他同案辩护,没有给吴一分钱,哪来收买?

在会见中,李庄因发现案卷中龚承认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说法不一致,就问:“这是你说的吗?”他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在哪里打的?”“在铁山坪基地。”“他们打了我,在两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惊了我。”(检察卷3-4,李庄笔录)。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庆这些地址,这些地址和细节不可能是李庄编造。原话肯定是龚刚模所述。

到了1216,公安对龚刚模的笔录进一步完善,完全掩盖了龚原先向律师先检举刑讯逼供的事。为了自己立功保命的龚刚模,这时向公安讨好说:“我接受讯问过程中民警都是依法办事的,实事求是交代的。”(P132)然后公安机关就向媒体公布说是李庄引诱伪证。

重庆公安本次打黑办案中,刑讯和变相刑讯的事实,在本案和龚刚模案的公安笔录证据中即可以得到印证。(见辩方证据公安笔录通宵审讯的时间记录)龚刚模被逼供的事实基础可信,就更谈不上李庄编造的问题。李庄被抓后,作为一个北京比较有影响的律师,江北公安局同样对他进行了连续40多个小时的通宵突讯。不让吃不让喝不让睡。这不但有李庄的自辩控告,从李庄的公安笔录时间即可以看出:1212李被从北京抓到重庆,关进第二看守所。13日开始审讯时间是凌晨234分,可以看出一直没有让他睡觉。结束时间是天明后的832分。(检察起诉卷P1)一些看守警察笔录作证称,这个看守所没有夜审,显然是伪证,不符合事实。其他的夜晚审讯,在龚刚模同案犯的审讯记录中,比比皆是。如2009624审讯张孟军,到夜2045时(龚刚模案卷P59);824审陈涛,夜晚205525日的凌晨220时;(龚刚模案卷P14)。这只是时间问题。其他问题,只有得力部门组织力量才能查明。

感谢江北法院重视我们的一再申请,对龚刚模的手腕伤痕进行了鉴定。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是620拘留,812逮捕,1112才移送起诉,公安阶段将近6个月),但是,龚被刑讯吊打的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29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显示: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检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这样一来,李庄穷追刑讯真相,要求龚如实当庭陈述,就变得完全有理的律师依法行政辩护权行为。而那些想通过抓律师掩盖刑讯逼供真相不败露的人,成了应当成立专案进行调查的人。李庄根本没有罪。

李庄发现龚的口供明显虚假,两份不同时间的口供(929108)有明显复制后作可能,亲眼看到龚的手腕上有明显拷吊受伤的痕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要求被告当庭指证刑讯逼供,以实现违法证据无效,排除龚的黑社会头目的错误指控。这是履行律师责任,是必须这样做的,是完全合法而得当的。现在被指控为犯罪行为。只有想掩盖违法刑讯逼供行为、想整治律师一手制造冤案的人,才会对这样负责任的律师进行罗织和下手。这个真相已经非常清楚。

我为了弄清李庄为什么要“剑走偏锋”,自己冒这样大的风险,准备不惜自己用“罢庭”来达到查明被告龚刚模被刑讯的目的,认真审查了龚刚模涉黑案的所有被告的口供。结果以我的刑事办案经验和法律水平,得出了同李庄律师完全一致的结论:龚刚模根本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头目,而是一个软弱的、被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利用、裹挟甚至敲诈勒索的企业主。他有为樊私藏枪支的犯罪、行贿的犯罪,但指控的其他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贩毒罪、贩卖枪支罪,根本不能成立。由于今天不是为龚辩护,我不多展开。把龚的合法经营所得财产理解为黑社会经营所得,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一个可能导致错判错杀的大案,李庄律师体现了自己对律师职责的忠诚和一种大无畏精神,在重庆律师已经对涉黑案不敢辩的环境下,进行了尽职的辩护。

为了涂黑李庄律师,侦查机关不惜创造出“眨眼串供”的情节,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国青年报向社会上散布,把李庄宣传成一名很坏的黑律师。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的回答,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而是用“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况且,李庄是否曾在会见龚刚模时眨眼,尚未可知。而中国青年报所称的李庄教龚刚模的“翻身五招”,基本上是法律规定的律师法律帮助权范围行为。指责这些行为,是不懂刑事诉讼法的人的误解。

(二)《起诉书》指控的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的律师权利,怎么在重庆成了犯罪?律师不作笔录,直接把证人送给法庭来作证,他作了什么假?证人上庭,要受法官、检察律师盘问,得出案情真相,律师伪证何在?如果向证人进行调查,要求他出庭证明哪一些真相,就算是引导伪证,那等于取消了辩方的证人制度。

其次,程琪一直不敢出庭作证,一直因病住院开刀,李庄也没有提交证人名单,法院也没有开庭,也就是说这个“证人”连身份都没有确定,怎么符合306条?

第三,程琪是被告的妻子,律师向其核实案情非常正常,因为龚刚模说给樊奇杭70万,他妻子不同意,这怎么成了引导证人?如果这样,律师还能办案吗?

第四,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对龚刚模的敲诈勒索,在龚案的在案证据中,事实很清楚。j九月份李庄尚未介入本案时,这个说法已经在卷.一个是70万的买奔驰车款,程琪坚决不肯,龚为安耽给了;一个是高利贷问题,龚根本不用借钱,樊一定要给他,拿取高息;还有拿他的钱去放利,200万只给10万利息。另有200万收回的钱连本也不还。这样的情节,李庄要其妻子作证:到底是谁控制谁,是不是都象起诉说的整个团伙“都听龚刚模的,龚是大哥”,这又错在哪里?怎么成了引诱伪证?

(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公司员工,也没有安排人做工作要他们作伪证。连人是谁都不知道。

《起诉书》指控,李庄在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说龚不是公司老板。这一点也是不存在的,没有任何证据。

首先,李庄从来没有同保利的任何员工见面,没有见过汪凌、陈进喜、李小琴三人。也不认识。他们三人也没有同意出庭作证,李庄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他们的身份还根本不是证人。法律要件上就够不上。

其次,龚刚华自己怎么说,怎么问员工提要求,证据显示李庄根本没有授意也没有指使,他的行为同李庄无关。他找了谁,李庄都不知道,怎么可以要李庄负责?

第三,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李庄根据这一点,告知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这是法律常识。公安为了把保利定性为涉黑基地,硬说这个公司是龚的,这才是不顾公司法规定作假证。对于实际控制权,李庄根本没有否认,也没有要他们去作假证。

第四,龚刚华是龚刚模的亲兄弟,又是请律师的经办人。李庄到重庆后同他进行洽谈、研究办案思路,分析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焦点,这是律师必须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知识和查档结果,告诉他们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老板不是龚刚模,是完全合法的。这样的话算什么伪证?

(四)李庄从未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这明显是罗织罪名、诬告陷害

第一,吴家友关在看守所,但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取证地点违法。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李庄不可能知道吴有朋友在打黑专案组,是看到刑讯的在场的医生。这一消息来源证明吴才是主谋。

第三,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而是为了揭开刑讯逼供的黑幕,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这怎么是贿买伪证?

第四,康达所已经有李庄、马晓东两位律师,没有要吴配合,李庄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何来贿买?

第五,吴家友交代,他没有去找过警察,也没有去送过钱。那么,这个“证人”又是谁?证人都没有出现,犯罪对象都没有,影响证人进行伪证的罪就成立了?是不是新中国也要搞个“腹诽罪”或者叫“密谋罪”?触犯了306条的那一个要件?侦查机关、指控机关也太想定李庄的罪了,罗织也不讲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五)龚刚模案180个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有找过,也没有见过。

截止李庄被拘留日,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一个龚刚模。李庄妨害谁作证了?他找的证人都是控方没有作为证人的,而李庄想要其作为辩方证人的,他们又不愿不敢。一个也没有产生,一个也没有见面,一个也没有作笔录,一个也没有向法院出示证人名单,这样的影响证人妨害作证,又从何谈起?警方是不是也太急了一点,等到李庄向法院举证后再来找他的罪名,可能会更方便些。可是现在抓得太早了。搞得全局被动。

四、        证据之辩:

本案全部指控证据均无法证明李庄有罪

 

本案为了办成“铁案”,又没有证据,就采取了数量战术,生拼硬凑了一些完全无用的东西算作证据。

控方举证连补充证据共99份,庭前复印给辩方只有15份。这些证据没有一份可以证明李庄犯了指控之罪。

199份证据绝大多数同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是无用证据。

一类是李庄根本没有见过接触过的。象保利员工,不认识的警察、大多数证人根本没有见过李庄,怎么证明他进行了帮助伪证?

一类是同本案指控情节毫无关系的物品。李庄包里的办案材料和出庭函,会见室照片,律师收费发票、专家意见书等等,同想证明李庄伪证的案情毫无关系。也被拼凑成本案证据。

一类是莫名其妙其他案的证据。象文强案、黃代强案的证据,也跑到本案中来了。李庄从来没有辩过那些案,控方想证明什么?

一类是关着审出来的律师的证言。象李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友,都是同案被抓的,审讯出来的口供,又不同案起诉,不出庭作证,硬凑成控方证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说李庄进行了伪证行为。

因此,别看本案举证好象多,难掩虚夸不实的案情。关键证据一件都没有。

2、伪证的“证据标的物”不存在

     本案庭审到现在,作为一个伪证罪,伪造的证据一份也没有。被影响的证人也一个都没有。这不是很奇怪吗?按李庄自己的话说,哪怕一个烟头大的纸片也没有!我们问一下控方,李庄伪造了什么证据?这个证据现在在哪里?影响了哪一份证据?影响了哪个证人?妨害了哪个人作证?查遍99份证据和所有证人,没有一个是龚刚模案中的证人和证据。没有一份假证据出现的伪证案,在重庆这样隆重地被告上了法庭。我们确实有点不可思议。

3、         法庭没有出现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

由于伪证的物质载体一份也没有,本案没有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控方想用一些举报、证言,来证明李庄“想”进行伪证。但是这个伪证实施了没有?李庄直接指使了没有?无证据可以支持。

4、关于证据虚假性

一是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员自证言宣称,只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与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连续40余小时被审讯的口供直接矛盾。

二是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在李庄会见之前早就说过的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三是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侦查人员已不可能对龚刚模公司的员工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遣散员工,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四是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五是我们用警方自己的证据,就可以证明他们的伪证我们举的八份证据中,七份证明了对龚刚模案各被告审讯时间都是夜里,有的是从晚上8:45时开始,有的是到凌晨2:15,可以直接证明控方证据中一些警察的证词每天都是白天审讯,只审六七个小时”的证言是伪证。(见辩方证据八份)

5、         关于证据违法性

我们申请了八个控方证人出庭,没有一人到庭。而且,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完全能够出庭作证。这直接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也有违法治公平正义,严重损害本次审判的公信力。

《刑诉法》97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在家中、单位,必要时可以传到办案机关。《刑诉法》49条规定:公检法要保障证人和亲属的安全,不得限制、威胁证人进行作证。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实际上是逼取口供当证言,真实性根本不具备。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进行取证核实。

法律规定取证不能限制证人自由。但本案所有重要证人,都被关押。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但他们声称是“证人不愿出庭”。这是很明显的谎言。李庄的助手马晓军怎么可能不愿出庭?真相不是明摆着?他们有“不愿”的自由吗?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证据鉴定。现在《鉴定报告》已经证实了有伤痕。应当进一步查明伤痕的原因,不能视而不见。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也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的伤痕。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这不是自揭谎言?

另一个要指出的问题是:对辩方异议的证言只宣读不让看,是直接违法的。证据必须当庭质证。不出示,我们如何相信控方没有断章取义地读?又如何发现其没有读的证言中的问题?如果知道其审讯时间、地点是不是合法?审讯人员有没有必须回避的状况?我在全国开庭的刑事法庭上,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荒唐的现象。

本案中,我们的法庭显然无法解释这种证据质证中的缺憾,使得本次审判成为有众多缺陷的审判。如果在证据认定上不能客观公允,那么势必导致一个缺陷的判决。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这一点,严格按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要被违法证据、无关联证据、无用证据混淆了真相。

 

五、      法理之辩:

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306条原文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因此,306条规制的行为对象有三种:

a)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

b)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

c)一种是引诱证人伪证。

这三者犯罪特征不重合。前两个是对有物质载体的有形的证据的毁证、伪造;后一个是对言辞证据的影响。

本案中,龚刚模的对象是第二种b)。只有帮助毁灭伪造有形的书证、物证才可能构成犯罪。言辞证据的影响不构成犯罪。而会见中的提醒和引导,即使是引诱说假话,都不可能犯罪。而本案中,起因恰恰就是对被告的会见口供影响。公安立案原因就是认为被告在会见龚刚模中有不当行为。这是不了解306条的要件。李庄凭这一条就是无罪的。

证据对被告的帮助伪证,只有毁灭伪造证据才构成,是对有形的证据的改变,不包括其本人口供的改变。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没有说改变其口供的律师影响也是犯罪;

影响言辞的伪证行为,只限于“证人”的范围。不包括“被告”。是指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只有改变证人证言,才构成本罪,改变被告口供,不构成本罪。

因此,这三种的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不重合。因此刑法306条的罪状构成,根本不包括影响被告本人口供的改变。这是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组没有准确理解《刑法》306条,再加上对阻挠其严打的律师的偏见和敌视,导致的一个错误定性。

解决了这个对象范畴和特征问题,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要件。即306条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即使控方以为李庄有指使伪证行为,同我们认为的根本没有这种行为有分歧,那么,在本案没有犯罪结果这一点上,控辩双方则是一致的。因为没有一份证据成形,没有一个证人被影响。其实连龚案的证人都没有出现。

那么,306条是按行为定罪,还是有了结果才能追究?显然是后者。

请看第二款: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倒推过去到第一条,只有“故意伪造”的“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才构成犯罪。因此,“提供、出示、引用”行为,是本案主体构成犯罪的必备行为要件。没有“提供、出示、引用”的,不构成犯罪。

伪证罪直接损害的客体,是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李庄连法庭都没有上,笔录都没有做一份,证人都没有申请,根本没有“提供、出示、引用”任何证据。哪里影响了法庭?

     因此,李庄从法理上也是无罪的。其会见中、调查中的所有行为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合法行为。

 

六、公义之辩:

本案如果有罪判决,

将严重影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

和律师执业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实际上,谁都明白,这个举报并不是真正来自于龚刚模,而是来自于个别公权力人士的精心安排和动员。而他们的动机,又明显是想镇住真正的正义的声音,掩盖自己无法见人的那些东西。为什么龚的“检举”会发生在凌晨二点多?这个时间江北看守所为什么还允许打黑专案组的警察去审他?这个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人已经换押,侦查已经结束,公安深夜审什么?

因为法院审判阶段,没有退查,警察无权再去提审被告、调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警察处在指向目的对立的双方。如果允许一方可以不经法官同意就立案抓对方,那这个另一方是可以经常被抓的。法律设计上的这种错位,观念上的对立,往往会立即变成付诸后果的行动。

其实,我们如果客观公允地看一下,李庄案立案启动程序是违法的。楚河汉界,互守一方。《刑事诉讼法》其实划分了各自的权力界线。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有自己的空间。本案如果不是公安机关违法地在审判阶段还去限制、监视律师会见,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冲突。李庄律师根本不会闯祸。《律师法》 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还是指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警察和律师则更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公安已经不能参与。本案不是李庄律师去侵犯他们的职权范围,是他们滥用职权来无辜地干扰律师。由于违法的限制干预,导致了合法的抗议;抗议又导致了对李庄的进一步的迫害。现在,有过错的、违法的一方,反而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抓了被欺侮的一方。这充分体现了一种不正常的强权和专橫。可悲的是,我们的一些舆论居然还要谴责这样的弱者,鼓吹这样的专横。律师的权利不是律师的,而是代表着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警察的权利。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李庄无罪。期望法庭能够在这种快侦快诉的态势下,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判决李庄无罪。

谢谢法庭。

 

                                  李庄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

陈有西律师

康达律师事务所

高子程律师

 

 

                                       2009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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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1 2:52:17

评5分
大律师就是大律师!

发表于2010-1-21 2:44:26

评5分
我们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有律师看了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说:大律师就是大律师!

发表于2010-1-19 0:39:26

一个又一个律师被无辜投进监狱,中央的领导们年年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一大堆数字,告诉全世界我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可是我们生活在这个国家的百姓怎么没······

发表于2010-1-15 14:32:06

应该把五毛清除出去了,一点良知也没有,跟他们辩个啥呢?

发表于2010-1-15 13:57:31

通阅全文及大部分跟帖,有一个想法:法治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祝李庄律师好运,中国律师好运,中国法治早到。

发表于2010-1-12 13:47:35

评5分
虽然已知道结果,但陈律师写的这份辩护词值得我们学习。判决结果虽是在意料之中,但您所作的工作仍然让人敬佩。我们唯有怀有梦想,在一个一个的案件中,一点一滴的推动中国法治的进程。

发表于2010-1-12 11:51:28

高陈大律师,辩护有力,很佩服!但有一点失误或认识偏差:刑306条是结果犯么?一般认为是行为犯,程大律师提出结果犯的辩护意见,反而被控方和法院钻了空子——其实控诉证据不能证实的,首先是行为!!江苏刑法学副教授\律师:顾永景10356182276

发表于2010-1-11 19:42:54

看过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书,现又拜读了陈有西、高子程两位律师的辩护词后,本人除了对陈、髙两位律师油然而生崇敬之外,还不由的想起了历史名人秦桧对另一历史名人岳飞一案的自白:莫须有!“莫须有”的典故,出自“宋史”岳飞传,岳飞传记岳飞被捕,案子将要做成的时候,韩世忠不服,到秦桧府上找秦桧质问。秦桧说,岳飞儿子岳云给张宪的反动信,虽然找不到了,可是“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莫须有”可以解释为“难道没有吗?”、还可以理解为“难道有吗?”。二十一世纪了,居然还如此!悲哀呀!!!

发表于2010-1-10 22:32:04

“你所说的将成为呈堂证供”一个可以称得上臭名昭著的坏蛋,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无罪,原因公在于警察在执法中程序违法。故在此案后,警察在拘捕嫌疑人时必须要说这句话。 这案子在美国好像没有谁在骂那个辨护律师,反而称之为推进法制的一个里程碑。 在我国缺的不是法,而是缺少相关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 只怕李律师只能和某个前辈一样手捧宪法,却无力保护自己罗。 这或许是每个法律工作者的悲哀,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悲哀。

发表于2010-1-10 13:05:17

评-5分
把306条认为是结果犯,是一大错误。但可以引第二款,不是有意的,不是犯罪。二审中,应改变辩护策略。如果法院不是走过场的话。

发表于2010-1-9 21:49:45

评-1分
总体来看,此辩护词字数很多,看起来好像条理很清晰,很雄辩。 我个人认为辩护词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理解问题(总体原因:陈律师很武断,很强词夺理): 1、关于证人的认定,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可以认为证人不只是列入证人名单的才叫证人,而是只要知道案件情况能正确表达的都可以作为证人。而陈律师却认为只有列入证人名单的证人才叫证人,才具有法律上的身份,这种认识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是想当然而已。 2、关于刑法第306条的理解:陈律师的理解是:“因此,306条规制的行为对象有三种:   a)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   b)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   c)一种是引诱证人伪证。 显然陈律师是把不完全列举当成完全列举,或者说成完全列举来混淆视听。至少b)类还应当增加为:帮助被告人毁证或者伪证。 3、关于律师伪证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很显然我们会读出来是行为犯,只要有这个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并且若这条是结果犯的话,那么这条是不可能成立的,将会导致自我毁灭。因为按陈律师的逻辑,律师只有实在弄成了真正的伪证,才能定律师伪证罪。那么律师不可能弄出真正的伪证,因为伪造的证据不是证据,那么律师伪造的东西不是什么伪造的证据,而是伪造别的什么事物了。

发表于2010-1-9 21:38:10

评1分
总体来看,此辩护词字数很多,看起来好像条理很清晰,很雄辩。 我个人认为辩护词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理解问题(总体原因:陈律师很武断,很强词夺理): 1、关于证人的认定,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可以认为证人不只是列入证人名单的才叫证人,而是只要知道案件情况能正确表达的都可以作为证人。而陈律师却认为只有列入证人名单的证人才叫证人,才具有法律上的身份,这种认识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是想当然而已。 2、关于刑法第306条的理解:陈律师的理解是:“因此,306条规制的行为对象有三种:   a)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   b)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   c)一种是引诱证人伪证。 显然陈律师是把不完全列举当成完全列举,或者说成完全列举来混淆视听。至少b)类还应当增加为:帮助被告人毁证或者伪证。 3、关于律师伪证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很显然我们会读出来是行为犯,只要有这个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并且若这条是结果犯的话,那么这条是不可能成立的,将会导致自我毁灭。因为按陈律师的逻辑,律师只有实在弄成了真正的伪证,才能定律师伪证罪,但是请问能存在真正的伪证吗?若是伪造的证据还能叫证据吗?既然不能叫证据,那么伪造的也就不是证据了,而是别的什么物品了。 因为非专业人士,只能看出这么些疑问的地方了。

发表于2010-1-8 16:44:41

宪法不等于宪政,法律不等于法治,三长会审,疑罪从有,就是中国的特色,也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嘲讽.从道义上说,李庄不是好鸟,性质上和委托人没有多大区别,不同之处只是殓财的手法各有各的不同.乘人之危开狮子大口,比黒社会还黒.不过,道义不是法,没有道义和良知的人未必是违法的人.李庄依法无罪,判李庄有罪只说明中国的法律必须臣服于政治,政治才是最是真正的法律.中国的民主与法制,才刚刚起步,民主和法制这条路,比二万五千里长征还要难走,难啊!

发表于2010-1-7 21:34:26

重庆市疯了

发表于2010-1-6 19:51:03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95779.shtml 作者:卡费尔 提交日期:2010-1-5 22:25:00 访问:1279 回复:16 重庆"黑老大"龚刚模受审 当庭检举律师李庄          华龙网1月5日报道 今日上午9:30分,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龚刚模称自己主动检举前辩护律师李庄属实,但不承认杀人、贩毒、非法买卖枪支等多项罪名。此外,龚刚模在庭审时,并未对自己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进行辩解。          “不属实!”法庭上,龚刚模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罪行进行了辩解,并说这些都不是事实。          “我犯了的罪,也承认了,还检举了自己的前辩护律师李庄。”龚刚模说,犯了的罪他愿意承认,但是这些没有做过的事他不会承认。          在审理过程中,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当第一公诉人戴萍向龚刚模了解“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否属实”时,龚刚模当庭大声回答:“属实。”而未辩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   -----------------------------------   前几天法庭公开审理李庄案时,李庄的当庭自辩中有这么一段:       “会见开始,当问到龚:你自己在口供中承认了黑老大地位时,龚痛苦地说:这些口供都是他们编好以后逼我签字的,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呀!”      龚在口供中是否承认了黑老大地位是一件很容易查明的事实,一调有龚签字的口供记录便知。李庄这么有经验的律师用不着在这种一查便知的事上撒谎。而且如果龚承认了黑老大地位的口供不存在,公诉方早就会拿来做文章,戳穿这个谎言了。但并未见公诉方或警方对此有任何异议,可见龚在口供中承认了黑老大地位一事是存在的。      现在问题就来了。      根据重庆华龙网说法,龚未受过刑讯逼供。但今天在法庭上龚说公诉机关对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指控都不是事实。那么,龚之前签字承认了黑老大地位的口供,是怎么来的?      谁能回答我这个问题?

发表于2010-1-6 16:46:59

李庄律师,无罪的罪人!

发表于2010-1-6 15:09:14

李庄会成为有中国特色的“辛普森案”:美国人都相信辛普森有罪,但法院判其无罪;中国人都相信李庄无罪,但法院判其有罪!这就是什么事到中国都变味的道理所在吧!

发表于2010-1-6 13:56:12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1-3 13:27:30我们需要律师,但不是李庄这样的利用制度缺陷“捞人”的律师
能不能捞出人在法院判决,捞得出捞不出在公安局和检察院,你办成铁案看看谁能捞?

发表于2010-1-6 13:26:47

纵观李庄案控辩双方,目前,可以得出点小结论:支持公诉方的,在未经宣判之前,就大造李庄有罪舆论,又接连使用抹黑手段,为人所不齿。徒有高帽和口号,论点论证空洞无物,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啊。 细看辩护词,窃以为有瑕疵。辩护词末端“法理之辩”对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太对。首先被告人口供也是证据,所以只要帮助被告人伪造口供也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其次在行为罪和结果罪上也有误解。该罪应该是行为罪,既只要实施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论行为对后面的审判是否产生后果。以上为个人理解,还请专家指正!!!

发表于2010-1-6 12:15:44

评5分
法律既不保护强势群体,也不保护弱势群体,站在中间,才叫法律!但是在一个无论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不够冷静的时代,站在中间的必然人人喊打,何况我族千百年来最爱干的就是站队。要谈司法公平、甚至是司法尊严,道阻且长。

发表于2010-1-6 11:04:31

评5分
发自内心的惊秫、战栗! 公权力如此公然地知法犯法、指鹿为马! 西政教授如此寡廉鲜耻、为虎作伥! 历史不会由重庆书写,公道自在人心!

发表于2010-1-6 10:34:55

评5分
支持陈律师!中国的民主法治之路,道路漫长艰辛。需要你等保驾护航。 说句题外话,四川这地方出酷吏,官场黑暗由来已久。否则天府之国也不会在50年前饿死那么多人;不会在60年前的异国他乡牺牲那么多子弟。 所谓“天下未乱蜀先乱”是也!

发表于2010-1-6 7:31:26

鄙视李庄,龚钢模一伙为非作歹,已被老百姓深恶,你活该见利忘义。呸!

发表于2010-1-5 23:40:43

评5分

发表于2010-1-5 23:16:10

李庄可能有罪免处,不信看判决!中庸之道。

发表于2010-1-5 23:12:04

支持陈、高二位律师,你们辛苦了!虽然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你们的力量显得有点薄弱,但你们的表现很精彩,请相信你们身后有许多渴望公平、正义的人在为你们喝彩!

发表于2010-1-5 22:32:35

再说一句:当心秋后算账啊!

发表于2010-1-5 22:10:27

作为一个新闻人,我觉得这是一份经典的辩护词,是中国法制史上不可多得标志性文本,必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鄙视中国青年报那两个无良记者,那是我们新闻人中的败类!

发表于2010-1-5 20:42:36

评5分
钦佩有西大律师过人的胆识、责任、执着、远见!曾在高法班的讨论会上就领略过他的思想和才华。从他的身上我看到了中国律师界的希望,中国法治的希望! 法律共同体人员之一留言

发表于2010-1-5 20:23:05

评5分
要守法,要按法律规定办事员

发表于2010-1-5 17:56:19

鸡蛋碰石头,注定完蛋。 而我试过一次在强权面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功经历。当时,镇政府强拆我家房子。我不与众多警察纠緾。我只是找到国土局局长论理。最后我告诉他:强拆的事情我只会找他负责,我不会怪其他任何人。任何不公道、不合理而产生的责任,我全部只找他。 结果怎么着?这位局长惶惶不安。最后我家得到的补偿相对其他人比较合理。 公权、政府都只是一个符号。你把他落实到具体的某一个人,找他论理,找他负责。就变成鸡蛋碰鸡蛋了。

发表于2010-1-5 17:53:29

一个新闻记者眼中的《李庄案辩护词》 纪许光 随笔之七十三 这是一份优秀的、高质量的法律辩护文本。其承载和发挥的,不仅是对李庄案的辩护作用,同时也承载了中国律师的执业困局和迫切需要解困的善意呼吁。http://blog.qq.com/qzone/123601057/1262634796.htm

发表于2010-1-5 16:24:39

评5分
大律师们能将自己的辩护词通过网络公开,这种不畏“推敲”的胆识让人敬佩!比起那些不见阳光的“证据”光彩多了!我们相信辩护词表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要不然为“造假门”辩护的律师也会身陷“造假门”了,鼎力支持!

发表于2010-1-5 12:01:53

事实认定后,就会定罪处刑,依李庄律师的性格,他不会认罪服法的,他认为他根本就没犯罪。一审法院会判他有期徒刑3年的,而且不适用缓刑。看得出法院重的是事实,不是程序,在这种态势下,辩论无用的。陈律师你现在应准备的是二审辩护。

发表于2010-1-5 11:35:46

评5分
你·让我感动!支持陈律师!力挺李庄!!!

发表于2010-1-5 11:20:33

有西有西,大大的有种!

发表于2010-1-5 10:44:46

你确实有点问题啊,你为什么删我帖子,不让我发言,陈有西。我没有任何人身攻击,你再删,我发到其他论坛上去。重庆方面有许多问题,你也有许多问题,得让人说话啊,太不靠谱了。我与你一样,鄙视所有攻击人的帖子。

发表于2010-1-5 9:31:37

刚从华龙网上下了,看到他们关于李庄的几篇评论性文章,发觉重庆方面已经声嘶力竭了,他们讲出来的“道道”已经违背了一般人对正义公平的理解。有兴趣的同志可以去华龙网去看看,绝对会让你大吃一惊。

发表于2010-1-5 9:29:33

评5分
支持!反对黑打,律师的职责就是防止黑打,拨开迷雾!

发表于2010-1-5 8:50:29

李庄要揭重庆公安刑讯逼供,重庆公安依此查李庄伪证,这是矛盾的一对,是利害关系的双方,重庆公安理当依法回避而没有回避,因此,重庆公安公安对李庄案进行的任何侦查行为无效,自然其所制作的仅有的所谓证据--8份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不准本案异地侦查,重庆法院应当判李庄无罪。

发表于2010-1-5 0:08:05

评5分
起诉书中称李庄“诱导、唆使龚钢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如何理解?      既然说李庄“诱导、唆使”“编造”,那么这句话的逻辑前提应该是:李庄知道公安机关是否对龚刑讯逼供的事实。如果李庄不清楚这个事实,那么李庄就不知道刑讯逼供是真是假,这样怎能“诱导、唆使”“编造”。  

发表于2010-1-4 23:34:39

李庄案媒体文选1 华商报:李庄案不足以改变普通人法律地位 2010年01月03日 08:19华商网-华商报 重庆审理李庄涉嫌伪证罪,法律界、法学界和舆论界都高度关注。声音其实是高度一致的。除了重庆,几乎所有方面的声音,都多少偏向了李庄。或者这就是“英雄所见略同”吧。 我已经看到了针对李庄罪案的各种质疑,从李庄行使律师权利受到的不法监视,龚刚模从李庄的当事人到举报人的蹊跷,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成立,显示李庄案受到的质疑和否定是无所不在的。有人甚至认为,如果今天我们不能使李庄脱罪,那么明天被加罪的就是我们自己。 这是一个多么夸张的说法!李庄如何,我们如何,真的有这样一种递进关系吗?李庄与我们,真的是一样的人吗?即使我相信,所有关于李庄的指控不过无中生有,我仍然无法相信,保卫了李庄,就是我们全体人的得救。哪怕李庄是一个白丁,他的意义也并不如此巨大;而事实上,李庄与我们,可能相隔还十分遥远。 法律和法学是专门的领域,我无力谈论它们。作为一个律师,李庄所做的,到底是否构成了犯罪,我无力分析。我想,不管李庄最后的结局如何,可能都并不足以改变普通人的法律地位。 我十分同意,在中国,律师仍然是一个尴尬的职业。这个职业需要有执业资格,一方面获得执业资格有专业上的考试,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标准怪七怪八的年审。律师在法庭上仍然是奇怪的,一方面审判未必是真正的当庭控辩,使得律师的作用实际上极为有限;而另一方面审判独立性的缺乏,又使得律师可能成为重要的掮客,律师的人脉资源与社会背景极为重要,与法官、与能够影响法官的人有多深厚的关系,对律师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李庄是一个怎样的律师,为何而被控罪?我们已经知道,李庄曾经多次从北京到地方去“捞人”,而且不乏成功的例子。试问,李庄尝试去捞的是些什么人,他又为何尝试去捞人?或者,你会说这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不管他捞谁、为什么去捞,只要合法就可以了。那么再请问,李庄如此积极捞人,并且能够多次成功,是因为李庄专业能力更强,正义精神更足,还是因为别的原因?这其中,李庄自己所说的“背景”起到了多大的作用,而且那又是怎样的背景? 一定程度上,李庄等京城律师外出捞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中国法治的一种病态,是人脉关系、社会资源、权力余荫等等因素影响司法的一种表现。这种病态之所以出现,并非“京城律师”可以负责,然而“捞人有方”的京城律师至少是积极而且有意识地利用了这些东西,并且从中获取利益。 事实是显然的,他们不会为了一个平民的生死而出面“捞人”。甚至,“京城律师”的朋友们,包括法学界的朋友们、舆论界的朋友们,也不会为了一个无钱无势的人而发出声音。他们更可能为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等人写出“专家意见书”。能够出钱请动专家,才有“专家意见书”;能够出钱请动“京城律师”,京城律师才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和影响力去“捞人”。 某种程度上,李庄被抓住,不过是“京城律师”的一次失败而已。这样的失败如果成真,固将损害律师业的发展,尤其将要损害“京城律师”的生意以及“北京法学界”的生意。 当然,无论李庄做了什么,都只能依法而获得罪名和惩罚。哪怕“京城律师捞人”就是中国法治的病态,治理仍须一依法治的彰明,而不能赞美一通。 现在,我想,对重庆方面是否非法控罪李庄律师,以及可能引起了法治败坏的前景,人们说得已经不少了。我愿意对李庄罪案的舆论或者法学辩护给予一定的质疑:李庄入罪,固然未必是法治的胜利,而可能正好是法治的失败;但李庄脱罪,可能也不过是再次证明“背景”对一个人是多么重要。 李庄就是李庄,他如果得以脱罪,未必不是因为某种交易。一个背景深厚的人,这样那样,与没有背景的人们实在没有太大关系,法律连有背景的人都要随便处置,大概可以说明普通人会受到怎样的对待,但万不可以认为,如果李庄这样的人如鱼得水,就是普通人的幸事。所谓“如果我们今天不能使李庄脱罪,明天要被加罪的就是我们”,一个人要幼稚到怎样的程度,才会这么想?

发表于2010-1-4 22:59:52

2006年,黑龙江两名律师作假致使内蒙古616灭门惨案的3名凶手差点逍遥法外;2006年,佛山某律师贪图百万律师费作伪证被拘;2007年,律师高宏伟作伪证被判刑而报复社会疯狂劫杀4人;2008年,广东律师马克东因涉嫌诈骗“黑老大”100万元被判11年;2008年,随着原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落马,与其关系密切的“广东省最牛律师”、“广州市十佳律师”、“广东省第一个收入过亿元”的律师陈卓伦被中纪委带走,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4名律师行贿原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获刑,甚至社会上盛传大批律师因此而纷纷出国避风头。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001/123662.html

发表于2010-1-4 22:50:07

评5分 这里的五毛也不少啊。 ============================== 连这都加5分啊,许都陈有西地支持者在这里骂人,这是给陈有西抹黑,前面还有人提出2-4周拒绝出庭,这不是想罢工吗?不知道违不违法.这里应该基本上是律师,应该理智,你们是社会精英.请不要骂我,你们应该让不同的声音存在.

发表于2010-1-4 21:31:41

评5分
关闭评论了吗?

发表于2010-1-4 20:59:59

评5分
陈律师,要警惕公诉人撤诉,再堂而皇之的来个补充侦察,先关李庄俩月解解气再说!

发表于2010-1-4 20:36:37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发表于2010-1-4 20:29:30

马晓东,吴家友在本案不是证人,是共犯,

发表于2010-1-4 20:24:29

陈有西律师:庭审还有个问题你没有提到:就是本案共犯马晓东,吴家友没有一起出庭受审,这是违反程序的!!!按公诉机关指控,李庄是主犯,马晓东,吴家友应当是从犯,一起共同实施了指控的犯罪,共同犯罪,应当一起出庭受审,马晓东,吴家友是必须出庭的,不然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如何分清??

发表于2010-1-4 20:04:41

如果重庆法院判李庄无罪,那付法官的名字就永远被载入中国法制进程的光辉历史

发表于2010-1-4 19:45:42

也谈“与本案无关” 根据2009年12月31日5时28分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题名为《律师李庄伪证庭审双方激辩侦办程序是否合法》的报道获悉,两位律师进一步指出:“马晓军、龚云飞、龚刚华等证人,与两案均无关,公安机关凭什么拘留他们?在被拘留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样的证词是得不到的?”公诉人则反驳:“这些证人是否有违法行为,需另作他论,与本案无关。”本人也是法律人,就此也想说两句。 虽然我国刑诉法没有硬性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然而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判案无疑是多么重要的。这一重要性作为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是应该知道的。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能说不是遗憾,8位证人都不出庭更是遗憾,其中7人都青一色地称不愿出庭作证更令人感到非常非常地遗憾!这种异口同声不令人感到蹊跷?这些问题在此不作深入探讨,仅就公诉人在法庭之上的这一“反驳”作简单地分析。 首先、公诉人在法庭之上没有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从律师提出的问题来看,是指公安机关办案违法,非法拘留证人,在限制证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什么样的证据都可以取到。主要是谈公安机关违法问题,而公诉人怎么个扯到“这些证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岂不是答非所问?律师所说的是公安机关取得的证言在手段和程序上不合法,而公诉人避而不谈这个问题,把问题扯到别处,在行文上至少叫“跑题”。 其次、根据目前的庭审报道,马、龚三人不是李庒案的被告人,为李庄案作证其证人身份无可挑剔,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构成另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其限制人生自由应属于办案违法。然而,在李庄案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指出他们被拘留的合法性,没有指出他们因何案被限制人身自由。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马晓军不是涉黑案犯罪嫌疑人,他只是李庄的助手,充其量和李庄一块到重庆办过案,又不是李庄案的同案犯,那么为何将其拘留,不能说不让人生疑。既然不是涉黑,又不是李庄同犯,有什么理由将其拘留,只有为取得对李庄不利的证据才将其拘留这一理由才是最合理的解释。 其三、“这些证人是否有违法行为,需另作他论”,不由得让人发问:怎么个另作他论?撇开公诉人不回答办案机关是否违法问题,就算依公诉人的“跑题”之说,其说法亦不能自圆。假设证人真的违心地作了假证,其证言与事实不符,岂不是陷害了好人?怎么能另作他论呢?!除非能保证证人在李庄案中没有作伪证,才能说“另作他论”。不能证明取得证言的合法性,又怎能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呢?证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即是否作伪证,不能另作他论,应在李庄中说清楚。 其四、公诉人在“另作他论”之后,进而说“与本案无关”。难道真的与本案无关吗?不是!本人认为,证人是否作伪证与本案极为有关,他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判决走向,直接关系到李庄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证人的证言是在公安机关非法拘留的情况下取得的,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公诉人的指控就缺少证据作为支撑,或说指控证据不足。法院将判决李庄无罪或疑罪从无。如果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证人的证言真实可靠,李庄则构成犯罪,法院将对其定罪量刑。此问题不仅与本案有关,而且关系重大,直接导致两种完全相反的结果。 其五、虽然律师所谈的“与本(两)案无关”和公诉人所谈的“与本案无关”所指不是一个内容,但也不难看出公诉人的功底确有问题。律师所说与本案无关,是在说证人不是两案的相关人员。意在不应非法限制人生自由。在限制人生自由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什么样的证据都可以取得。这种关联性直捣程序的合法性。而公诉人所说的与本案无关,则是指证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与李庄案无关。到底有关无关,在此不重复论述。内行看门道的人可就各自的内函作分析,外行看热闹的人则认为,控辩双方都说与本案无关,结论是一样的,你们争论干吗?无关的问题拿到法庭上来干吗? 证人和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是极为重要的,不仅是法院应当审查的问题,也是公诉人应当审查的问题。稍有不謓就会导致冤假错案。其教训是极为渗重的。湖北省京山的丈夫杀妻案还不值得人们引以为戒的吗?!妻子因精神病出走后,公安机关为破一个杀人案,让人认尸,其娘家兄弟指着衣服说这就是其姐的衣服,硬说是其姐夫所害。公安机关不由分说将丈夫抓起来刑讯逼供,取得是丈夫所杀的口供。附近一个村的村干部他们站出来说,不是这种情况,前两天还看见她在某某地方。而公安机关则立即将村干部抓起来,让其说以前的证言是假的。后来公诉人未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将丈夫起诉到法院,在丈夫翻供的情况下,照样判决丈夫死刑,后复核为死缓。几年后,妻子病好后回到了京山家中,丈夫才几经周折得到平反。从京山案看证人证言,只有在证人在不受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情况下才是真实的。公安机关取得的证言不一定是真实的。村干部没有出庭作证也是京山错案的一个主要原因。不能说我们国家的证人制度是十全十美的,证人制度应当修改,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便于法庭查清事实,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证据在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证据案件成了一个空壳。在李庄案件中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物证,抽出证人证言更是一个空壳!试想,李庄案件中的证人证言是何等的重要。怎么个一句“与本案无关”就了事呢? 其六、公诉人如其说是反驳,到不如说是内在空虚,规避实质内容。公诉人应当正面回答律师的问题,直指问题的实质。回答得合情合理合法有何不好?关于公安机关办案的是否合法,证人是否是因何原因被限制人生自由,公诉人完全是有能力举证说清楚的,为何不说?证人的证言是不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让证人出庭不就是了,问题不就解决了吗?证人不出庭,也可让法庭批准律师调查证人,不失为一种合法的查证方式方法。这些合法的方法为何不用呢?不敢面对这些实质问题,岂不体现了公诉人对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底气?内心存在空虚? 近两天来,媒体报道站在控方报道的较多,对律师辩护的内容报道甚少。这样的案件,不仅国人关注,世界亦在关注。一个虹桥案就能电视直播,李庄案又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隠私,为何不电视直播?电视直播不是更好的法律宣传,更好地教育国人,更快地推进法治进程?法治国家的公开审理难道还有什么“隠私”吗?法律人为没有参加庭审感到遗憾,也为没有看到案件直播感到遗憾! 昵称:法笑 于2010年元旦

发表于2010-1-4 19:40:23

陈律师你好,请问下面的辩护词是真实的吗?天涯看到的,。高律师的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99份证据中的15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 18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被控方控制)出庭作证,但在庭前均遭拒绝。    通过今天的庭审,已然确定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基本事实: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截止李庄被刑拘,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故,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辩护人认为,在此基础上指控李庄构成伪证、妨害作证罪,既背离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甚至违反现行法律,故此,我们依法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虚假或与本案无关。    庭审质证期间,辩护人曾真诚的的希望公诉人对其据以指控的下列核心证据中的足以导致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    1、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口供显示,李庄及龚刚模连夜、连续被审讯40余小时以上。期间不准吃、不准喝、不准睡。    2、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认识李庄之前多次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及多次被敲诈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3、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警察)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4、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作为证人被拘留后,为控方出具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公诉人如何审查和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又使证人无法出庭作证。    6、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缘何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被吊的伤痕。    7、公诉人及侦查机关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    8、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自揭谎言。    9、公诉人缘何不落实周永康书记有关“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的重要指示。    10、文强等另案在押嫌疑人的口供与李庄案何干。   公诉人在质证阶段曾表示在辩论阶段解释上述矛盾。但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过程中,全无对上述令人吃惊的或虚假或矛盾的证据的任何解释。辩护人第二次真诚的希望公诉人对上述证据中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并告知合议庭上述矛盾存在依然可以定罪的对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必然导致法庭认定据以指控的核心证据虚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宣告李庄无罪。   二、控辩双方证据说明与比较分析    1、控方证据说明与质证    2、辩方证据说明   三、“法不诛心”与“腹诽之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核心证据除了因虚假、与事实矛盾、自相矛盾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外,或许仅存的另外一种解读就是似乎可以证明李庄有过或以明示的或以默示的行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动机或犯意。    那么,仅有动机或有过以眼神、眨眼的动作亦或假设还有口语表达翻供的犯意,而无实施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和后果,就能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吗?当然不能,因为缺少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另外两个要件:客观行为和客体。    “法不诛心”是法得以称为法且有别于专制的根本所在。暂且遮盖起控方核心证据存在的虚假与矛盾,权且认为李庄因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内心,即可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则与“腹诽之罪”无异。    “腹诽之罪”是封建时代“春秋决狱”的准则,早已为新中国法律所禁止。所以,假设李庄有过以眼神、眨眼等动作暗示或干脆以口语表达过希望龚刚模及其亲友伪证、妨害作证的犯意,依国家现行法律依然不能定罪。况且李庄原本没有犯意,李庄申请伤情鉴定用以验证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就是明证。   四、辩护人特别强调,我们坚决支持重庆依法打黑,因为此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法律包括在审理龚刚模的个案庭审中,也必须同时依《刑诉法》、《律师法》等规定保障包括李庄等律师依法履职的活动,而不能因片面理解证据认为李庄有犯意存在或犯意表达为由对正在执业的律师刻以刑罚。须知,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就没有站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立面、对案件事实和性质提出不同意见和证据的一方,打黑案件就很难成为铁案,因为它缺少构成铁案的法定程序和因素。至于包括李庄在内的辩护律师的言行,在控方看来如有不妥之处,就本案事实而言,则属执业道德范畴,与犯罪无涉。历史的教训证明,律师执业权益和律师制度蒙受践踏之时,同时也是逼供信盛行之时,“文革”就是明证。   值得借鉴的是,拨乱反正期间,在审判四人帮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国家尚处在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尚不完备时期,左倾思想余毒尚未消除,法治思想远非今日,尤其不具备如今我们国家已颁行的完备的刑法体系,但是我们党旗帜鲜明的确立和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判结果至今令人称道。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形成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为根据,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文为准绳,衡量嫌疑人的行为涉罪与否。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与结果,依法不能定罪量刑。无罪推定、罪邢法定、存疑不诉、存疑不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新刑法原则。在李庄案中同样应予毫无差别的得以执行,这才是今天庭审的意义所在。惟其如此,才能贯彻周永康书记指示并强调的“打黑不是黑打,要严格依法办事,让事实说话,证据说话”。   就李庄案而言,落实周永康书记的上述重要指示,就必须让龚刚模出庭接受询问排除其检举口供的矛盾,必须让龚刚模当庭展示其手腕有无被刑讯逼供的伤痕这一事实说话,必须让被侦查机关拘押的证人获得证人应有的自由后到庭作证说话,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龚刚模伤痕是否系刑讯逼供所致的科学结论说话,必须由公诉人出示有无被李庄伪造或帮助伪造、毁灭或帮助毁灭的证据说话,必须由公诉人出示有无因李庄妨害伪证所致的事实说话。否则,在没有上述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庄构成犯罪,不仅于法无据,而且直接违反了周永康书记的重要指示。这一点请合议庭务必考虑。   五、特别说明    1、李庄案事发原因   李庄确有特别关注侦查环节的漏洞或瑕疵,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不遗余力的寻找证据质疑办案部门及据以指控的证据,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打黑是全国性长期的政治部署,不仅在重庆进行。但唯有重庆做的声势浩大高潮迭起,吸引了媒体的更多关注。与重庆相比,全国其他地区的打黑审判中并未封闭刑辩律师质疑刑讯逼供的空间,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法院依法审判可以各得其所,在既可控制秩序也可控制传播的法庭审判空间内,与李庄类似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观点,实际对打黑案件并不会构成总体的威胁,甚至没有任何威胁。    李庄在重庆被捕的原因之一是他遇到了不容置疑的重庆办案机关。不容置疑的坚决打黑,甚至在李庄已在案发前明示退出龚刚模案后,依旧没有给李庄留出刑事辩护的余地,在开庭前就采取了强制措施。李庄错误估计了重庆的容忍限度。    2、虽然错拘错捕李庄,但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   虽然有报道重庆打黑斗争特别聘有律师为案件质量把关,相信重庆有关办案部门在认定李庄伪造证据、决定抓捕时,应该先经谨慎论证,做到万无一失或十拿九稳。而实际效果是,李庄案件出现较大争议。作为辩护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大多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   在某种意义上,我理解在高强度打黑斗争中,难以避免因专业能力有限或劳累压力太大出现闪失和动作变形。“小“如侦查程序出现逼供,“大”如开庭前抓捕辩护律师的重大行动。一旦论证不足、核实不周、证据虚假或矛盾,即做出决策或上报建议,则可能给领导机关

发表于2010-1-4 19:18:18

假如北京律协乃至全国律协倡议会员在两至四周内拒绝出庭刑辩,同时由协会与法院协商尽可能推迟开庭日期,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概会费中列支赔偿,或可既可体现行业力量又阻却重庆继续乱来,恢复李庄案的公正与正义于万一,且为律师维权和废除刑法第306条奠定基础。-----浦志强律师博客2010.1.4

发表于2010-1-4 19:15:22

搜狐博客 > 浦志强律师的第十二个搜狐博客 > 日志 2010-01-04 | 靠律协群体维权,李庄才能“洗冤” http://puzhiqianglawyer.blog.sohu.com/141265458.html

发表于2010-1-4 18:23:28

李庄案的发生,虽系偶然,实属必然。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从来未曾想到一个案件能够让一群本来以提供法律服务为生的自由散人(自由职业者)突然具有了如此空前的凝聚力和行业团体意识,该案件犹如律师界的汶川大地震,使我等这样为生计忙碌奔波而神经日益麻木的律师,在突然面对灾难时发现自己原来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这不是李庄律师一个人的灾难,这是全体中国律师的灾难!这不是自然界不可抗力的灾难,这是人为“不可抗力”的灾难。如何抗震救灾进行灾后自救,是值得每一个职业律师认真思考的问题。

发表于2010-1-4 17:32:47

本网站已经被重庆方面黑了。今天一直打不开

发表于2010-1-4 17:29:12

伟大的律师!支持你.

发表于2010-1-4 17:09:08

三个字:太强了。

发表于2010-1-4 16:59:34

评-5分
有西同志的辩护词不怎么样、太长、太沒得柬西、估意卖弄文采、不实际。去学李庄整一個案子就收银150万、多现实、這才是当律師的律风、佩服李庄!李庄好样的、下次遇這样的案子再打一劫、收费1500000万、有西都认为正常让有西再来帮你一辩、但你一定要出血、就拿1分5厘给有西吧。

发表于2010-1-4 16:59:17

评-5分
有西同志的辩护词不怎么样、太长、太沒得柬西、估意卖弄文采、不实际。去学李庄整一個案子就收银150万、多现实、這才是当律師的律风、佩服李庄!李庄好样的、下次遇這样的案子再打一劫、收费1500000万、有西都认为正常让有西再来帮你一辩、但你一定要出血、就拿1分5厘给有西吧。

发表于2010-1-4 16:41:50

敬佩陈高二位律师,讲事实说道理。一直很关注此事,我不懂法律,但知做什么事都要讲规矩,法律那时无条件要遵守的。很担心,文革会在来一次。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如何才能不恐惧?

发表于2010-1-4 16:36:23

评5分
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10-1-4 16:03:37

李庄案的发生,虽系偶然,实系必然。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从来未曾想到一个案件能够让一群本来以提供法律服务为生的自由散人(自用职业者)突然具有了如此空前的凝聚力和行业团体意识,该案件犹如律师界的汶川大地震,使我等这样为生计忙碌奔波而神经日益麻木的律师,在突然面对灾难时发现自己原来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这不是李庄律师一个人的灾难,这是全体中国律师的灾难!这不是自然界不可抗力的灾难,这是人为“不可抗力”的灾难。如何抗震救灾进行灾后自救,是值得每一个职业律师认真思考的问题。

发表于2010-1-4 16:02:15

11

发表于2010-1-4 16:00:56

这口高压锅什么时候才放气?归于平和?陈 高律师加油,支持

发表于2010-1-4 14:56:52

评5分
呵呵,上面某位老兄引用乌有之乡的文章来攻击陈律师,你不知道乌有之乡是毛左的大本营吗?你不知道毛左尊奉的精神领袖就是唱红打黑的那位吗?是不是应该主动回避啊?

发表于2010-1-4 14:23:52

我来客观中立地作下评价吧

发表于2010-1-4 13:41:27

律师协会通知《关于刑辩辩护词的通稿》 1,我们坚决支持公诉方的意见 2,我们强烈要求被告坦白公诉没有指控的余罪 3,我们强烈要求法庭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

发表于2010-1-4 13:05:42

薄熙来:干部不能整天围着富人疏远困难群众 报道及评论:(薄熙来书记,即使像某些人说的你在做秀,但是我要说我喜欢这样的做秀,并且希望一直这样做下去。个人保重!) 凤凰网: http://comment.ifeng.com/view.php?chId=17&docId=1497038&docName=%e8%96%84%e7%86%99%e6%9d%a5%ef%bc%9a%e5%b9%b2%e9%83%a8%e4%b8%8d%e8%83%bd%e6%95%b4%e5%a4%a9%e5%9b%b4%e7%9d%80%e5%af%8c%e4%ba%ba%e8%bd%ac+%e7%96%8f%e8%bf%9c%e5%9b%b0%e9%9a%be%e7%be%a4%e4%bc%97&docUrl=http%3a%2f%2fnews.ifeng.com%2fmainland%2f201001%2f0104_17_1497038.shtml 腾讯网:http://comment5.news.qq.com/comment.htm?site=news&id=22210620 新华网:http://view.home.news.cn/comment?url=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0-01/04/content_12749299.htm 中国雅虎:http://ping.cn.yahoo.com/newrr/list.html?category=news&target=news_news_article_4283715&url=http://news.cn.yahoo.com/10-01-/346/2jtc3.html&title=%B1%A1%CE%F5%C0%B4%3A%B8%C9%B2%BF%B2%BB%C4%DC%D5%FB%CC%EC%CE%A7%D7%C5%B8%BB%C8%CB%CA%E8%D4%B6%C0%A7%C4%D1%C8%BA%D6%DA AC网 http://bbs.anti-cnn.com/thread-215277-1-1.html 当你看过众多评论,你会有一种境界和情怀,再来看李庄案件,内心的厌恶油然而生,一场闹剧,诸多小丑和无知青年参与的闹剧。不要说政治影响法律,当法律自身已经说不清楚的时候,当然有必要看看事情的背景,而搞文革的栽赃和恫吓,只会吓住尚没有鉴别力的人们。

发表于2010-1-4 13:02:34

评5分
被告人李庄未经法庭定罪为什么穿囚衣还要警察押着出庭呢?纳闷。。。

发表于2010-1-4 12:28:50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 但愿坛子里的正义之风, 不是吹向重庆打黑。

发表于2010-1-4 12:04:31

重庆方面应早日争取主动,揭开头顶的乌云,不要怕失去面子,立即无条件释放李庄。还中国一个清白。还中国一个民主。

发表于2010-1-4 11:46:19

薄熙来:干部不能整天围着富人疏远困难群众 切換成繁體中文 薄熙来与低保户何蓉一家拉家常 薄熙来看望贫困党员黄元清 1—2日,元旦佳节之际,市委书记薄熙来与何事忠、马正其、范照兵、陈存根等来到合川、北碚,看望慰问困难群众,同时考察危旧房改造和唱读讲传等活动。薄熙来指出,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我们绝不能嫌贫爱富,经济发展了,更要时刻记挂着困难群众,让发展的成果惠及普通百姓。 要招商引资,但绝不能嫌贫爱富,整天围着富人转,淡忘了党的宗旨,疏远了困难群众。要多去贫困户看一看,为他们办事,再多也不过分 元旦下午,薄熙来一行来到合川区凉亭子社区,看望困难党员王传英。听说王传英得过一场大病,薄熙来关切地与她交谈起来。王传英告诉薄书记,她去年得了脑溢血,一个月医药费就要花700多块,区里、街道帮她解决了大部分,“要不是共产党,我早就不在人世了。”王传英说着就感动得哭了。薄熙来关切地问:“你现在每个月的生计靠什么啊?”王传英说,丈夫卖菜,一个月能赚500多块,低保400多块,亲戚朋友再帮一点。薄熙来说:“还是够紧巴的,你们也很要强,财政还要多挤出些钱,帮助像你们这样的困难户,大家一起使劲,日子会好起来的。”王传英家过去住10多平米的房子,去年区里免费解决了一套40平米的房子,屋内拾掇得干干净净。薄熙来说:“房子面积虽然不大,但比过去上了个台阶,合川这件事办得不错,该表扬。” 在北碚低保户何蓉家中,何蓉9岁的女儿潘虹静不断给大家端茶,还剥香蕉,薄熙来夸奖小虹静真懂事,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他问小虹静:“过节有没有吃些好的?”“家里能吃上肉吗?”“功课难不难?”小虹静坐在薄熙来身边,一脸稚气,一一作答。薄熙来说:“调查研究还要注意小孩子的意见,净说大实话。”引来一片欢笑。 薄熙来对大家说,我们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但绝不能嫌贫爱富,整天就是围着富人转,淡忘了党的宗旨,疏远了困难群众。重庆城市贫困人口多,农村难题多,低收入群体、低保人员的比例都不小,缩小贫富差距的压力很大。当干部的要“结穷亲”,多交几个穷朋友,多到贫困户去走一走,更多地了解群众的实际困难,要“设身处地”,“感同身受”,与他们心连心。除了低保、医保、定期救助之外,还要再研究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在这方面做得再多也不过分。 北碚区汇报,2006年城乡收入比为3∶1,去年降到了2.8∶1,到2012年将降到2.2∶1,薄熙来表示肯定。他说,“城乡统筹的直辖市”是中央交给我们重庆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是需要有具体目标来实现的。凡事一具体就深入,一具体就生动,就有效,比如渝东南、渝东北要通过林权改革搞出多少个“林业万元户”,如何改变“城乡收入比”等等,确定下目标,通过一年一年的扎实努力,“城乡统筹直辖市”的大目标才能变成现实。 中华民族有着高尚的情感,共产党人有情有义,一定要照顾好困难老党员的生活,让他们安度晚年,尽我们一份“孝心” 薄熙来一行看望了北碚区困难党员黄元清。老人已有56年党龄,当了20多年社长,86岁了。薄熙来握着老人的手问:“您老身体结实吧!老伴身体还好吧?”“儿女在什么地方工作,过节能回来吗?”黄元清说,老伴摔伤落下了残疾,儿子儿媳在外打工,家里生活比较困难。薄熙来说:“您老党龄就50多年了,比我们不少同志的年龄都大,为党工作多年,不容易啊!中华民族有着高尚的情感,共产党人植根其中,也是有情有义,对老党员,尤其是四五十年党龄的困难党员,更要格外尊重和照顾,要用党费、党员捐款等方式,给予更多的帮助,让大家安享晚年,体现党内同志互帮互助的情谊,尽我们一份‘孝心’。” 薄熙来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等于把我们的群众基础、党的建设都放在一边,要更加重视基层党的建设。党员干部不深入调查研究,不下功夫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百姓就会怨声载道,党就会失去民心。去年全市大下访,市区两级拿出40多个亿,解决了9万多件群众困难的积案,效果就很好。下一步,我们要更加主动地、实实在在地开展工作,化解矛盾,让群众过上舒心的日子。要继续深入开展党员干部“三进三同”、“三项制度”、“结穷亲”等活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教育锻炼干部。 大学生需要了解中国社会,了解工农大众,否则他们的知识与情感就很不完善,当“村官”就是个好形式,既可以深入了解农村,更可以增进对几亿农民的感情 新年,北碚“重庆农谷”人头攒动,腊梅文化旅游节吸引了大批游客。农民们沿街叫卖新采的腊梅,年味十足。广场小舞台上,6个年轻的大学生“村官”,人手一束腊梅花“走秀”,帮助乡亲们推销腊梅。薄熙来说:“这些‘村官’自然朴实,看样子已经融入了农村生活。农村是青年接受再教育的社会大学,工农大众则是他们最好的社会教员。我们这一代人上山下乡,曾以各种方式接触过工农群众,潜移默化,终生受益。现在的大学生也需要了解中国社会,了解工农大众,否则他们的知识与情感就很不完善,当‘村官’就是个好形式,既可以深入了解农村,认识这个最大的国情,更可以增进对几亿农民的感情,这对青年同志是基础性的知识,是奠基式的锻炼。执政党如果不了解工农群众,就当不好家,执不好政,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大学生当‘村官’是培养锻炼青年干部的有效途径,一定要坚持做好做实。” 咱巴渝建筑,绿水青山中自然朴实,很有韵味。新建筑要多点继承,要体现出巴渝特色,让人一看就是中国的,就是重庆的 合川、北碚两区迎来了新一轮城市大发展。薄熙来说,按国务院的批复,今后10年,主城面积将扩大1倍,人口将增加到1000万,今后5年干得怎么样,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重庆城市未来100年的风貌,一定要重视整体规划。重庆山城起伏,沟壑纵横,要精心研究地势、河流走向,依山就势做好规划。现在有些地方喜欢搞些大体量的欧式建筑,与周边环境很不协调,实在是“东施效颦”,不伦不类,让人看了莫名其妙。 薄熙来说,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我们的祖先很伟大,在建筑方面也留下了很多宝贵财富,像天坛、故宫、长城,解放后也有人民英雄纪念碑,重庆则有人民大礼堂,都是中华风格的建筑瑰宝,欧洲人都很崇拜我们。咱巴渝建筑,绿水青山中自然朴实,很有韵味。在建筑方面,我们也要多些“孝心”,多点继承,多建些中华传统文化和风格的建筑,要有重庆的建筑符号,体现出巴渝大地的民间特色,让人一看就是中国的,就是重庆的。40个区县每家都要搞一两个典型的巴渝风貌建筑群,农村也要多建些巴渝新居,几年下来就会大变样,就能形成气候。不要光去模仿,让后人说我们没文化。 合川凉亭片区,占地500多亩,有一大片七八层高的危旧房,区里下决心全部拆除,对6000多户居民做了妥善安置。薄熙来说:“过去搞拆迁,动的多是四五层的楼房,你们能够成片拆除七八层的楼群,是动了脑筋的。要尽可能增加原住民的住房面积,让他们得到实惠,并给老百姓留足公共活动的空间。” 各级政府要善于吸纳资金、管理资金、并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要摸清家底,控制负债,不断优化资产结构 薄熙来说,区县大发展,各级政府一定要学会“算账”。一方面要善于筹划资金,促进发展,要“算活账”,不要“算死账”,不必有一块钱花一块钱,要善于在市场条件下求得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善于吸纳资金、管理资金、并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尽可能减少负债,不能迷迷糊糊,饥不择食,来者不拒。要摸清家底,控制负债,防止头脑发热,盲目上项目、高负债、留下大包袱。市里要设计一套科学严密的财政监测体系,确保各区县在大发展的过程中,控制负债,不断优化资产结构。 大合唱,不是比谁嗓音优美、唱得专业,而是贵在自然。越是自然,就越是发自内心,就越有感染力 在北碚区奔月路社区,上百位居民正在坝子里唱歌,看到薄书记,大家邀请一起唱红歌。薄熙来提议唱《我和我的祖国》和《长江之歌》,手风琴伴奏下,大家一起兴致勃勃地唱了起来,旁边居民楼上,很多人也站在阳台上,或打节拍,或齐心参唱。“大家唱得很有气势,很有气氛。”薄熙来说,“大合唱,不是比谁嗓音优美、唱得专业,也不是看服装是不是整齐,上档次。‘唱读讲传’贵在自然,越是自然,就越是发自内心,就越有感染力。红歌要唱好,关键是大家参与,唱出内心的情感;故事要讲好,关键是要用真情实感打动人,能让人潸然泪下。”看到院坝里有许多中老年的同志,薄熙来又提议再唱一首家喻户晓的《东方红》,小小院坝里,男女老少二三百人都热烈鼓掌,动情地唱了起来:“共产党,像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重庆日报)http://news.qq.com/a/20100104/000498.htm 我是河北人,只想说,不要把李庄案件同重庆被某些人描绘的多么黑联系起来,因为明眼人看出,这是个阳谋。不就是涉及律师的一个不严重的案件嘛,以前没有?可曾关注?不是说刑事辩护被抓的很多、风险很大嘛,请问那时的正义使者们在哪里?这些问题,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应该思考的大问题。

发表于2010-1-4 11:27:18

雄起

发表于2010-1-4 10:30:14

评5分
英雄

发表于2010-1-4 10:24:45

12月5日18时许,接到一中院书记员张红电告:12月7日庭审取消,开庭日期另行通知。在途经成都、河北办理其他案件时,接领导电话:因重庆案立即回京报到。11日下午我向所党委报到,如实汇报了此次重庆的会见及沟通情况等,按照上级机关指示,经我所管委会、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我撤出重庆龚案,取消代理,尽快与当事人办理相关解除手续。此间,突然接到陈远平庭长来电,声称:龚刚模在看守所情绪不稳,求见律师。我说:我14日下午2点,15日上午9点都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分别代理天津光达公司、河北柠檬公司两个案子,休庭后即刻赴渝。通话结束后,我当即向领导报告:重庆警方在诱捕我。如果我真是犯了罪,今天就算投案吧。几天中,我还接到近二十家海内外媒体记者电话预约、采访,我均予以了回避。   12月12日上午,我以电话、短信的方式正式通知陈庭长,取消龚案代理,解除手续15日休庭后赴渝提交。当日下午在与龚刚模妻子商谈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事宜时被抓。   以上是被捕前的详细经过,这些也是龚案不能在12月7日如期开庭的真正原因。这与我被控的什么“干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因果关系。因为我的所有“行为、结果”均未出现在法庭审理之中,而是之前。   特别值得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我的所谓“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并没有干扰审理。取消12月7日开庭的原因也根本不在于此。它是重庆当局经再三考虑的明智之举,历史可以检验今天所发生的一切,我坚信!   四、 关于我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1. 侦察、起诉两个阶段虽然告知本人有权聘请律师,本人也在笔录中强烈要求,但这两个阶段都遭拒绝。异地抓捕需经北京市公安机关,但江北分局在京对本人实施秘密抓捕。   2. 自12月12日下午至14日上午,对我数十小时不间断轮班审讯,属于以“饥”、“渴”、“不让睡眠”的变相刑讯。   3. 审讯□□读其他证人口供,逼我按照相同的说法供述,遭我拒绝,审讯人员威胁:是不是换一种审问你的方式(刑讯)或者直接注明你拒不签字。由此可见,龚刚模案中那些法律知识不如我的人的口供是如何形成的。据为樊奇杭辩护的朱明勇律师介绍,樊也被吊打10天之多。   五、 对我案件的思索   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的标志。相比较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我国的律师事业算是刚刚起步。《律师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律师方面的法律,于去年刚刚颁布实施。有关律师的执业权利、义务、职责等,二十多年来也都是在摸索和探索中。《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受追究。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等条款的出现,无不显示出党和国家对稚嫩的律师事业的关爱和期待。   当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应与公、检、法紧密配合,由于法定职责不同,其工作侧重点也肯定各异。但宗旨应当是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提出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和辩护。   可是,刑事辩护风险大,涉黑辩护风险更大,异地为黑老大辩护无异于刀尖上跳舞。这些都是律师界公认的规则,它也是我国刑辩律师日趋减少的首要原因,也难怪西方媒体评论:我国不会出现世界一流的刑辩律师。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悲哀。   刑辩律师本来就充当着“横挑鼻子、竖挑眼”的角色,这一角色也是为了把周永康同志、薄熙来书记多次强调的“要把每一个案子办成铁案”的要求落到实处。   即使个别刑辩律师看问题的角度有失公允,语言偏激一些,但其目的也是为了使每一个案子“经得住历史检验”。   由于现行法律对律师伪证的判例极少,相关司法解释几乎空白,司法尺度很难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从大局出发,不考虑社会影响,动辄抓律师、堵律师的嘴,这种做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律师个人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严重的是对律师事业的打击以及对法制建设的阻碍与践踏。   近二十年来,我也曾为十余名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其中不乏有多起被告人被处以极刑。当然,我也为众多被告人做了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绝大部分依法得到了从轻、减轻处理,有的甚至无罪释放。但这些出色的工作被侦办我的专案组声讨为“作孽”,执法人员的“职业歧视”心理如此严重,法律意识如此淡泊也是酿成我这个案件的重要原因。   从业近20年,本人自认为在中国律师界是较为正直、善良、敬业和勇敢的,无论是拯救四川大熊猫,修复长城、抗洪救灾的捐款,还是“5.12”汶川地震捐出50万元资助贫困儿童,亦或是为社会提供上百起义务法律服务,本人无不是走在时代的前列,即使在代理龚案的辩护工作中,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我希望法庭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审慎处理。   综上,诉控我“伪造证据”的客观物质没有,“妨害作证”的对象不存在,本人被控的一系列行为全部发生在庭审之前,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不明、司法解释空白的情况下,不能不说起诉事实完全不清,相关证据根本不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着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律师队伍稳定的角度出发,望合议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基本形式逻辑为参考,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尽快宣告本人无罪。   最后,我愿以个人暂时的人身自由为代价,促使重庆“打黑”工作进一步规范,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向前迈进一步,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一步,足矣!   被告人:李庄   2009年12月19日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1001/20100103160815-3.htm

发表于2010-1-4 10:23:26

  面对如此形成的笔录,令人沉思,如何突破,是摆在我面前很大的难题。这一难题的出现,促使了我在后面有求于重庆的吴家友律师。   诉控指出,为了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得到法院采信,我又于09年11月底至12月初“编造”了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首先,诉控的具体时间、地点不明。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案规则》、《检察院办理刑案规则》等,都要求查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地点,如果本人真是犯罪,那么起诉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事先确定的谈话重点,我在会见时曾问龚:樊奇杭买车找你借款,你爱人是否知道?龚明确回答:我爱人一向反对我和这些人来往,叫我远离他们,更反对我借款给他们。我对爱人讲,咱们做生意的,惹不起这些人,最后还是借款给樊。   了解上述情况后,我找程琪进行了核实。她真真切切地告诉我这些都是真的。我肯请她出庭作证,遭她婉拒,自己乳癌切除,已是晚期,扩散到了肝,担心自己无法坚持到最后见老公一面。截至目前,始终也未能得到程琪能够出庭作证的肯定答复。我期待着与程琪当庭对质。   再次,我请求程琪出庭是为了核实龚刚模多次被他人敲诈的事实。这与指控我“编造”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得到法院采信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 诉控指出,我在09年11月24日在重庆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是保利公司实际控制者和出资人。”   首先,我11月24日从未在什么茶楼见过龚刚华,如何指使他安排何人作伪证更是无从谈起,不知控方证据何在。   其次,本人确实在一上岛咖啡厅见过龚刚华。期间,丝毫没有谈过找什么员工作证一事,只是要求他协助查找高利贷借据,并复印所有与龚刚模有关的公司工商档案。经查,工商档案清楚无误的标明,保利公司(不是指控的夜总会)90%的股份是属唐筱,上面根本也未体现龚刚模是实际投资人和控制者,至于他是否是实际控制者,应当由将来的法庭度量,与辩护策略和方向无关。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龚刚华安排的三位员工与我从未谋面,毫不相识。龚为何安排他们?何时?何地?授意内容等等,本人一无所知。我与这三名证人之间的证据链因为龚刚华这一环的缺失而断裂,如此重要的证人,我也特别期待与他在法庭上相见。   第四, 诉控指出:09年12月3日,我在五州大酒店内,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被刑讯逼供作伪证,此说完全是无中生有。   首先,龚已经办理了两名辩护律师手续,吴不可能成为第三名辩护人。   其次,自从龚在会见时详细描述了被刑讯以后,我的主要调查方向就是收集相关证据。这也是一名优秀律师应具有的基本素养。虽然这是刑辩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更为了履行律师职责,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本人甘冒任何风险。   据了解得知:吴在北京公安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警方供职,2005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自称与龚刚模专案的人很熟,为此我委托吴搜集相关证据,委托费用当时也根本未读。   09年12月6日晚,(不是指控的12月3日)吴到酒店找我,当着马晓军、龚云飞面对我们大家说:经了解,龚刚模确实在铁山坪基地被打过,给他看伤的两名医生我都认识,一个姓王。我当时请求安排会见,吴也答应试试看。晚些时候我送吴到楼下门口,语重心长地对吴讲:事关重大,尽力想办法找到那两位医生。吴解释:这些医生也是警 察,我们原来是同行,人家不愿意和你见面,更不可能出庭为你作证。人家还要在重庆混啊!我对吴半开玩笑说:如果没办法,你就出庭帮我作证吧,把你打听到的消息如实在法庭上讲出来,这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嘛。吴大惊失色,予以拒绝。自始自终我们也未谈过如何贿买警察作证的事。如何贿买?贿买对象、价格、方式等。真不知有无这方面的证据,也无法想象这些证据是如何出笼的。   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以是否贿买不是主要的,关键是刑讯逼供是否属实?为龚疗伤是否属实?疗伤的那两名医生是否存在?是否在铁山坪关押过龚?这些都有待相关机构作出最终结论。这些也是有关机关应当关注的核心。为何核心无人关注?为何要急于逮捕律师呢?   第五, 诉控指出:本人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认为,正是本人认真履行了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而阻止了一起“人命关天”的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码是暂时阻止了。(因为本人已被限制自由)   本人的所有行为,纵使是犯罪行为,与龚案是否如期开庭没有必然关系,无论是否伪造了证据,是否妨害了他人作证,(包括不愿意作证的),均不影响法庭的如期开庭。假如我当庭提交了不真实的证据,充其量不予采信,更何况我准备收集的证据没有形成,准备动员出庭的证人尚未答应出庭,即法律上要求本罪的客观形式要件完全没有形成。   延期审理的真实情况如下:   2009年11月31日,由于重庆明传电报到北京反映了我的情况,律协以及事务所领导找我谈话,了解我所代理的重庆“涉黑”案情况。我据实进行了汇报。诸如:龚的黑老大地位不明显,其他犯罪事实中龚的作用不大,遭到刑讯逼供,身上有伤,很多口供雷同,甚至错别字都一样,准备召集专家论证等。领导指示: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12月1日上午,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也主动来电:希望尽快来渝庭前沟通。12月2日14时19时,我邀请了在京的部分我国刑法界著名专家、学者陈光中、陈兴良等,就龚刚模在该涉黑案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李明航被害案中的作用进行论证。经过认真仔细的审阅卷宗(我从法院复印的所有资料),广泛的讨论,最后,我国刑法学泰斗、世界级法学家陈光中教授与其他四位专家一道,郑重地作出了专家论证结论:1、龚刚模在涉黑组织中不具备黑老大地位;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负主要刑事责任。带着专家的论证意见,我连夜赴渝。   遵照北京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指示,以及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的要求,我于12月3日一早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与李副院长、陈远平庭长、其他领导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会晤。   我首先表达了对重庆“打黑”举双手赞成,然后我逐一汇报了我对该案中存在问题的看法和想法。例如:侦察、起诉两个阶段不让会见,审判阶段被监视会见,刑讯逼供,被告人有伤,口供雷同,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病句都一模一样等一系列问题,并与其他领导一起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声明如果就目前状况如期开庭,社会效果不会很好,甚至给重庆打黑带来负面影响。领导们认真听了我诚恳的汇报,同时,我也毫不保留地将我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及辩护方向等告知了各位领导。他们也各自仔细作了记录,并告知我会慎重考虑我的意见及时向上级汇报。12月7日是否还能如期开庭,叫我等候通知。当晚23时许,我再次致电陈远平庭长询问开庭日期。陈答复:领导们正在开会,尚没有消息,需继续等待。   12月4日上午,经无数次联系陈庭长,电话未通,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以备12月7日如期开庭,我不得不再次来到江北看守所会见龚。因仍被要求警方监视会见,我当即致电陈庭长(我换了一个重庆号码)提出质疑,陈说马上向领导汇报,协调此事。数分钟后,陈回电:你可以不受任何监视,不受任何干扰的会见了。但仍遭警方阻挠,我与监视我会见的警察发生了最激烈的争吵,并当场揭露了个别警员刑讯的违纪行为。(详见录像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1001/20100103160815-2.htm

发表于2010-1-4 10:21:49

各位法官:   针对江北区检察院指控我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辩如下:   一、 委托代理经过   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到北京找我,咨询龚案。龚刚华只是简单叙述了自己的弟弟涉嫌一支手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没有其他任何罪行,同案只有三人,与黑社会无关。同时声称弟妹也在京,明天过来详谈。   期间经过6至11月的近半年时间,杳无音讯。我也将此事淡忘。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重庆龚刚华来电,催促我尽快赴渝,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并说龚妻也在京,由她与我们所签订委托协议。   与龚妻会晤后,她也只是向我介绍了龚只有涉嫌一把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情,同案共抓了三个人,公安报检察院要挂到其他黑社会组织中,但两次报检察院都没有批。龚没有其他罪行,只是因购买资产包得罪了人,初步达成委托意向后,我即赴渝。   自从在渝一中院领取起诉书和部分卷宗资料以及会见龚刚模本人以后,我感觉案情重大,认为龚刚模三哥和妻子程琪他们欺骗了我。事后我郑重向他们提出了抗议。鉴于委托手续已递交法院、开庭在即,龚妻身患绝症,哥哥向我下跪等因素,出于职业责任感和怜悯之心,我正式接受了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法律顾问、反诉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的委托。总计收费150万元。以上是接受委托全部过程。   二、 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对积极要求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扰、干扰等妨害行为,因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做出错误的判断,情节严重的行为。”(见陈光中教授《刑法总论》)。   结合本案。   第一,关于伪造证据罪:就我代理龚刚模案以来,迄今为止,从未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过任何形式的证据,因所有证据都在调查、收集、核实之中,均未形成最后的证据物质形态。根据排除法则,“伪造证据”之说显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也未最终形成)   第二,关于妨害作证罪:既然我被控为“妨害”主体,理所当然应当有被“妨害”的相对人,即被“妨害人”。   首先,龚案共计有检方提交的180名证人名单。暂且不说这180人中有姓名重复的,有只见证言不见姓名的,仅就这180人而言,我始终与他们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因而,无从谈起“妨害”。相反,我还正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这180人出庭的申请,欢迎他们出庭。   其次,作为辩方,我曾向法庭依法提交了辩方请求的龚刚华、龚云飞、林丽、程琪等证人出庭的申请。但至今未见法院依法予以书面或口头答复,是否准许这四人出庭存在两种结果。这四人是否愿意出庭也包含两种可能。在这四人的接触中,他们均表示不愿意、不敢。总之,事实上庭审没有进行,四人既未出具书证,亦未当庭作证,更无从谈起改变以前证言。   《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诉中,辩护人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伪造证据。结合第二款可以看出第一款指明的是结果犯,即犯罪行为引发了行为后果。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照本案,第一,被告人没有毁灭也从未帮助当事人毁灭已有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没有伪造形成任何证据的物质形态;第三,龚刚模是该案的被告人,不是证人;第四,被告人与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第五,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证人至今拒绝出庭,尚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上的证人身份;第六,被告人既未威胁、诱导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改变证言,也未诱导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准证人改变证言,因他们以前根本没有证言;第七,庭审至今未举行,也无从谈起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证人证言均未最后形成。   三、 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足。   第一, 关于诉控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实属颠倒黑白,违背基本逻辑。   事情的原委是:09年11月24日下午,法院将部分卷宗复印件交我以后,(不让看卷,没有证据目录)即刻赶往江北看守所。途中车上,我快速翻阅了起诉书和龚的口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龚长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无偿送夜总会40%的股份给樊奇杭,承认在黑组织中是老大地位。   带看上述最为关注的焦点,16时许,到了江北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必须得有办案单位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我据理力争,解释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并立即出具了《开庭通知书》、《起诉书》等相关会见手续,仍然遭拒。名曰:为了保护律师的安全。无奈,只有长时间等待江北分局干警到来。   临近下班时,江北分局干警到来,监视我一同会见,经反复交涉,抗议未果,期间发生语言冲突。   会见开始,当问到龚:你自己在口供中承认了黑老大地位时,龚痛苦地说:这些口供都是他们编好以后逼我签字的,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呀!经详细询问,龚娓娓道来:“他们抓我以后只是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但一天未住,当天就把我弄到了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悬空吊了我八天”。我惊诧地问道:八天,那不物理性撕裂了啊!龚回答:到晚间他们让我脚踩一个电脑桌放松一下。白天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我又问有伤吗?龚伸出左手让我看他手腕和手背上深深的吊痕,接着说道:打我的人叫张科和彭伟。我大小便失禁,叫彭伟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脱下内裤清洗再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擦完后,裸体继续吊我。那天,正好江北分局刑侦支队的何副支队长从门口路过,看到这一幕,还训斥了彭伟。“哎,太不像话了,赶快穿上衣服。”彭伟放我下来,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有两名医生先后为我疗伤,一男一女。我还问龚,你是哪天回到江北看守所的。他说前两天刚刚回来。我指出:起诉书20号刚刚打印,难道你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都在铁山坪民兵基地吗?龚不置可否。我又问:你以前向律师反映过吗?龚回答:以前从未见过律师。听了以后,我郑重告诫龚:你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欺骗律师。那样会害了你自己。(详见现场录像、录音)。龚再三保证:绝无虚假。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龚的口供中多次提到遭李明航、徐向阳等人的敲诈,并正式委托我代理反诉51万。整个会见过程干警始终在场,并未制止会见。   会见时,我还告诉龚: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肯定是有罪的。另外,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验伤,申请延期审理。龚担心的说: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我回答:如果那样,我就退庭。这时,站在一旁负责监视的干警插话:哼,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我又向这名干警解释: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了迫使我们大声说话,以便录音、监听,干警还将龚坐的凳子拖到了两米开外。   上述过程明显可以看出,律师抓住要害的提问,是龚检举刑讯逼供的导火索。它完全是龚本人的真实心理流露。任何一名律师也决不会无中生有的去“诱导”、“唆使”被告人去编造子虚乌有的被刑讯事实。同时我更坚信一个普通的被告人不会在承办干警的怒视之中,在亲自刑讯自己的干警的严密监视之下,语言流畅的叙述被刑讯经过。期间,我还指着身旁的一位监视会见的干警问龚:他打你了吗?龚颤颤惊惊回答:“他……没有打我。但他也在打我的现场……。”如此触目惊心的被刑讯细节,是律师能够编造的吗?!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1001/20100103160815.htm

发表于2010-1-4 10:20:08

李庄案自辩词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1001/20100103160815.htm

发表于2010-1-4 10:07:29

重庆那一帮在跳上跳下,想证明什么,想凭几个想立功人的假证词,就能颠倒黑白。封掉重庆所有的报纸和网站。三位律师将是2009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英雄。

发表于2010-1-4 8:51:52

李庄案:三怪拍案惊奇 作者:北京市朝恒律师事务所 边书坤律师 李庄案庭审已经结束,据报道,控辩双方激辩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多,在这里向控辩审三方各位道辛苦!也向各位媒体记者道辛苦! 不过,综观媒体报道,给我的感觉李庄案事实和程序双重混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这次庭审更像是一出名角汇聚的大戏,热闹、精彩,但并不严肃,足以写一出三怪拍案惊奇。 一怪拍案惊奇:龚刚模案尚未开庭,该案的案件真实情况为何尚未审理查明,何以判断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可重庆市江北区的公检法竟然走完了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的流程,只差择期宣判最后一关,此为一怪拍案惊奇。 本案被告人李庄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和证人证言证明的对象都是案件的真实情况,本案被告人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其意图证明的是什么?是龚刚模案的涉案情节。李庄意图证明的这些情节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只能是龚刚模案的案件真实情况。龚刚模案的案件真实情况是什么呢?不知道,目前没有人知道。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刑事诉讼的案件真实情况,既不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也不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可的事实,而是在审判阶段经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并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龚刚模案尚未开庭,该案的案件真实情况尚未经审判机关庭审查明,更为依法经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所谓的案件真实情况尚未确定,何以得知呢?作为判断标准的案件真实情况既然不知道是怎样的,怎么去判断李庄是否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呢?岂不是很奇怪?岂不让我们这些旁观者拍案惊奇? 二怪拍案惊奇: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自己不立案侦查,仅凭公安机关的证据就批捕、起诉。 李庄案经媒体大量报道披露,我们都知道其中的关键情节之一即是李庄教唆龚刚模当庭翻供,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节,以图脱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案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在公安机关否认龚刚模案存在刑讯逼供,指控并刑事拘留李庄的时候,检察机关至少在批捕李庄前应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所赋予的职责,由自设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龚刚模是否曾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我们注意到批捕李庄的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久红在2009年12月15日曾接受中国青年报的采访,接受采访时,中国青年报记者问:“李庄和龚刚模会面中的情况,是不是通过监听、录像等方式获得的?” “不是。是龚刚模个人检举,之后经其他证人作证形成的证据链。”陈久红说。 对于社会质疑“12日拘留,13日批捕,为什么批捕特别快”,陈久红检察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因此我们批捕的时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批捕时间较短,是因为李庄被拘留前,龚刚模的检举已经有了,其他证人的证据也已经形成,所以审查就比较快。李庄是13日凌晨被押回重庆的。13日上午我们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申请书,然后我们询问犯罪嫌疑人李庄本人后,就批准了逮捕。” 从以上采访报道可以得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在批捕李庄前根本就没有独立侦查龚刚模是否曾受到刑讯逼供,仅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据就相信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是李庄唆使龚刚模假装曾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从公开报道看,开庭时两位公诉人贺贝贝、么宁也未指明其当庭通过宣读方式出示的龚刚模未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是由检方在立案侦查刑讯逼供时依法获取的,从李庄案的时间进度看,我分析应该还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取得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放弃自己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不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自证清白的无刑讯逼供的证据深信不疑,并用以在法庭上对抗辩方,岂不也是本案的一大奇怪之处?岂不再次让我们旁观者拍案惊奇? 三怪拍案惊奇: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龚刚模的另一委托辩护人重庆的吴家友律师二人是李庄案的同案犯还是与被告人李庄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公诉人含糊其辞,不予澄清。 据报道,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龚刚模的另一委托辩护人重庆的吴家友律师均因李庄案被羁押,但李庄案开庭时,他们二位却仅以证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我搞不明白的是,如果他们二位仅是证人,何用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呢?羁押证人取证,是变相的暴力取证,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的规定,他们二位的证言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案还有其他几位控方证人也是在被羁押状态之下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情况与马、吴两位律师类似,他们的证言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果马、吴二位律师也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为何不作为同案犯和李庄一起起诉呢?同案犯的供述和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效力是有很大差别的,这一点搞法律的人都清楚。据公诉人当庭表示这几位证人被羁押是因为他们涉嫌其他犯罪,不过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中我看不出他们还犯有什么其他的罪,为了说明他们的证言的证明效力,我认为公诉人应该当庭说明他们到底涉嫌什么其他犯罪被羁押,与李庄有没有利害冲突,是与李庄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还是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可身为全国十佳检察官之一的么宁检察官避开了这一点没有澄清,另一位公诉人贺贝贝检察官也没有澄清这一点。马、吴二位律师在本案中的身份混乱,可公诉人却宁可让人怀疑控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也不予以说明澄清, 岂不是本案的又一大怪?岂不又一次让我们这些看客拍案惊奇? 此为李庄案的三怪拍案惊奇。 最后,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公诉人之一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么宁,应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检察员、公诉处副处长,不知为何又成了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么检察官疑似跨院任职,违反了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是否有资格担任本案的公诉人,这一情节对李庄案庭审的合法性有多大影响,我才疏学浅不敢断言,就留给高人评判吧。 希望李庄案能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推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发表于2010-1-4 3:42:19

评5分
5毛还挺多。不过明白真相的群众更多!黑社会需要打击,但是不能乱打。希望这次能成为中国法律界奋起的一个机会。

发表于2010-1-4 2:44:19

5毛及其幕后之恶,已经充分暴露,剩下的就是万劫不复了

发表于2010-1-4 2:11:08

有西律师,你是人民的律师!是律师中的律师! 支持你!就是在捍卫我们公民最后的一丝权利!

发表于2010-1-4 1:18:21

其实陈有西是秘书出身,对法律的把握根本不到位,可以从他的文章中看出来,他没说出多少法理,只讲观点,而且论证苍白无力,根本不引用法律作为论证基础,还混淆概念,把法律中的律师会见当事人警方不得监听混成不得监视。经不起仔细推敲。从他在李庄案开庭中就可看出,他除了一半学李庄只会胡闹以外没看到提出多少有价值的辨护,第一天开庭,三位知名大律师有如泼妇骂街,看似很热闹,其实根本就没拿出什么有说服力的证据和观点,如果直播肯定就象李永的非常6+1一样的搞笑。

发表于2010-1-4 1:10:22

陈律师:看完辩护词真是百感交集、五味杂陈!作为一个执业已经16年的律师,我有一种难以抑制的冲动:判决结果会怎样?!我们如何面对可能的判决结果?!如果胜诉李庄律师被无罪释放我们就能额手称庆吗?更何况如果李庄律师被判有罪呢?无论如何,能与你和高律师等这样的同行为伍,此生有幸! 顺便贴上贺卫方教授对你们工作的评价(见贺卫方博客),我想这可以代表有良知法律人共同的声音: 贺卫方按:发生在重庆江北区法院的这次审判已经成为万目注视的焦点。陈有西律师在辩论中以法为据,直指要害,成为山城茫茫迷雾中的一道闪亮的剑影。本案不仅仅事关李庄等律师的权利,而且在所谓打“黑”风暴之下,理所当然地成为考验我们的司法品质的一场标志性审判。遥想当年,江北区法院是我在大学时的实习法院,去年我还曾有机会再次拜访该院,向法院的朋友们请益。自己期盼,江北区法院能够坚持法治立场,把本案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一桩著名审判。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你们会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

发表于2010-1-4 0:54:17

详尽分析:李庄必坐牢 日后必翻案(天涯)221.219.188.* 1楼 自事件之初我就是坚定的挺李派,理由并非是相信李庄的职业道德,而是相信李庄到被起诉前尚未实行任何确实的违法行为。因为直到目前为止,能被确定的事实仅仅是,李庄是涉黑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仅此而已。其他均为推理而无直接证据。旁证是8份或者8万份口供,无任何其他佐证,也无任何产生后果的行为, 仅此而已。因此,妄谈审判,连立案的标准都不够。 而倒李派的核心理由其实更简单,相信执政者的人品,仅此而已。虽有万千纰漏终能视而不见,但凭一颗红心就可倾心相拥。因为唱红歌,打黑帮,禁黄曲,在他们眼里是正以的代名词,对抗甚至质疑正义的就是邪恶。在这个大基础下,倒李派分以下几类。 1.文盲或准文盲类 连起诉书和辩护词都无心或者无能力通读,就义无反顾的支持。无论你被录像还是被嫖娼,甚至被眨眼都是罪有应得,最起码也是事出有因。最大的证据就是:因为你被抓了,好人不会被抓,抓了就不是好人。这些人自认是劳动人民的代表,自认代表了民意,也就是长期以来最为普遍的,生活在社会底层但最具有统治阶级意识的一群奇人。身为鱼肉但维护刀俎,并且有与刀俎团结一心对抗其他砧板与刀俎的伟大情操。他们甘心屈服并认可权利阶层。 但对身边的人,富翁,职业优厚者,学历高者,居住大城市者,比我地位高者,比我长的帅者,彩票中奖者,胳膊比我粗者,媳妇比我漂亮者,都是该骂的,都是该关的,都是该倒霉的,都是该死的,无所谓谁,倒霉一个算一个,死一个少一个。谁把谁弄死我都支持,谁有能力弄死谁我支持谁,谁占优势我跟着谁,谁让你活得的比我强,一言不和,翻脸叫骂,一事不和,喊打叫杀。 2,无可动摇的立场坚定者。这些人是黑社会的受害者或打黑的受益者。因此与黑社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一切都是敌人,包括黑社会本身,给黑社会辩白的律师,支持律师的个人或团体都是敌人。因此支持一切打击黑社会,甚至给黑社会辩白的律师,或者支持律师的个人或团体。这些人自认是受害者的代表,自认代表了正义。和他们讲事实或者程序正义甚至正义都是无用的,因为正义原本就是他们的借口。因为我是受害者,支持我的无论什么人,什么方式,什么原因都是为了我洗冤,都是正义的。同样,支持我对立方面的,无论什么人,什么方式,什么原因都是邪恶的,都是黑社会,或罪同黑社会,即使一行一言也皆可杀可关,因为你就是邪恶,你就是邪恶的化身和同党。越是不够关被关才解气,只有不够杀被杀才解恨。从根本上讲,这些人无所谓正义,也不相信正义,仇恨比正义重要。 3,喉舌,媒体,执法群体。身在其位谋其政,很清楚的知道自己只是棋子。做的一切仅仅是工作,无论心有何想,但语言和行为也只能无条件的支持。在大众眼中的关键一环,台面上的决定因素,其实做不了任何决断,肢体复印机,人肉麦克风,仅此而已。 4,真正的利益相关者。 必要在特定时间 给特定的人 定特定的罪名 达到特定的目的。有上面三种人做支撑,且有权在身。左民心右民愤,大印挂胸口。人挡杀人,佛挡杀佛。 不容任何置疑,不容任何瑕疵,因为我要让所有人知道我是正确的,因为我要证明我是无比正确的,因为我是神,是正确的代名词,是正义在人间的东亚代理商(至少是之一)。 而挺立李派的构成也同样并非单纯。 1.文盲或准文盲类 社会底层且仇恨社会者,痛恨一切事与人,唯恐天下不乱。政府,执法机关,富翁,职业优厚者,学历高者,居住大城市者,比我地位高者,比我长的帅者,彩票中奖者,胳膊比我粗者,媳妇比我漂亮者,都是该骂的,都是该关的,都是该倒霉的,都是该死的,无所谓谁,倒霉一个算一个,死一个少一个。但与挺李派根本不同的是立场划分随时变化,简单说就是按身份从低到高划分,有天生的斗争性。首先,与我对抗的都是错的, 其次,无论情节,平民对律师骂律师,律师对执法者骂执法者,执法者个人对政府骂政府,政府对外星人骂外星人。同样是一言不和,翻脸叫骂,一事不和,喊打叫杀。 2010-1-3 23:40 回复 221.219.188.* 2楼 2,无可动摇的立场坚定者。黑社会本身以及相关人群,仇华仇中恨政府群体,各种民族独立团体,宗教团体,甚至方子圆子轮子等被打击团体。这些人对李庄对错死活本不关心,但抓住瑕疵和错误打击执法与执政者才是主要任务。李庄胜利就是他们的胜利。李庄失败了,他们也是胜利,或许是更大的胜利。 3,律师团体和有识无权团体。 他们其实和挺李喉舌,媒体,执法群体同样无奈,是一群人,甚至就是同一个人。他们是社会受益群体,也同样是社会被打击群体,对这件事的本身有清晰的判断。对这件事的结局同样有清晰的认识。对李庄的惋惜源自自身的利益,对李庄的不幸感同身受。无力对抗因为对抗无用,无语支持因为支持无用。因为学术问题当可竭思尽言而辩,皂白分明但指鹿为马是无言以对的。唯有静声,静观,无奈的接受。 4,真正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同样的静声,但希望别人呐喊,因为梃李以上三种人的构成让他们根本不敢表达立场,以免不必要的惹火上身。他们目的只在于让倒李幕后真正的利益相关者,非但做不成神,还要伤痕满身。这就够了。他们的同盟不是黑社会,同样不是李庄。挺李的目的不是救李,而是必要害李,从而留下口实,等待在特定时间 给特定的人 定特定的罪名 达到特定的目的。他们同样有权利,有喉舌,更主要的是有时间,有方法,准确的抓住这个这个事件 乐于见到将这个必能翻案的事件在目前办成铁案。越快越好,越狠越好,越冤越好 越惨越好。 这个案件,即使按公诉方所言,句句确凿,上限不过是10年。按证据说立案都没基础。这样的案件为何能得到举国关注,没有双方的幕后黑手是办不到的。中青报,重庆,北京律师团,闪亮登场。这个阵势能是倒李派说的为黑社会翻案吗,黑社会真有这个本事早就打不动了。能是挺李派说的公权与法治之争吗,真是这样李庄案的结点早就是立案与否而不是判决结果了。现在这个事件只是政治博弈,与公权与法制,甚至李庄或黑社会都没了任何关系,和正义或邪恶,正确与错误更是没有一毛钱的牵扯。 挺李和倒李的前三种人都已经是木偶和棋子,这盘棋不会在这件事上有任何结论,但梃李派的真正的利益相关者已经成功的设立了一个劫材。这个劫有用,无用,有多大用那是到收官才知道的,但这个劫必会在将来接着打下去。或许左右胜负,或许到最后百无一用都有可能。但劫材一定会用来打劫。 回到眼前的事,从中青报爆料,三长联合出击,快捕,快立,快审,到即将的快判。倒李方昏招频出,捕前李庄被录像,被短信,捕后李庄被伪证,到审判中李庄被嫖娼,漏洞百出,理屈词穷。到了这般田地,倒李不成就自身要倒,手握权利的人岂能坐以待毙,混横也好,胡来也罢,不是铁案创造条件也要办成铁案,办不成铁案也要喊成铁案,总而言之,一条道只能走到黑。而梃李派的真正利益相关者乐见其成,现在要干的就是不遗余力的挺李,在声援上全力以赴,而在最终判决的关键时撒手撤离,任其冤死。此时救李非但图耗精力,而且李一旦获救恰恰也就救了倒李派,因为李不倒就没了事实后果。就如同现在倒李的人,没证据,没后果所以李审的无依无据,惹祸上身进退两难。李无事,看似倒李的人败了,同样因无冤狱后果,厚脸一抹装成幡然醒悟,摆出诚恳面色,照样还是知错就改的正面形象,照样是依法治国英雄,而且更谦虚,更伟大,要多伟大,有多伟大。所以挺李派现在实际比倒李派更想李庄倒霉,最有决断能力的双方幕后都想李庄坐牢 所以李庄必坐牢。 而倒李派难道就看不到这点,而不能改弦更张吗? 我认为到目前为止,已经定局,不能。因为目前局势,看清不难,但下决心太难。一则感觉优势仍在,也就是权利在手,二来是从倒李前奏的整体思路看 唱红歌,打黑帮,禁黄曲 被录像 被短信,被伪证 甚至被眨眼被嫖娼 就是必要全胜。不但在审判上 甚至在道德上 在道义上 也要全胜 因为不是要争对错或者对错有多少 而是不容置疑的要一片大好而不是小好 是要造神。不全胜就是输,因为神不能有瑕疵,所以明知不可为也必要为。如此,这样的结果就势必是指着伤疤当奖状,明目张胆。但今天的国民已经不是40年前的国民,这个疮疤将很快被再次揭开,因此日后必翻案。 李庄被捕时曾声称“如果能促进法治在这个国家的进步,我愿意做个人的牺牲”时,应该就很清楚自己的处境了,事实上喊不喊,愿意与否都要被牺牲。但他促进不了法治,也改变不了自己目前的命运,即使日后翻案时也成不了英雄。因为窦娥,杨乃武永远当不成英雄,炮灰只能是凄惨无声的燃尽,光辉永远属于青天大老爷,灿烂永远属于红太阳。我们将继续没羞没臊的紧密团结在以任何人为核心的周围,从一个胜利奔向另一个胜利,没人有功夫记住你李庄。

发表于2010-1-4 0:31:29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1-3 23:56:45李庄案审判长付鸣剑法官的论文《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 目录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4   二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7   三参考文献…………………………………………………1     内容摘要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之一,是被用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要求证人如实的反映案件事实,而且要求证人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述出来。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普遍采用书面证言,但书面证言缺乏真实性,可信度不大。它仅从单方面反映案件事实的情况,无法对案件审查过程的公开化、公正化以及案件的透明度提供更多的保障。从一定程度上讲,不利于诉讼的进行,不能很好的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查明案情,确保司法公正,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也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不容乐观,往往是用书面证言的形式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着—定的缺陷,司法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失误。为了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有必要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用具体的法律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定的权利和义务,鼓励与惩罚相统一的有效机制上运行。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能处于一个公平的地位,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正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作用。(注:新华网发展论坛转载) 付法官真有才!
他不会翻供吧!

发表于2010-1-4 0:25:47

中国的法治还有希望,一是有这样的追求真理、深厚法律根底的律师,二是还让律师说话!

发表于2010-1-4 0:21:43

我为什么又成了人民公敌 (2009-05-20 04:30:24) 郭光东    [陈有西按]我曾经写过一文《网络暴力和网络道德》。在当今信息社会背景下,网络干预司法的现象已经不容小看。这从打破公权力的垄断话语权、让事件真相不断被全社会知晓、让公理得到申张,无议是有极大好处的。但是,网络变成另一种霸权的问题,也必须引起另一种反思。现在网络容不得不同意见、并用骂街的方式抢占话语权的问题已经非常常见。网络幕后操手引导事件进程的现象也已经出现。有的情绪是完全不健康的。比如湖州的女副市长跳楼自杀事件,毫无依据地说她以色谋权、因贪自杀,对一个中年女性、一个母亲跳楼的悲剧,基本的人性的同情都没有了。如果他不是副市长,网民的舆论肯定是同情他,为他同情和喊冤,为她去人肉搜索帮助她。只因为她是副市长,难道就是罪恶吗?另如谭卓案,赔偿高达113万,破浙江省所有交通事故赔偿之最,印证了网络舆论的力量。但是,以后法院再判10万、20万,人家能服吗?法制的标准,还能有参照价值吗?将来谁还要去请律师?谁还要去上法院?网上骂就够了。因此,我很赞同郭光东的这样冷静的法律人的思考。我们不求所有人都懂、都理解,但有法律修养有法治的思维的人应当有这样的思考。 就因为写了一篇《还请各方就事论事看待杭州飙车案》的评论,吁请大家稍微冷静一下,我就立马成了“人民公敌”(网友语)。网上对我骂声一片,单是腾讯网转载我文章的跟帖里,就有近6千条骂贴,我的博客跟帖,也是污言秽语充斥,什么脏话都有。 很多朋友对此不忿,也很同情我,倒是好友杨耕身感觉出我对这样的遭遇可能已经习惯了。的确,这不是头一遭了,我大概已练就金刚不坏之身,对博客里骂人的跟帖,我一条都没删。 当年,众人强烈愤慨沈阳“黑老大”刘涌竟然可以不死的时候,我写了一篇《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对“质疑刘涌改判死缓风潮”的反质疑》,那次是我第一次成为人民公敌,一时还很不自在。第二次是我呼吁为“杀人狂魔”邱兴华争取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接连写了近十篇评论,自然,我再次被“人民”痛骂,而且至今好象还骂声不断。第三次的阵势则相对小多了,是我为“大贪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话,觉得在法庭查明他的犯罪事实前不宜先行定罪或将其污名化,那次骂声还是相对客气的。 网友的谩骂其实也是有一个固定模式的。为黑老大刘涌说话,他们就说要是刘涌派杀手干掉我或者我全家,我就不乱说话了;为邱兴华说话,他们就巴不得我全家都被邱砍死;这次为飙车的富家子弟发点儿声,他们就预祝我被胡斌的跑车撞起5米高。尽管网友每次推介的死法千奇百怪,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咬定我拿了人家的钱。这点我倒是真亏,从不见这帮黑老大、杀人狂、大贪官、富二代给我送卢布,看来每一票我都白干了。 但是,时间维度放长点儿看,也不白干。至少每次都能给汹涌澎湃的民意浪潮泼一点凉水,哪怕只是杯水车薪,而且事后再看,我当时的那点提醒都还有点价值。刘涌被顺从“民意”的最高法院改判死刑之后,司法界已在多次检讨,甚至有人认为刘涌之死是中国司法史上的耻辱。邱兴华案则干脆在事件后期发生民意逆转,由几乎一边倒地主张“杀无赦”变为80%的网民意见支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邱没被鉴定却被快速处决后,更是招来民众一片质疑、声讨。 不过,我为什么在发言当时都被视作人民公敌呢?很简单,当群众运动一旦如火如荼,任谁反对也只能是螳臂挡车,何况我每次都是第一个公开站出来,孤零零地找抽。群众运动之浩瀚气象势如破竹,胆敢与民意为敌,民众自然是勃然大怒,见谁灭谁。互联网出现之后,一个偶然事件就足以让成千上万孤立的个人立刻闻风而动,聚集一起,获得一种心理群体的特征。这些群体心理特征无外乎冲动、急躁、走极端、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怀疑精神、夸大感情,等等。法国人勒庞在其名著《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甚至认为群体的这些特点,几乎总是可以在低级进化形态的生命中看到,例如妇女、野蛮人和儿童。(女士莫怪,勒庞原文如此) 当然,话说回来,群众运动也并非一无是处,当它的矛头指向一个万恶的制度而非一个具体的富家子弟恶霸贪官之时,就能焕发出完全正面的作用。比如孙志刚事件激起的民意怒潮,就适时地把矛头对准了收容遣送制度。庆幸的是,除了写评论之外,当时我还参与了整个事件进程的报道、策划,废除恶制度也算与有荣焉。 除了反对声在群众运动面前显得极度渺小的原因之外,我屡屡被骂,还因每次都是为“坏人”说话。但我一向以为,一个社会如果连“坏人”的人权都能保护,那这个社会就是一个真正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无疑,能否保障“坏人”人权,是一个社会人权保障的试金石。 还有,在我被骂的经验里,我越来越体会到,尽管法治与自由、民主可以算作同一档次的价值理念,都被人民振臂高呼,但是与自由、民主相比,法治有时却会让民众不爽,甚至与民意相左。或许,自由、民主是可以被人民无条件拥护的(当然,成龙这样的人除外,他喜欢人民被管理),而法治因为信奉公平,一碗水端平,在限制有钱有势之人的同时,也会约束平头百姓。所以,当我不顺从民愤、单单为法治张目时,法治这把双刃剑就难免伤到自个儿。 另外,一句常用来批判我的话是,我脱离贪腐横行的具体社会语境来谈论法治,如同痴人说梦。这点的确让我很尴尬,也是一个小老百姓无能为力之处,但是,作为一个学法之人,遇事说点行内的话总不为过吧。假如各行做好各行的事,各人做好各人的事,这个社会不就清静了吗?大家不是常说“从我做起”吗,其实,中国法治不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呆子”太少,认死理的太少,都太会圆熟处事、难得糊涂了。 在学法身份之外,我还兼有媒体身份。每次动笔写这种遭骂的文章之前,我不是不知道“风险”,也常有人劝我犯不着跟群众作对,监督好政府、看紧公权力就很不容易了。是啊,监督政府的风险已足够大,好在背后还有民意支撑,如今再与人民为敌,那可真就是腹背受敌,双线作战,两头不讨好了。无奈,我生就一个认死理的性格,只能对事不对人了。只要与我信奉的价值、理念相左,能说话的还是要说话,哪怕四处树敌。我觉得,政府的妄为,民粹的肆意,都是一个正常社会的危险,二者都应该成为被批评、被提醒的对象,民意并无特权。套用一句话:“我写后,哪管它洪水滔天。” 用心良苦,理解万岁。

发表于2010-1-4 0:20:18

建议张科和彭伟两位警察赶紧去自首。

发表于2010-1-4 0:11:11

评5分
中国律师在目前体制下必须自救担当起法律启蒙和维护宪法尊严的责任,否则无数李庄和民众都要遭殃。

发表于2010-1-4 0:09:25

本回帖你已经删了三次了,怕了?言论自由、文责自负,你怕什么!

原帖由陈有西学术网 / 发表于2010-1-3 20:10:46回上二访客:这才象后台跳出来的话。教育好你的五毛,要学会文明说话。否则太损你们的形象了。你的气急败坏的话,我就不删了。[/quot------- 被你看出来了,我无地自容,我对你的崇拜之情如滔滔江水绵延不绝,感谢你的大度,有勇气不删贴,才可以让更多的人们能够看到你的聪颖睿智,虽然类似的杰作已不是仅仅这一次。 五毛,多么耀眼的词,放射着试金石般耀眼的光芒。 不过我要说,五毛,真TMD令人恶心!而你,才是这里的最大的真正的五毛!(听不懂没关系,想想你听谁的,要是心情不佳,就背地里吼吼,骂骂畜生,免得憋坏了,哈哈,什么时候不要低估草根的智商---这个我备份了) 不要责怪别人,首先检讨一个大律师对不同意见者称为五毛!你有事实证据吗?不能信口开河、自降身段!

发表于2010-1-4 0:06:06

这里文革的残渣余孽还真不少,这就是没有对文革进行彻底清算的结果!

发表于2010-1-3 23:56:45

李庄案审判长付鸣剑法官的论文《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 目录   一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4   二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7   三参考文献…………………………………………………1      内容摘要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之一,是被用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要求证人如实的反映案件事实,而且要求证人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述出来。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普遍采用书面证言,但书面证言缺乏真实性,可信度不大。它仅从单方面反映案件事实的情况,无法对案件审查过程的公开化、公正化以及案件的透明度提供更多的保障。从一定程度上讲,不利于诉讼的进行,不能很好的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查明案情,确保司法公正,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也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不容乐观,往往是用书面证言的形式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着—定的缺陷,司法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失误。为了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有必要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用具体的法律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定的权利和义务,鼓励与惩罚相统一的有效机制上运行。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能处于一个公平的地位,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正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作用。(注:新华网发展论坛转载) 付法官真有才!

发表于2010-1-3 23:31:04

评5分
一口气读完陈律师的宏篇大作,此辩护词可算得上排山倒海,气势磅礴,令人荡气回肠!

发表于2010-1-3 23:29:28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1-3 23:04:33 评1分1、 法理之辩基本一无可取之处。306条显然既可以指行为也可以指物。陈的辩词这一点完全错了。 2、律师被监视干扰没有举证,也与本案无关,完全不必诉起悲情。 3、指责警察作伪证不合适。白天审的当然说自己没有夜晚审。要严谨。 4、最核心的是龚的供述如确实是在刑讯下取得,只要他现在认可,李也不应力求推翻,更不用说不应暗示龚以刑讯一事来翻供。有刑逼也只能建议内部整改,而不能推倒一切。这是他辩护角度的选错,进而导致的农夫与蛇的悲剧。陈律师在这方面基本无法置喙。 总括,该辩护词基本属言而无物

发表于2010-1-3 23:28:08

原帖由陈有西学术网 / 发表于2010-1-3 19:18:08警告五毛之类:不要因为匿名,就以为可以满嘴喷污。人们鄙视你,知不知名字是相同的。同时,你受人之托到这里来骚扰,如果你说得有档次一点,还会有人听,你如果只会骂街,把你委托人的脸都丢尽了,让人从你身上看出了你的委托人的档次,知道是一种什么货色。结果不但达不到目的,不是更损害其形象?你还自称是个学生,如果真是,你一定是少年犯管教所刚出来的。赚五毛钱让人恶心成这样,你还有簾耻吗?
_——————————陈有西律师,一两只苍蝇不要去管“它”,“五毛”几根毛而已,长不出来什么东西的。我们都是百姓,我们都有一杆秤,支持你。

发表于2010-1-3 23:11:02

评5分
从王立军的打黑风格感叹法治哀与喜 2010-01-02 孙唤夫 新年伊始,也想写几句,聊表对未来的期望、对英雄的赞许。见人民网《人物周刊-面孔2009》,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名列第一,不免心生敬意,就忍不住看了他的事迹。由此也知道他的打黑风格,有雷霆万钧之力。人民网《人物周刊-面孔2009》写到: 王立军外表温文,但内里铁腕,其铁面无情作风曾一度令重庆警界震慑。《大地》周刊记者在文章中关于重庆公安局一次批捕会议的描述,证实了上面的说法: 这次会议是全市公安局副处以上公安干部会议,王立军局长主持会议。会场武警全副武装,杀气腾腾。 会上,点到谁就报谁的罪名:“陈光明,女,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犯有某某罪,抓!” “陈洪刚,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犯有某某罪,抓!” “陈涛,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总队长,犯有某某罪,抓!” “李虹,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总队长,犯有某某罪,抓!” 据透露,此次会议上,一共抓了六七人。“都是当场点名,当场抓人。都不用公安,全是武警。” 当时在场所有被点名者,无不胆战心惊。 这次打黑除恶,查出了一批“保护伞”,文强、彭长健、张弢、乌小青等人执法犯法,令人震惊。 看了这一段,我不甚困惑了,上述被抓的家伙,涉嫌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但检察院还没起诉,法院还没起诉,公安局长怎么就断定这些人都犯罪了。这难道不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矛盾、抵触吗? 由此想到“李庄公案”。为什么叫“公案”,因为大家关心,每一个关心国家法治进程的人都关心。可以比喻,司法是水桶,律师就是装进桶里的水,看水桶是否严密无漏。律师挑你司法的毛病,就是促使司法水平的提高。打黑肃贪一定要搞,成果如何,要敢于接受律师“挑剔”;要用开放心态接受社会不同声音,赞扬面前不头热,质疑面前不恼火,避免冤假错案。想到重庆司法局长林先生要求重庆律师界顾全大局的那番讲话,还联想到重庆一位政法干部关于刑事辩护成功率的高论,给公众印象是:这些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官员,司法水平不敢恭维。如果我们的司法队伍就是这水平,打黑肃贪如何能搞下去。这是悲哀所在之第一。 悲哀之二,是官场腐败严重,不说随便抓一把就是贪官,那也可以说只要认真查,准能查出问题。有比喻“隔一个打一个有漏网的”,说明查处的准确率有多高。正是这样,王立军重拳一出,果然战果不凡。社会普遍存在的状况:该给老百姓办的事,不找关系不送礼就不一定能办成,这是行政腐败;打官司要靠关系已不是秘密,这是司法腐败。只要有点权就给自己捞名利,这已经有目共睹。老百姓说,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造成这样的局面,是治党不严,治官不严,有法不依,法治松弛,缺少民主监督所致。你看每次人大开会,主人与公仆倒置,钟南山院士疾呼:代表发言能否少花点时间吹捧领导。这不能全怪“主人”, “公仆”已经被娇生惯养成这样的喜好。 悲哀之三,国民追捧“包青天”意识强烈,法治意识淡薄、主人翁意识缺失。有人比如,香港人遇到麻烦,首先想到是找律师咨询;内地人遇到麻烦,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国民法治意识淡薄可见一斑。国家要长治久安,必须搞民主法治。民主法治允许老百姓向政府提要求,批评最高领导人也不会受迫害;这种状况下,官员不敢懈怠,领导人不受特别的追捧,但也不会出现国家主席被迫害致死还冠以“叛徒内奸工贼”,不必为着阶级利益政权更迭采用暴力对抗,从而避免“历史周期律”。 在下不愁衣食,却祀人忧天,说了些不中听的。笔者幼时特好红色,“万岁”喊烦了,欣赏邓公改革,转爱五彩缤纷。尽管色好不同,还是赞扬重庆抢先开头:今年官员申报家庭财产,可谓民主法治一大突破。期望精心谋划,搞个切实可行的制度并予以实施。

发表于2010-1-3 23:04:33

评1分
1、 法理之辩基本一无可取之处。306条显然既可以指行为也可以指物。陈的辩词这一点完全错了。 2、律师被监视干扰没有举证,也与本案无关,完全不必诉起悲情。 3、指责警察作伪证不合适。白天审的当然说自己没有夜晚审。要严谨。 4、最核心的是龚的供述如确实是在刑讯下取得,只要他现在认可,李也不应力求推翻,更不用说不应暗示龚以刑讯一事来翻供。有刑逼也只能建议内部整改,而不能推倒一切。这是他辩护角度的选错,进而导致的农夫与蛇的悲剧。陈律师在这方面基本无法置喙。 总括,该辩护词基本属言而无物

发表于2010-1-3 23:02:37

原帖由期盼光明 / 发表于2010-1-3 12:35:00律师所引导的法制社会让中国不再有光明 ----踢开了律师,只有警察和法官的社会会有光明吗?

发表于2010-1-3 22:25:07

祝愿所有的五毛,断子绝孙!

发表于2010-1-3 22:23:17

精彩绝伦,无罪释放。

发表于2010-1-3 22:12:46

如果你说的都是真话,此文绝了。不过,律师也没几个好鸟啊。

发表于2010-1-3 22:09:23

评5分
这里的五毛也不少啊。

发表于2010-1-3 21:55:49

真的不错,曾有幸与陈大律师合作过.辩护得好.

发表于2010-1-3 21:50:02

评5分
期待社会公众能够密切关注此案,并能够由此案认识到:帮助律师其实就是帮助作为公民的你们自己! 希望普法进程能够加快! 打倒五毛党,真不要脸哟,为了五毛钱就讨幕后的主子欢心!恶心!!!

发表于2010-1-3 21:41:21

一个连证人都没有的审判,只有白痴才会对它的结果感兴趣

发表于2010-1-3 21:18:10

支持陈有西律师,太棒了!为有你这样的律师感到高兴。

发表于2010-1-3 21:14:32

无论李庄被判有罪也好,无罪也好,重庆当局都输定了。

发表于2010-1-3 21:10:01

这些个五毛写的东西没有多少人去看,终于按捺不住跑到陈先生的网上捣乱来了,可惜写的还是那些东东。

发表于2010-1-3 21:07:02

看客噫语:重庆到底是咋回事? http://bbs.newssc.org/thread-1632265-1-1.html

发表于2010-1-3 20:56:55

辩护词非常精彩,但我建议陈律师能否将质证意见以及辩方的举证目录等辩护文件也发到网上以正视听。反正是发,发一个辩护词和全发出来没什么区别,但我建议别发检方证据及意见,否则重庆方面搞不好再给您和高律师扣上个泄露国家秘密罪什么的,值不当的,咱惹不起还躲不起呀,再一个建议陈律师和高律师能否在北京搞一个全国范围的律师刑事辩护的专题会议,针对现在的执法环境,作为律师应该有一个集体性的行动,而仅仅靠某一个或几个律师的力量是不够的。如果有这样的会,我相信会有大量律师参加,建议给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发信函,搞一次聚会。算作是对李庄律师的声援吧。

发表于2010-1-3 20:45:55

(如果以下是李的自辩,显然技术功底逊于陈) 李庄律师自辩书 各位法官: 针对江北区检察院指控我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辩如下: 一、 委托代理经过 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到北京找我,咨询龚案。龚刚华只是简单叙述了自己的弟弟涉嫌一支手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没有其他任何罪行,同案只有三人,与黑社会无关。同时声称弟妹也在京,明天过来详谈。 期间经过6至11月的近半年时间,杳无音讯。我也将此事淡忘。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重庆龚刚华来电,催促我尽快赴渝,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并说龚妻也在京,由她与我们所签订委托协议。 与龚妻会晤后,她也只是向我介绍了龚只有涉嫌一把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情,同案共抓了三个人,公安报检察院要挂到其他黑社会组织中,但两次报检察院都没有批。龚没有其他罪行,只是因购买资产包得罪了人,初步达成委托意向后,我即赴渝。 自从在渝一中院领取起诉书和部分卷宗资料以及会见龚刚模本人以后,我感觉案情重大,认为龚刚模三哥和妻子程琪他们欺骗了我。事后我郑重向他们提出了抗议。鉴于委托手续已递交法院、开庭在即,龚妻身患绝症,哥哥向我下跪等因素,出于职业责任感和怜悯之心,我正式接受了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法律顾问、反诉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的委托。总计收费150万元。以上是接受委托全部过程。 二、 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对积极要求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扰、干扰等妨害行为,因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做出错误的判断,情节严重的行为。”(见陈光中教授《刑法总论》)。 结合本案。 第一,关于伪造证据罪:就我代理龚刚模案以来,迄今为止,从未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过任何形式的证据,因所有证据都在调查、收集、核实之中,均未形成最后的证据物质形态。根据排除法则,“伪造证据”之说显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也未最终形成) 第二,关于妨害作证罪:既然我被控为“妨害”主体,理所当然应当有被“妨害”的相对人,即被“妨害人”。 首先,龚案共计有检方提交的180名证人名单。暂且不说这180人中有姓名重复的,有只见证言不见姓名的,仅就这180人而言,我始终与他们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因而,无从谈起“妨害”。相反,我还正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这180人出庭的申请,欢迎他们出庭。 其次,作为辩方,我曾向法庭依法提交了辩方请求的龚刚华、龚云飞、林丽、程琪等证人出庭的申请。但至今未见法院依法予以书面或口头答复,是否准许这四人出庭存在两种结果。这四人是否愿意出庭也包含两种可能。在这四人的接触中,他们均表示不愿意、不敢。总之,事实上庭审没有进行,四人既未出具书证,亦未当庭作证,更无从谈起改变以前证言。 《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诉中,辩护人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伪造证据。结合第二款可以看出第一款指明的是结果犯,即犯罪行为引发了行为后果。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照本案,第一,被告人没有毁灭也从未帮助当事人毁灭已有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没有伪造形成任何证据的物质形态;第三,龚刚模是该案的被告人,不是证人;第四,被告人与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第五,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证人至今拒绝出庭,尚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上的证人身份;第六,被告人既未威胁、诱导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改变证言,也未诱导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准证人改变证言,因他们以前根本没有证言;第七,庭审至今未举行,也无从谈起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证人证言均未最后形成。 三、 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足。 第一, 关于诉控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实属颠倒黑白,违背基本逻辑。 事情的原委是:09年11月24日下午,法院将部分卷宗复印件交我以后,(不让看卷,没有证据目录)即刻赶往江北看守所。途中车上,我快速翻阅了起诉书和龚的口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龚长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无偿送夜总会40%的股份给樊奇杭,承认在黑组织中是老大地位。 带看上述最为关注的焦点,16时许,到了江北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必须得有办案单位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我据理力争,解释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并立即出具了《开庭通知书》、《起诉书》等相关会见手续,仍然遭拒。名曰:为了保护律师的安全。无奈,只有长时间等待江北分局干警到来。 临近下班时,江北分局干警到来,监视我一同会见,经反复交涉,抗议未果,期间发生语言冲突。 会见开始,当问到龚:你自己在口供中承认了黑老大地位时,龚痛苦地说:这些口供都是他们编好以后逼我签字的,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呀!经详细询问,龚娓娓道来:“他们抓我以后只是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但一天未住,当天就把我弄到了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悬空吊了我八天”。我惊诧地问道:八天,那不物理性撕裂了啊!龚回答:到晚间他们让我脚踩一个电脑桌放松一下。白天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我又问有伤吗?龚伸出左手让我看他手腕和手背上深深的吊痕,接着说道:打我的人叫张科和彭伟。我大小便失禁,叫彭伟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脱下内裤清洗再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擦完后,裸体继续吊我。那天,正好江北分局刑侦支队的何副支队长从门口路过,看到这一幕,还训斥了彭伟。“哎,太不像话了,赶快穿上衣服。”彭伟放我下来,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有两名医生先后为我疗伤,一男一女。我还问龚,你是哪天回到江北看守所的。他说前两天刚刚回来。我指出:起诉书20号刚刚打印,难道你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都在铁山坪民兵基地吗?龚不置可否。我又问:你以前向律师反映过吗?龚回答:以前从未见过律师。听了以后,我郑重告诫龚:你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欺骗律师。那样会害了你自己。(详见现场录像、录音)。龚再三保证:绝无虚假。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龚的口供中多次提到遭李明航、徐向阳等人的敲诈,并正式委托我代理反诉51万。整个会见过程干警始终在场,并未制止会见。 会见时,我还告诉龚: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肯定是有罪的。另外,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验伤,申请延期审理。龚担心的说: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我回答:如果那样,我就退庭。这时,站在一旁负责监视的干警插话:哼,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我又向这名干警解释: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了迫使我们大声说话,以便录音、监听,干警还将龚坐的凳子拖到了两米开外。 上述过程明显可以看出,律师抓住要害的提问,是龚检举刑讯逼供的导火索。它完全是龚本人的真实心理流露。任何一名律师也决不会无中生有的去“诱导”、“唆使”被告人去编造子虚乌有的被刑讯事实。同时我更坚信一个普通的被告人不会在承办干警的怒视之中,在亲自刑讯自己的干警的严密监视之下,语言流畅的叙述被刑讯经过。期间,我还指着身旁的一位监视会见的干警问龚:他打你了吗?龚颤颤惊惊回答:“他……没有打我。但他也在打我的现场……。”如此触目惊心的被刑讯细节,是律师能够编造的吗?! 面对如此形成的笔录,令人沉思,如何突破,是摆在我面前很大的难题。这一难题的出现,促使了我在后面有求于重庆的吴家友律师。 诉控指出,为了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得到法院采信,我又于09年11月底至12月初“编造”了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首先,诉控的具体时间、地点不明。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案规则》、《检察院办理刑案规则》等,都要求查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地点,如果本人真是犯罪,那么起诉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事先确定的谈话重点,我在会见时曾问龚:樊奇杭买车找你借款,你爱人是否知道?龚明确回答:我爱人一向反对我和这些人来往,叫我远离他们,更反对我借款给他们。我对爱人讲,咱们做生意的,惹不起这些人,最后还是借款给樊。 了解上述情况后,我找程琪进行了核实。她真真切切地告诉我这些都是真的。我肯请她出庭作证,遭她婉拒,自己乳癌切除,已是晚期,扩散到了肝,担心自己无法坚持到最后见老公一面。截至目前,始终也未能得到程琪能够出庭作证的肯定答复。我期待着与程琪当庭对质。 再次,我请求程琪出庭是为了核实龚刚模多次被他人敲诈的事实。这与指控我“编造”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得到法院采信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 诉控指出,我在09年11月24日在重庆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是保利公司实际控制者和出资人。” 首先,我11月24日从未在什么茶楼见过龚刚华,如何指使他安排何人作伪证更是无从谈起,不知控方证据何在。 其次,本人确实在一上岛咖啡厅见过龚刚华。期间,丝毫没有谈过找什么员工作证一事,只是要求他协助查找高利贷借据,并复印所有与龚刚模有关的公司工商档案。经查,工商档案清楚无误的标明,保利公司(不是指控的夜总会)90%的股份是属唐筱,上面根本也未体现龚刚模是实际投资人和控制者,至于他是否是实际控制者,应当由将来的法庭度量,与辩护策略和方向无关。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龚刚华安排的三位员工

发表于2010-1-3 20:43:43

评5分
强文,精彩 拜读。

发表于2010-1-3 20:33:24

好的文章是精品, 不仅是美好的享受也是有学习的价则值, 五毛写的东西让人确实读了像一盆菜中有苍蝇,感觉难受反胃....

发表于2010-1-3 20:33:10

好的文章是精品, 不仅是美好的享受也是有学习的价则值, 五毛写的东西让人确实读了像一盆菜中有苍蝇,感觉难受反胃....

发表于2010-1-3 20:30:44

我看法律终将变成政治的牺牲品。 在那样的环境中,判李庄无罪可能性不大,关键要让大众了解真实的声音。 华龙网太过分了。

发表于2010-1-3 20:30:13

陈律师的辩词认真看了一下,总体感觉是煽情的多,讲法的少,滔滔不绝反而没有力量。高明的律师用不着死辩,是指出一条路给法官走,而不是堵。现代司法制度是解决问题,不是发现问题。

发表于2010-1-3 20:29:27

靠法院。我一直写文章呼吁建设一个强势而独立的法院。中央党校发表了我的《强势政府更需要强势法院》。如果法院是依附的,律师就是没有用的。

发表于2010-1-3 20:20:33

评3分
请陈律师回答: 如果司法成为一门纯粹的技术,在控辩双方技术实力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法治公平?

发表于2010-1-3 20:19:35

陈主任写的太好了,我建议能否将质证意见,以及辨方证据也放到网上,让公众也看看。

发表于2010-1-3 20:19:29

陈主任写的太好了,我建议能否将质证意见,以及辨方证据也放到网上,让公众也看看。

发表于2010-1-3 20:10:46

回上二访客:这才象后台跳出来的话。教育好你的五毛,要学会文明说话。否则太损你们的形象了。你的气急败坏的话,我就不删了。

发表于2010-1-3 19:48:12

评5分
作为法律人,很佩服陈大律师的发言,看了陈律师的辩护词,让人看到了法制的光芒,支持陈大律师!强烈谴责“来看sb老头”的行径,什么东西?胡乱叫骂,做畜生都侮辱了动物。

发表于2010-1-3 19:32:48

李庄、陈有西、高子程都将成为影响中国法制进程的人。 北京律协那里夽 了? 中国律协那里去了?

发表于2010-1-3 19:21:19

重庆各区县检察院副科长以上人员,敢不敢在报纸上公开个人财产? 大大小小的文强,乌小青还在台上审别人。

发表于2010-1-3 19:18:08

警告五毛之类:不要因为匿名,就以为可以满嘴喷污。人们鄙视你,知不知名字是相同的。同时,你受人之托到这里来骚扰,如果你说得有档次一点,还会有人听,你如果只会骂街,把你委托人的脸都丢尽了,让人从你身上看出了你的委托人的档次,知道是一种什么货色。结果不但达不到目的,不是更损害其形象?你还自称是个学生,如果真是,你一定是少年犯管教所刚出来的。赚五毛钱让人恶心成这样,你还有簾耻吗?

发表于2010-1-3 19:14:38

道理就是这样滚出去,律师是所有公民的贷代言人,指责律师的人都是傻瓜。辩护词和这些好文章都应该放在“凤凰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众多大的网站上,而不仅仅是放在本影响面较小的“陈有西学术网”上,让所有中国同胞及世界人民评判!李庄无罪,李庄,陈有西、高子程是英雄,不要让华龙网左右了舆论,立即封掉华龙网,华龙网十问“李庄”简直是胡扯,一派胡言. 道理就是这样滚出去,律师是所有公民的贷代言人,指责律师的人都是傻瓜。辩护词和这些好文章都应该放在“凤凰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众多大的网站上,而不仅仅是放在本影响面较小的“陈有西学术网”上,让所有中国同胞及世界人民评判!李庄无罪,李庄,陈有西、高子程是英雄,不要让华龙网左右了舆论,立即封掉华龙网,华龙网十问“李庄”简直是胡扯,一派胡言. 道理就是这样滚出去,律师是所有公民的贷代言人,指责律师的人都是傻瓜。辩护词和这些好文章都应该放在“凤凰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众多大的网站上,而不仅仅是放在本影响面较小的“陈有西学术网”上,让所有中国同胞及世界人民评判!李庄无罪,李庄,陈有西、高子程是英雄,不要让华龙网左右了舆论,立即封掉华龙网,华龙网十问“李庄”简直是胡扯,一派胡言.

发表于2010-1-3 19:12:33

我害怕“黑社会”,我更害怕个别现在手中还有权的“黑社会”,所以我痛恨“黑社会”,坚决支持打黑。应该提高警惕个别手中还有权的“黑社会”,他可以选一个普通的刑事犯罪团伙,定性成“黑社会”,来达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其一可以用来顶替打黑指标,掩盖他的罪恶:其二可以伤及无辜(本来无罪的变有罪,本来轻罪的变重罪)削弱公信力和打黑的基础。所以在目前复杂的打黑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胡主席和党中央。

发表于2010-1-3 18:35:17

律师是所有公民的贷代言人,指责律师的人都是傻瓜。

发表于2010-1-3 18:15:04

评5分
“李庄无罪,李庄,陈有西、高子程是英雄”2009最为感动的律师。

发表于2010-1-3 18:07:39

原帖由台湾律师 / 发表于2010-1-3 17:51:03强烈建议:辩护词和这些好文章都应该放在“凤凰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众多大的网站上,而不仅仅是放在本影响面较小的“陈有西学术网”上,让所有中国同胞及世界人民评判!-------已经被间接地放在了新华网发展论坛正置顶着呢。

发表于2010-1-3 18:03:16

我们要和平的生活环境,那场可怕的十年文革不会卷土重来吧?想想很怕怕哦......

发表于2010-1-3 18:00:42

评5分
重庆,请不要执迷不悟了,你忏悔吧,你的确错了,错得一塌糊涂,重庆警方必须向全国人民道歉。 如果全国都像你们这样搞,岂不是文革重现?法治在重庆已经荡然无存。

发表于2010-1-3 17:59:48

陪审团制度的重大意义 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引入陪审团制度刻不容缓 1、正义——为什么要实行陪审团制度? 实体正义(也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两个层次。实体正义指的是符合公认的道德价值的社会正义,程序正义指的是法律正义。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是一致的,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社会正义。可以说,法律正义是手段,社会正义是目的,社会正义往往通过法律正义来实现。程序违法是由于破坏程序就是破坏整个社会的规则。 实体违法污染的是河流,程序违法污染的是水源。 其实,什么正义都比不上民意,否则也就谈不上正义不正义、法律不法律了。 美国和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我国的翻译是错误的,叫“公民裁判团”更为确切)就是代表这种民意的。他们对案子的判决为什么要让陪审团(“公民裁判团”)说了算?难道陪审团(“公民裁判团”)的普通百姓比专业的法官还懂法和程序吗?! 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既是法与情的一种平衡,也是民意对法官们殉私枉法的一种制衡和自我修正机制,更是民意大于法的一种体现——当一种法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就尊重民意,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既避免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及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我国恰恰没有这种制衡和修正机制,所以在我国就老是出现法官们殉私枉法和不公引起的恶性案件。 没有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是司法腐败和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根源。 2、公正——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是一种什么架构? 美国的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有点象由现场观众投票的辩论赛,只不过辩论赛由主持人、正方反方和现场观众组成,按程序规则,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先由正方和反方进行辩论,最后由现场观众投票决定胜负,而由陪审团(“公民裁判团”)组成的审判呢,则是由法官、控辩双方组成,按法律规定由法官主持审理,先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最后由陪审团(“公民裁判团”)作出裁决。不同的是,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比一般的辩论赛更加科学和合理,它的“现场观众”(即“公民裁判团”成员)不是象电视台的主办方随意或主观请来的,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机抽签而来的。 更有甚者,陪审团制度中不但不要求学历而且还规定不能是学过法律的人才行,这个规定是很有深意的: 因为法官和控辩双方都是懂法的,容易单从“法”的角度看问题而忽视了“情”和“理”,这就可能使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判决,如果再来个不懂法的陪审团呢,因为他们不懂法,他们就会单纯地从“情”和“理”上做出自己的判断,加上他们听了控辩双方的陈词,他们就会做出最恰当的判决。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固定的法官容易被双击当事人行贿收买,而随机抽签决出的公民裁判团则很难有被收买的机会。 综上所述,这个陪审团制度是如何地科学和合理,而且非常巧妙! 由此可见,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是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良方好药。 鉴于此,强烈要求我国尽快实行陪审团(“公民裁判团”)制度! 法官不能既当主持人又当裁判员! 这是司法腐败和判决不会的根源!

发表于2010-1-3 17:51:03

强烈建议:辩护词和这些好文章都应该放在“凤凰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众多大的网站上,而不仅仅是放在本影响面较小的“陈有西学术网”上,让所有中国同胞及世界人民评判!

发表于2010-1-3 17:49:06

评5分
强烈建议:辩护词和这些好文章都应该放在“凤凰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众多大的网站上,而不仅仅是放在本影响面较小的“陈有西学术网”上,让所有中国同胞及世界人民评判!

发表于2010-1-3 17:42:41

嫌疑人未定罪前有权利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为自己委托人争取无罪或减轻罪责辩护,律师面对的是公\检\法,乃至媒体,如果办案过程不透明,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发表于2010-1-3 17:25:30

渣滓洞来的小特务可不少啊

发表于2010-1-3 17:24:20

大连市被控偷税律师陈德惠二审被法院宣判无罪 2003-1-28 10:40:00 本网讯 曾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及该事务所主任陈德惠偷税一案有了最新结果,2003年1月24日下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终审判决上诉人、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无罪;上诉人陈德惠无罪。 原审法院审理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及被告人该所主任陈德惠犯偷税罪一案后,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二、被告人陈德惠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原审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及被告人陈德 惠上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大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01年9月6日、9月13日、12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上诉人陈德惠在辽宁省长海县税务局驻大连办事处进行税务登记,主观上是想通过当地的优惠政策少缴税款,客观上也确实少缴了税款,但其已缴纳的税款均是与直接负责的税务工作人员议定的,税务工作人员在对该企业知情的情况下亦未提出异议,且当税务机关检查时即主动交出了全部账目,故认定其主观有偷税的故意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上诉人陈德惠犯偷税罪证据不足,故作出终审无罪判决

发表于2010-1-3 17:19:47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非常赞成你的观点。

发表于2010-1-3 17:13:28

评5分
庭审以后,网上披露的一些信息值得重视,并请考虑提交一份《补充辩护意见》(论述并质疑:公诉人出庭起诉资格、法庭继续审判的合法性): 1、二位公诉人可能并不具有出庭公诉的资格。 2、审判长无权驳回李庄对审判长、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故其当庭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之裁定应属无效。 因此,法庭在12月30日当天继续开庭审理之行为,已不具有合法性。

发表于2010-1-3 16:55:58

从一审开庭情况看,公诉方要千方百计给李庄律师定罪是很坚决的,但是,最终还是要法官来判,当前这对法官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当然还有他的领导,至今我还是相信法官会排除联合执法的干扰,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实事求是地来判断。因为谁也不想以秦桧为榜样。

发表于2010-1-3 16:38:30

陈有西老师为了中国的法制进程,鞠躬尽瘁,我们会记住你这位-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发表于2010-1-3 16:33:19

李庄被抓、被审了,但还没有最后判,大家都在关注着,其实最后如何判,我个人觉得意义并不太大。因为这已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律师违法小案件,它所牵涉的东西已涵盖到政治的层面,利益各方对此都要有所妥协。毕竟,法治社会,不是一件案子,几句话就能达成的,中间的过程太漫长,大家要正视现实。所以,目前来讲,最有意义,最有看点的在于李庄被抓这件事本身,在于它能激起相关各方最广泛的思考。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作为职务行为,律师替当事人辩护,为钱也好,为其他的利益也罢,这一点我们都很好理解,也能接受,即便这个嫌犯是个十恶不赦的大恶魔。因为律师本身并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从来不是法律的守夜人。现代法理制度这个庞大的体系里,设计律师这一环节,其本义是要让律师利用自己的智慧与专业知识来与起诉方进行拮抗,进而求得审判者与陪审团一定程度的同情、理解与支持,从而为所辩护的嫌犯减罪或脱罪。眼下大家的不满并不在于律师为嫌犯进行辩护(这是律师的天职)或是否站在正义的这一边,现在为民众所集中诟病的问题,在于律师为嫌犯争取利益的这一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律师凭借他的智慧和精湛的专业知识在法庭上去为嫌犯的利益进行激辩,去奋力争取;而是凭了那些暗地里见不得人的利益的勾兑。说白了,庭上代表着专业精神和法律公平理想的人――律师,其实已沦为一个稻草人或一双白手套而已,这才是问题的根本!同时叫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制度因为缺乏与之伴随的陪审团这个环节,这就使得法律在过于冷酷的同时,也给了法官过大、过滥的裁量权。这样,在缺乏制约与监督的拥有裁量权的“法官”这个环节便因为制度的天然缺陷而产生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庞大的食利集团依附于其上也就不足为怪。如果李庄之前确实讲过,过往由他经手的那几个死刑的案子,嫌犯最后都活了,改轻判了,这确实也不足为怪。你想死刑的最终裁量权就在最高法的那区区几个人手上,这几个人真是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啊。如果能搞定相关的这几个人,不就一切OK了吗。你千万别给我讲他们是最高法的,一定就是最有觉悟、最守法的啊。这不,那边的黄松有、杨贤才、这边的乌小青,“法”的程度都不低吧,结果怎么样?人贪婪的本性不是他地位多高就可以弥散的,相反,缺乏约束的前提下,诱惑越大,所激励出来的贪欲越强!李庄的话里面所透露出来的信息,确实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警觉,建议将他过往所代理的死刑案重新审核,看看其中有无重大问题! 还有,最近从各种媒体中看到许多李庄的同事或同行们弄出来很多的动静。是他们自觉纠结也好,是声援李庄也罢,要我说呢,如果真是因为这单事而激发了大家对现行法律体制的思考与责问,那就说明李庄被抓这件事善莫大焉。何解呢?长期以来,广泛的法学界精英人士普遍对现行法律体制的缺陷视而不见、装聋作哑,更有甚者干脆就利用这些缺陷来大发其财,现行的法律体制某种程度上已经糜烂成了一个猎场或一场盛宴。 这次重庆打黑审判中,有份参与辩护的赵长青老先生,专业人士有一说,“在中国的刑法界,赵长青是受人尊敬的泰斗级人物”,而这个XX级人物赵先生,却不大受专业圈子外普通民众的待见,结果“泰斗级”被谩骂成了“垃圾”。这又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大众都无知,都戾气深重,我看不是!这说明赵先生其实过往所关切的主要是法律界圈中人利益而已,或者说只不过是圈中人的泰斗,与百姓无涉。不过,作为一个国家有相当地位的法学专家,应不同于政府的普通民意代表,他必须相应要有对全社会的公平公义负责的胸怀,而不是只对他所处的某个阶层或者选他的某个群体负责。如果赵老先生弄懂了这个道理,我估计他就不会再对过往所受的好评那样怡然自得,而对眼下的汹汹舆论而深感委屈了。说到底,这还是一个立场问题,一个身份问题。 一个再好的律师,百姓都不会去将他当作代表公平正义、法律理想的法学专家去敬重。而如果他刚好同时既是法学家,又是律师, 那么他在担任律师的个人职务(并非社会职务)时,是无法回避民众因对他所辩护的嫌犯的憎恶而加于他身上的訇骂的。当年,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有多少人威胁要去暗杀他;中国的百姓性格是相对平和的,骂几句,也就结了。这一点弄明白后,赵老先生也就不会再感到委屈了。毕竟,谁投资嘛,谁受益;相反呢,谁受益,那谁也得担起相应的责任来,从来就没有不要本钱的买卖,当然,您的清誉也可视为本钱之一。这次如果您老觉得对方钱给得还够,或者人情托得也足又或者其他方面的什么事情做得特别到位,那么对于这些泼在您身上的脏水也就不足道了。不过,眼下据您披露出来的报酬情况来看――说是六万,如果是真的,那我倒是建议您再找他们好好谈谈,价确实是太廉了点。毕竟,您那大名也不是浪得、虚来的,是不是?哪都会有个行情的,不管明里暗里,不能不照行情,那是讹人! 这么多年了,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们对民间缺乏法律保护的疾苦缺乏真切的感同身受,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说他们是法学人士,应该为健全法治而努力、尽一份责任时,他们就敷衍讲自己是律师,只对自己所辩护的人负责;搞完案子,捞完钱了,又出去捞名,又强调自己法学界专业人士的身份,想办法在国家法律的上游--立法这一环节,去找下口的地方,影响国家的立法。想一想,这倒与现在红透半边天的房地产大亨们很有几分相似,都是赢者在通吃啊。 经由李庄被抓这件事,真诚的希望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们能好好反思、审视一下现行的法律制度,并竭尽所能的去呼吁,去努力推动主管部门来修补这些缺陷、残漏,去弥合这个已经被撕裂、被污化扭曲的社会。 如果你们能真有为,据此发愤,不枉国家和父母对你们多年的培养,各方戮力协作,完善了国家的法制,以此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这将会是件造福子孙、功德无量的大好事,同时也很好的落实了胡总书记的科学发展观。 果真如此,则民族幸甚!国家幸甚!百姓幸甚! 到那时我们再一起尊你们为“泰斗”不迟!! 最后,我同意一个网友的提法:“李庄的被审判,其意义超过十个文强被抓”,--因为,它揭开了一个最具想象力的盖子,它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激烈思辨! 李庄被审判的现实意义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8/34/87/0_1.html

发表于2010-1-3 16:22:22

评5分
看完之后,我有一个不祥预感:重庆公安会不会为了证明“重庆打黑案绝对没有刑讯逼供”,为了标榜这个“事实”,而铁心把李庄这个案子弄成“铁案”?也就是说,辩护律师指出龚刚模确实是被刑讯逼供过,而且其本人也向李庄律师说明了这个情况,所以,李庄让龚刚模“在法庭上你要大声的说出来”,李庄非但不构成“伪证”,相反是履行律师职责使然,故李庄是无罪的。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这样会不会导致重庆公检法联手,为了说明“打黑无刑讯逼供”而硬判李庄有罪?!后果不堪设想!!

发表于2010-1-3 16:13:52

现在大家要分析李庄案将如何收场:其一、重庆一审法院判有罪,这必将引来全国上下的更大关注,因一审案后要上诉,律师们则有更多的机会讲法。并借二审进一步披露和表达法治理论。从结果上来说又推进了法治建设。如果重庆二审也判李庄有罪作为终身。律师们更有机会在全国范围内呼吁公正。这将有机会上书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虽然程序上是漫长的,则也是对重庆打黑的法制程序是一个推进,有利于进一步案法制的轨道打黑,实现造福一方百姓的目的。同时也规范和惩处借打黑打的不法行为。此举甚至动用人大代表的联署进入最高法重审此案,或进入全国人大的监督程序。这一切无论结果如何,那这个过程将大大的推进中国法制建设,因本来此案就是很小的案件,不值得去就案件谈案件。其二、那就是重庆决策层,认真细致的、严格按现有国家法律程序对待此案,公开透明的公开证据,并公布于天下公民。如果有确凿的证据,依法进行判罪,将赢得天下人赞赏,那这场打黑将留有光辉。如果在公开透明的证据不足,就应该实事求是的依法判定李庄无罪,这也会赢得天下人的赞赏。同时依法处理集体造假证和违反法律程序的当事人。我的前提观点是,任何公权力代表人物的违法行为都不能代表国家的公权力。就像党的历史上领袖人物叛党而不代表党一样。 其三、就是重庆方面按自己的大局就这样做下去,不管别人讲什么,我就这样做了。只要重庆人民大多数赞赏,我就这样做。

发表于2010-1-3 16:12:31

这个事情发展下去就是另一个文革的开始

发表于2010-1-3 15:46:27

所以证人不出庭目前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被关押的证人不出庭 却愿意上电视,也是目前符合中国的国情的?

发表于2010-1-3 15:46:15

李庄无罪,李庄,陈有西、高子程是英雄,不要让华龙网左右了舆论,立即封掉华龙网,华龙网十问“李庄”简直是胡扯,一派胡言.

发表于2010-1-3 15:45:41

呵呵,sb老头的名字真是名副其实,你这样骂街是帮主子的倒忙哦,呵呵。 向陈律师程律师李庄律师致敬!铁肩担道义,妙手著华章,有你们这样主持公义,敢于担当的优秀律师,中国的艰难法治进程或可乐观!

发表于2010-1-3 15:37:38

评5分
李庄无罪!现在不是文革!!! 支持李庄和有西律师!!! 打倒不要脸的五毛!!!

发表于2010-1-3 15:33:37

中国的法律本来就不很完善,因为中国国情不同,在立法时就一定要考虑到国情,所以法律中是有许多未明确的地方,比如出庭。请你问问有多少个老百姓肯出庭作证,另外,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和证人的保护如何落实。所以证人不出庭目前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而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有不明确的地方由谁说了算,是让学者继续绑架强奸法律呢,还是由国家部门来确立。如果确立了证人一定要出庭,在今后的诉讼中怎么让证人来,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如果证人在国外呢怎么办。本人认为,中国的法律目前只能这样,要符合中国国情,就算在美国也是如此,而且法律必须为政治服务,美国911后对公民的监视监听也违法,最后也就算了,因为国家需要。在关塔哪摩美军也对囚犯用刑了。所以学者不用用过高的完美主义的法律来指责这次重庆事件,毕竟法律是国家的,法律的根本是要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如这次判李庄无罪,后果还要严重,人民会要求修改法律,当然包括律师法。

发表于2010-1-3 15:33:18

评5分
居然替李庄作无罪辩护,抓了

发表于2010-1-3 15:31:02

事实上,李庄自己都知道,触雷了,只有现在检方掌握的证据根本无法给他治罪,重庆方面失策了!哈哈,2009年末的一出好戏!

发表于2010-1-3 15:30:52

评5分
支持陈律师,建议广大网友多转载此文,不要让华龙网左右了舆论,愚弄了百姓

发表于2010-1-3 15:22:22

确实有黑律师,李庄算不上黑律师,但是也不会完全清白。人们都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真的是依据事实进行判决吗?绝对不是,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说过硬的证据,就根本没有事实。我相信,李庄很懂得这一点,不管他前面做了什么,相信他肯定做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或者说已经触及了法律底线的事。但是,他没有留下证据,根本不可能没有留下证据,否则就有愧于资深刑辩律师的称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可能判他有罪呢?你根本就没有找到能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尽管公诉方指称的一切,他都可能做过。我相信,重庆法院一定会判他无罪的,理由是证据不足,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公诉方吗?表现很不好,也能理解,不得已而为之吧。 律师是善于发现法律漏洞的,律师也应该利用法律漏洞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律师与公诉方的你争我夺,法制才会不断地完善和进步。

发表于2010-1-3 15:18:20

期间,我还指着身旁的一位监视会见的干警问龚:他打你了吗?龚颤颤惊惊回答:“他……没有打我。但他也在打我的现场……。”如此触目惊心的被刑讯细节,是律师能够编造的吗?! B陈大师啊,你是不是编的我故且不去说它,但你是辨护律师,你讲述的东西也可当证据吗,只是你能见到他,如果我能见到龚如想编的话也通用编出更贴切的情节。本人只好对你摇摇头。

发表于2010-1-3 15:09:35

“来看sb老头”这畜生在这里乱吠啥?

发表于2010-1-3 14:52:35

大家不要理那个自称学生的重庆五毛了,本不想说人有时就是分三六九等,但他的所言所为,不折不扣证明他就是最下等的那种人。他辱骂别人的话其实就是骂他自己。哈哈哈,可怜的小丑一个。他快疯了。

发表于2010-1-3 14:51:41

这注定是一场强权与法治的较量,我们律师成了轴心,何其艰辛、何其痛苦,但未来的光明一定是要代价来奠基。感谢三位大律师的冲锋陷阵,但不能忘记的还有一位,他也是身披律师职业、而曾经当警察的吴家友。鉴于此,律师群体的团结变得空前的必要,还要求敢当律师就要敢作敢当。

发表于2010-1-3 14:42:38

来看sb老头是不是没钱用了,重庆公安给了你五毛。

发表于2010-1-3 14:38:48

来看sb老头滚出去

发表于2010-1-3 14:38:22

评5分
“来看sb老头” 是重庆公安?还是五毛?素质真差了,说他连动物不如简直侮辱了动物。

发表于2010-1-3 14:37:46

话粗理不粗

发表于2010-1-3 14:35:48

来看sb老头发布大量低级的不可入眼的帖字,建议除了保留个别帖字作反面教材外,其余的统统移出,如有必要可移交有关部门作网络扫黄证据。

发表于2010-1-3 14:32:28

话品看人品啊,无言!

发表于2010-1-3 14:25:53

李庄、陈有西、高子程是英雄,应立即封掉华龙网。如判李庄有罪,拆迁户将无地方说理,中国将无民主,社会又将回到文化大革命,当官的可随时草菅人命,又有多少冤假错案要发生。

发表于2010-1-3 14:14:13

李庄自辩书      各位法官:   针对江北区检察院指控我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辩如下:   一、 委托代理经过   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到北京找我,咨询龚案。龚刚华只是简单叙述了自己的弟弟涉嫌一支手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没有其他任何罪行,同案只有三人,与黑社会无关。同时声称弟妹也在京,明天过来详谈。   期间经过6至11月的近半年时间,杳无音讯。我也将此事淡忘。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重庆龚刚华来电,催促我尽快赴渝,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并说龚妻也在京,由她与我们所签订委托协议。   与龚妻会晤后,她也只是向我介绍了龚只有涉嫌一把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情,同案共抓了三个人,公安报检察院要挂到其他黑社会组织中,但两次报检察院都没有批。龚没有其他罪行,只是因购买资产包得罪了人,初步达成委托意向后,我即赴渝。   自从在渝一中院领取起诉书和部分卷宗资料以及会见龚刚模本人以后,我感觉案情重大,认为龚刚模三哥和妻子程琪他们欺骗了我。事后我郑重向他们提出了抗议。鉴于委托手续已递交法院、开庭在即,龚妻身患绝症,哥哥向我下跪等因素,出于职业责任感和怜悯之心,我正式接受了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法律顾问、反诉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的委托。总计收费150万元。以上是接受委托全部过程。      二、 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对积极要求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扰、干扰等妨害行为,因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做出错误的判断,情节严重的行为。”(见陈光中教授《刑法总论》)。   结合本案。   第一,关于伪造证据罪:就我代理龚刚模案以来,迄今为止,从未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过任何形式的证据,因所有证据都在调查、收集、核实之中,均未形成最后的证据物质形态。根据排除法则,“伪造证据”之说显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也未最终形成)   第二,关于妨害作证罪:既然我被控为“妨害”主体,理所当然应当有被“妨害”的相对人,即被“妨害人”。   首先,龚案共计有检方提交的180名证人名单。暂且不说这180人中有姓名重复的,有只见证言不见姓名的,仅就这180人而言,我始终与他们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因而,无从谈起“妨害”。相反,我还正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这180人出庭的申请,欢迎他们出庭。   其次,作为辩方,我曾向法庭依法提交了辩方请求的龚刚华、龚云飞、林丽、程琪等证人出庭的申请。但至今未见法院依法予以书面或口头答复,是否准许这四人出庭存在两种结果。这四人是否愿意出庭也包含两种可能。在这四人的接触中,他们均表示不愿意、不敢。总之,事实上庭审没有进行,四人既未出具书证,亦未当庭作证,更无从谈起改变以前证言。   《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诉中,辩护人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伪造证据。结合第二款可以看出第一款指明的是结果犯,即犯罪行为引发了行为后果。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照本案,第一,被告人没有毁灭也从未帮助当事人毁灭已有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没有伪造形成任何证据的物质形态;第三,龚刚模是该案的被告人,不是证人;第四,被告人与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第五,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证人至今拒绝出庭,尚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上的证人身份;第六,被告人既未威胁、诱导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改变证言,也未诱导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准证人改变证言,因他们以前根本没有证言;第七,庭审至今未举行,也无从谈起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证人证言均未最后形成。   三、 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足。   第一, 关于诉控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实属颠倒黑白,违背基本逻辑。   事情的原委是:09年11月24日下午,法院将部分卷宗复印件交我以后,(不让看卷,没有证据目录)即刻赶往江北看守所。途中车上,我快速翻阅了起诉书和龚的口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龚长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无偿送夜总会40%的股份给樊奇杭,承认在黑组织中是老大地位。   带看上述最为关注的焦点,16时许,到了江北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必须得有办案单位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我据理力争,解释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并立即出具了《开庭通知书》、《起诉书》等相关会见手续,仍然遭拒。名曰:为了保护律师的安全。无奈,只有长时间等待江北分局干警到来。    临近下班时,江北分局干警到来,监视我一同会见,经反复交涉,抗议未果,期间发生语言冲突。   会见开始,当问到龚:你自己在口供中承认了黑老大地位时,龚痛苦地说:这些口供都是他们编好以后逼我签字的,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呀!经详细询问,龚娓娓道来:“他们抓我以后只是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但一天未住,当天就把我弄到了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悬空吊了我八天”。我惊诧地问道:八天,那不物理性撕裂了啊!龚回答:到晚间他们让我脚踩一个电脑桌放松一下。白天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我又问有伤吗?龚伸出左手让我看他手腕和手背上深深的吊痕,接着说道:打我的人叫张科和彭伟。我大小便失禁,叫彭伟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脱下内裤清洗再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擦完后,裸体继续吊我。那天,正好江北分局刑侦支队的何副支队长从门口路过,看到这一幕,还训斥了彭伟。“哎,太不像话了,赶快穿上衣服。”彭伟放我下来,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有两名医生先后为我疗伤,一男一女。我还问龚,你是哪天回到江北看守所的。他说前两天刚刚回来。我指出:起诉书20号刚刚打印,难道你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都在铁山坪民兵基地吗?龚不置可否。我又问:你以前向律师反映过吗?龚回答:以前从未见过律师。听了以后,我郑重告诫龚:你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欺骗律师。那样会害了你自己。(详见现场录像、录音)。龚再三保证:绝无虚假。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龚的口供中多次提到遭李明航、徐向阳等人的敲诈,并正式委托我代理反诉51万。整个会见过程干警始终在场,并未制止会见。   会见时,我还告诉龚: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肯定是有罪的。另外,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验伤,申请延期审理。龚担心的说: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我回答:如果那样,我就退庭。这时,站在一旁负责监视的干警插话:哼,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我又向这名干警解释: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了迫使我们大声说话,以便录音、监听,干警还将龚坐的凳子拖到了两米开外。   上述过程明显可以看出,律师抓住要害的提问,是龚检举刑讯逼供的导火索。它完全是龚本人的真实心理流露。任何一名律师也决不会无中生有的去“诱导”、“唆使”被告人去编造子虚乌有的被刑讯事实。同时我更坚信一个普通的被告人不会在承办干警的怒视之中,在亲自刑讯自己的干警的严密监视之下,语言流畅的叙述被刑讯经过。期间,我还指着身旁的一位监视会见的干警问龚:他打你了吗?龚颤颤惊惊回答:“他……没有打我。但他也在打我的现场……。”如此触目惊心的被刑讯细节,是律师能够编造的吗?!   面对如此形成的笔录,令人沉思,如何突破,是摆在我面前很大的难题。这一难题的出现,促使了我在后面有求于重庆的吴家友律师。   诉控指出,为了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得到法院采信,我又于09年11月底至12月初“编造”了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首先,诉控的具体时间、地点不明。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案规则》、《检察院办理刑案规则》等,都要求查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地点,如果本人真是犯罪,那么起诉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事先确定的谈话重点,我在会见时曾问龚:樊奇杭买车找你借款,你爱人是否知道?龚明确回答:我爱人一向反对我和这些人来往,叫我远离他们,更反对我借款给他们。我对爱人讲,咱们做生意的,惹不起这些人,最后还是借款给樊。   了解上述情况后,我找程琪进行了核实。她真真切切地告诉我这些都是真的。我肯请她出庭作证,遭她婉拒,自己乳癌切除,已是晚期,扩散到了肝,担心自己无法坚持到最后见老公一面。截至目前,始终也未能得到程琪能够出庭作证的肯定答复。我期待着与程琪当庭对质。   再次,我请求程琪出庭是为了核实龚刚模多次被他人敲诈的事实。这与指控我“编造”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得到法院采信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 诉控指出,我在09年11月24日在重庆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是保利公司实际控制者和出资人。”   首先,我11月24日从未在什么茶楼见过龚刚华,如何指使他安排何人作伪证更是无从谈起,不知控方证据何在。   其次,本人确实在一上岛咖啡厅见过龚刚华。期间,丝毫没有谈过找什么员工作证一事,只是要求他协助查找高利贷借据,并复印所有与龚刚模有关的公司工商档案。经查,工商档案清楚无误的标明,保利公司(不是指控的夜总会)90%的股份是属唐筱,上面根本也未体现龚刚模是实际投资人和控制者,至于他是否是实际控制者,应当由将来的法庭度量,与辩护策略和方向无关。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龚刚华安排的三位员工与我从未谋面,毫不相识。龚为何安排他们?何时?何地?授意内容等等,本人一无所知。我与这三名证人之间的证据链因为龚刚华这一环的缺失而断裂,如此重要的证人,我也特别期待与他在法庭上相见。   第四, 诉控指出:09年12月3日,我在五州大酒店内,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

发表于2010-1-3 14:14:04

评5分
精彩!感动!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李庄律师,向你们致敬!!

发表于2010-1-3 14:13:58

评5分
精彩!感动!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李庄律师,向你们致敬!!

发表于2010-1-3 14:13:46

评5分
精彩!感动!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李庄律师,向你们致敬!!

发表于2010-1-3 14:13:16

评5分
精彩!感动!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李庄律师,向你们致敬!!

发表于2010-1-3 14:13:12

评5分
精彩!感动!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李庄律师,向你们致敬!!

发表于2010-1-3 14:08:22

江北看守所对法庭说,没有录像。这点连法院都不相信,因此,法院说:江北看守所称没有录像。真是太搞了。   下面是某网友发的。江北看守所做个解释吧。      项目名称: 江北区看守所及拘留所综合技防系统 采购编号: 0611-0700420355 评审日期: 2007年08月08日 公示日期: 2007年08月10日 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拟成交、拟中标内容: 拟中标人: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中标金额:225.4556万元 采购人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 采购人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023-67707261 注:采购结果预公示期为7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将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联网,以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 《通知》指出,看守所提供监控图像范围包括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监管民警巡视通道、管理通道,看守所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和看守所收押大厅、监区围墙。 《通知》明确了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规范标准。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主要由显示播放和记录两部分组成,重点是记录。

发表于2010-1-3 14:01:40

李庄、陈有西、高子程是英雄,应立即封掉华龙网。如判李庄有罪,拆迁户将无地方说理,中国将无民主,社会又将回到文化大革命。

发表于2010-1-3 14:00:20

评5分
毛泽东说:“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 帮重庆公诉机关出来骂街的都是些地痞,弄不明白要不要拥护重庆公诉机关。

发表于2010-1-3 13:57:33

这里好多的五毛党啊

发表于2010-1-3 13:55:11

看了陈律师的辩护词,觉得应该强烈支持陈、高律师。你们两是伟大的。重庆方面太无耻了。必将是中国人的脊梁!我今年如过了司法考试,我愿意跟着你们干!

发表于2010-1-3 13:43:17

哈哈,这重庆来的五毛的家教是够差的。重庆这次输惨了,看把他们急的。

发表于2010-1-3 13:37:39

评5分
李庄案想要的,仅仅是份心服口服的判决! 这次要怀疑的不是拍老虎的相片是真是假,而是准备把李庄关进笼子里理由是否充分,再加上可能进一步告知这个地球上的同类,李庄这个人是有问题的,以限制其生存发展的权利。 这次要怀疑的也不是某个人死亡的真相及是否冤屈,而是(类似)人都死了,死因为什么会不明,而且导致我们质疑来质疑去还是不明。 李庄案件法院如何有罪判决的让大部分人信服口服?发出这种不信任声音的大多数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其中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学教授、不同的媒体得出不同结论。普通百姓不太懂法律技术问题,就凭媒体等传递来的信息,用直觉去对李庄下评判,这显然更不靠谱。 法律职业者,首先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很难相信李庄案件有关的公检法部门能公平公正处理该案件。单是打黑事件本身也说明你这个管辖范围之前司法是有问题的,你这里的群众数年来甚至数十年来并非生活在一片阳光下。又拿什么保证仅仅就几个月时间司法人员都洗心革面了?还是一个旋转木偶的不同一面而已?现在,又有西南政法几个教书先生手拿法条一一回应《李庄“律师造假门”案庭审中的几大法律问题释疑》: 1、“8名证人不出庭,是否影响证明效力”,普通百姓都应该知道当然不影响,否则中国差不多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都要翻案了。 2、“被羁押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效力”,当然也是有效的,否则发动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怎么通过同案犯口供给他们一个个定罪量刑? 3、“重庆无管辖权”,虽然有很多重大案件异地审判,但你李庄即不是省长,在重庆也没什么根基,为什么要移到别处审?犯得着这么折腾,又凭什么给你这种待遇呢? 4、 “李庄要求集体回避”,只要在重庆审,都是七大姑八大姨的,回避来回避去,不是还等于你第3个要求得逞了? 5、“李庄申请重新鉴定”,其实李庄也挺能折腾人,按照现有人员、技术、设备水平,鉴定几个月前的刑讯逼供,恐怕也很难吧,可西南政法的教授说李庄无权要求鉴定,那还辩护啥,所有证据都不用再质证浪费时间了。 6、“妨碍作证罪是结果犯罪,还是行为犯罪”,关键证人不出庭,不关键证人也不出庭,司法鉴定靠不住,怎么去辨别有哪些行为、又有哪些结果呢? 7、辩护技巧与教唆作伪证的区别。辩护技巧和教唆做伪证的区别好分的清,辩护技巧也好,教唆做伪证也好,有没有做过?拿什么证明? 李庄们有理由不相信证人写在纸上的字、不相信取证过程、不相信刑讯逼供后的司法鉴定、不相信派出所没录像、不相信警察笔录客观公正、不相信刚从黑社会环境下出来的公检法突然一尘不染了、不相信按照法律规定的模子重庆公检法们能捏出差不多的泥人。李庄们也没必要以高尚的道德品质、涵养包装自己,说服自己相信政府、相信人民、相信警察、相信法官。合同就是为了打官司而制定,否则有什么价值?公正、阳光有技术含量的裁判就是为了打击最邪恶的人而定制?否则你法官是去说服恶人相信你的裁判,还是不用解释直接(比恶人还邪恶的)裁判了他? 大部分律师同行会对该案发出质疑,律师更容易感觉到已经快要涉及到自己,这点也许是非法律人士所不能理解的。为什么说是非法律人士所不能理解的?一部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复杂的逻辑及技术含量,还能束缚各路豪杰吗?不是说法律是个很炫的东西,但确实是有技术含量的。否则每个人都做自己的律师好了。 细细品味,每一个专业律师的质疑都从没有否认律师不可能违法,不可以判刑,即使有人评论说李庄无罪,也是建立在从媒体得知的部分证据属实这一基础上的。说白了也不能作为最终结论。 但有一点是可以作为最终结论的,就是,每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都尽力想让李庄案的判决运行在更加阳光、透明的环境下,拒绝任何环节的暗箱操作。即使明知道不可能实现,也要付出努力去追求、呐喊,如果连追求、呐喊的想法都没有,这一刻怎么可能到来呢? 让所有案件的判决运行在更加阳光、透明的环境下,不是等到这个案子结束之后,,就是现在,就从这个案子开始,如果律师维护不了自己的权利,还有什么信心替别人维权?如果法律人士都麻木不仁,谁来争取法制阳光的到来,谁去推动良好制度的建设呢?靠每个人的道德谴责、良心发现、自我反省吗? 鲁迅先生几十年前呐喊过的声音,好像还回荡在耳边,如今,我们每个看客去评论等待被裁判的人的时候,如果能想象下被裁判的对象就是自己,你愿意接受这种方式的裁判吗?你认为这种方式对自己是公平的?特别是法律职业人士?不能昧着良心说话。

发表于2010-1-3 13:31:34

·从扫黑到开放 薄熙来布局2010 ·十问“李庄”——李庄案庭审观察之二 ·“畅通重庆”开启“外环新时代” ·李庄案的媒体与审判:质疑何兵贺卫方北京论证会 ·请别戴着变色眼镜来质疑李庄案的细节 ·黑社会可恨 黑律师更可恶 ·且看——“京都名讼”李庄重演庭上之故技 ·李庄之丑难撼正义之威 ·李庄为什么这么狂? ·李庄案件的法治思考 ·我看李庄案:律师执业豁免不意味有权妨碍司法 ·李庄,你不是要沉默吗? ·老百姓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婊子与牌坊——律师李庄的黑白人生 ·还原普洛透斯面孔后的真实 ·不要拿辩护技巧强奸律师操守 ·被羁押人提供证词不等于关押取证 ·李庄案的试验意义与话语权之争 ·2010,能否来得安静一些 ·李庄“黑”不“黑” ·审判李庄:让一切回到法治的原点 ·当“洋人都说好”还深刻影响我们的生活 ·没有句号的重庆IT发展 ·重庆黑老大还笑得出来吗? ·“网络扫黄”本身就是民生工程 ·李庄案开审反映法治社会进步 ·李庄上演渺视法庭闹剧显得苍白无力 ·为啥农民不联手“打捞”黑律师李庄? ·8000打工妹被脱去裤腰带 如何维权 ·选票是什么颜色的 如果权利是空置的 ·2010年重庆经济发展面临的4大机遇和3大挑战 ·李庄案,碰触谁的蛋糕? ·最高法出台《规定》,给重庆“打黑除恶”助威“扎起”?! ·梁江平:李庄案开审,我们该反思什么?

发表于2010-1-3 13:27:53

看李庄案各方的表现: 转自http://hi.baidu.com/%B8%E7%B8%E7_%D5%C5%B9%FA%C8%D9/blog/item/61bb1f09112231da63d986c7.html 李庄:风采依旧。 龚刚模:笼中的鸟儿渴望生命和自由。 康达律师事务所:低调是最牛逼的炫耀。 陈有西、高子程:代表律师的律师代表。 重庆侦查机关:路上有石头,搬的时候砸了脚。 重庆公诉机关:本想把砸了公安脚的石头搬开,结果把自己和公安的脚都砸了。 重庆江北法院:本来是我审判李庄,现在好像中国人民在审判我。 中国青年报:无知者无畏。 西政派学者:敢说大话。 北京派学者:敢说真话。 众网友:不知今夕是何年。 五毛当:抓紧时间好挣钱。

发表于2010-1-3 13:27:30

我们需要律师,但不是李庄这样的利用制度缺陷“捞人”的律师

发表于2010-1-3 13:23:50

陈有西认为李庄没提交出证据,就没有伪造证据,原来陈有西的逻辑是:陈有西的老婆与陈有西的儿子操逼,插不出结果就不算操,没有最终结果就没有行为发生 原来如此啊,怪不得

发表于2010-1-3 13:23:18

我发现重庆警方粉丝卖人基本是文盲加流氓,说话很难听,语言粗俗,是不是这些人全是黑社会的啊。。。 是不是重庆现在是按照帮派认定是否是黑社会?

发表于2010-1-3 13:18:34

说点普通人民看不懂的专业术语就代表你们懂法吗? 恰相反,法律背后代表的应该是良心,是正义,黑律师,你们懂吗

发表于2010-1-3 13:11:42

看李庄案各方的表现: 转自http://hi.baidu.com/%B8%E7%B8%E7_%D5%C5%B9%FA%C8%D9/blog/item/61bb1f09112231da63d986c7.html 李庄:风采依旧。 龚刚模:笼中的鸟儿渴望生命和自由。 康达律师事务所:低调是最牛逼的炫耀。 陈有西、高子程:代表律师的律师代表。 重庆侦查机关:路上有石头,搬的时候砸了脚。 重庆公诉机关:本想把砸了公安脚的石头搬开,结果把自己和公安的脚都砸了。 重庆江北法院:本来是我审判李庄,现在好像中国人民在审判我。 中国青年报:无知者无畏。 西政派学者:敢说大话。 北京派学者:敢说真话。 众网友:不知今夕是何年。 五毛当:抓紧时间好挣钱。

发表于2010-1-3 13:09:12

我看过最好的辩护词,学习了!! 上边很多地方使用了“被告”,被告应当是民事诉讼里的用词。在刑诉里使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妥当些。

发表于2010-1-3 13:04:15

那些大骂陈有西的律师除了人身攻击外,除了文革式扣帽子攻击外,几乎没有理性。不值一驳。 有本事把李庄的辩护律师再抓起来。

发表于2010-1-3 13:02:41

评5分
看李庄案各方的表现: 转自http://hi.baidu.com/%B8%E7%B8%E7_%D5%C5%B9%FA%C8%D9/blog/item/61bb1f09112231da63d986c7.html 李庄:风采依旧。 龚刚模:笼中的鸟儿渴望生命和自由。 康达律师事务所:低调是最牛逼的炫耀。 陈有西、高子程:代表律师的律师代表。 重庆侦查机关:路上有石头,搬的时候砸了脚。 重庆公诉机关:本想把砸了公安脚的石头搬开,结果把自己和公安的脚都砸了。 重庆江北法院:本来是我审判李庄,现在好像中国人民在审判我。 中国青年报:无知者无畏。 西政派学者:敢说大话。 北京派学者:敢说真话。 众网友:不知今夕是何年。 五毛当:抓紧时间好挣钱。

发表于2010-1-3 12:56:21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sb老头好好去补课吧

发表于2010-1-3 12:54:07

"李庄包里的办案材料和出庭函,会见室照片,律师收费发票、专家意见书等等,同想证明李庄伪证的案情毫无关系。也被拼凑成本案证据。"这老啥逼对证据竟然一窍不通!

发表于2010-1-3 12:52:33

草你们吗的,一切法律都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们16万律师服务的,否则要法律干毛

发表于2010-1-3 12:49:28

伪造证据是行为,是过程,这sb老头竟然说李装没有提交出证据,就没有伪造证据,老sb

发表于2010-1-3 12:44:53

评5分
精彩!

发表于2010-1-3 12:40:10

陈律师辩护词中的被告人只写被告,这在刑事诉讼中称呼是错误的。

发表于2010-1-3 12:37:41

靠律师代表公民基本权利,你们做到了吗?唬傻子去吧,我还是相信共产党

发表于2010-1-3 12:36:26

我也是一名北京的律师,我已经远离刑事辩护太久的时间了,只是因为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恶劣的执法环境。律师里真的有败类,无可讳言。但是,律师里仍然有太多的为民请愿者,不顾风险的维护法律正义者,不信,看看佘祥林,杜培武等怨判死刑案件律师的表现。 关于此案,我根本不予期待,基于权力的强大,李庄律师不会得救。但是,我们所有的人都感谢陈有西律师的努力。中国法治的进步,离不开全社会的努力,包括当权者。而所有参与李庄案的法律人,注定被写入中国法制史的,而在其反面做背书的人,玩弄法律与鼓掌的人,诸如西南政法的假法律人,必将历史的走向反面。 关于西南政法,我们准备资助合作的项目,全部停止了。我不敢想象这里出国赵长青、贺卫方、张明楷等法学名家。可以说,自此,西南政法与法治无缘,建议改成:西南警察专政大学。

发表于2010-1-3 12:36:07

据<<大河报>>报道;1972年被诬陷关押了好几年的老将军张爱萍在被放出来时,有人提醒他是否应该表示个态度.张爱萍的回答是;"强盗把你抓进去再放出来,你还会去感谢强盗吗?"快人快语,不愧为堂堂上将!!!

发表于2010-1-3 12:35:00

律师所引导的法制社会让中国不再有光明

发表于2010-1-3 12:32:17

法制社会管不住律师地贪婪与黑手,悲哀,还是专政好

发表于2010-1-3 12:30:53

评5分
你们这些公安的枪手都死一边去,一点都不知道律师法吗?一群疯狗! 支持李庄!支持陈有西律师!

发表于2010-1-3 12:15:43

自由心证,从证据看,李庄确实有罪,危害社会 都属狡辩

发表于2010-1-3 12:12:03

都看过了,越描越黑 律师不应是特权阶层

发表于2010-1-3 12:05:56

从业近20年,本人自认为在中国律师界是较为正直、善良、敬业和勇敢的,无论是拯救四川大熊猫,修复长城、抗洪救灾的捐款,还是“5.12”汶川地震捐出 50万元资助贫困儿童,亦或是为社会提供上百起义务法律服务,本人无不是走在时代的前列,即使在代理龚案的辩护工作中,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我希望法庭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审慎处理。   综上,诉控我“伪造证据”的客观物质没有,“妨害作证”的对象不存在,本人被控的一系列行为全部发生在庭审之前,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不明、司法解释空白的情况下,不能不说起诉事实完全不清,相关证据根本不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着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律师队伍稳定的角度出发,望合议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基本形式逻辑为参考,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尽快宣告本人无罪。   最后,我愿以个人暂时的人身自由为代价,促使重庆“打黑”工作进一步规范,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向前迈进一步,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一步,足矣!       被告人:李庄    2009年12月19日

发表于2010-1-3 11:58:20

i服了you!

发表于2010-1-3 11:57:16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龚刚华安排的三位员工与我从未谋面,毫不相识。龚为何安排他们?何时?何地?授意内容等等,本人一无所知。我与这三名证人之间的证据链因为龚刚华这一环的缺失而断裂,如此重要的证人,我也特别期待与他在法庭上相见。   第四, 诉控指出:09年12月3日,我在五州大酒店内,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被刑讯逼供作伪证,此说完全是无中生有。   首先,龚已经办理了两名辩护律师手续,吴不可能成为第三名辩护人。   其次,自从龚在会见时详细描述了被刑讯以后,我的主要调查方向就是收集相关证据。这也是一名优秀律师应具有的基本素养。虽然这是刑辩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更为了履行律师职责,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本人甘冒任何风险。   据了解得知:吴在北京公安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警方供职,2005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自称与龚刚模专案的人很熟,为此我委托吴搜集相关证据,委托费用当时也根本未读。   09年12月6日晚,(不是指控的12月3日)吴到酒店找我,当着马晓军、龚云飞面对我们大家说:经了解,龚刚模确实在铁山坪基地被打过,给他看伤的两名医生我都认识,一个姓王。我当时请求安排会见,吴也答应试试看。晚些时候我送吴到楼下门口,语重心长地对吴讲:事关重大,尽力想办法找到那两位医生。吴解释:这些医生也是警察,我们原来是同行,人家不愿意和你见面,更不可能出庭为你作证。人家还要在重庆混啊!我对吴半开玩笑说:如果没办法,你就出庭帮我作证吧,把你打听到的消息如实在法庭上讲出来,这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嘛。吴大惊失色,予以拒绝。自始自终我们也未谈过如何贿买警察作证的事。如何贿买?贿买对象、价格、方式等。真不知有无这方面的证据,也无法想象这些证据是如何出笼的。   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以是否贿买不是主要的,关键是刑讯逼供是否属实?为龚疗伤是否属实?疗伤的那两名医生是否存在?是否在铁山坪关押过龚?这些都有待相关机构作出最终结论。这些也是有关机关应当关注的核心。为何核心无人关注?为何要急于逮捕律师呢?   第五, 诉控指出:本人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认为,正是本人认真履行了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而阻止了一起“人命关天”的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码是暂时阻止了。(因为本人已被限制自由)   本人的所有行为,纵使是犯罪行为,与龚案是否如期开庭没有必然关系,无论是否伪造了证据,是否妨害了他人作证,(包括不愿意作证的),均不影响法庭的如期开庭。假如我当庭提交了不真实的证据,充其量不予采信,更何况我准备收集的证据没有形成,准备动员出庭的证人尚未答应出庭,即法律上要求本罪的客观形式要件完全没有形成。   延期审理的真实情况如下:   2009年11月31日,由于重庆明传电报到北京反映了我的情况,律协以及事务所领导找我谈话,了解我所代理的重庆“涉黑”案情况。我据实进行了汇报。诸如:龚的黑老大地位不明显,其他犯罪事实中龚的作用不大,遭到刑讯逼供,身上有伤,很多口供雷同,甚至错别字都一样,准备召集专家论证等。领导指示: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12月1日上午,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也主动来电:希望尽快来渝庭前沟通。12月2日14时19时,我邀请了在京的部分我国刑法界著名专家、学者陈光中、陈兴良等,就龚刚模在该涉黑案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李明航被害案中的作用进行论证。经过认真仔细的审阅卷宗(我从法院复印的所有资料),广泛的讨论,最后,我国刑法学泰斗、世界级法学家陈光中教授与其他四位专家一道,郑重地作出了专家论证结论:1、龚刚模在涉黑组织中不具备黑老大地位;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负主要刑事责任。带着专家的论证意见,我连夜赴渝。   遵照北京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指示,以及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的要求,我于12月3日一早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与李副院长、陈远平庭长、其他领导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会晤。   我首先表达了对重庆“打黑”举双手赞成,然后我逐一汇报了我对该案中存在问题的看法和想法。例如:侦察、起诉两个阶段不让会见,审判阶段被监视会见,刑讯逼供,被告人有伤,口供雷同,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病句都一模一样等一系列问题,并与其他领导一起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声明如果就目前状况如期开庭,社会效果不会很好,甚至给重庆打黑带来负面影响。领导们认真听了我诚恳的汇报,同时,我也毫不保留地将我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及辩护方向等告知了各位领导。他们也各自仔细作了记录,并告知我会慎重考虑我的意见及时向上级汇报。12月7日是否还能如期开庭,叫我等候通知。当晚23时许,我再次致电陈远平庭长询问开庭日期。陈答复:领导们正在开会,尚没有消息,需继续等待。   12月4日上午,经无数次联系陈庭长,电话未通,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以备12月7日如期开庭,我不得不再次来到江北看守所会见龚。因仍被要求警方监视会见,我当即致电陈庭长(我换了一个重庆号码)提出质疑,陈说马上向领导汇报,协调此事。数分钟后,陈回电:你可以不受任何监视,不受任何干扰的会见了。但仍遭警方阻挠,我与监视我会见的警察发生了最激烈的争吵,并当场揭露了个别警员刑讯的违纪行为。(详见录像)   12月5日18时许,接到一中院书记员张红电告:12月7日庭审取消,开庭日期另行通知。在途经成都、河北办理其他案件时,接领导电话:因重庆案立即回京报到。11日下午我向所党委报到,如实汇报了此次重庆的会见及沟通情况等,按照上级机关指示,经我所管委会、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我撤出重庆龚案,取消代理,尽快与当事人办理相关解除手续。此间,突然接到陈远平庭长来电,声称:龚刚模在看守所情绪不稳,求见律师。我说:我14日下午2点,15日上午9点都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分别代理天津光达公司、河北柠檬公司两个案子,休庭后即刻赴渝。通话结束后,我当即向领导报告:重庆警方在诱捕我。如果我真是犯了罪,今天就算投案吧。几天中,我还接到近二十家海内外媒体记者电话预约、采访,我均予以了回避。   12月12日上午,我以电话、短信的方式正式通知陈庭长,取消龚案代理,解除手续15日休庭后赴渝提交。当日下午在与龚刚模妻子商谈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事宜时被抓。   以上是被捕前的详细经过,这些也是龚案不能在12月7日如期开庭的真正原因。这与我被控的什么“干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因果关系。因为我的所有“行为、结果”均未出现在法庭审理之中,而是之前。   特别值得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我的所谓“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并没有干扰审理。取消12月7日开庭的原因也根本不在于此。它是重庆当局经再三考虑的明智之举,历史可以检验今天所发生的一切,我坚信!      四、 关于我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1. 侦察、起诉两个阶段虽然告知本人有权聘请律师,本人也在笔录中强烈要求,但这两个阶段都遭拒绝。异地抓捕需经北京市公安机关,但江北分局在京对本人实施秘密抓捕。   2. 自12月12日下午至14日上午,对我数十小时不间断轮班审讯,属于以“饥”、“渴”、“不让睡眠”的变相刑讯。   3. 审讯□□读其他证人口供,逼我按照相同的说法供述,遭我拒绝,审讯人员威胁:是不是换一种审问你的方式(刑讯)或者直接注明你拒不签字。由此可见,龚刚模案中那些法律知识不如我的人的口供是如何形成的。据为樊奇杭辩护的朱明勇律师介绍,樊也被吊打10天之多。      五、 对我案件的思索   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的标志。相比较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我国的律师事业算是刚刚起步。《律师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律师方面的法律,于去年刚刚颁布实施。有关律师的执业权利、义务、职责等,二十多年来也都是在摸索和探索中。《律师法》中规定的 “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受追究。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等条款的出现,无不显示出党和国家对稚嫩的律师事业的关爱和期待。   当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应与公、检、法紧密配合,由于法定职责不同,其工作侧重点也肯定各异。但宗旨应当是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提出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和辩护。   可是,刑事辩护风险大,涉黑辩护风险更大,异地为黑老大辩护无异于刀尖上跳舞。这些都是律师界公认的规则,它也是我国刑辩律师日趋减少的首要原因,也难怪西方媒体评论:我国不会出现世界一流的刑辩律师。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悲哀。   刑辩律师本来就充当着“横挑鼻子、竖挑眼”的角色,这一角色也是为了把周永康同志、薄熙来书记多次强调的“要把每一个案子办成铁案”的要求落到实处。   即使个别刑辩律师看问题的角度有失公允,语言偏激一些,但其目的也是为了使每一个案子“经得住历史检验”。   由于现行法律对律师伪证的判例极少,相关司法解释几乎空白,司法尺度很难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从大局出发,不考虑社会影响,动辄抓律师、堵律师的嘴,这种做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律师个人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严重的是对律师事业的打击以及对法制建设的阻碍与践踏。   近二十年来,我也曾为十余名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其中不乏有多起被告人被处以极刑。当然,我也为众多被告人做了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绝大部分依法得到了从轻、减轻处理,有的甚至无罪释放。但这些出色的工作被侦办我的专案组声讨为“作孽”,执法人员的“职业歧视”心理如此严重,法律意识如此淡泊也是酿成我这个案件的

发表于2010-1-3 11:52:42

『法律论坛』 [法治时评]李庄律师自辩书(全文)(转载) 作者:liufyls 提交日期:2010-1-3 9:38:00 访问:440 回复:11 [转贴]李庄律师自辩书(全文)   文章提交者:腊肉成灰 猫眼看人      李庄自辩书      各位法官:   针对江北区检察院指控我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自辩如下:   一、 委托代理经过   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到北京找我,咨询龚案。龚刚华只是简单叙述了自己的弟弟涉嫌一支手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没有其他任何罪行,同案只有三人,与黑社会无关。同时声称弟妹也在京,明天过来详谈。   期间经过6至11月的近半年时间,杳无音讯。我也将此事淡忘。11月20号左右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重庆龚刚华来电,催促我尽快赴渝,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并说龚妻也在京,由她与我们所签订委托协议。   与龚妻会晤后,她也只是向我介绍了龚只有涉嫌一把枪和放高利贷的事情,同案共抓了三个人,公安报检察院要挂到其他黑社会组织中,但两次报检察院都没有批。龚没有其他罪行,只是因购买资产包得罪了人,初步达成委托意向后,我即赴渝。   自从在渝一中院领取起诉书和部分卷宗资料以及会见龚刚模本人以后,我感觉案情重大,认为龚刚模三哥和妻子程琪他们欺骗了我。事后我郑重向他们提出了抗议。鉴于委托手续已递交法院、开庭在即,龚妻身患绝症,哥哥向我下跪等因素,出于职业责任感和怜悯之心,我正式接受了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法律顾问、反诉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的委托。总计收费150万元。以上是接受委托全部过程。      二、 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对积极要求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扰、干扰等妨害行为,因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做出错误的判断,情节严重的行为。”(见陈光中教授《刑法总论》)。   结合本案。   第一,关于伪造证据罪:就我代理龚刚模案以来,迄今为止,从未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过任何形式的证据,因所有证据都在调查、收集、核实之中,均未形成最后的证据物质形态。根据排除法则,“伪造证据”之说显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也未最终形成)   第二,关于妨害作证罪:既然我被控为“妨害”主体,理所当然应当有被“妨害”的相对人,即被“妨害人”。   首先,龚案共计有检方提交的180名证人名单。暂且不说这180人中有姓名重复的,有只见证言不见姓名的,仅就这180人而言,我始终与他们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因而,无从谈起“妨害”。相反,我还正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这180人出庭的申请,欢迎他们出庭。   其次,作为辩方,我曾向法庭依法提交了辩方请求的龚刚华、龚云飞、林丽、程琪等证人出庭的申请。但至今未见法院依法予以书面或口头答复,是否准许这四人出庭存在两种结果。这四人是否愿意出庭也包含两种可能。在这四人的接触中,他们均表示不愿意、不敢。总之,事实上庭审没有进行,四人既未出具书证,亦未当庭作证,更无从谈起改变以前证言。   《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规定:在刑诉中,辩护人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伪造证据。结合第二款可以看出第一款指明的是结果犯,即犯罪行为引发了行为后果。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照本案,第一,被告人没有毁灭也从未帮助当事人毁灭已有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没有伪造形成任何证据的物质形态;第三,龚刚模是该案的被告人,不是证人;第四,被告人与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接触;第五,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证人至今拒绝出庭,尚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上的证人身份;第六,被告人既未威胁、诱导控方提供的180名证人改变证言,也未诱导辩方准备提供的四名准证人改变证言,因他们以前根本没有证言;第七,庭审至今未举行,也无从谈起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证人证言均未最后形成。   三、 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足。   第一, 关于诉控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实属颠倒黑白,违背基本逻辑。   事情的原委是:09年11月24日下午,法院将部分卷宗复印件交我以后,(不让看卷,没有证据目录)即刻赶往江北看守所。途中车上,我快速翻阅了起诉书和龚的口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龚长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无偿送夜总会40%的股份给樊奇杭,承认在黑组织中是老大地位。   带看上述最为关注的焦点,16时许,到了江北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必须得有办案单位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我据理力争,解释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并立即出具了《开庭通知书》、《起诉书》等相关会见手续,仍然遭拒。名曰:为了保护律师的安全。无奈,只有长时间等待江北分局干警到来。    临近下班时,江北分局干警到来,监视我一同会见,经反复交涉,抗议未果,期间发生语言冲突。   会见开始,当问到龚:你自己在口供中承认了黑老大地位时,龚痛苦地说:这些口供都是他们编好以后逼我签字的,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呀!经详细询问,龚娓娓道来:“他们抓我以后只是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但一天未住,当天就把我弄到了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悬空吊了我八天”。我惊诧地问道:八天,那不物理性撕裂了啊!龚回答:到晚间他们让我脚踩一个电脑桌放松一下。白天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我又问有伤吗?龚伸出左手让我看他手腕和手背上深深的吊痕,接着说道:打我的人叫张科和彭伟。我大小便失禁,叫彭伟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脱下内裤清洗再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擦完后,裸体继续吊我。那天,正好江北分局刑侦支队的何副支队长从门口路过,看到这一幕,还训斥了彭伟。“哎,太不像话了,赶快穿上衣服。”彭伟放我下来,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有两名医生先后为我疗伤,一男一女。我还问龚,你是哪天回到江北看守所的。他说前两天刚刚回来。我指出:起诉书20号刚刚打印,难道你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都在铁山坪民兵基地吗?龚不置可否。我又问:你以前向律师反映过吗?龚回答:以前从未见过律师。听了以后,我郑重告诫龚:你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欺骗律师。那样会害了你自己。(详见现场录像、录音)。龚再三保证:绝无虚假。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龚的口供中多次提到遭李明航、徐向阳等人的敲诈,并正式委托我代理反诉51万。整个会见过程干警始终在场,并未制止会见。   会见时,我还告诉龚: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肯定是有罪的。另外,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验伤,申请延期审理。龚担心的说: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我回答:如果那样,我就退庭。这时,站在一旁负责监视的干警插话:哼,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我又向这名干警解释: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了迫使我们大声说话,以便录音、监听,干警还将龚坐的凳子拖到了两米开外。   上述过程明显可以看出,律师抓住要害的提问,是龚检举刑讯逼供的导火索。它完全是龚本人的真实心理流露。任何一名律师也决不会无中生有的去“诱导”、“唆使”被告人去编造子虚乌有的被刑讯事实。同时我更坚信一个普通的被告人不会在承办干警的怒视之中,在亲自刑讯自己的干警的严密监视之下,语言流畅的叙述被刑讯经过。期间,我还指着身旁的一位监视会见的干警问龚:他打你了吗?龚颤颤惊惊回答: “他……没有打我。但他也在打我的现场……。”如此触目惊心的被刑讯细节,是律师能够编造的吗?!   面对如此形成的笔录,令人沉思,如何突破,是摆在我面前很大的难题。这一难题的出现,促使了我在后面有求于重庆的吴家友律师。   诉控指出,为了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得到法院采信,我又于09年11月底至12月初“编造”了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首先,诉控的具体时间、地点不明。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案规则》、《检察院办理刑案规则》等,都要求查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地点,如果本人真是犯罪,那么起诉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事先确定的谈话重点,我在会见时曾问龚:樊奇杭买车找你借款,你爱人是否知道?龚明确回答:我爱人一向反对我和这些人来往,叫我远离他们,更反对我借款给他们。我对爱人讲,咱们做生意的,惹不起这些人,最后还是借款给樊。   了解上述情况后,我找程琪进行了核实。她真真切切地告诉我这些都是真的。我肯请她出庭作证,遭她婉拒,自己乳癌切除,已是晚期,扩散到了肝,担心自己无法坚持到最后见老公一面。截至目前,始终也未能得到程琪能够出庭作证的肯定答复。我期待着与程琪当庭对质。   再次,我请求程琪出庭是为了核实龚刚模多次被他人敲诈的事实。这与指控我“编造”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得到法院采信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 诉控指出,我在09年11月24日在重庆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是保利公司实际控制者和出资人。”   首先,我11月24日从未在什么茶楼见过龚刚华,如何指使他安排何人作伪证更是无从谈起,不知控方证据何在。   其次,本人确实在一上岛咖啡厅见过龚刚华。期间,丝毫没有谈过找什么员工作证一事,只是要求他协助查找高利贷借据,并复印所有与龚刚模有关的公司工商档案。经查,工商档案清楚无误的标明,保利公司(不是指控的夜总会)90%的股份是属唐筱,上面根本也未体现龚刚模是实际投资人和控制者,至于他是否是实际控制者,应当由将来的法庭度量,与辩护策略和方向无关。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龚刚华安排的三位员工与我从未谋

发表于2010-1-3 11:50:43

我实在搞不懂中国的法律,我只知道过去的婊子现在称小姐。我欣赏陈大律师全文贴出一审辩护词的勇敢行为;如果重庆官方能把庭审实况不加剪辑的不出,那我也是非常期望的。希望大律师能支持并呼吁一下。

发表于2010-1-3 11:50:12

评-5分
5分,顶。江浙一家人,江浙出才子。

发表于2010-1-3 11:48:22

每一个清醒的人,都应该发言表达自己的支持 不要让这个国家被非法力量侵蚀,以至落入野心家手上,开历史的倒车 every vote counts

发表于2010-1-3 11:44:14

人品、文品确实一流!敬佩!从长远看,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功臣! “律师的权利不是律师的,而是代表着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警察的权利。”不知包括警察在内的有公权力的人能否有所领悟。 保护李庄的公正审判不仅为了一个李庄,更是为了保护法律的的公正。 数据:2009年两会报告中,全国涉案的官员有13000多人,其中司法机关2620人。 消息:西南政法学院毕业的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近期就进入审判程序。

发表于2010-1-3 11:44:09

陈大律师,中国人的良心

发表于2010-1-3 11:36:13

判断座标是什么?新发明? 法庭需要它的判断坐标,西老头真的懂法吗?

发表于2010-1-3 11:34:09

姓名:辩地流金 博客网址:lincb.fyfz.cn 时间:2010-1-3 11:00:00 看完之后,我有一个不祥预感:重庆公安会不会为了证明“重庆打黑案绝对没有刑讯逼供”,为了标榜这个“事实”,而铁心把李庄这个案子弄成“铁案”?也就是说,辩护律师指出龚刚模确实是被刑讯逼供过,而且其本人也向李庄律师说明了这个情况,所以,李庄让龚刚模“在法庭上你要大声的说出来”,李庄非但不构成“伪证”,相反是履行律师职责使然,故李庄是无罪的。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这样会不会导致重庆公检法联手,为了说明“打黑无刑讯逼供”而硬判李庄有罪?!后果不堪设想!!

发表于2010-1-3 11:33:29

姓名:辩地流金 博客网址:lincb.fyfz.cn 时间:2010-1-3 10:51:00 我认真看了这篇辩护词,我的感受是:强烈要求李庄的辩护律师,把本案的所有证据(包括控方、辩方)、所有材料都“完整”的上网,让全国法律界的人士来分析分析,看到底是谁在“伪证”!?

发表于2010-1-3 11:33:13

都看过了,越描越黑

发表于2010-1-3 11:26:51

喜讯:李庄律师自辩书(全文) 快来围观啊.看是不是真的. 还缺一个较为完整的庭审实录,攻防细节.http://tieba.baidu.com/f?kz=690854701

发表于2010-1-3 11:21:42

评5分
特适尔评论: 重庆打黑逐步演变成黑打!

发表于2010-1-3 11:20:19

特适尔评论: 公诉人贺贝贝与幺宁是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五分院的!不是江北区检察院的!起诉无效!!!李庄无罪!李庄揭穿了重庆警方的刑讯逼供,因此有功!!!那些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此不能采信,所以,犯罪嫌疑人可能也无罪或者罪轻!!!搞刑讯逼供的警察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2010-1-3 11:20:09

你们律师不是讲法律吗!既然公诉人污蔑李庄嫖娼,你们告啊,起诉啊!你们有胆吗?你们心虚吧

发表于2010-1-3 11:19:39

评5分
辩护有理有据,可谓典范!控辩方水平明显不对称,不平衡,公诉人差得太远 所谓的“十佳”生拼硬凑了一些完全无用的东西算作证据。确实一点也没法让人信服。这种公诉人很让人担心。希望法官能够把好最后的关口。

发表于2010-1-3 11:18:43

吊8天8夜,开玩笑开大了吧,吊3小时那老头绝对变死人,1小时就不是那手了,综合判断,没有刑讯逼供,谁不信,可以做试验

发表于2010-1-3 11:08:30

李庄案的闹剧到了现在,恐怕很多人该下课了,其中包括幺姓女公诉人,以及她背后那一帮子视法律为粪土,玩弄权势,陷害守法公民的害人虫。 重庆警方、检方,应当向全国人民道歉!!!

发表于2010-1-3 11:02:08

李庄自辩书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95209.shtml 以别人的血肉之躯去建立自己的面子工程,提高自己的政绩,这样的人与政客有何区别! 强烈要求北京律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维护李庄律师权益,上书人大要求对李庄案子重新审判!!!

发表于2010-1-3 10:57:00

法律沦为捞钱的工具,政权沦为法律的奴仆 原来已经于无声中变质

发表于2010-1-3 10:53:55

对李庄受迫感到震撼!震撼!震撼!震撼!震撼!震撼!震撼!震撼!对陈律的辩护感到酣畅淋漓

发表于2010-1-3 10:44:09

西南政法大学可以把这份辩护词当教科书。

发表于2010-1-3 10:38:11

法律沦为捞钱的工具,政权沦为法律的奴仆

发表于2010-1-3 10:36:25

原来法律是捞钱的工具啊,原来如此

发表于2010-1-3 10:34:26

看了所谓的辩护词,看到的是狡辩与抵赖 其所谓的法制原来并不支持正义与良知 期待蝙蝠侠 十步杀一人 千里不留行,法制社会是另一种乌托邦

发表于2010-1-3 10:34:01

可怜的5毛党滚出去,要有起码的良心。 坚持到底。佩服陈律师的勇气。

发表于2010-1-3 10:15:10

开来律师事务所,昂道律师事务所,总部在北京,大连的生意很红火啊.某人有监狱情结.父子两代坐牢.某人当初是以何名义入狱的,有判决书吗?后来有撤销的判决书吗?

发表于2010-1-3 10:12:40

评5分
精彩的辩护!如果是在平常,如果只是就事论事,这个案子未必会引起普通人的关注,毕竟,所涉及的层面与物事距离普通人的生活很遥远。似乎正是由于一些有违常识的操作,才吸引了人们的目光,触动人们心底那根久未敏感的神经了。

发表于2010-1-3 10:10:51

评5分
陈律师的辩护观点和北京专家教授的观点基本一致,有法有据令人信服;而重庆专家的观点没有说服力,令人遗憾。

发表于2010-1-3 10:02:20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和"法律条文".不管李庄是不是客观上真的犯罪了,控方得拿出合法有效真实的证据来.要经过当庭质证.经得起庭审检验.换句话,控方的责任是要排除辩方和被告人的所以合理怀疑.排队不了,证据无效.特别是证言不给辩方当面查看.呵呵.谁知你是不是断章取义呢.程序上已经输了.现在的法医鉴定倒是支持不排除龚某有刑讯逼供的可能.看守所警察李某关于审讯时间的证言,被控方提供的审讯笔录自己证伪了.还有某民兵基地,两个警察的名字,那可不是凭空捏造的吧.吴家友计划找的警察证人在是谁?在哪?是谁先提及的?吴家友是龚案律师吗?还有,李庄向一人宣读笔录是串供,那中青报向全国人泄露侦查阶段的笔录谁来担责?

发表于2010-1-3 9:43:59

评5分
很好很强大

发表于2010-1-3 9:25:44

自昨晚在搜索法制和辩护两个词时,突然搜到了这个辩护词,显示时间时刚发表5分钟,我一气动了此文,让我震惊,闹得我一夜没有睡好,光做噩梦。如果这执法是全国的行为,我想全国就会乱了,不是文革的状态,而是出现内战。因现在的中国已经进入到法制时代,是不可能回到非法制的时代,社会的稳定已经到全社会的逐步法制建设和发展。比如,前几天公司有一幢行政诉讼案,办公室汇报,我们胜诉了,我看了法院的裁定书,而后立即签署意见:此案是法院的公正执法的结果,因单位代理人所提的理由都不合体,是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的。所以,我想,真没有想到我们的法院已发展到如此规范执法的地步,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到法制的时代了。正因如此,在休息期间搜索法制和辩护两个词,了解一下全国法制的状态。可没有想到看到重庆这样的法制环境。试想,如果重庆真的全市都是这样,那不就成独立王国了吗?如果在那里生活是多么的恐怖。所以,我夜里没有睡好,老是想这不是真的,也不可能是真的,因这是一个国家,可能是局部,或者说是重庆的江北。

发表于2010-1-3 9:10:29

评5分
很好

发表于2010-1-3 8:56:17

评5分
李庄无罪,重庆太黑,撤消西南政法大学.

发表于2010-1-3 8:49:54

文革的启动机制、官场气候、群众基础、舆论打手都还存在。

发表于2010-1-3 8:38:11

你们是真正的法律的捍卫者,谢谢!我还想借你这说一句:"起来!不愿做奴隶的法律!"

发表于2010-1-3 8:36:08

黑社会可以用强大的法律来严惩,打一个少一个,有药可治。而执法者违法只是内部清理,没有法律后果,所以“前清后违”、“边清边违”是个恶瘤,无药可治,急需研制良药。

发表于2010-1-3 8:35:53

李庄的申请回避,被重庆方面说成闹剧.于法无据.看来庭审的细节还是要进一步公开.申请之事,据比较公正的报纸介绍是七次之多,重庆系说是五次.极力丑化李庄.建议律师帮助李庄及家人及时到某网某报取证.固定证据.让梁效们尝尝法治的厉害.现在不是大字报的时代.不过,我可以作证,李庄确实"嫖娼"了.因为他的眼睛是一双犯罪的眼睛,可以通过"眨眼睛暗示"黑老大,自然可以"以目光强奸"女人.可以称为"目奸".再看他的大嘴,一张一合的,也很邪恶,即使不说话,也是企图伪证.还有他的大脑袋,也很邪恶,天天想着翻供,可以定为翻供罪.总之,他必须有罪.让他做不成律师.还有啊,辩护人也有罪喽.按照重庆话,应该加上"哟".坐姿不正,大约是不是疑似"雄起"了,可以定为"辩护人坐姿不佳疑似雄起罪".证人证言吗,我可以找一百零八份.先把证人抓起来再找证据,自然构成证据连,当庭宣读就行了.想看,没门.

发表于2010-1-3 8:29:16

评5分
牛X

发表于2010-1-3 8:14:35

感动中国!!!!!!!!!

发表于2010-1-3 7:13:46

哈哈!吕律师,记得我们上一次在一起喝酒,你出这个故事是在重庆的!怎么现成东北了!而且你还说哪个女的长得像“十佳”啊!咱们东北人可都是活雷锋啊!你再这样说小心被“黑打”了哦

发表于2010-1-3 7:08:08

飞机晚点,从南京飞抵哈尔滨机场已是午夜一点半了; 开车四十分钟到城里,再到五星级的酒店万达索菲特。办理入住手续时,有人往我包里塞入一张名片卡,称需要按摩可以拨打上面的电话。我一看门卡上未写房间号即问前台服务员,服务生告诉我是1723房间。 房间是套间,安顿好住下已近三点了。因为有几个文件要做出来,约三点半的时候打电话请服务生送火柴来抽烟。一会有人敲门,问:先生刚刚是你电话吗?我以为是送火柴的服务生到了,于是开门。不想门外站着个高个、功条、白晰、气质堪称优雅的美女,问:先生是需要按摩吗?我说不需要按摩呀。她说我们可以提供全套服务的。我说我不需要全套服务呀。她说你让我进门给您介绍介绍好不好。我说不必了。她说那我用你的电话打个给楼下的。我说那不合适。她说你是觉得价格不公道么。我说谢谢,我没有这个需要。——也许面对漂亮的女人,我还是忍不住讲些斯文了。——关上门,开始做自己的事情。 约二十分钟,外面又有人轻轻敲门。我开始以为听错了,再听,还是轻轻敲门。我问:谁呀?答:警察,例行检查。望出去,外头站了两个公安制服的男子,还有三四个便服的男子。想想,还是开了门。 六个自称警察的人进来,其中一位出示警官证。我拿过来看看,再还给他。他让我出示身份证,我一语不发把身份证给了他。他用手机核实了一下然后还给我。其他几个人,客气而好奇地四下里寻找。 ——傻瓜都看得出,先前的所谓小姐,与这几个所谓公安的之间的某种必然联系,否则也就不会如此直奔我的房间单查我一个人了。——晓得公安黑,晓得东北乱,只是没想到到了这样的程度。 次日中午省里领导宴请,谈及此事。他们怪我昨天对公安太客气了,要得理不饶人,跟他们好好理论理论:你例行公事,是检查我这一间,还是每间都检查呀?还注不注意依法行政呀。开玩笑说我是怎么当律师的呀。 我说是省得给领导添麻烦,反正也没其他事,不就算了吧。其实,领导见惯了讲理听话的公安,哪晓得逼急了公安可是啥都做得出来的。万一闹将起来,他们就叫个女的过来,就说抓到嫖娼,你说我这穿衣服不多的,能够说得清楚么?这些领导会相信我没找小姐么?即使他们会帮我摆平,但他们内心也是这样确信我是找了小姐他们出面才摆平的。一旦摆不平或不能及时摆平,我的一世英名,也就完了。 再一回想那个所谓按摩女,皮肤不错,气质很好,说话庄重大方,很干练,而且年纪应该超过三十,似乎不象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按摩女。——但,无论是职业按摩女也罢,是警察或是别的什么人假扮的职业按摩女也罢,警察与“按摩女”之间都似乎形成了一种食物链这也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这才是真正可能陷公众于危险境地的不安定因素。

发表于2010-1-3 7:04:34

惊闻所谓全国十佳公诉人(女性)在法庭上控诉李庄嫖娼,录旧文一则。重读此文,更觉重庆方面的荒谬。李庄果真如此,哪还用得着上法庭审判,直接送去劳教也就罢了。握有公权力之人,总习惯性地拿草民做了愚民了。

发表于2010-1-3 7:00:12

郑琳,么宁。李庄案中的两个女人!一个说李庄发了短信: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另一个说:李庄在酒店嫖娼!前者己被证明是谎言!后者己被证实是诽谤!这两个人学历都不低、职位也不错,除了俩人长得丑以外(这不是她们的错!天生的!),应该说还算过得去。但她们为什么都敢在众目暌暌之下,睁着眼睛说瞎话呢?为什么没人研究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两个女人都敢做违反职业操守的事呢?我想原因有两个!一是:这两个女人都太想出名了!女人想出名,什么事不敢做?二是:溅!!借用网友一句名言:长得丑,不是你的错!长得丑还要装“半夜鸡叫”,哪就是无耻。无耻不说:还要骂陈有西在庭上坐姿不端!

发表于2010-1-3 6:41:43

重庆三个女“十佳”:胡燕瑜,十佳女律师,乌小青的情妇! 陈光明。十佳女干警,文强的情妇! 么宁。十佳公诉人!看见李庄在四星酒店客房内嫖娼嫖宿

发表于2010-1-3 6:16:01

评5分
黑暗中的一线天光

发表于2010-1-3 6:15:53

评-5分
强文,拜读。受益不浅。 不知重庆的律师有何感想?

发表于2010-1-3 4:20:53

评5分
精彩! 5毛都去死吧! 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们丢人现眼了!

发表于2010-1-3 3:55:52

评5分
有西、子程律师的人品、文品堪称一流。要是在文章中另列一专题一一列出重庆公、检、法违法行为会更好!咱老百姓不懂法理,但我们心中有杆秤!

发表于2010-1-3 3:42:11

评5分

发表于2010-1-3 3:17:13

法理上的解释是应该隐瞒,但刑诉法没有涉及此点,只说如果遇到重大危险应报告。这就留下漏洞。 刑法306条款的3个罪状,实际上是一个半,一个是306三条罪状的最后一条,半个是这个漏洞。最后一个罪状的行为是威胁或引诱,这是明显的主观表述,没有客观的行为。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更多的事实不是威胁引诱,而是警方认为你威胁了 引诱了。在某种程度上,刑法306更多的是一种论心定罪,春秋大义,论心定罪,首先看的是你的心。 在刑事辩护中,控方为证明自己的控诉提出证据,辩方则为反击而收集证据。在证据收集方面,一攻一防,控方和辩方本来处于对等地位。刑法306最匪夷所思的是,把对辩方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裁量权转移到它的对立面控方一边。 本来,作为辩护和控诉,攻防双方都收集证据,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控方忽然变脸,说我是检察院的,你违规了,违法收集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涉嫌犯罪....,马上把你抓起来。这时候它不再是控方,而是在行使国家检察权了。李庄案实际情形大致差不多也是这样。 所以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或看控方眼色行事,或拿人钱财,不为人办事。这样的控辩攻防双方,会有什么有效的刑事辩护?当事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李庄案如果被坐实,将加大控方变脸戏法上演的频次,刑事律师将人人自危。中国律师界或许再无当事人的刑辩律师,只有控方律师和在控方领导下收当事人钱财的刑辩律师。 5 关于法庭质证 犯罪的事实由证据支撑,一旦证据坐实,犯罪也就定性,所以对犯罪本身而言,就是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 如果没有逻辑严密的证据制度,再完善的刑罚体系也是虚设,再无辜的人也会锒铛入狱。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事关重大。 我国刑诉法对证据的规定是要求 “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询属实”,即经过质证程序确认后方可采信。李庄案控方的核心证据是李庄通过眼神暗示犯罪嫌疑人作伪证,并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嫌疑。这一核心证据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李庄的定罪。 根据刑诉法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接受双方的讯问,这意味着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的规定也重复了这一点: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刑诉法司法解释141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4种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在关系到李庄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上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质证,控方的理由是“证人不愿意作证”;与此对应的是,控方的八位证人全部在羁押之下,包括李庄本人的助手,在被传唤作证时被羁押,警方羁押的理由是“其他案件”。 控方的这些做法简直令人难以置信,他们没有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权利,他们的理由完全违背刑诉法相关法律规定,而他们却还自以为是振振有词,无异于低能儿。而控方背后还有50为法律专家在 “参谋”,其实是涉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更是荒唐透顶。 即使证人证言有效,也只是言辞证据,不能从根本上证明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李庄案,被告人李庄被逮捕的“犯罪事实”是“用眼神暗示”他的当事人翻供,由此有了司法界的新名词,“眼神犯”,和此前在中国大陆流行的“躲猫猫”、“俯卧撑”、“被自杀”一样,实在荒谬不可言说。在庭审现场,辩方一辩、二辩、三辩均以黑胶布缠眼角,表示出对这种莫须有罪名的极大鄙夷和愤慨,但除此之外,他们又能奈何? 李庄案不仅以“眼神犯罪”被逮捕和起诉,沿此逻辑发展下去,必将以证人证言的“据说眼神犯”而被定罪量刑。这样,重庆打黑的始作蛹者就高举“正义之剑”,以还只停留在书本和课堂的法律,严惩了“据说眼神犯罪”的“黑律师”李庄,再一次显示了无产阶级铁拳的巨大威力。 6 关于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 刑诉法与律师法在律师、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冲突不言而喻。相比较而言,律师法更能体现现代刑法的精神,即保护公民和限制公器。有些人说律师法是新法,新法优于旧法,这种说法是对的,只是忽略了一个前提 前提是这两个法都是同一个部门 同一个层级的法。 当律师法与刑诉法比较时,律师法显然是一个部门法,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调控了公检法监司5大部门和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诉讼关系,在法律效力上,显然刑诉法是高一个层级的法律。 但是为什么律师法修改时会同刑诉抵触呢?难道修改时不知道同刑诉抵触? 百思不得其解,专门向一位砖家请教。砖家的回答是:当时刑诉法的修改意见已经在法工委讨论,估计3-5年内刑诉法会修改,因此律师法就有了超前的规定,以适应未来的刑诉法。他很自豪地说:律师法至少超前10年。 那么,在这超前的10年中,律师法该如何起作用呢?我没有问这么低能的问题,也不敢问。因为那显得我太老土鸟。记住:重要的不是刑诉法与律师法抵触,重要的是我们有了一部超前10年的法律。 7 结论 重庆打黑,大胆创新,以超越国家基本法律为荣誉,以假想犯罪为前提,论心定罪,刑事法庭视质证为儿戏,法庭现场控审互帮荒唐透顶。一起简单的伪证案庭审长达16小时仍无法审结,充分暴露自抓自审自导自演之漏洞百出的滑稽大戏,控方被逼无奈扯嫖娼,社会舆论称黑律师被抓打黑英明。 法律潜在的底蕴是打黑不需任何司法机关乃至刑法,因为我们拥有一部超前10年的律师法。 这就是我心中的重庆打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2 16:48:01编辑过]

发表于2010-1-3 3:10:10

转帖 [原创]重庆李庄案的法律及相关问题 文章提交者:坏的蛋蛋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重庆李庄案的法律及相关问题 稍作修改 编辑无庸担心 没啥违规的 蛋蛋俺老实人 重庆打黑,黑帮头目龚钢模在羁押时“为立功”检举辩护律师,律师李庄随即被逮捕,律师助理在被警方传唤后被羁押,李庄本人以涉嫌刑法306“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起诉。此案引起高度关注,有赞薄书记英明果断,有叹黑打黑者,莫一而是。两派剑拔弩张,鲜有持中立者。 姑且不论是非,单说法律问题。此案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控方对法律的无知和藐视,公权力之违法乃至犯罪常态化倾向,实在令人深思。 1关于联合打黑 重庆打黑,为确保“快、狠、准”,公检法联合办案,并“大胆创新”,聘请了50人的社会法律专家团,参与侦查过程。在案件未审结之前,审判人员及大量的非控方人员已接触到案件的基本事实。 对此,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将国家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进行了严格的分工,并禁止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行使以上权力,而重庆打黑所谓的“联合办案”,不仅三家合一联合办理,还大量外请专家,严重背离了刑事诉讼法“公检法按照既定程序分工”和“国家检察权、侦查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 此外,按照《国家保密法》第8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案件有关的基本事实属于国家机密。重庆警方在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不仅邀请大量社会人员参与,还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大量提供给媒体,已涉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 所谓联合打黑,从一开始就有严重违法乃至犯罪的嫌疑。在一个没有现代法治传统的社会,三家“联合”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历史上曾经有某位伟人使用过类似的做法。 但是,我们又该如何理解重庆警方坦然地大规模的泄露国家机密?最荒唐的是,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任何人发现国家机密被泄露,都应立即向国家保密部门检举、揭发或者控告。而现在,全国上下都在议论重庆打黑的“国家机密”,却没有任何一个人去检举揭发。真是荒唐透顶。 重庆打黑如果存在合理性,它的合理性只能在法律之外而不是在法律之内。究竟出于什么高贵的目的,高贵到可以牺牲一个国家的刑事基本法律为代价?目前尚不清楚重庆高层的逻辑,通常的理解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的需要,才有了这场玩弄法律如儿戏的政治秀。 2 关于犯罪前提 李庄被起诉是因为触犯了刑法306条款,涉嫌“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碍作证”。 那么,什么是证据?刑诉法的规定是: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就是证据。同时规定了7种证据。 李庄案中被“毁灭、销毁的证据”要证明什么案件?证明他的当事人、“黑帮头目”龚刚模的案件。 因此,李庄案符合306的构成的逻辑前提,不是李庄本人的行为与动机符合306条款,而是对306条款所称“证据”所指向的犯罪事实的证明。一言以蔽之,即李庄案的前提是龚刚模案二审审结,其犯罪事实被坐实时,才存在306所称“证据”。 在龚刚模案未经法律审结的情况下,其犯罪事实尚未被确认,何来“犯罪”?何来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但是重庆警方显然不具备这样的逻辑,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犯罪嫌疑人理所当然的有罪,而律师的伪造行为自然有罪。 这种逻辑上的思维错误,证据学上为 “幻想逻辑”,是循环论证的一种。潜在的逻辑是假定“人犯”是有罪的。具体到一个案件,循环论证的存在在于: 控方认为嫌疑人有罪,但有罪的证据被另一个人藏匿起来,因此藏匿者有罪 支持藏匿者有罪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有罪,支持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是被藏匿 这样就构成了前提和结果的相互引用,无法从第三方得到证实,陷入了无限循环的论证。 可悲的是,重庆警方似乎从来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最可悲的是,李庄本人连同他的辩护律师们显然也没有这样的逻辑。或者,他们认为同这样的控方讲逻辑,无异于对牛弹琴?按李庄案辩方二辩陈有西的说法,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所以才“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 3 关于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四大基本制度之一,既为基本制度,必涉及基本公义与权责。 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在28-30条,刑事诉讼司法 解释第23-3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六部委规则里均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18个司法解释中,还专门针对性的出台有关于审判回避的规定,其他的多是关于死刑复核,再审开庭等方面的,将回避制度与这些并列入司法解释,足见对其重视。 如果回避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必出现老子审儿子,原告审被告,严重损害当事人权利,结果不审自明。如回避制度不能有效实施,那当事人在审判开始就已经丧失了基本权利,并必然地承担莫须有的罪名。 关于李庄案的回避。 在案件在未经检察机关审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审判人员不得接触案件有关的任何基本事实,已接触过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判——所以刑诉法规定移送起诉的不是全部案卷,而是“主要证据目录”,这意味着审判人员在开庭后质证才能看到证据——而在重庆打黑中,审判人员不仅在侦查阶段就看到了证据,而且还“联合”办理了证据。 因此,李庄作为当事人,要求整体回避是完全有理由的。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整体回避的要求,改为逐一申请回避。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申请,必须由院长决定,本案合议庭当庭驳回,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三个依据: 其一:法官以为是民事审判。在民事审判中,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其二:法官误认为李庄说他们接受了检察院的请客送礼,但没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回避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请客送礼等行为,没有提交证据,法庭可以当庭驳回。 其三:这个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莫须有理由。除此之外,别无任何理由。 重庆李庄案,联合办案,三家合一,回避制度形同虚设,自抓自审自判,这在现代法治社会,真是一个最绝妙的讽刺。三百年前,启蒙运动的先驱们就说到:如果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国家根本不需要刑法,甚至司法机关都是多余的,他们的存在只能迟滞打击犯罪的效率。 三百年后的今天,他们的话终于在重庆得到了部分的验证。如果重庆高层真的够狠,就应该取消重庆的公检法,改由革委会或者军管会行事其职能。 4 关于犯罪论和刑法306 犯罪的客观基础是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本身没有任何危险性,那就不认为是犯罪。 最通常的理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故意放火”的行为,被认为是放火罪。假设一个人在别人的房子旁点了一堆火,显然不被认为是放火罪,但它的放火行为和刑法“放火罪”的客观行为是吻合的,为什么没有构成放火罪?因为它的前提是放火行为没有实在地危及公共财产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在李庄案中,对被告人李庄关于刑法306条款的指控,控方和辩方都没有就“危害社会的后果”展开辩论,仅就刑法条文相关内容的理解展开辩论。他们也许都没有意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犯罪,他们应该重新回到课堂去好好学习犯罪论;而不该坐到法庭上,生搬硬套刑法306的法律条文,进行空洞地泛泛地理解和乏味的陈述。这真是一场低质量的法庭辩论。就李庄案而言,如果犯罪前提,即李庄的当事人龚刚摸的犯罪行为没有被坐实时,根本无法考量社会危害性。在这种前提下,媒体还频频对被告人李庄以“黑律师”、“律师界的耻辱”等强烈倾向性的词语称呼,如果不是对法律的无知,就是别有用心的诽谤。 李庄被控诉的刑法306,罪状有三条,即:在刑事诉讼中, 1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能否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呢? 看看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体系。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完成后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时控方并不向法院移送全部证据材料,只移送主要证据目录和照片。 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和抄写程序性材料,但不能查阅侦查材料。 什么是程序性材料?如逮捕的批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等,但证据是看不到的,而且禁止看。全部证据材料只有到开庭以后才能看到,而且由控方控制,辩护人根本不可能毁灭、伪造/帮助。 如果辩护人或律师在辩护准备的过程中发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该怎么处理? 律师存在的直接目的就是为辩护人辩护,程序的意义是对抗控方的指控。如果律师转而指控犯罪嫌疑人,就违背了存在的初衷。所以,对此种情形,

发表于2010-1-3 3:07:07

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唆使”是作伪证的一个具体步骤, 与有没有“辩护人教唆罪”无关。

发表于2010-1-3 3:00:15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伪造证据是挑战“违法现象”吗? 辩护应是为正义而辨!

发表于2010-1-3 2:59:31

[原创]李庄案于《刑法》之解读 文章提交者:李大苗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李庄案于《刑法》之解读 并不直接知晓李庄案的诉讼文件,对该案的了解,全部来自报道,并且,本文仅仅将报道所引用当事人的说词为依据,也就是引号内的文字为依据。 “辩护人则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都没接触过。截至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李庄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大洋网-广州日报《李庄称存有会见龚刚模录像 检方8证人均未出庭》】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接着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那么什么是“证人”呢?至少《刑法》中没有明确定义,然《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该法条所言,“作伪证”事关两类人,其一是“证人”,另一是“证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一个诉讼案的“证词”而言,全人类只分为两类人,即“证人”和不是证人的“他人”。 当然,“他人”可以成为“证人”。然检索了《刑诉法》,内中也没有定义“证人”,同样也没说明如何才能成为“证人”的程序或规定。即使该法第四十八条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及“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依然没有对此做出明述。这是中国制法的粗鄙,迟迟没有“法典”之害,也是放纵公权力恣意的漏洞。 即使这样,该在《刑法》和《刑诉法》的法意下,龚刚模案作证的人,当然也就有两种人,“证人”和不是证人的“他人”。回到广州日报的报道引语,倘若“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都没接触过”为真,那么,李庄所接触的都是非“证人”的“他人”这至少是可能的,且完全可以做到的。注意,这里“180名证人”当是重庆当局所列,李庄和他的辩护律师都是依据该列出规避开了“证人”,也就是说,在龚刚模案中,李庄接触的都是“他人”。 不排除“他人”在龚刚模案中就是或者将是“证人”。但,因触罪的适用法律不同,重庆当局当明示除列出的“180名证人”之外,那些人还是“证人”。否则,若是重庆当局疏忽,则是失职或渎职,若是故意,则涉嫌欺诈与陷害。在这 “180名证人”由重庆当局给出的条件下,简而言之,回避与“证人”接触的李庄等,若真是接触或询问了“证人”,都是重庆当局造成的后果。 那么,在“过失”或“故意”的责任都是重庆当局的情形下,若引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李庄立罪,重庆当局的作为就是“钓鱼”,当属涉嫌故意犯罪;否则,李庄的行为相关与“他人”与“证人”无关,仅触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这样,查看李庄的行为是否处罪,充分要件就是是否动用了暴力,威胁和贿买。迄今见到的说词,哪怕是重庆方面渲染的宣传,李庄没有动用暴力,也没有威胁“他人”,唯一关乎于此的就是与“他人” 吴家友“收买警察”。重复一下,该警察若没列入“180名证人”之内,其法律身份也是“他人”,或者,至少在重庆当局没明列为“证人”之前,该警察就是 “他人”。 成罪的要件,就要看对“收买”了。李庄的解释是,警察出面“作证”自己所任职的强力机关违法,会担当巨大的风险,非常可能被除名,乃至处于更严重的状态,应当对该警察所可能面临的损害或侵害做出补偿,甚至要担负其终生的生计。即使我们不了解其中详情,对帮助自己而遭受巨大损害的 “他人”做出补偿,这样的做法,分明与“收买”不同。比起其他诉项,我以为,这是公诉和辩护两方可有一争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中另有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显然与李庄无关,迄今对李庄的指控,都是对“当事人”龚刚模的“唆使”,是事由的主持或主导身份,而“帮助”的指义是“辅”,“从”或“协”,是“事由”附和。虽然“唆使”的行为比“帮助”来得要重,但,法未明列不为罪,故不可据此对李庄设罪。 综上,若“补偿”不同于“收买”,再若李庄确实唆使“补偿”,也就是同时申明了该警察可能遭受的侵害或损害,那么,李庄的代理行为,毫无犯罪甚至毫无过错可责,当然这是就《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三百零七条而言。

发表于2010-1-3 2:35:24

这个不知道有没有帮助 http://club2.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192097

发表于2010-1-3 2:26:40

这个辩护词应该送给涛哥或宝哥看看,如果他们抽出一点时间看看,哪怕就是瞟一眼,大家都欣慰了,真的,只有他们才是救世主,这是16W人呼声!必须整治滥用权力的人才会有真正的公平! 没文化的人太可怕了!

发表于2010-1-3 2:26:33

精彩至极!学习了,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理由判李庄有罪。

发表于2010-1-3 2:26:28

精彩至极!学习了,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理由判李庄有罪。

发表于2010-1-3 2:19:48

拜读了,获益非浅,有胜读十年书之感。全文收藏,慢慢细品。

发表于2010-1-3 2:12:55

评5分
"律师的权利不是律师的,而是代表着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警察的权利。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有西--这是一次辩护,更是一次正义的强音!

发表于2010-1-3 2:12:54

陈律师,我一直认为争取律师的权利就是争取自己的权利。 你们的努力不会被人忘记。

发表于2010-1-3 2:08:48

评5分
精彩

发表于2010-1-3 1:59:59

评5分
太精彩了,支持!

发表于2010-1-3 1:58:19

陈律师:您好! 作为同行,感谢您为全国律师做了一件极具历史意义的事。 没想到,那帮人真的急了,开始开始对您也口诛笔伐了。 请您保重,相信历史会给李庄律师一个公道的,但显然目前 给不了,依法治国,路还长着。

发表于2010-1-3 1:44:05

复制一段:据报道,李庄在被揭露涉及性交易后,随后的话里自觉地将“高尚”二字去掉了,可见公诉人所言并非空穴来风。 本来不是什么正经话题,但是很多别有用心之人却借此攻击么宁,并进一步抹黑对李庄的检控。但本人相信,事实就是事实,任何试图掩盖事实的做法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将色鬼说成圣人,则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听听上面有一些杂音,真的开始怀疑“重庆”,质疑所谓的“打黑”了。这种话也来这里说?————打黑的都是些什么人啊?

发表于2010-1-3 1:40:05

滥用公权的后果非常严重。

发表于2010-1-3 1:38:37

明天太阳升起之后,这篇辩护词将会在全国人民心中激起回荡!

发表于2010-1-3 1:34:30

我相信,历史会给出公正的评价,但更愿意看到李庄被无罪释放,因为这标志的中国法治发展和斗争中法治的一次胜利和进步;但即使判李庄有罪,我也相信中国的法治终将实现,若干年后见分晓;不论怎样,李庄和他的两位辩律师已经是为中国的法治做出了巨大贡献,在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下,使人们看到了希望,我作为一个法律人一直就没有丧失过信仰,感谢两位律师的辩护,纵然我不能实现信仰,也要让信仰通过我来实现,陈先生,希望有一天我们能见面,晚辈有你这样的同行而振奋。

发表于2010-1-3 1:29:04

田文昌已丧胆,李庄已被抓,有西律师,只有你一个人在战斗。身上没有枪眼的将军,我从不认为他们是将军。不是刑辩律师,永远不能称为大律师。有西大律师,挺住!

发表于2010-1-3 1:23:47

《中国青年报》早在2009年12月17日报道中公布了李庄案的证人、同案犯吴家友等的供述和证言,是不是泄露了国家机密啊,李庄把同案犯供述念给龚钢模听是犯罪,《中国青年报》把案犯供述念给全国人民听,这个罪岂不是更更更更大!!!!!!!!!我真为《中青报》记者担忧啊?天一变,犯罪的就不知是谁了,呵呵

发表于2010-1-3 1:22:39

墨写的报道无法掩盖正义的呼声,陈律师的精彩正义辩护词却恰如其分地掩盖了抹杀正义的公诉书。律师界有你而精彩,中国的法治我看到了希望。

发表于2010-1-3 1:22:33

上文连接: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01/123266.html

发表于2010-1-3 1:20:50

昨日,李庄案休庭后,一位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的网友,在自己博客上贴出一篇博文,全文长达六千余字,从相当专业的法律角度对本案庭审辩护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并“就教于高陈二位大律师”。从其专业分析的角度看,这位网名叫“关刀山”的博友,应该是法律界人士,精通刑法、刑诉法。他在文中称:“这个案子不管结果如何,它都将成为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网友6000字博文称 李庄案辩护存八大误区 博主自称全程旁听了该案庭审,他从刑法、刑诉法等方面展开详细阐释 辩护人认为,要被告法庭上指控刑讯逼供,不可能构成帮助伪证罪。同时,辩护人认为,据龚刚模《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 事实上,一方面,庭审质证表明,龚刚模是没有被刑讯逼供的;另一方面,辩护人对以上《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也存在常识性的误读。主要表现在,据龚刚模《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来源于陈有西律师博客),该鉴定的龚自诉是“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据一些材料显示,龚是经常被戴取手铐所留下的“擦伤”,并非刑讯逼供所致。辩护人据此认为,这就是刑讯逼供的证据。应当说,这是没有读懂鉴定表述的表现。本报记者杨野实习生 和冰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李庄在2009年11月24日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并在2009年11月26日会见中,告诉龚刚模,其被指控的一些罪行,“其他嫌疑人在交代材料中并未提到你”,在2009年12月4日会见时说:“我想让你老婆出庭给你作个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你要配合她说。”李庄的辩护人认为,“李庄有剑走偏峰的味道,很冒险,但没有违法”,“李庄的做法是尽他辩护律师的本分”。 通过整个庭审以及相关证据间的多视角相互印证,本人认为,李庄的以上行为,并不在“优秀律师”的“本分”之内,而是“有意”把多个已经存在的证据材料与即将“补充”的新证据材料进行“拼凑”(变造),而形成新的证据。这个新的证据,在本质上就是“伪造证据”。 李庄的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和庭审中认为,律师有权在审判阶段向被告宣读其他被告的笔录。本人并不否认以上律师权利,但该权利需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行使。对此,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如,2008年6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法第31条又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没有依照事实和法律履行律师职责的,依据本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控方的证人,李庄从来没接触过,所以也不存在他妨碍控方证人作证的问题,况且控方证人已经作证完毕。侦查阶段已经结束了,也不存在控方还有证人没找到继续找,或者还有证人等待做笔录。所以,客观上就不存在他妨碍控方证人作证的可能性。李庄确确实实不构成犯罪。 这是显而易见的误解。从本案庭审来看,李庄为了让龚刚模“免死”,试图在“黑老大”和故意杀人罪上下功夫。而这时,龚刚模涉嫌“黑老大”和故意杀人罪证据已经形成。由此,李庄就请重庆警察出身的律师吴家友,叫他去收买警察,让警察来证明龚刚模遭到刑讯逼供。这一点有多个证人可相互印证。这已表明,在侦查阶段已经结束后,同样可能存在辩护人妨害作证问题。 辩护人认为,李庄并未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据,也没有取得一份证据,所以不存在做伪证的问题。同时,李庄行为不符合刑法306条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因为《刑法》306条规制的行为对象其实有三种,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一种是引诱证人作伪证。 事实上,所谓辩护人毁灭证据,是指辩护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玷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和行为表现,而由辩护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应直接以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论。 需特别指出的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又为直接故意。对于直接故意犯罪,是按故意的内容及其相应的行为来定罪,也就是,只要行为人“有意”实施了在本案事实或法律之外的行为,就已构成相应程度的犯罪。对于本案,不仅是直接故意犯罪,而且是行为犯。也就是,只要是辩护人有意伪造证据、或有意策划、指使当事人如何毁灭、伪造证据,并通过某种方式授给当事人,就已经构成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既遂。 对于行为犯,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外,都可构成犯罪,至于该证据是否伪造成功或是否已提交法庭等,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误区三 认为律师都会做的事就不能涉嫌犯罪 误区四 认为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纸质材料等,就不可能伪造证据 误区五 认为侦查阶段已经结束,就不可能存在辩护人妨害作证问题 在以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无据申请被依法驳回后,李庄的第二辩护人陈有西律师提出,他还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当审判长告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提起回避申请时,该辩护人很是激动地坚持,他就是李庄的法定代理人,因为他是李庄家属聘请的辩护人,当然是李的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反问审判长,辩护人不是法定代理人又是什么。 然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都应该知道,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只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这里的“法定代理人”,据第82条第3项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陈律师在这个常识性问题上出问题,作为同行,实在为他感到有点遗憾。 把法庭驳回无据申请,理解为没有保障其合法权利 误区一 在本次法庭开庭后,在审判长告知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并询问被告人李庄是否申请回避时,李庄即当庭申请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结果被审判长当庭依法驳回。于是,李庄又称自己还有五个书面申请要当庭递交审判长,即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刚模、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北京或重庆之外的法院审理。 在审判长要求他当庭宣读并陈述理由被当庭驳回后,李庄又当庭申请审判长回避,后李庄又当庭申请公诉人回避。在以上各个申请回避中,李庄均很是激动地强调,如果法庭不受理他的申请,他会认为他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基于以上申请及其理由,如果本人在旁听时没有误听的话,则认为李庄及其辩护人在本辩护中,犯了两个基本错误:其一,李庄及其辩护人的以上所有申请,要么是建立在偷换概念的基础上,要么是没有法定的理由。其二,认为法庭驳回其以上申请就是法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不保护。事实上,不仅是李庄及其辩护人的以上各项申请及其被依法驳回,都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回避申请等诉讼权利的表现,而且从整个庭审来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我认为都已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否则,一个简单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庭审,就不会历时16个小时。 误区二 认为辩护人就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认为,控方的证据已经提交法院了,侦查已经结束了,所以不存在李庄毁灭或者帮助毁灭证据的可能。因为,“证据交到法院了,他怎么去毁灭。”事实上,这也是对“毁灭证据”的误解。若是“有意”把多个已经存在的证据材料与即将“补充”的新证据材料进行“拼凑”(变造),而使原有的某个证据在证明意义上“消逝”,则这个行为在本质上就是“毁灭证据”。 误区六 认为控方的证据已经提交到法院,辩护人就不可能毁灭证据 在整个庭审中,辩护人反复认为,基于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由此认为,“证人”是司法机关请来的客人,不能对其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收集。不可否认,证人证言不能采用暴力手段来收集,但这并非说,对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就不能作证,其证言就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样,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当然也可以作证。据此,刑事诉讼法第42条也规定,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就不能作证 误区七 认为肢体上有“擦伤”就是刑讯逼供的证据 误区八

发表于2010-1-3 1:18:09

评5分
认真学习,强烈支持!感谢高陈两位辩护律师坚持正义的优秀品质!

发表于2010-1-3 1:17:19

评5分
真好!总算让我看到了一点公民权利的希望. 应该早点公开,五毛党已经谣言满天2天了。

发表于2010-1-3 1:14:09

钦佩,学习,继续关注中~~! 就小律师的亲身经历所知:法官很少看律师的辩护词! 悲!

发表于2010-1-3 1:12:58

评5分
看了很震撼。我看到的不是精彩,我看到的是悲凉。我感觉到唱红打黑的不正常,但没有想到恶劣到如此地步。 顺带拿一条旧闻共赏:(年均打掉40个黑恶团伙的警方黑,而十个月打掉14个包括黎强等所谓的黑社会团伙的警方很伟大,成果很突出?无语。) “重庆直辖以来…四届历任市领导、市政府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坚持不懈组织开展打黑除恶”,刘书记说。 据他介绍,2001年开始至2008年,重庆共打倒黑社会及恶势力帮派300余个。 而据昨天同时出席发布会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余敏介绍,重庆2009年开展打黑行动以来,检察院批准逮捕涉黑、涉恶人员327人。21名官员直接接受涉黑人员(媒体报道今年14个涉黑帮派被扫除)贿赂、5人被起诉。 http://news.qq.com/a/20091030/000005.htm《薄熙来:薄熙来:重庆群体性事件有幕后黑手推波助澜》

发表于2010-1-3 1:12:03

怎么又那么多的五毛啊!滚出去!

发表于2010-1-3 1:11:54

写完,2010年,李庄无罪释放,回头看见辩护词,依然有新的发现。 建议发布对每个证据的具体质证意见,形成质证目录。 希望从每个证据以及证据链的角度,击溃所有的有罪指控。

发表于2010-1-3 1:10:14

写完,2010年,李庄无罪释放,回头看见辩护词,依然有新的发现。 建议发布对每个证据的具体质证意见,形成质证目录。 希望从每个证据以及证据链的角度,击溃所有的有罪指控。

发表于2010-1-3 1:07:23

有罪,乱解也没用, 李装无罪说明法制无能, 306是橡皮泥?随你怎么捏

发表于2010-1-3 0:56:15

评5分
精彩,严谨,不亚于在中国的法律界投下了一颗原子弹,又有一批司法界的混混要倒霉了。

发表于2010-1-3 0:52:58

原帖由啥西 / 发表于2010-1-2 23:34:14带劳力士手表,表链紧了,时间长都有印痕,那也叫刑讯逼供?
那这个印痕也可以数个月不消退?有人敢戴这样的手表吗?

发表于2010-1-3 0:48:24

呵呵!我这个土生土长的重庆人,自认为几十年来对重庆社会还比较了解。真的没有听说过姓龚的黑老大!

发表于2010-1-3 0:45:16

重庆怎么能用这样的卑劣手段来迫害一名律师呢? 重庆打黑都是用这种手段打的吗? 那重庆是多么一个野蛮、恐怖之地啊,那里还需要法治吗?建议直接派军队过去算了,还需要什么法院审判,打黑直接报数,单数枪毙,双数无期。

发表于2010-1-3 0:42:19

这辩护词只要读一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一般的人都能看懂。我认为这是一份普法教育,太值得好好读!我这个法律知识不全的人,也能依法评论这个辩护词。昨晚我也看了重庆的法学专家发表的八大误区,当时的感觉与法上说的不一致,并是一种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口气,太不应该。对于刑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任何一级司法机关都无权,各级司法机关都是法律的执行者,执行者只能依法执行,如出现理解不到位的需上报人大常委会解释。可昨天看了华龙网上的一些报道,感到不顺。今天看了这份辩护词,理解了其中的问题。看来这已经不是李庄案的问题,而是涉及,人权、国家法治秩序等问题,希望通过此案好好理顺,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

发表于2010-1-3 0:41:15

真的很精彩,学习了。

发表于2010-1-3 0:37:59

太精彩了。这篇辩护词将来会成为所有法律系学生必学的经典教材

发表于2010-1-3 0:29:50

原帖由路过 / 发表于2010-1-3 0:21:37评5分无比崇敬两位律师,你们揭露了真相!重庆,你们该醒醒了!现在回过头来看中青报的报道,中青报真的很无耻!-----据说,该媒体已经澄清,那是重庆方面的‘通稿’。如此说成立,谁更无耻?

发表于2010-1-3 0:29:26

评1分
如果不出所料,辩护词想必是陈有西律师亲自操刀的杰作。不过如此啊,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水平确实有中国特色,与英美不同啊。评1分的理由:一是“废话”大多;二是把矛头指向法庭,说“我在全国开庭的刑事法庭上,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荒唐的现象。本案中,我们的法庭显然无法解释这种证据质证中的缺憾,使得本次审判成为有众多缺陷的审判。如果在证据认定上不能客观公允,那么势必导致一个缺陷的判决。”其意是指法庭是不公正的。 张某人

发表于2010-1-3 0:26:01

好样的,陈律司.真正的重庆人民感谢你!

发表于2010-1-3 0:23:39

原帖由千瓦 / 发表于2010-1-3 0:16:46大律师要好好补补课,别太丢人了,不知道证据是什么意思吧-----------呵呵,你不妨在这里给陈律师上上‘什么是证据或证据是什么意思’的课,也让大家长长水平,以免继续‘丢人’?

发表于2010-1-3 0:21:37

评5分
无比崇敬两位律师,你们揭露了真相! 重庆,你们该醒醒了! 现在回过头来看中青报的报道,中青报真的很无耻!

发表于2010-1-3 0:17:00

原帖由看热闹的 / 发表于2010-1-2 23:45:32胆敢与打黑运动作对,应该立即羁押,并以污蔑罪投入监狱。
-----今天你是看热闹的,明天可能你就成了被看热闹的!

发表于2010-1-3 0:16:46

大律师要好好补补课,别太丢人了,不知道证据是什么意思吧

发表于2010-1-3 0:12:26

话说得太绝对了,这样不好,不真实,影响可信度,

发表于2010-1-3 0:07:11

评-5分
强烈支持!———— "律师的权利不是律师的,而是代表着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警察的权利。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发表于2010-1-3 0:00:18

原帖由看热闹的 / 发表于2010-1-2 23:45:32胆敢与打黑运动作对,应该立即羁押,并以污蔑罪投入监狱。--------呵呵,还别说,真有这个可能?倘若果真如此,在下这个从业二十余年且已别离刑事辩护近十年的同行,将挺身而出宁愿飞蛾扑火了。

发表于2010-1-2 23:59:47

评5分
一方是轰轰烈烈、先声夺人的阳谋,一方确是羞羞答答、遮遮掩掩的精巧逻辑。

发表于2010-1-2 23:58:48

我是局外人,但看到这辩护词,感到国家和人民希望了,说白了一句话:人权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无论里装判不判刑,我们的律师能有如此法制国家的水平,值得国人敬佩!

发表于2010-1-2 23:58:04

(星期六 2010年1月2日文汇报)/(本质是“窝里护”)/ 万润龙/ “南浔强奸案”总算有了一个结果,改判是意料中的事。 与荒唐的“躲猫猫”事件一样,这起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舆论监督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请教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对于这样一起事实清楚的案件,湖州市两级法院先后两次的判决如此大相径庭,发人深省。南浔区法院敢于不认定两被告人为轮奸,并发明“临时性即意犯罪”这一十分业余的法律用语,必有其缘由。 笔者以为,“南浔强奸案”的错判,与“躲猫猫”事件一样,根子都在“窝里护”。云南晋宁县村民李荞明在县看守所被人蒙上眼睛殴打致死,县公安局最初的解释是“在押人员玩‘躲猫猫’游戏不慎头部撞墙致死”,8天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代表检方表态:该事件系在押人员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没发现警方在此案中有失职、渎职情况。“躲猫猫”事件引起各界关注且形成公愤后,真相才由云南省检察院公开,六位相关责任者也才受到相应处分。“南浔强奸案”之所以错判,也与南浔法院对本地公安部门“护短”不无关系,乃至刻意编造出了“临时性即意犯罪”的荒唐法律用语。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司联手制造冤假错案的事件时有发生,本应独立办案互相制约的部门时常被叫到一起统一口径商定方案,滥权枉法也因此屡犯不绝。 “窝里护”事件的屡屡发生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制止、杜绝“窝里护”离不开媒体的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的健全。只有在法律层面真正保障司法独立,滥权枉法的“窝里护”才能连根拔除。

发表于2010-1-2 23:56:26

辩护词写太好了!

发表于2010-1-2 23:56:26

发表于2010-1-2 23:55:06

但须看明白,辩护词里关于谁是龚钢模案件的证人,李庄没有威胁、利诱到龚钢模案件中的任何一个证人,李庄亦没有确定谁是龚钢模案件中的辩方证人、没有形成任何证据,更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文字,以及控方证言中关于连龚钢模都说是他自己先说被吊了……李庄的妨害证人作证罪和伪证罪就不能成立!

发表于2010-1-2 23:52:01

敬佩!

发表于2010-1-2 23:49:45

评3分
能依法行使辩护权.

发表于2010-1-2 23:45:32

胆敢与打黑运动作对,应该立即羁押,并以污蔑罪投入监狱。

发表于2010-1-2 23:43:29

感谢,致敬

发表于2010-1-2 23:41:11

法院将最终判决无罪,放心!

发表于2010-1-2 23:41:05

用了大约1个半小时的时间,认真阅读了这份辩护词,除了发现有几处错别字之外,逻辑还是比较严密。其中对证据的剖析、对306条的见解,体现了一个优秀刑辩律师的功底。发现控方证据的要害缺陷和相互矛盾,继而瓦解控方证据、敲断其证据链、以其矛攻其盾、用控方证据来证明被告无罪,系刑辩之精髓技巧,本辩护词运用得当。呵呵,本律师虽已别离刑事辩护,但却与陈律师息息相通,不论李庄是否被重庆判掉,只要这份辩护词被传播出去,定会引起法律业内人士的共鸣。

发表于2010-1-2 23:40:04

精彩的辩词,完美的人品!管用吗?

发表于2010-1-2 23:34:14

带劳力士手表,表链紧了,时间长都有印痕,那也叫刑讯逼供?

发表于2010-1-2 23:31:26

四川人杰地灵的天府之国,为这里的人们祈福。衷心祝愿你们平安。

发表于2010-1-2 23:20:48

陈大律师对证据的理解只有大二的水平

发表于2010-1-2 23:20:12

评5分
如果依次判决李庄有罪,那真是窦娥冤了,明天北京预报暴风雪,看来重庆方会下判决了。。 感谢高陈两位律师不畏高压坚持正义的优秀品质,为你们喝彩!

发表于2010-1-2 23:06:21

评5分
陈大律师,辛苦了!我会把你的辩护词认真学习,好好珍藏.为了中国律师能依法行使辩护权,全国律师支持你,有正义感的中国人民也会支持你.

发表于2010-1-2 22:53:43

评5分
辛苦!辛苦!

发表于2010-1-2 22:33:28

评5分
佩服!敬佩!

发表于2010-1-2 22:32:39

别的证人出出不出庭先不说,从常理来说,起码龚刚模应当哭着、喊着强烈要求出庭,不把李庄证成伪证罪,他就不能算立功,也就不能减刑,那与他检举的目的不就完全落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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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共欣赏,感受心自知】人民日报驳美国报告:对中国司法改革观察片面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28日03:18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2年1月22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发表了《全球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其从所谓的维权人士、司法改革、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观察”了中国2011年的人权状况。该组织虽定名为“观察”,却缺少实证观察者应有的客观、公正精神,以致在报告中对中国人权状况严重歪曲,成了别有用心的《报告》。其中,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尤为片面、失实。   《报告》称,“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严重的歪曲和攻击。众所周知,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它由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组成。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才有可能由后者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检察机关的公诉必须经过法院公开、公正的审判,在听取辩方意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裁判结论的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与不批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形,实属正常不过。而且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赋予了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判刑权,这些同样在有效地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服从或回应。据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33863件次,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1203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同样,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撤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比例,正在逐年升高,这些都在有效地监督、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权力。另外,依据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法院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有权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些都能证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而是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完整司法体制为基础,以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量刑权为中心,合法、有序地运作与实施。   同时,中国在刑事诉讼中“过度依赖被告供述”的情况正在显著减少;辩护律师的作用和权利在逐步增加;刑讯逼供得到根本治理。2010年6月发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及“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1年8月底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就是刑事司法在人权保障上的重大进步。但《报告》却无中生有,攻击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所谓“秘密拘留条款”。这一所谓的“秘密拘留条款”在2011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草案中已根本不复存在。而《报告》却对这一不复存在的“问题”大肆渲染,这是否是有意地传播虚假信息、混淆视听?   而事实上,即使是2011年8月底发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拘留后通知的条款,也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步了很多。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而修正案(草案)新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显然,草案的这一修改,正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侦查人员拘留后的通知义务,保障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   让人费解的是,名为“观察”的《报告》却以偏概全,对2011年8月底发布后即赢得国内外法学专家及社会团体称赞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巨大进步只字不提,还有意地造成对修正案(草案)的重大误解。修正案(草案)的主要进步至少有: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及其程序;细化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含义;规范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以降低羁押率;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对技术侦查进行了授权与规制;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制度;强化了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确立和细化了侦查辩护制度;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明确了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暂缓起诉制度;规范了精神病收治程序;强化了对执行的检察监督,等等。这些才是中国2011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进步和主要方面。这一充满了改革精神、贯彻了人权保障宗旨的草案,相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60多条,修改了90多条。而《报告》对这些重大进展不予“观察”,却仅仅抓住草案中已不存在的问题百般“纠缠”,这已使其沦为不负责任的“恶炒”。   同样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报告》对中国2011年司法改革上的多方努力也熟视无睹。已有中国学者做了统计:“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确定60项改革任务,2009年完成17项,2010年基本完成30项,至2011年底60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其中,2011年法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改革量刑程序;完善、落实新国家赔偿法;改革调解体制;改革审判管理;改革执行体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等。检察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强化检察监督;改革检察管理;改革检察官选拔机制等。这些范围广泛、力度空前的司法改革,是《报告》想抹煞而无法抹煞的。
【依法治国的曙光?】(李庄博客:2012-01-27 21:51:32) 依法治国,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失去了这个保障,社会将动荡不安。法治不存,国家将陷于混乱之中。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国家的法治。即使在蒙冤之后身陷牢狱,我仍然坚信,社会的稳定系于依法治国。 出狱后的近半年,法律界接二连三发生了几件引世人注目的事件,虽不算什么轩然大波,但也导致了各界人士议论纷纷、各种媒体累牍连篇。这些事件,无论是在法治建设上,还是在生活实践中,都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和一定的社会意义。 第一件 本人出狱后,2011年8月,全国人大对刑诉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鼓励全民献言献计,参与刑诉法修改。其中对辩护人身份、刑讯逼供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刑诉领域存在的严重积弊进行了矫治。 第二件 2011年12月12日,被抓两周年这天,我启动了在世人看来异常艰难、甚至异想天开的申诉。紧接着,传来了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的消息。这次审议严格划定了追究律师伪证罪要异地审理,以及先审本案再审衍生案的两条底线。获悉此讯,我百感交集! 第三件 进入2012年,最高检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新近颁布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将邀请(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的四公开,同时,赋予了申诉人对上述有厉害关系的受邀人有申请回避权。 新《申诉规定》,给这个冬天送来了一股暖风,也使陷入申诉困境中的我,看到了曙光和希望。它不仅缓缓融化了刑事诉讼中某些司法腐败的坚冰,也渐渐吹散了中国法律人心头的寒冷,这,或许还是冲破部分地方执法黑暗的黎明。有人说,这是作秀,还有人劝我,不要当真。我在想,一个公民,不相信法律,还能相信什么!还能指望什么! 两年来,“李庄案”给社会带来不少的困惑或者震荡,其影响之大,可以说无人不晓,其影响之远,又可说波及海内外。至今,很多民众、亦或高层领导,不一定完全了解“李庄事件”(第一季)的事实真相,我希望在申诉过程中,与重庆司法界一道,坦然地面对这一案件,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共同反思,总结教训。须知,这是一次全民普法的大好时机。 在此,我郑重表态:如果有那么一天,“李庄事件”进入了申诉四公开程序,本人将完全放弃对所有受邀人员(包括反对派)的“回避申请权”。并真诚邀请重庆公检法的大三长、中三长、小三长,以及主管领导和参与李庄案侦查、起诉、审理、决策的所有人员,携手走进四公开程序。我愿只身一人与你们在大堂之上,共同接受全社会监督之下的据理力争,哪怕再次进去。甚至有去无回,我也心甘情愿。须知,这是一个当今中国的法治舞台。 最后,我希望重庆在继唱红打黑风暴之后,能借近来掀起的民主法治运动,随着上述依法治国的劲风,聚集智慧、正义,将其化作汹涌澎湃的法治春潮,荡涤一切冤假错案造成的污泥浊水,向世人展现一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法治重庆。 依法治国,是万民福祉所在。企盼,我的第二故乡——重庆,能依法治渝,企盼,正义的阳光,能照耀在华夏民族的每片土地上!——李庄
腾彪律师:吴英的生命与你我有关 2012-1-27 13:25| 发布者: EricSpring| 查看: 30| 评论: 0|原作者: EricSpring|来自: 睿智网 摘要: 2003年夏天,我们在孙志刚案后呼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之后,开始营救身陷囹圄的农民企业家孙大午的时候,22岁的吴英在东阳市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展露出不凡的经营才华和交际能力。其实在15岁的时候,她就与别 ... 2003年夏天,我们在孙志刚案后呼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之后,开始营救身陷囹圄的农民企业家孙大午的时候,22岁的吴英在东阳市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展露出不凡的经营才华和交际能力。其实在15岁的时候,她就与别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生意逐渐做大。2005年又经营KTV、理发休闲店等,2006年注册两家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之后大手笔组建本色控股集团: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 多行业的同时运作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但年轻没背景的吴英和更年轻的本色集团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只能借助于朋友熟人。材料显示,除了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来自工商银行东阳支行外,她的几乎所有资金都来自民间信贷。2006年12月,因债务纠纷,她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绑架,并被强迫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被抢走,被强迫交出数张银行卡密码。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一直没有立案,她却在两天后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 民营企业急需贷款银行不管,绑架抢夺属于刑事案件公安却不管,本属民事领域的民间金融活动,因为有利可图,政府的积极性来了。吴英报案似乎是她命运的转折点。报案后不久,2007年春节之前,资金链趋紧的吴英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开庭时,给吴英做无罪辩护的律师认为,“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但一心要置吴英于死地的法院完全不理会这些意见。法院认定,从2005年至2007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吴英的罪名从被拘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成了可怕的“集资诈骗”。2009年10月,吴英一审被判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二 吴英作为民间企业家,向朋友借款从事实业经营,既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这只能算是民事纠纷。与公权力何干?受害者没有站出来(借贷金额7.7亿,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公检法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杀人?如吴英集资是为“占有”,何必搞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众多的实业?在刑法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吴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哪?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吴英与11位债权人均为朋友或固定合作伙伴,因此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够不上,判定“集资诈骗罪”乃是欲加之罪、司马昭之心了。 吴英非但不存在“集资诈骗罪”,历史地看,她还是众多推动金融体制变革、打破金融垄断的行动者之一,尽管她未必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吴英案的历史背景是,中国从导致国民奴役和经济崩溃的计划经济中挣扎出来,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中国经济“腾飞”了、“大国崛起”了。但问题是,这个市场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是畸形的。一来政治体制没有跟上经济体制变革,缺少基本的政治自由和起码的司法独立,官商勾结,腐败蔓延,政治体制成为社会发展的瓶颈。二来关键的经济领域,石油、电信、电力、金融、石化、铁路等仍然被垄断(实际上被高干家族控制),行政扭曲价格,公权豪取利润,顽固对抗市场。“入世”这么多年,美、日、欧盟等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原因应该在此。 金融垄断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学家茅于轼说,“你把金融业垄断起来了,老百姓的钱就没地方去,一方面钱很多,一方面借钱还借不到,这就说明我们的金融业有很大的问题。金融业干什么?就是把钱能够用到好地方去,现在老百姓有很多钱,而中小企业又很缺钱,就是你金融业有毛病。”吴英在法庭上说,她购置固定资产,目的就是想从银行借款,但却极难从银行系统融资。中小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借贷。另一方面,存款利率低,有钱人不愿把钱存银行,一定设法寻求更高的回报。民间借贷门槛低、有信用、效率高,因此是市场的必然。 民营企业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都是中小企业,而且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 D P的60%,近些年GDP增量的80%以上是民企创造的。但民营企业却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只能靠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数据表明,银行的短期贷款中,民营企业只占不到20%.据全国工商联一项调查,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全国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有近62.3%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在温州,只有10%的企业能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需依赖民间借贷途径融资。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60%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完全合法化势在必行。2011年11月,央行负责人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另有学者透露,两三年前就已经搞了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草案,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一直拒绝提交这个草案,无法进入讨论程序。 解决问题之本,应在开放市场,建立自由金融制度。反市场、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垄断体制必须废除,断无靠重刑乃至死刑来维系垄断特权之道理。若干年后回头看,当中国自由金融体制得以建立,吴英们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符合市场规律的、为国民经济做贡献的,——而今天这样的行为竟获死罪,这是何等的悲哀?吴英能亲眼看到那一天吗?以投机倒把罪为例,中国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到2008年才被废除。此前,有太多同胞被定为投机倒把而入狱甚至被处死,而他们从事的交易行为今天看来是完全正常的。韩庆生等4名国企工程师转到乡镇企业,设计了两套生产污水净化器,却因“技术投机倒把罪”被判入狱。我听过一个案例,有个人把一些猪从一个省赶到另一个省去卖,竟被以投机倒把罪判无期徒刑。温州从事民间金融的郑乐芬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1991年被执行死刑,她是中国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回头看,这些同胞难道不是市场经济的推动者吗?不正是他们的生存需要、才能和勇气,逼出了市场化改革吗?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改革需要付出代价,但我们就不能长一点记性,避免这类悲剧吗?小岗村的18个立下生死状的村民如果被枪毙,后果将会如何?我们就不能稍微仁慈一些,在完全可以避免的情况下,非要流血不可?为了那不久的将来定会实现的自由金融体系,非要人头落地、扼杀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 三 中国古代长期以来刑民不分也体现在吴英案上。萧瀚评论到:“说穿了,就是伪公权可以肆意作恶,蹂躏民间私法关系,夫妻俩吵架吵到官府那儿,可能会被痛打一顿关牢里。现在也一样,吴英借人钱,生意没做好搞砸了,借钱的人只想要回钱,但官府说你只许管我借钱,借不借给你看我高兴,不许管那么多人借,你瞎借钱,我就要宰了你。”先是与民争利,继之残民以逞。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窃钩者被诛,窃国者诛人。司法只是个表象而已,抢劫杀人工具而已。 什么是法治精神?几个世纪以来,法理学的一个核心争论就是“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这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的。在一个政治经济体制迅速变迁的社会里,这个命题就更加复杂。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时刻伴随着恶法和对恶法的违反。改革就是对僵化法律制度的突破,这种突破基本上都是事实上的突破导致立法上的变更,而不是相反。农村改革、国企改制、证券制度、户籍制、宗教信仰、教育制度、新闻出版、信访制度、诉讼制度、城管制度、劳教制度、社团制度,哪一个领域没有经历过突破的尝试?哪一个领域没有过公民的血与泪的抗争和受难?哪一个领域彻底完成了改革?哪一个领域不需要继续改革或者说彻底变革? 法治是人类的事业,因此也必须是符合人性的。但是在一个法律和人性被肆意践踏的年代结束之后,法律体系不完善、法治水平落后,社会上存在着太多僵化教条的理念,落后的、反人性的法律政策。很多情况下,法律“陷人于不仁不义”的境地。比如“亲属作证豁免权”制度建立之前,一个了解了母亲犯罪情况的孩子,就必须在亲情伦理和法律义务之间做出痛苦的选择。毫无疑问,法治、善治、普世价值、一切常识,都要谴责反人伦的法律,而不是自然的人性。 中国公民苦于“非法化生存”久矣。孙大午案的时候,人们就热议“民营企业的非法化生存”;公盟被查抄的时候,大家又讨论“NGO的非法化生存”;崔ying杰案、夏俊峰案,人们反思城管的非法化生存;当下的吴英案,民间信贷的非法化生存又进入人们的视野。目前的公权力制度的不完善还造成了“官员的非法化生存”,谁都不干净,所以只能听话不能站错队,否则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生活作风问题,说你有你就有,真没有也可以有。有关系就没关系,没关系可就有关系了,为商为官,都是如此。 本来就不应该被禁止的、自然的、自由的,生生地制造了一个非法化生存的法律环境,谁之过?本来健康的制度可以避免某些人性之恶,但一个激发人性之恶的制度迟迟得不到修正废除,谁之过?吴英就算有罪,也是社会变革大背景下不健全的融资制度之罪,是历史和社会之罪,让吴英一个毫无特权的弱女子来承担,这是极端残酷和不公正的。 四 吴英当然不是天使。她虽然有经济眼光和企业家本领,但她不幸没有生在一个健全的市场制度和政治制度下。为了生存,为了扩大财富,她被迫选择了适应这个体制,就像很多来中国做生意的老外也要适应中国的商业政治潜规则一样。吴英检举过她所行贿的多名官员,也当然意味着她有过行贿行为。(需要指出,在检察院没有指控吴英犯有行贿罪的情况下,律师和公众并不应该扮演指控者的角色。)假如从一开始就仅指控吴英行贿并且证据充分,在法律上似乎问题不大。但行贿罪没有死刑,在受贿者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更不能匆忙认定行贿。何况还是吴英主动交代的,依法应“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况是被索贿还是行贿还难说。 但这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我们当然要谴责行贿。但假如吴英能够通过正常的渠道得到贷款,她还需要行贿吗?更应该谴责的是这个金融垄断体制和公权力不受约束的体制。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道德的体制下。这个不道德的体制让每一个人都染上了不道德的病毒,极少有人能幸免。更进一步,这个体制经常置我们于于道德困境之中、甚至法律困境之中。稍有中国底层生活的经验,就不难理解这种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状态。 曾几何时,你收听美国之音,你非法了。你举办一个舞会,你非法了。你雇佣的工人超过8个,你非法了。你贱买贵卖,你非法了。你把自己的奥拓开上二环路,你非法了。现在情况变了,很多原来违法的事情变得不违法了。但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情况没变。你在城市打工没办暂住证,你非法了。你没办准生证把孩子生了,你非法了。只能生一胎你却生了两胎,你非法了。阻拦强拆队伍毁坏你家房子,你非法了。发帖子批评官员,你非法了。为了讨薪你爬上立交桥,你非法了。在路边摆个摊儿卖烤白薯羊肉串,你非法了。没经过出版社自己印些书分发给朋友,你非法了。没经过公安登记而留宿外国人,你非法了。不放弃某一种气功,你非法了。你的孩子奶粉结石了,你站出来带头维权,你非法了。调查地震校舍质量问题,你非法了。越级上访,你非法了。自焚,你非法了。没死成活来下了,你非法了。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不非法你能活下来吗? 你的亲人生病了要做手术,不给麻醉师和医生红包,手术质量就要下降——有多少人选择不给?不通过关系给领导好处,孩子就上不了稍好一点的学校——有多少人选择不给?你或者你的亲人酒后驾车被抓住,有多少人首先想到按规定接受处罚而不是托关系说情?在有摄像监控和没有摄像监控的情况下,你遵守交通规则的程度有没有不一样?你有没有购买过盗版软件、光碟和书籍?你有没有答应上级领导的不道德的或者不合法的要求?你有没有享受亲属的或多或少的特权利益而沾沾自喜、毫无愧疚?面对重大的非法行径,你有没有选择沉默而不是挺身而出?我的一个熟人花钱买了一个驾照,我的一个亲戚通过提交假体检报告而提前病退,我的另一个亲戚通过关系享受低保待遇,尽管他穷,但周围很多比他更穷的、显然符合条件的家庭却得不到低保。低保指标腐败是全国性的,我知道。至于我自己,以下省略2000字……。几乎我们每个人都曾得到“非道德或非法”的好处,同时更因这种普遍的“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而受害,但问题是,我们中有多少人接受甚至享受这种“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状态”? 抛开案件证据本身,吴英不是完全清白的。你我也不是。我们不能太过幼稚和势利,在吴英有钱的时候,我们仇富,在她落难的时候,不闻不问、幸灾乐祸。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吴英。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吴英。我们都是从过去那个体制下的幸存者,我们都希望活到我们希望的那种体制实现的时候。我们都从他人的受难中获利,我们没有成为牺牲者,仅仅是出于偶然。“总有人牺牲,只要别轮到我头上。”这些人往往话音未落,灾难就已降临。幸存者得到制度变迁的好处,但没有谁幸运到每一次都是幸存者。 五 吴英自己说,“也不知道多少人希望我死,多少人希望我活。”谁希望吴英死?吴英被刑拘后,为求立功免死,曾检举她所行贿的多名官员。其中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副行长周亮、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行长梁骅均已经获刑。吴英的父亲透露,吴英在看守所中举报了另外7名官员。此外,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浙江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例举了吴英被抓后的资产被处理过程的可疑情况:本色概念酒店,至少5000万,450万拍卖;38辆汽车,2000多万,390万拍卖;法拉利,375万,去向不明;珠宝,7000多万,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买断销售权定金,500万,去向不明;希宝广场定金,500万,去向不明;本色集团财务没收现金,75万,去向不明;强行拍卖得款,500多万,去向不明……这里面有多少猫腻? 吴英究竟检举了多少官员?姓甚名谁?多少金额?有无查处?哪些官员联名要求处死吴英?他们从吴英资产中获利多少?这些官员不正是做贼心虚吗?按图索骥有何困难?成功检举贪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何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在这么多问题没有说法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判吴英死刑,不是杀人灭口又是什么呢?杀吴英或是一箭三雕:一杀鸡骇猴,恐吓民间资金流动,阻挠自由金融制度,维持垄断特权。二杀人灭口,埋葬吴英掌握的大量官员腐败的证据。三杀人夺财,重新上演屠杀资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为公,而是化私为官。 六 死刑是国家杀人。国家有权杀人吗?杀人杀错了,如何挽回?有哪一种司法制度能够100%避免判错死刑?死刑能威慑犯罪吗?统计数据表明,不能。杀人偿命?这种同态复仇观早已过时,以眼还眼,举世皆盲。犯罪是社会的,不能把全部责任放在犯罪者个体身上,枪毙了事。这也是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把吴英案放在中国金融制度面临改革、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尤显废除死刑之必要。 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废除死刑。1977年,仅有15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到2001年,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8个,2010年则为139个。仍在执行死刑的国家在2009年仅有18个(2010年是22个)。全世界保留并且执行死刑的这一小撮儿国家里,绝大多数情况下死刑也仅仅适用于最严重的暴力犯罪。 中国是死刑超级大国。2010年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至少有527例死刑被记录在案,中国执行死刑的数字属于国家绝密,但据学者和人权机构估计,每年大约有8000人被执行死刑。但中国也在减少死刑。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中提到,我国现在应逐步减少适用死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2011年废除13项非暴力死刑罪名。这些都是限制死刑的努力。 也许对暴力犯罪废除死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对所有非暴力犯罪,应该尽快废除死刑(目前中国仍有31项非暴力罪名可处死刑)。是以极刑维护畸形的金融垄断体制,还是以此为契机启动改革破除旧规?中国到底奉行慎杀还是滥杀,吴英案或成为一个检验。回首过去的司法实践,经不起时间检验的死刑案件太多太多了。确立杀人指标的“镇反”时代和抽疯式的“严打”期间,自不必说。近年见诸报端的就不胜枚举。无罪的聂树斌、滕兴善,杀了。正当防卫的好公民曹海鑫,杀了。发现尸体去报案的18岁小伙呼格吉勒图,杀了。基本上可以认定是精神病人的邱兴华,杀了。喊了几句话的荆中秀,杀了。受刑讯逼供被黑社会的樊奇航,杀了。现在又来杀吴英。甘锦华案,疑点重重,死刑;承德陈国清案,子虚乌有,死刑;夏俊峰案,正当防卫,死刑;吴英,被控罪名根本不成立,死刑。——中国司法像“镇反”和“严打”那样,杀红眼了吗? 吴英案发生在不可阻挡的历史洪流之中。和我们一样,吴英是弊端重重的制度中的行动者。她听到死刑判决时的绝望和无助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绝望和无助。我常常想象,在被押赴刑场的路上,与我同龄的聂树斌的内心世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聂树斌。同样,吴英的生命也是和我们每一个人有关的。问题仅仅在于,这一次,我们有能力阻止司法成为谋杀机器吗?或者仅仅在于,我们的后代在回顾吴英案时,看到的是我们的呐喊呢,还是沉默? 2012年1月23日,正月初一 Via 腾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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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下⺌岗工⺌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为什么对下⺌岗工⺌人的生存问题表现得如此不作为,这个政⺌府有罪吗? 什么“转型”、什么“阵痛”,这些都是一群劫贼在掩盖罪恶,妖⺌言惑众! 难道把公有企业变成私有企业这就是所谓的“转型”? 难道让几个不劳而获的劫贼来瓜分几代工⺌人们创造的劳动成果,把下⺌岗工⺌人的尊严和权⺌利进行彻底剥夺,这就是所谓的“阵痛”? 这场疯狂的劫⺌夺,将工⺌人们抢⺌劫得一无所有!其给工⺌人群⺌体带来的是一场不亚于战争的巨大的经济灾⺌难!其原因就在于官贪勾结和政⺌府、司法的不作为! 特别要请国人千万清⺌醒的是: 国有(包括集体)的企业资产是我们这一代工⺌人群⺌体老有所养的经济基础! 如果让这些公有资产都变成了这些劫贼们的私有财产,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就会无法解决我们这一代工⺌人的养老问题,其结果就不得不由我们的下一代来承担! 如果让这些公有资产都变成了这些劫贼们的私有财产,那么可以悲愤地说:这些劫贼把我们的子孙饭也吃尽了! 一、下⺌岗工⺌人不是弱势群⺌体而是被劫群⺌体 天地为证! 国企,在这个曾经辉煌的地方,留下的却是多少个催人泪下并令⺌人⺌发⺌指的故事。一个冬天的深夜,一个老工⺌人突然接到单位里紧急电⺌话,说是单位里的设备坏了,他连忙穿好衣服,冒着严寒,骑着自行车赶去抢修。早晨,正当他满身油污擦着汗珠欣慰地望着欢快运转的设备的时候,却被叫到了涂脂抹粉的文秘跟前,听到的是一句冰冷的宣告:你被下⺌岗了。晚上,当他一身疲惫地回到家里,孩子知道后抱怨他:既然这样,为什么还要这样积极?这个时时刻刻教育孩子“爱⺌国⺌家、爱集体、要勤奋、要上进”的父亲,此时望着孩子却是无言言对! 几十年来,下⺌岗工⺌人根据企业所需的各人分工,几十年如一日,坚守岗位,尽责尽力把本职工作搞好,为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流⺌血流汗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今天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请问:今天的经济发展的成就,那一点离得开他们的贡献?他们何罪之有? 要知道,他们当时拿的是根据工龄定的工龄工⺌资,也就是说当他们年青力壮贡献最大的时候,获得的却是最低的工⺌资待遇,其余都上缴给了企业和国⺌家。本来,经过几十年的奋斗,如果企业依旧兴旺发达,这些工⺌人应该是功成名全,待遇优厚(该是他们工龄越多工⺌资越高,以补偿他们过去低工⺌资的时候了),何来失业下⺌岗?可是那场腐⺌败加抢⺌劫式的企改却是巅倒是非将工⺌人灭⺌绝⺌人⺌性地逼出了企业的大门。当那群利益团伙像飞蝗一样扑向企业的时候,当几代人奋斗的企业像一个充满鲜血的奶油蛋糕一样被这群妖孽任意分割甚至全部变成了个人资产的时候,工⺌人们却像战俘一样一年被赶出百分之三十,三年之后整个企业名正言顺地成了这群占领者的天下。如果说国企需要改⺌革,那么应该下⺌岗的首先应该是这些不劳而获吃大锅饭的腐⺌败者,而决非那些为这个锅里加米添火完全有权吃饭的下⺌岗工⺌人。可悲的是,改⺌革改了三十年,这个大锅饭非但没有打破,反而连灶带锅落入了一群掠夺者的腰包!下⺌岗工⺌人不但没了饭吃,而且手里用来养家糊口赖以生存的饭碗也被这些妖孽打得粉碎!下⺌岗工⺌人的尊严和权⺌利就此被抢⺌劫得一无所有! “我的家在东北松花江上……”,借问苍天!那几百万下⺌岗工⺌人将飘向何方? 更可悲的是,我们这些管理者不知是瞎了眼睛、还是没了良心!竞然让这些失去工龄的五十岁上下的老工⺌人,在社⺌会上与那些二十岁上下的小青年(可以说是儿女辈)去同工同酬,去所谓的“相互竞争”,他们上有老、下有小,他们付不起养老保险,更无缘医疗保险,他们岂有不被⺌迫死之理! 一群妖孽否认道⺌德、否认奉献、否认爱心的存在,其实质就是要否认公众几十年来为国⺌家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由此产生的公众权益 ,其目的就是在为抢⺌劫和瓜分公有财物、为自己不劳暴富而铺平道路。但这些都是枉⺌费⺌心⺌机,盗铃掩耳!这种损人利已的行为最终将会自食其果! 可以告诉这群妖孽的是:在汶川大地⺌震中,人们冒着生命危险救死扶伤这就是道⺌德,有人为此献出了自已的宝贵生命这就是奉献,大家捐款捐物支援灾民这就是爱心!这些都是人类由生俱来的美好天性。如果你否认或丢失了这些人类共有的美好天性,那么你就只能成为一个极端自私的、专喝他人鲜血的、并且是祸国殃民的妖孽。 下⺌岗工⺌人不是弱势群⺌体,他们是被这群妖孽抢⺌劫得一无所有的被劫群⺌体。他们不需要那无奈的同情,他们是这个社⺌会顶天立地的创造者(包括农⺌民兄弟),他们应该找回的是属于自己的那份被这群妖孽抢⺌劫去的劳动财富!!! 在这里,要提醒我们的农⺌民兄弟可千万小心,要看好自已的土地,当心也被这群妖孽劫了去!这群妖孽已经迫不及待,已从贪心转变成了疯狂,他们利令智昏,恨不能把整个公有财产瓜分后都装入自已的口袋!工⺌人的企业和农⺌民的土地对于工⺌农大众来说是生存的必要条件,可是对于这些劫贼来说却是挡不住的诱⺌惑, 他们会再次采用掠夺国企的手法去夺走农⺌民的土地,使几亿农⺌民也会象下⺌岗工⺌人一样成为下⺌岗农⺌民。对此,敬请国人保持促够的警惕啊!可以说中⺌华民⺌族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如果对此不加以及时阻止,其最终会把工⺌农大众推上绝路,中⺌华民⺌族就会毁在这群妖孽的手中! 在这里,也提醒个体工商者,这些妖孽虽能利⺌用权力为你提供拨款贷⺌款解一时之急,但这些都是海⺌洛⺌因,他拿了好处可一走了之,而账却是挂在你的名下,你盲目把企业规模搞大了,接下来的巨额亏损,就会使你难以自拔。请小心!这些妖孽吃完了国企,就会吃你的私企,最好是对这些妖孽敬而远之! 三十年⺌前听过这句话,今天重新引用这句话: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间没到! 妖孽们回头是岸!不要再拿着一本残缺不全的法律作为护身符,不用再拿“仇富”、“要法治不要人⺌治”的挡箭牌来掩盖自己的掠夺罪行,那些只能是螗臂挡车、自⺌欺⺌欺⺌人。因为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会不断地完善,法律永远不会保护那些钻法律空档的妖孽,贼永远是贼! 你们听:风在吼,马在叫,黄河在咆哮!几百万可爱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战士,他们都是工⺌农大众的子弟兵,总有一天,他们会同司法人员一起,威严地喊出:“放下面具,缴脏不杀!” 下⺌岗工⺌人去问过工商所,说我只有一个几平方米的小车棚可不可以让我办个自给自足的小工厂?工商所摇摇头。 下⺌岗工⺌人想过用银⺌行的贷⺌款去办个企业吧?但怎么竟争得过曾是自己和工友们创造的却又被别人占有去的那些垄断了市场的企业呢? 下⺌岗工⺌人去打过工,可是一个四五十岁的人其工⺌资却比刚进单位的小青年的工⺌资还低,其怎么供养得起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和孩子的读书费用呢? 下⺌岗工⺌人善良、勤劳、坚强,但却四处碰壁,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就是因为这是一个被不法分⺌子们强行扭曲了的、完全不平等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 关于“当年国企基本上每年都亏损”这句话看起来不“假”,但应该分析下国企在那个特定时代里所造成“亏损”的原因:如市场经济下的国⺌家限价、管理人员的失误或贪腐等等。但其“罪”决非在为这个锅里加米添火完全有权吃饭的30万大军身上。 “如今这个厂只有3万不到每年却可以给中⺌央上几十亿税”这句话看起来很可喜,但应该想一想:那些被推向社⺌会的30万大军每年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费不就同样需要甚至远远超过这几十亿吗?难道就没有想到带好这30万大军,既让他们做好⺌工⺌作,又可以给中⺌央上更多的税呢? 强⺌迫工⺌人下⺌岗,这是一场戴着花环却充满着血⺌腥的负和游戏,其毁灭了一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毁灭了一代工⺌人的理想和幸福! 四、 一群祸国殃民的妖孽将下⺌岗工⺌人迫上了绝路! 那些年轻时为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流⺌血流汗创造了巨大的财富的五十岁上下的下⺌岗工⺌人,如今却是带着白发,在社⺌会上与那些二十岁上下的小青年(可以说是儿女辈)去同工同酬,去所谓的“相互竞争”。他们上有老、下有小,正是一个家庭负担最重的时候,他们明天要吃饭,明天要给孩子付学费,明天还有年迈的老人要照顾,难道他们可以等到那些不着边际的所谓的“正在逐步解决”或等到六十岁退休的那一日吗!救下⺌岗工⺌人如救火啊!有网友留言道:“对待残疾人的态度,考练一个社⺌会的良⺌知。对待下⺌岗工⺌人的态度,考炼一届政⺌府的良心 ”。 一群祸国殃民的妖孽把几代人奋斗的国有(包括集体)企业都变成了自己的个人和家属企业,把下⺌岗工⺌人推入了无边的深涯! 一伙妖孽掠夺完了正在毁尸灭迹!这个充满血醒的“下⺌岗”给下⺌岗工⺌人带来的巨大灾⺌难难道已经成为历⺌史了吗? 妖孽们回头是岸!多想想工⺌人⺌大众的利益吧!工⺌农大众被⺌迫上绝路之日,也就是你们这些妖孽灭⺌亡之时! 三十年!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小伙子变成了一个带着白发走向衰老的中老年者! 三十年!工⺌人们用自己的青春创造出来的财富却被一群妖孽劫⺌夺得一无所有 这可以说,这个结果是这个社⺌会的可喜的一次进步!这是个动态趋势,是不是能够继续深化,全国人⺌民拭目以待! 确实有人在说:“下⺌岗都这么多年了,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