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二:法院告知所有证人不愿出庭
2009-12-27 23:27:42

 

     [京衡网重庆讯]李庄案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今日到渝。合议庭全体法官在双休日放弃休息等待并安排会见了律师。告知并沟通了如下事项:

    一、申请的八位证人,法院昨天已经全部送达出庭通知。但一位证人因病在京不能出庭,其他七位证人都表示不愿出庭,表示以公安笔录为准。两位律师指出:这些证人多数在押,不存在愿不愿的问题,他们没有选择的自由。且均系控方证人,应当出庭,至少主要检举人龚刚模必须出庭。否则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调取看守所录像问题,法院昨日已经亲自去看守所调取。看守所书面答复,只有为安全措施而进行的监控,但没有录像。律师异议:12月4日李庄会见时,警方进行了摄录,看守所录像从中青报文章迹像,应当有。

    三、对于对龚刚模的伤情和形成原因鉴定,法院告知龚自己称没有被刑讯,没有必要鉴定。两位律师出示了公安机关12月10日审讯龚刚模的笔录,其中有两段话:

   “ 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他就会提出不再担任我的律师。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

    以此,从公安机关自已提供的指控证据可以证明,龚说没有被逼供的现在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应当进行鉴定。龚现在失去自由,面临被控黑社会首犯的审判,没有自由表达意志的可能。如果不出庭,又不鉴定,无法看出他手腕上有没有伤。合议庭没有表态。

    四、合议庭告知本案将公开审理,一号法庭有200多座位。但因为预计人多,要发旁听证。律师问能给家属多少,法庭告给两张,再商量。因为当地各政法部门等都有人进行旁听。律师要求组织的人数不能过多,以防止社会旁听人员无法得到旁听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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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5 11:19:34

看守所说 只有监控没有录像是站不住脚的,监控的目的是什么,没有录像作为凭证如何调查监控中出现的问题呢,任何一个做监控工程的人都会根据业主的需要设置不同的录像存放时间,便于出现问题或者发现案情时及时调出监控的录像帮助公安机关破案,如果仅有监控没有录像那么这个监控设备就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任何一个做监控设备工程的人都知道这一点的。

发表于2010-1-21 20:42:06

一群书呆子。说什么罪就什么罪!什么法不法的呀?这都看不出来?

发表于2010-1-12 8:54:07

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10-1-5 15:12:52

四、合议庭告知本案将公开审理,一号法庭有200多座位。但因为预计人多,要发旁听证。律师问能给家属多少,法庭告给两张,再商量。因为当地各政法部门等都有人进行旁听。律师要求组织的人数不能过多,以防止社会旁听人员无法得到旁听机会。这是法院对公开审理的安排。实际上,就23号公布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可是江北区法院却将优先席位让给了政法部门,可谓遗憾。

发表于2010-1-5 15:07:00

原帖由顿悟 / 发表于2009-12-28 8:40:32评5分真的很震惊啊,警方笔供中龚钢模自己说的被刑事逼供了,还居然以此说李庄伪证,到底谁是伪证?陈大律师小民请教一个问题:如果以警方提交的与龚钢模的记录(12月10日)之后所有证据是否都涉及伪证问题了吧。按此类推,如果警方涉嫌伪证是否也要被抓呢?刑法306号涉及警方吗。
306条是专门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设置的。只针对律师哈,警察主体不符合。但接后307条,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适用于警察,且,警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也可。

发表于2010-1-5 14:42:43

评1分

原帖由投错了胎 / 发表于2009-12-29 0:09:50刑诉法己规定了没有证人上庭,只要有证人证言亦可定案。没有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到庭质证。不是重庆要李庄死,是中国的刑诉法要李庄死。这么浅显的道理为何这么多律师不清楚。
兄弟,不妨认真读下刑诉法解释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不出庭的只4种情形,且要经人民法院准许。法律是活的,且寄托于法院。所以,法院的态度很重要。终归还是人的因素大。

发表于2009-12-31 16:03:08

陈律师你们辛苦了,此案在中国法制史上一定会有公正的评判,目前尽管你们做了努力,就目前重庆的执法环境考量,肯定会判有罪。联合办案组定的事,谅法院一家也不敢判无罪。这就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专制的结果。

发表于2009-12-31 14:43:24

世间自有公道! 天地自有定律! 天佑中华,天佑中国律师!

发表于2009-12-30 23:57:05

支持二位律师.

发表于2009-12-30 20:49:17

各位大律师,你们说证人必须出庭,我也希望证人出庭,因为这样更有看头,可现在法院也没法让证人出庭,法官不能跟你们一样的可以无法无天呀,你们都是天才,快给法官找个证人必须出庭的法律依据呀,不然你们这种胡说八道只能当作回肠荡气给放了。

发表于2009-12-30 19:29:33

本案的公、检、法面临信誉的崩溃!!!不让证人出庭,只会使得全国人民觉得李庄案根本就是冤假错案。看样子像在联合导演一个剧情。

发表于2009-12-30 17:42:55

申请的八位证人没有一个出庭,如何确定重庆JING CHA提供证言的真确性?上海不是有“钓鱼执法”吗?

发表于2009-12-29 22:09:06

西门吹牛,可真是听其名了。 法律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出庭,可是案件不同,证人出庭的必要性也不同,学法律一定要知道其精髓。不要知其皮毛,就只以为懂了。 你想想,如果控方找几个证人证言,就可以定人罪,那么,全国律师岂不人人自危!! 问题不在于李庄如何,而是这种入罪方式,你敢再进一步想吗?

发表于2009-12-29 20:40:02

没有录像,证人都不出庭,没有交叉质正,不能异地审理,不能网络直播,

发表于2009-12-29 20:18:36

证人有举证的责任,但有是否出庭人选择。什么律师啊这点都不懂,只会哗众取宠。

发表于2009-12-29 11:14:43

上述法律规定可能会有用,请陈老师过目。

发表于2009-12-29 11:04:33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 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发表于2009-12-29 11:0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发表于2009-12-29 10:5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9条规定: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发表于2009-12-29 9:50:36

从此案再次看出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证人不出庭,伤情不鉴定,录像不出示,那就只能去听检察官去读警方自己弄好的证据了。大家都知道,同样一个证人不同的出发点、不同的问话方式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所以法律规定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诘问,这倒好,法院一律统统驳回。

发表于2009-12-29 0:43:36

李庄无罪矣!(二) 证人应当出庭。这是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最高院刑诉法若干解释141条),当然,其他规定中也有出庭、不出庭之说,甚至检察机关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等等。立法的不一致,导致在司法中“证人出庭”难的局面。 然而此案截然不同。其他刑事案件,多有证人以外的其他证据,而本案罪与非罪完全建立在“证人证言”上,没有被害者的尸体、没有作案工具、没有其他指纹、物证、书证之类,……。唯有证人出庭,才能明断曲直。此其一。 站在控方角度,欲指控涉嫌罪名成立,应当力争并尽其所能让所有证人出庭,接受双方交叉询问,将被告人李庄如何教唆、造假、伪证的事实和过程,充分地不遗余力地展示在法庭上,让法庭确信并且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无言以辩。公诉人可以凛然正气指出案情真相,指控被告人丧失律师执业操守,企图如何如何等等。此其二。 站在辩方角度,面对证人,唯有细加询问,从中发现破绽,以求可以攻破证言。然而,事实真相如果没有猫腻,任凭辩方如何诘问,恐也无济于事。只能感叹被告人李庄藐视法律、咎由自取了。此其三。 但是,证人不出庭,此案当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其一、证人有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之别。两位申请的证人实乃控方证人,足见辩方之胸襟和欲求案件真相的执着,非中国律师无有此等崇尚法律的敬业精神! 其二、合议庭告知,一位证人生病,其他七位证人都表示不愿出庭,表示以公安笔录为准。两位再次提醒(实务必要)证人是控方证人,应该出庭。假如开庭时,没有一名证人到庭,唯有欣赏控方的指控技巧了。仔细想想,控方指控没有其他更高明的招数,只是将不同证人的证言串起来,以求得到一个所谓的“证据链”。这个“证据链”,显然不是在法庭上通过庭审得到的,而是在庭审前已经根据公安笔录“串”好了,开庭时呈交给法庭就是了。 其三、辩方面对此“证据链”,本来几无任何希望的辩护反倒简单了。只一句,证人不出庭,其证言未经法庭、控辩双方询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大功告成! 至于调取看守所录像、对龚刚模的伤情和形成原因鉴定都可以省略了。 对高律师提出的五点辩护意见,我的看法仍然是:莫谈学理、莫谈综述、更不可谈推测。 果如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历史将降大任于“江北区法院”。作为局外人,有时候会看的比较清楚。几份证人证言,就可以定罪了?控方也太小看江北区法院了。 砖头

发表于2009-12-29 0:09:50

刑诉法己规定了没有证人上庭,只要有证人证言亦可定案。没有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到庭质证。不是重庆要李庄死,是中国的刑诉法要李庄死。这么浅显的道理为何这么多律师不清楚。

发表于2009-12-28 22:53:01

欲请李庄罪,更露警察黑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算是佳句。但是佳句,那比得上李庄案件的审理工作呢? 真可谓,欲请李庄罪,更露警察黑。 李庄案于12月30日开庭,律师业已经翘首愤怒。 法院昨天已经全部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但一位证人因病在京不能出庭,其他七位证人都表示不愿出庭,表示以公安笔录为准。 调取看守所录像问题,法院昨日已经亲自去看守所调取。看守所书面答复,只有为安全措施而进行的监控,但没有录像。 对于对龚刚模的伤情和形成原因鉴定,法院告知龚自己称没有被刑讯,没有必要鉴定。 针对以上四个答复,已经见重庆方面欲请李庄罪了。 龚自己称没有被刑讯,难道就没有必要鉴定了吗?只有为安全措施而进行的监控,但没有录像,何以印证论证李庄唆使刑讯逼供的事实呢?证人都表示不愿出庭,法院就不让出庭? 怎么除了李庄之外,其他人的意见和态度,法院都无条件的一概予以认可呢? 难道法院认可了,李庄就必须接受? 这以上算是什么道理? 警察抓的证人,既然作为李庄律师伪证罪的同案犯,岂有不一并起诉追究的道理?难道不起诉,不追究,为的就是不出庭? 证据,只是一些死气沉沉的笔录,活着的人都躲避在看守所里面害怕看见法官,这是什么样的证人证言? 没有被刑讯逼供,那就当庭将自己的赤身裸体展示给法官,看看在看守所的营养伙食是何等的丰富,顺便也可以展示一下社会主义看守所的营养、卫生与尊严。 我们想问问法官,你亲自检查了他的身体吗?你是隔着墙壁,还是隔着衣服,还是隔着你的有色的高度近视的眼镜去看了? 你用了你的耳朵,你伸出了你的手吗?你有无摸一下伤疤?你有无摸一下他们的额头?你知道他们的体温和法官的体温之间差别是多大吗? 谁能够证明法官说的亲眼所见都是真的呢?难道我们就相信你们了?! 假如一切都是真实的,请拿出法官所述的都是转述,而不是法官将自己的嘴巴借给他人。 所有的最后,我们只看见:更露警察黑。 欲请李庄罪,更露警察黑,这就是一切真相,因为最清白的事情也被玷污的只有法官嘴巴上的干干净净了。

发表于2009-12-28 22:36:52

李庄无罪矣!(一) “李庄造假门”注定要给中国法治带来深刻变革。原本想静待开庭,岂料一天一个变化,令人目不暇接。 今天从有西律师网上看到“李庄案件法律程序一、二、三”,又从新浪上看到高子程律师辩护五要点。看后第一感觉竟然是:李庄有救了,啧啧称奇! 我对此案出现并不感到“震惊”,当今司法环境里,类似指控李庄涉嫌的“黑律师行为”并不罕见,已爆发的有之,尚未爆发的亦有之。中青报的奇文中描述的“黑律师行径”并非杜撰,只是把律师行业的黑幕曝光出来而已。此次重庆打黑,法官坠马涉及的诸多“大牌”律师就是例子,这些律师界败类远比“奇文”描述的更黑、更作贱。 此案的关注度超乎寻常,重庆乃西政所在地,公、检两方应该人才济济,又是在打黑的时期,汇集精兵强将,立马横刀指控律师造假,当不会有任何闪失。 有此认识,我对“李庄造假门”的辩护并不抱希望,只是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能够彰显法治,使律师界得到一个很好的机会,来检讨和深思“与狼共舞”的分寸和原则,尤其使年轻律师可从本案中汲取教训,端正职业理念。 陈、高两位律师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我非常赞同(有西律师留言中称已注意到我的观点,深感欣慰)。如此做法,无非是藉庭审之展开,将“或许有”的律师造假、伪证行为,清清楚楚、详详细细地昭示天下,一来明断罪与非罪,二来亦可警诫后来者。此案的审理必将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界定哪些行为是律师辩护的正当行为,哪些行为是律师辩护的不正当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将中国刑辩带入一个真正法治领域,匡正控辩双方多年来的混沌认识,重庆司法机关的贡献大矣(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这种贡献甚或远超打黑的贡献)。 然而,出人意料,真真切切是出人意料!消息竟然是这样: [京衡网重庆讯]李庄案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今日到渝。合议庭全体法官在双休日放弃休息等待并安排会见了律师。告知并沟通了如下事项: 一、申请的八位证人,法院昨天已经全部送达出庭通知。但一位证人因病在京不能出庭,其他七位证人都表示不愿出庭,表示以公安笔录为准。两位律师指出:这些证人多数在押,不存在愿不愿的问题,他们没有选择的自由。且均系控方证人,应当出庭,至少主要检举人龚刚模必须出庭。否则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 我的疑虑顿生:有西律师,这是真的吗?仔细想想,不会有假。既然陈律师公开在自己的网页上,怎会有假呢! 果真如此,此案当另有看头了。难道以悲剧开始,会以喜剧结束? 【待续】

发表于2009-12-28 21:01:49

李庄有救了。容后详谈,我是砖头。

发表于2009-12-28 20:03:22

重庆的失败就在于细节,因此这个案子的成败就在于律师应抓住每一个细节 感觉两位律师讲法理多,这个案子应讲法条! 还有,对于法院驳回律师的请求,律师应该及时予以说明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只要两位律师把本案的事实弄清楚了,就胜诉了!因为陪审团是全国人民!他们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发表于2009-12-28 19:37:52

没有用的

发表于2009-12-28 18:30:14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敬佩高、陈律师! 高、陈不仅为李庄辩护,也是为中国律师辩护,更是为中国法治辩护! 高、陈第一招出手:申请法院回避。重庆法院:第一招还手:李庄犯罪行为地在重庆,有管辖权。高、陈输。 高、陈第二招出手:证人出庭。重庆法院:第二招还手:证人不愿出庭。高、陈输。 高、陈第三招出手:庭审直播。重庆法院:笫三招还手:法院不具备直播条件! 高、陈输! 高、陈笫四招笫五招……?在重庆,招招都会输。 高、陈知道你们为什么会输么?因为这是在中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答案在几千年就有亅! 但是我还是敬佩你们:敬佩你们的敬业、勇气!

发表于2009-12-28 18:19:36

陈律师:什么都有可能---这是邢鲲案的启示,请时刻保持警惕。

发表于2009-12-28 18:19:16

在中国历史上故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 公安局或许要有个交代

发表于2009-12-28 17:51:32

如果这个案子不能公正审理,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将倒退十年乃至更久,痛心啊!!1!!!!“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美)艾伦·德肖微茨

发表于2009-12-28 16:38:11

陈律师、高律师:希望你们能把李庄案能成为中国律师刑辩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重庆公、检: 如果心不虚,你们就不要为李庄案的网络直播设置障碍!!!那样的结果只能适得其反。

发表于2009-12-28 14:59:11

小心行的万年船,相信辩护人,相信重庆法院。

发表于2009-12-28 14:55:00

李庄与办案人的图片,双方的手指均指向笔录。签字吧。这个地方不对。横眉冷对怎么不对,这不是你说的吗?不是,修改之后我再签字。李庄的会见笔录哪去了?

发表于2009-12-28 14:31:17

无论判决结果如何,相信一审法院能够作出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判决,相信一审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本案,希望让公诉人与辩护人充分抗、辩。如果罪证确凿、充分绝不姑息,如果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

发表于2009-12-28 14:16:44

中国律师履行职责第一辩,相信二位辩护人一定能够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09-12-28 13:54:02

请评论人注意:不要涉及政治,不要评价重庆整体工作。不要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批评重庆领导。这对合法理性解决本案无任何益处。如有此类评论,本人只有删除,请谅解。陈有西

发表于2009-12-28 12:02:01

支特网上公开庭审的要求,实现看得见的公平公正

发表于2009-12-28 11:12:32

检察日报:公众关注案件能否都网播庭审。 证人不出庭合议庭在庭审现场怎样下台???

发表于2009-12-28 10:56:30

利用媒体千呼万唤证人出庭,请求重庆政法委依法支持律师合法的申请。看来李庄在重庆无人对证是百口默辩。

发表于2009-12-28 10:17:08

重庆公、检、法面临信誉的崩溃!!!不让证人出庭,只会使得全国人民觉得李庄案根本就是冤假错案。看样子,重庆打黑,真正黑的还没有揭露出来!!

发表于2009-12-28 9:04:06

一审法院最起码应当让龚出庭质证吧,恐怕是权大于法,也是无奈之举。一审、二审、再审总能查明事实吧,骑驴看唱本,走着瞧。支持有西、支持高子强。

发表于2009-12-28 9:02:52

把四个问题立即反应给重庆市政法委,要求依法予以支持。 ------------------------------- 重庆市政法委会支持吗?!

发表于2009-12-28 8:54:56

把四个问题立即反应给重庆市政法委,要求依法予以支持。

发表于2009-12-28 8:48:17

李庄罪否是成也萧何是败也萧何,必须调取龚的手腕上的伤情照片。

发表于2009-12-28 8:40:32

评5分
真的很震惊啊,警方笔供中龚钢模自己说的被刑事逼供了,还居然以此说李庄伪证,到底谁是伪证?陈大律师小民请教一个问题:如果以警方提交的与龚钢模的记录(12月10日)之后所有证据是否都涉及伪证问题了吧。按此类推,如果警方涉嫌伪证是否也要被抓呢?刑法306号涉及警方吗。

发表于2009-12-28 8:39:33

申请与法院共同去看守所会见龚,以核实其笔录的真实性并调取龚的手腕上的伤情照片,这是核心证据,法院有义务调取,要么就申请延期开庭,给律师必要的调查时间。李庄的助手哪去了?难道被监视居住?最起码应当出来证明会见笔录的形成过程。

发表于2009-12-28 8:34:39

要求法庭出示证人不愿意出庭的书面材料,让这些狗娘养的证人载入历史的耻辱柱!!!

发表于2009-12-28 8:33:26

没有开庭前,法庭如何知道证人不愿意出庭?

发表于2009-12-28 8:00:49

评5分
所有证人不愿出庭,庭审如何质证?如何有公信力?

发表于2009-12-28 0:41:04

另外,公安没有郑琳的笔录,申请传她出庭,看她如何推脱

发表于2009-12-27 23:47:08

评-5分
为什么证人不能出庭?

发表于2009-12-27 23:45:20

评5分
高、陈二位律师,辛苦了,我在长沙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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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量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2010年3月6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2010年3月11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2010年3月18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1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此后,金柱律师连续撰文近10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10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李庄案法理研判》、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李庄案的法理和论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始作俑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情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进一步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度!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未完待续)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方有成)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 终审改判死缓   市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向世全违法拆迁遭到崔英安夫妇拒绝后,即指使他人报复被害人,故意伤害崔英安的独子崔军致死。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市高院改判: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没显示赔偿金额   此案一审时,崔家曾向向世全等提出150多万元赔偿,当时,向世全承诺,在不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补偿”,遭到了崔家的拒绝。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人向世全、冉启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17.7万。   昨日记者注意到,二审的判决书上没有显示向世全积极赔偿的具体金额,受害人父母崔英安夫妇也不愿透露具体金额。   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在逃   目前,崔英安夫妇已寄居他处。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崔英安妻子秦万兰时,老人正在门前梯道上与邻居聊天。她说,是前晚得知案件的终审判决的,儿子出事马上就满3年了,这3年她很少与人聊天。   秦万兰昨天说,现在此案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史光辉没有落网,她希望在有生之年亲眼见到史光辉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   董事长曾密会凶手   承诺“补偿”一套房子   2007年,重庆黑龙集团在万州区开发春天花园小区,崔英安夫妇不愿搬迁。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让手下冉启富找人“教训”崔英安的独子崔军。当年9月16日,涂启兵(已判刑)在冉启富授意下电话叫来史光辉(在逃)、王仪华(已判刑),两人挑衅并用刀将崔军捅伤,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冉启富逃亡外地,先后与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多次电话联系,向世全在广州、武汉、长沙、万州等地多次与其见面。事后,向世全为其逃避躲藏警方追捕提供2万余元资金,并允诺提供价值约20万的一套房子和现金作为“补偿”。   案发后,痛失独子的崔英安、秦万兰老夫妇在万州区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缉凶,经媒体报道后,向世全也在互联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去年11月,向世全归案,被刑事拘留;今年8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重庆户籍改革计划10年内让1000万农民转为城市户口。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今明两年内会把过去10年积累的农民工进行转户,成为城市居民,给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这听起来当然很美,但是我们脑子里马上蹦出一个问题,千万农民落户重庆市之后,住哪? 转户之后,他们住哪?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说法,三年内要建3000万平米的公租房,这个数量虽然还容不下千万农民工,但也很可观了,似乎穷农民转户后,可以住在这里。但是我们找到一个数据:至2009年底,重庆全市已累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14.3万户,惠及低收入群众40余万。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么多年下来重庆总共建成的公租房只解决了40余万人的居住,而未来三年内却要建3000万平米,那可真是一个大跃进啊! 我们又找到一个数据:今年重庆将建成220万平米廉租房。这是将建成还没建成的,我们姑且就相信它可以建成吧。那么今年220万平米,后年和大后年每年得分担1390万平米,从220到1390,这也真是大跃进了! 最后,如果仍旧居无定所,这个城市户口意义何在如果这个大跃进不能完成,那么穷农民住哪呢?2007年6月,对本国贫民窟问题深有所感的一位印度记者问中国重庆市黄奇帆副市长: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副市长答:我们“永远不会有贫民窟”。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中国的农民习惯做“两栖人”,喜欢单身进城打工而把家庭留在农村,不像你们印度农民喜欢全家进城而且还要住在一起! 所谓两栖人,就是年轻时在城市住工棚,35岁左右回农村老家。如果穷农民没有公租房可以安家,那么他还是只能做两栖人,因为他的土地并不值钱,补偿款不够他在城市安家。那么第一,两栖人还敢转户吗?转了户他35岁后回哪里去?他家里留守的人又住哪里?第二,一个住在工棚不能安家的人,城里人的教育等福利又如何享受?所以,一旦公租房的大跃进不能完成,恐怕这个转户就和穷农民无关。
推进改革开放,干部密集调整。中央10日内大幅人事调整 涉8省多部委10余官员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 董宇)在刚刚过去的10天里,中央大幅人事调整,涉及了贵州、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北、辽宁、甘肃、陕西等8省,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工信部等多个部委的10多名干部。   此轮人事调整中,干部交流的特点十分明显,既有地区之间的交流,也有中央部委与地方的交流。此外,此轮调整还对几个空缺的岗位进行了“补缺”,其中河北省委副书记一职已空缺近3个月。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 牵动多省人事变动   8月21日,贵州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中央决定,栗战书任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任副书记,石宗源和林树森均不再担任原职。   此前,栗战书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担任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8月26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宣布中央决定,王宪魁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次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王宪魁任代理省长。王宪魁履新前担任的是江西省委副书记一职。   8月28日,石宗源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的调整,牵动了多个省的人事变动,截止目前仍未结束。江西省委副书记、江苏省常务副省长人选,以及林树森的工作调动情况至今尚未公布。   河北省委副书记“补缺” 两大“重镇”班子调整   8月26日,《河北日报》发布消息:付志方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孙瑞彬任省委常委。自从今年6月,车俊调往新疆任职后,河北省委副书记及其兼任的石家庄市委书记这两个职务就一直空缺。   几天后,媒体公布了河北省委的决定:孙瑞彬任石家庄市委书记。   此前,河北省委对另一“重镇”唐山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河北省委常委赵勇不再兼任唐山市委书记,王雪峰接任此职。   8月30日,赵勇被任命为河北省副省长,与他同时接受任命的还有张杰辉,之前他在辽宁省工作、任鞍山市委书记。   两部委副部长“空降”地方   8月26日,《甘肃日报》发布消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鹿心社调任甘肃省委副书记。   8月27日,陕西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宣布中央的任职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娄勤俭任陕西省委常委、提名副省长人选。   鹿心社与娄勤俭同龄,均为1956年出生。此次履新之前,两人均在各自的工作领域长期任职。鹿心社1982年就进入当时的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工作,同一年,娄勤俭大学毕业分配到电子工业部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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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建议年龄大的自由派学习韩寒、袁腾飞等年轻的自由派。说得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深思熟虑,考虑问题周全,说得不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是被裹过的“解放脚”,时不时作茧自缚。陈光武很怕伤着言论自由,其实事情没有那么复杂。韩寒说他把一个旧摩托卖给了自己的邻居,后面马上加一句“脑残的人不要问我为什么不送给他”。这样说是不尊重人吗?没有这么严重,这样问的人确实“脑残”,而且人如果进步了,可以从“脑残”变得不脑残嘛。年轻自由派看似口无遮拦,其实比大龄自由派透彻。袁腾飞的回应对象是“猫粪与五毛”,这个分类可以解决陈光武的一些疑虑。律坛芙蓉姐属于“猫粪与五毛”一类,既然此人全面维护黑打,他领没有领五毛钱的问题没有什么好纠缠的,要么不放行他的帖子,也可放出来供大家作沙袋。吾国这个大林子里,什么鸟都有,试图纠结渔民篡国称帝的赌命汉历朝历代都有。胶东半岛对面那个世袭罔替的帝国人民苦不堪言,而吾国有叫兽狂呼滥喊它的制度比本国优越,猫粪说该国是纯洁处子,而本国被美帝性虐待,能拿这些精神病当回事情吗?原帖由生意人 / 发表于2010-9-3 12:24:02不同意陈光武律师的一些想法,总觉得他的观点有点摇摆,不如陈有西那么鲜明。更不同意他的“朋友”一说,何谓“朋友”-----个人认为应是志同道合者,称“那个马甲”为朋友真的觉得有点虚假。
法学专家称中国三十年内不会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 2010年09月03日 08: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67)  【字体:↑大 ↓小】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   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同时,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此次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针对死刑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公众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开始质疑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更因为有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而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贪官们是否真的有望获得“免死牌”?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学者。   激辩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对此,有网民撰文称,“正是因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会心有顾忌,才不会铤而走险。如果取消了死刑,我们真不知道贪官们害怕什么?”   还有人提出如下假设: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各种犯罪飙升导致的后果将不堪想象。   针对民众的顾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则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既然贪官已经知道了犯罪是要杀头的,为什么他们还会前赴后继?“贪官们不会考虑说贪污犯罪会杀头,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制裁”。   9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以新加坡、香港为例,说“不能说没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减少犯罪”。   这位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法学教授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取消不合时宜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9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对记者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为什么不应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回答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记者问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本报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