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敬告读者
2009-12-25 17:09:49

 

陈有西敬告读者

 

一、经高子程律师和李庄家属诚邀,经反复权衡,受李庄家属委托,本人已经同意受理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第一审辩护,将与高子程律师一起,于本月30日赴渝出庭,为李庄作无罪辩护。出庭公函已经送达法庭,并已经收到出庭通知。相关案卷证据材料已经从法院获取。

二、鉴于辩护人身份不同于一个客观独立的学者身份,自受理本案之日起,暂停发表关于李庄案的评论,其余各“论”待一审判决后再发表,以免非正常地影响司法。我的意见将在公开审判的法庭上向法官陈述。辩护词开庭后会及时公布。

三、公开审理期间,只公布公开审判中可以公布的、辩护相关的进程、证据、案情、公诉书、辩护词。媒体报道本人表态、观点同本《陈有西学术网》、《京衡律师网》http://wqjhlawyer.zfwlxt.com不一致的,以此两网发布为准。

四、请各位律师同行和法律人冷静、理性地看待本案,要相信当地法院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对重庆方面的评论,不要涉及和怀疑尚未进行审判的法院。

五、高子程律师和我一致认为,我们的辩护应严格限于《起诉书》起诉的罪名和情节进行。但是,本案不仅仅是为一个李庄辩护,而是为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辩护,我们将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

谢谢

                                    陈有西

                                    2009年12月25日于北京

 

1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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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2-2 7:47:07

评-5分
高子程律师和我一致认为,我们的辩护应严格限于《起诉书》起诉的罪名和情节进行。但是,本案不仅仅是为一个李庄辩护,而是为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辩护,我们将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 --------狗屁,别把大旗扯破了

发表于2010-1-14 17:45:50

支持陈律师,但是你不要象李庄那样把钱看得太重。

发表于2010-1-12 11:53:53

评5分
非常的敬佩 感动.中国还有陈律师 高律师 也包括李庄律师这样坚持正义,仗义执言的律师,你们是我看到了中国的法制进程道路还很遥远,但是一定是光明的

发表于2010-1-12 11:31:22

沸沸扬扬李庄案 糊涂控辩糊涂判 重庆打黑案所引发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假案,被媒体炒得沸沸扬场。今年元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庄被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但在笔者看来,这场刑事诉讼的控、辩、审三方至今尚未弄清该案的罪名,使该案成为一起根本不应发生的糊涂审判。 去年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此后,媒体纷纷以李庄涉嫌伪证罪被抓为题进行报道。12月18日,我写了“律师造假门 是否涉嫌伪证罪”一文。在该文中,我明确指出,李庄不是刑法第305条所规定伪证罪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故不涉嫌伪证罪。李庄作为辩护人,没有帮助龚刚模伪造证据,故不涉嫌306条所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该文本能引导陷入法律误区的重庆司法界和中国律师界走出误区,但却无人重视。 从12月30日庭审报道看,检察机关是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起诉,所控罪名显然有误。若李庄及辩护律师针对指控罪名提出质疑,控方则无法应对,庭审将难以继续进行。但控辩双方却将龚刚是否遭到警方刑讯逼供作为关键问题进行辩论,辩方则将证人没有出庭作为攻击重点。其可谓糊涂指控、糊涂辩护,糊涂审理,糊涂报道。 从宣判后报道看,法院所定罪名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李庄当庭大声抗议。二位律师表示,10天内将提出上诉,二审时依然要求与龚刚模当庭对质,对此,笔者感到啼笑皆非。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所用罪名并非一个罪名,而是涉及两个罪名,一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二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法院所用罪名显属一头二身怪胎,这充分说明,法律界水平普遍太低,立法脱离司法实际。对此,笔者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对于该案,如果二审能由本律师辩护,该判决肯定撤销,律师界将会大获全胜。 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 姚永安 新浪博客 论坛 姚涌岸律师 电话:13359103885 2010年1月10日

发表于2010-1-10 20:11:26

本人对法律不是很懂,看了网上的各种评论,姑且不论李庄是否有罪,大概总结了一下:支持李庄的大部分是法律工作者,讲话有条理,讲道理,有依据;骂李庄的很少是法律工作者,文字充满政治口号和敌视,逻辑不清,并基于谣言。哈哈,这次是秀才见到兵,有理说不清。

发表于2010-1-10 14:51:59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09-12-26 12:57:59重庆打黑专案组有关问题.临时关押区设置是否合法.自成体系,如何接受监督管理. 据报道,"工作强度大,这可能是“低调神秘”的专案组唯一公开的秘密。此前,据《重庆晚报》报道,每天工作16小时以上,平均每天仅休息3-4个小时,最多休息5小时,是专案组成员的工作常态。" 那么,同样的,犯罪嫌疑人能保证正常的作息吗?他们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如何保障. 警方出个累死的人,谁来负责?劳动法尊严何在?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09-12-26 12:57:59重庆打黑专案组有关问题.临时关押区设置是否合法.自成体系,如何接受监督管理. 据报道,"工作强度大,这可能是“低调神秘”的专案组唯一公开的秘密。此前,据《重庆晚报》报道,每天工作16小时以上,平均每天仅休息3-4个小时,最多休息5小时,是专案组成员的工作常态。" 那么,同样的,犯罪嫌疑人能保证正常的作息吗?他们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如何保障. 警方出个累死的人,谁来负责?劳动法尊严何在?
警察属于公务员,不受劳动法保护。详见劳动法第一条。

发表于2010-1-10 10:36:34

评-5分
今天重庆各大报都登了龚刚模自辩称;他没有刑讯逼供、李庄教他作假证,另外各网站也发表了文章;李庄在重庆找小姐确实、在高新区小姐姓章、整但招待是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买的单。

发表于2010-1-9 15:22:40

评5分
李庄案之中国律师之悲,庄案之中国律师之希望,你为中国律师界捡起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 敬佩~~

发表于2010-1-8 21:12:33

辩护很精彩!如李庄会见笔录有记载,也应该是一个有利辩方证据。

发表于2010-1-7 14:20:20

评5分
以往还很佩服的一个人,近期作为,给人时空错乱之感,真是难以相信。中国的前途只有靠改革开放,以法治国。

发表于2010-1-7 14:15:40

“律师的职责是替被告人开脱罪责”不知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发表于2010-1-6 23:15:02

我不是律师,只是百姓一个,感觉陈律师为李庄辩护,说理清楚,于法有据,句句在理。重庆打黑存在黑打,有误导人们抛开程序法和实体法,推动强权专政,群众专政之嫌。可怜重庆30多年的法制后又冒出了文革的腥风血雨。

发表于2010-1-6 22:52:53

李庄案件的发生,最痛苦的是两个人,一是龚钢模,他确实受到了刑讯逼供,但又被逼说假话,称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违心地举报他自己的辩护律师,因为他遇到位了三难:如果他及其他同案人控告被刑讯逼供,则该案的证据存在问题,对龚是有利的;如果承认未被刑讯逼供,则指控龚案的证据为合法证据,将被法官采信,对龚也不利;如果不配合警方举报李庄,小命难保,对龚更不利!他的内心正在受到多重矛盾和良心的折磨;二是“被摊上”负责审李庄案的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和事实,其实他(她)内心已明知公诉方指控李庄有罪的证据不能成立,但最终很可能还要服从决定,在判决李庄有罪的判决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因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盛赞陈有西的《辩护词》!

发表于2010-1-6 16:55:55

陈律师,辩得好!

发表于2010-1-6 14:04:36

为你加油!

发表于2010-1-5 22:25:29

评-5分
够黑,人傻,钱多,速来。栽啦!

发表于2010-1-5 22:06:22

兔死狐悲

发表于2010-1-4 19:50:03

陈律师感谢你是个正直的人!敢于坚持真理的人! 旁观者请问:重庆经过了打黑英雄们的英勇打杀除恶,为什么还有嫖妓???!莫非娼妓见到 "黑律师李庄"马上又死灰复燃了???!!1,还是英雄们打黑不够彻底???!! 为什么要留下"这一部分娼妓"??!专门留给李庄来娼的?还是留给打黑辛苦的三军将士们??! 这种说法,就是自己打自己的脸!! 中纪委是不是应当到重庆去看一看,重庆为什么一边打黑除恶,一边还要有保留的养这部娼妓,专门给"黑律师李庄"留的吗???!! 我们都不认识李庄,但是,没有这么侮辱,诬蔑,诬陷人的!!11 这检控官水平太差,道德太坏了!!1 先不说程序是否合法,也不说李庄在本案中有没有罪!就说十佳公诉人指控这一条,就可见,简直是欲加之罪!!真是司马昭之心!用意足够险恶!! 刚刚自杀的重庆高级法院副院长乌小青的情妇不就是重庆的"中国十佳美女律师"吗?? 没揭画皮之前,不也是党和政府让全国律师学习的榜样吗??!!1 我们都是人,做人千万不可如此恶毒!!1 你这十佳的名头,是怎么来的,也值得全国人民好好深思!!! 这个检控官太不像话了!!1

发表于2010-1-4 15:20:11

评-1分
我不知道真相,你也不知道,看过一部叫天使与魔鬼的片子。 一切都很戏剧性!

发表于2010-1-4 14:38:19

楼上这位,不知道是否为法律人,您的这处观点如果是出于普通人可以理解,如果是出于一个法律人的口中,那么为你汗颜!即使那个人是如"四 人 帮"般可恶,作为一个中国公民都是有权请律师来为其辩护的,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先不说李庄本人是否有罪,就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即使真有了罪了,又为什么不能为其辩护???什么是尔等来指挥法院???可笑之人Q!

发表于2010-1-3 12:05:14

什么是伪证,所有证据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都是伪证,从这个意义上所,检方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程序,也不能称之为客观证据,辩方收集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审理程序,就不能先入为主的判断为假证和伪证

发表于2010-1-3 3:24:48

有西先生,太让人敬佩了!请您别理会哪些拿着公款消费的“五毛”们,这类人属于历史进程中的跳梁小丑,现在已经黔驴技穷了,有些人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友情提示:您去会见当事人时千万要佩戴一副墨镜,或者一直不眨眼睛。呵呵 为您精彩的辩护而喝彩!

发表于2010-1-2 19:36:25

陈先生 : 你好 ! 一生正气陈有西,渝庄之行正气然,司法定会秉公行,相信巴山夜雨行!

发表于2010-1-2 1:44:14

为了法律的庄严支持你! 为了司法审判不再出现闹剧支持你!

发表于2009-12-30 21:16:41

苦行僧,你怕吗,你一个行者怎么也敢跑到狼窝来呀,你看他们都想吃了你,不用讲什么法律,不用讲什么伦理,不用讲什么程序,你是唐僧跑到妖怪洞去了,可怜啊,最近律师界象是得了什么传染病,都是眼睛红红的。龇牙列嘴的,很是疯狂。

发表于2009-12-29 22:08:54

我看到一句话更加感慨:重庆打黑功劳首推两个外来领导,其他的可都是本地人。同样的这些人,当年黑社会在眼皮底下横行,现在被打得落花流水,除了证明这两位领导能力强之外,好象还可以证明其他什么。如果只靠领导的话,说明法制还没健全起来。

发表于2009-12-29 19:23:26

刚才在网上看到的一句话,非常感慨.当你被文强这样的公安逮捕,遇到了乌小青这样的法官审判。这个时候你就知道律师的价值了!

发表于2009-12-29 19:20:35

在一个没有人权,不讲法制的社会里,律师已成为维护人权和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支持陈有西,高子程律师面对强权不言退的勇气!不管李庄案最后怎样判决,人民都会记住你们!中国也会因为有了你们而充满希望!

发表于2009-12-29 18:33:14

网上转载,请核实,谢绝跨省抓捕。 森林工程简报(第二十八期)2008年12月18日   大足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足县举行森林工程招商项目签约仪式》一文中:大足县万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万贯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之一)等八家公司或专业合作社代表签定了协议。协议资金9.8亿元人民币,拟在大足县的棠香、龙岗、龙水、邮亭、三驱等22个街镇乡5年内(2008-2012年)建成速丰林43万亩。

发表于2009-12-29 18:29:52

陈律师,大戏明天上演。 请看关于大足县造林的有关报道。来源华龙网。 http://cq.cqnews.net/jjxw/zhcj/200904/t20090421_3205919.htm http://www.cqdz.gov.cn/topic/Text_Show.asp?ClassID=29&TextType=35&id=391 请取证,明天呈堂。

发表于2009-12-29 17:13:44

陈律师你好,有一句提醒请切记。张思之对李庄案的看法中有一条很重要,就是李庄已经向重庆法院表明退出该案,这正附和犯罪中止。您为李庄辩护的最坏结局时刻,可考虑这一观点。

发表于2009-12-29 13:30:06

  请高陈二位思考:李庄会被判有罪吗,如是会被重判吗?审判及相关情况将会如何?以下是本人的预感。   预感一:一审阶段:1.对当庭回避申请及复议申请予以驳回;2.对当庭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等一切申请,将不会被同意;3.法庭辩论过程中,李庄拒绝高子程、陈有西律师为其辩护的可能性不大,存在高子程、陈有西律师同时拒绝为李庄辩护的可能性,假若如此,将出现“接力辩护”的局面,而重庆法院将利用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强行“指定辩护人”而终结这种局面;4.李庄及律师其他手段将不会影响庭审进行; 5.庭审中不会有证人出庭作证;6.宣判时间:当庭宣判;7定罪: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不排除认定其他罪; 8.量刑:不低于三年有期徒刑,不能排除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 9.送达判决时间:当庭送达;10.案卷移送时间:李庄上诉后当日(上午提交上诉状)或者次日(下午提交上诉状),具体时间为2010年1月10日或者11日(因为李庄最有可能的上诉时间为1月10日下午);11.其他问题:(1)不会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现场直播;(2)会特许3至5家媒体进行现场采访,并进行相关报道;(3)庭后会召开记者会大势宣传、报道。   预感二:二审阶段:1.定罪量刑:维持一审判决;2.是否开庭:不开庭;3.宣判时间:二审立案3日可能性较大(不调换辩护人情况),最长不过五日。   预感三:送交执行预测:二审宣判3日内,最多不超过5日。   

发表于2009-12-29 11:30:18

而没有律师的日子,社会的正义少了一道屏障,我们失去的可能是财富、健康,甚至是自由和生命。——前提是,是具有职业道德的律师。

发表于2009-12-29 11:28:11

本案不仅仅是为一个李庄辩护,而是为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辩护",此话不妥!李庄之类不能代表中国律师,我们也不要被代表!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案是冤枉之前,请不将李庄与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挂钩!

发表于2009-12-29 9:06:30

本案不仅仅是为一个李庄辩护,而是为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辩护,我们将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非常感激.

发表于2009-12-29 8:48:28

拜托,别骂过太平洋了,好吗?就骂中国律师为止吧。人家美国律师约百万律师大军没有赶场到山城,奥巴马,克林顿跟这个重庆事情一点没有关系吧。另外,建议你去量量体温,

发表于2009-12-29 8:48:24

拜托,别骂过太平洋了,好吗?就骂中国律师为止吧。人家美国律师约百万律师大军没有赶场到山城,奥巴马,克林顿跟这个重庆事情一点没有关系吧。另外,建议你去量量体温,

发表于2009-12-29 0:30:13

中国律师要想有好名声, 就别学美国律师!

发表于2009-12-28 23:00:38

原帖由重庆农民 / 发表于2009-12-28 13:04:17我们不需要律师,律师是干什么的啊?我们只需要包青天,违法犯罪的来一个抓一个,我们长期被人统治,不需要法治。
包青天是半神半人,传说中包青天白天人间审案,晚上阴间审案。是神当然不会出错,问题是包青天实际上也是一个人,是人就一定有错的时候,当包青天抓错人,审错人,杀错人的时候,我们需要谁来提醒他、制约他,当然是律师!拜托,就是来捣乱也要注意水平。

发表于2009-12-28 19:55:58

评5分
听到陈律师出庭辩护的消息,非常感动!支持陈律师为李庄辩护!!

发表于2009-12-28 16:59:14

支持陈有西老师为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中国法治的进步辩护!

发表于2009-12-28 13:18:19

苦行僧,以前上学的时侯,老师告诉过你要你独立思考,要你正直,但是我看到你现在这个样子,真的替你悲哀!你虽然活着,但是已经死了,这就是臧克家先生所说的,我想你不至于连他也敢攻击吧?

发表于2009-12-28 13:12:08

原帖由苦行僧 / 发表于2009-12-27 18:42:34湖北老李:“-----------------------你不要玷污了苦行僧这个名字!你最多算是个肉行僧,党棍一条!”这就是所谓律师的辩护词? ibpchen:“哎 好悲哀啊 重庆派出这么多人”这就是律师的智商?有西你被这么多如此智商的“律师”崇拜,可见在中国如此环境下的律师水平与工作环境不适应,怪不得被抓?希望你不是! 陈有西律师路见不平,拍案而起,人所共敬,当在中国法治史上当占一席之地;苦行僧这样的跳梁小丑,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与人民作对,与社会的进步作对,不会有好下场。

发表于2009-12-28 13:04:17

我们不需要律师,律师是干什么的啊? 我们只需要包青天,违法犯罪的来一个抓一个, 我们长期被人统治,不需要法治。

发表于2009-12-28 12:16:45

支持

发表于2009-12-28 8:59:53

评5分
不仅仅是为一个李庄辩护,而是为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

发表于2009-12-27 23:19:42

掌握主动,争取群众;全程公开,小人无功。

发表于2009-12-27 22:54:17

我们并不期望法庭能公正裁决,但我们相信人民才是公正的审判员,历史会给李庄一个公正的评判!

发表于2009-12-27 21:02:40

支持,谢谢。

发表于2009-12-27 20:12:34

有人说,李庄案只有上帝才能辩护。我们怀着为壮士出征的心情感觉到了风萧萧兮易水寒。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6b502a0100g50n.html

发表于2009-12-27 20:07:52

评5分
支持陈有西律师。

发表于2009-12-27 19:20:49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gc51.html 摘要 也许大家都已经注意到吴的原话是收买作证,李庄可不是让他收买作“伪证”哟。 什么林业局的证明,如果不是他们家人说过这事李庄哪里知道什么种树的事,叫她老婆去开证明就能知道到底有没有这回事,开了就有,没开就没有,如果没有这事而开了有的证明,那做伪证的应该龚的家人或者林业局,关李庄何事?赞助失学儿童也是同样的道理。何况这两个证据跟龚刚模有没有罪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发表于2009-12-27 19:09:43

原帖由苦行僧:李庄被抓的实质是对重庆实行华西村样的改革进行了阻碍。--有慧眼且慈悲为怀的苦行僧

发表于2009-12-27 19:06:47

有西:我的提示你一定切记,今后不再留言。

发表于2009-12-27 18:59:51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09-12-27 18:46:32陈老师不仅仅是为李庄律师辩护,他更是为法治的进步而深思熟虑的行动
也好,去试试红色政权需要公检法吗?李庄被抓的实质是对重庆实行华西村样的改革进行了阻碍。

发表于2009-12-27 18:46:32

陈老师不仅仅是为李庄律师辩护,他更是为法治的进步而深思熟虑的行动

发表于2009-12-27 18:44:43

评5分
有多少黑是人造黑,有多少红是强制红

发表于2009-12-27 18:42:34

湖北老李:“-----------------------你不要玷污了苦行僧这个名字!你最多算是个肉行僧,党棍一条!”这就是所谓律师的辩护词? ibpchen:“哎 好悲哀啊 重庆派出这么多人”这就是律师的智商?有西你被这么多如此智商的“律师”崇拜,可见在中国如此环境下的律师水平与工作环境不适应,怪不得被抓?希望你不是!

发表于2009-12-27 18:40:55

湖北老李:-----------------------你不要玷污了苦行僧这个名字!你最多算是个肉行僧,党棍一条! 这就是所谓律师的辩护词? ibpchen:哎 好悲哀啊 重庆派出这么多人 这就是律师的智商? 有西你被这么多如此智商的“律师”崇拜,可见在中国如此环境下的律师水平与工作环境不适应,怪不得被抓?希望你不是!

发表于2009-12-27 18:36:29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09-12-26 5:13:17楼主终于可以不必发文章威胁“警方早日主动放人了”,可以“正大光明”的“向警方申请”“早日放人了”。而且,楼主的学术和人品也大可直追超女xx春了。先期发文的目的已经成功了,有此委托,其他后果均不足道也。可喜!可贺!
这就叫“小人之心了,你TMD!”

发表于2009-12-27 18:28:57

是为律师法辩护

发表于2009-12-27 18:27:31

陈律师: 你是为中国律师辩护,是为辩护,是为人权辩护!无论结果怎样,期待你的精彩!

发表于2009-12-27 16:51:06

评5分

原帖由苦行僧 / 发表于2009-12-26 9:32:56致正义的、维护律师尊严的有西大律师 你的言行看的出你内心尚存的的高尚,也看出了你真实的懦弱和龌龊! 虽然你是有西律师,但西来也注定等你。 李庄单一事件是重庆的硬伤,通过此次事件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甚至能争取更大律师权益是有益律师的,因此在律师界是高尚。 你发表的文章中也有刻意奉承的言论,说明你的懦弱。不要当成策略,藐视某公的智商。 为什么律师不愿打刑事案件官司?风险与投入不成比例,而经济案件大多就是钱多、够黑、人傻。虽然这是妓女说的,然而,目前的律师队伍中确实有好多不如妓女,起码妓女靠自己肉体赚钱,律师中确实有不少靠出卖灵魂捞钱。如果不龌龊,作为中华律协的人权副主任,某晓波的官司你挺身了吗?因为这是国家和社会的大利益,而你只是在你们16万人的利益被藐视时才急了。 由此可见,中国其实不需要律师,律师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和案件审理的社会成本与资源!更要命的是你们把检查官法官也带坏了! 因为你们唯权、钱、利。 最后劝你去重庆之前多看几遍《算死草》!
哎 好悲哀啊 重庆派出这么多人

发表于2009-12-27 13:22:22

原帖由undefined / undefined "本案不仅仅是为一个李庄辩护,而是为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辩护",此话不妥!李庄之类不能代表中国律师,我们也不要被代表!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案是冤枉之前,请不将李庄与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挂钩!
说这话的真是律师吗?连基本的无罪推定都不懂!没有谁要代表你,你不用自作聪明鹦鹉学舌,会跟着流行句法说两句并不能掩盖你基本法律素养的欠缺。

发表于2009-12-27 12:58:38

强烈要求异地审理李庄案

发表于2009-12-27 12:43:10

有西律师请保重,当心重庆法院会以“扰乱法庭罪”当庭将你跟高律师拘捕!你没有看到北京律协从重庆回来后,现在变的屁都不敢放了吗?现在在重庆所发生的一切又有谁敢保证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呢?要记住“政治斗争是不流血的战争,是最肮脏的东西”

发表于2009-12-27 12:06:16

支持!胜败都是英雄。历史不是今天就可以定案的。

发表于2009-12-27 11:35:01

评5分
我,与你同行。

发表于2009-12-27 11:06:54

建议陈律师,把央视新闻和1+1中的龚某和吴家友的一共三个视频报道,以及中青报的文章,提供给法庭,当庭播放出示,质证. 申请龚、吴、马及郑琳及助手出庭作证。

发表于2009-12-27 11:04:18

这个博客分析得比较深入全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8629460100g9j0.html

发表于2009-12-27 10:54:37

请陈先生注意一下的报道:打印稿耐人寻味. 申请书全文包括日期、申请人等内容,全部为电脑打印,只有龚刚模三字是手写。为何申请书全文是电脑打印仅龚刚模签字是手写?重庆有关方面未予回应。记者询问是否找到龚刚模所说的白条,也未获答复。

发表于2009-12-27 10:32:22

刑法第306条规定,该罪的罪状有三条:哪些李庄能对上号?非法取证无效啊。我知道,李庄个性太强,难免有犯规的地方,如果指证其犯罪的话,那就得拿出证据。而且是合法的证据。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两个概念。龚某不是证人,306中的第三款与李庄无关。 1、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最后,请陈有西先生看一下这个报道,http://news.163.com/09/1227/06/5RH4FJMU000120GR.html 李庄伪证案 “强势做派”走向迷途

发表于2009-12-27 10:27:32

既然重庆方面能用如此之快的速度办案,可以推断其“胸有成竹”。我对本案将通过传媒公开全部的庭审情况有很高的预期。无论如何,本案在我国法治进程中一定会作为里程碑的标志。

发表于2009-12-27 10:19:52

李庄案让律师憋火 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发表于2009-12-27 9:51:48

陈律师,西行保重。 李为

发表于2009-12-27 9:43:58

北京忆通所,你看一下,在其网站上发文举报李庄所在的律所.不明白这是干什么?

发表于2009-12-27 9:37:58

如果再来制造个李庄检举高子程和陈有西就更妙不可言了,可以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发表于2009-12-27 9:32:24

原帖由苦行僧 / 发表于2009-12-26 9:32:56致正义的、维护律师尊严的有西大律师 你的言行看的出你内心尚存的的高尚,也看出了你真实的懦弱和龌龊! 虽然你是有西律师,但西来也注定等你。 李庄单一事件是重庆的硬伤,通过此次事件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甚至能争取更大律师权益是有益律师的,因此在律师界是高尚。 你发表的文章中也有刻意奉承的言论,说明你的懦弱。不要当成策略,藐视某公的智商。 为什么律师不愿打刑事案件官司?风险与投入不成比例,而经济案件大多就是钱多、够黑、人傻。虽然这是妓女说的,然而,目前的律师队伍中确实有好多不如妓女,起码妓女靠自己肉体赚钱,律师中确实有不少靠出卖灵魂捞钱。如果不龌龊,作为中华律协的人权副主任,某晓波的官司你挺身了吗?因为这是国家和社会的大利益,而你只是在你们16万人的利益被藐视时才急了。 由此可见,中国其实不需要律师,律师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和案件审理的社会成本与资源!更要命的是你们把检查官法官也带坏了! 因为你们唯权、钱、利。 最后劝你去重庆之前多看几遍《算死草》!
-----------------------你不要玷污了苦行僧这个名字!你最多算是个肉行僧,党棍一条!

发表于2009-12-27 3:51:21

陈主任,意外得知你参加李庄案辩护,非常高兴,前几天就该案写了点自己的想法,一直未公开,现还是拿出来给你看看,请指正。郑 剑锋。 李庄究竟构不构成律师伪证罪 我并不认识李庄律师,也没有看到或听到他在龚刚模案中做了些什么或说了些什么,但我认为,既然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已经明确并公开,我们也就足以对本案性质进行分析了。 据江北区检察院审查查明:1.李庄在担任龚刚模辩护人过程中,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他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他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2.为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供述被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3.李庄还指使另一辩护人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编造的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我认为,我国刑法第306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因此,根据检察院的上述三项指控,结合此前媒体披露的一些案件事实,李庄律师确实难以构成该项犯罪。 一.关于诱导,唆使龚钢模编造虚假供述 首先,事实难以认定。李庄律师有没有“诱导”或“唆使”,只有靠龚的证言或李庄会见龚的录音录像才能证明。现龚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要求调取录像尚未得到同意,而仅凭龚一个人的检举怎么能证明李庄用“眨眼睛”等方式诱导或唆使呢?即使真"眨"了眼睛,会不会是龚自己自作多情或想入非非呢? 其次,即使真诱导被告人了也不构成此项犯罪。被告人不同于证人这是常识,诱导被告人翻供或作虚假供述当然也不同于诱导证人作伪证。事实上,辩护律师建议当事人承认或否认某项事实,这完全是应尽职责。如果这也构成犯罪,那就要求律师都去动员被告人认罪好了,这样的律师还像辩护人吗?如果被告人自己拒不认罪,而法庭认定他确实犯了罪,那是不是还要另外定一个被告人“伪证罪”呢?至于宣读同案人的供述,就更不是罪状。被告人在开庭时是要对所有证据质证的,如果律师事先不把证据读给他听过,他当庭怎么质证啊? 再次,李庄还提出对龚钢模伤情鉴定的申请,这就更表明他确实认为龚钢模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而并非有意唆使龚编造事实。否则,让一个没有伤的人作伤情鉴定,李庄岂不是和自己过不去吗? 二.关于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 李庄如果真有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的行为,那是确实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的。但关键在于他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对那几个证人进行了引诱呢?检方并无说明。相反,据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说,李庄并未与涉及龚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相关的任何证人见过面,这就应该不存在引诱证人的问题了。根据检方说法,李庄引诱证人作伪证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相信龚确实被刑讯逼供,那么李庄引诱的证人对象也就只能是参加审讯或看管龚钢模的警务人员,而根据目前所披露的事实,我们并未看到李庄对哪几个参与看管或审讯龚钢模的警务人员进行了引诱。 三.关于指使吾家友律师贿买警察作伪证 “贿买”其实也是引诱的一种方式,叫利诱。如果李庄确实在明知龚未受过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指使了吴家友贿买哪个警察作伪证,那当然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但根据本案披露的事实,一是如果李庄确实认为龚受了刑讯逼供,那就没有犯罪故意;二是如果李庄并没有具体指使吾家友去贿买哪个警察,那就谈不上犯罪行为,充其量叫“犯意表示”,一个人在没有具体确定对象的情况下高喊“我要杀人”,我们是不能说他杀人犯的;三是这个吴家友律师一方面自己口袋先装进了95万,另一方面又公开发表“悔过书”或“道歉书”,这样的证言又有多少可信度呢? 四.对高子程律师三点无罪辩护理由的看法 据报道,高子程律师拟为李庄进行无罪辩护,其理由有三:一是李庄主观上无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动机,其一切行为目的都只是为龚辩护;二是认定李庄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与事实不符,从李庄要申请为龚作伤情鉴定这一行为就表明,李庄不想伪造证据;三是李庄未侵犯正常司法活动,现在龚钢模案尚未开庭审理,谈不上侵犯法院审理秩序,李庄的行为没有犯罪客体。 我认为,或许是媒体对高子程律师意见的概括不够全面,也可能是高律师时间紧急对自己的观点表述不够清楚,光这三条理由是比较单薄的。首先讲动机,犯罪动机和目的对大多数犯罪来说并非构成的必须要件,一个人出于“为民除害”的“高尚”动机杀人照样是构成犯罪的,李庄即使真只为了辩护目的,只要他确实实施了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并不能否定他犯罪;其次讲有没有侵犯正常司法秩序,“律师伪证罪”是行为犯而并非结果犯,只要李庄真实施了伪造或妨害的行为,并且情节足够严重,那就构成犯罪了,并不需要最终造成某种后果。龚案未开庭只能说明后果尚未造成,但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并非同一概念。再次讲行为,用李庄申请伤情鉴定这一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无伪造证据故意是可以的,但以此证明其客观上有没有实施某些行为则是证明不了的。所以,虽然我久仰高子程律师大名,也相信高律师的刑辩经验,但就媒体所报道的三点辩护理由来说,高律师如真要为李庄作有力的无罪辩护,还得再做斟酌。

发表于2009-12-27 0:15:56

支持有西律师!

发表于2009-12-27 0:11:27

谢友明,谢各位律师同行和留言的朋友!

发表于2009-12-26 23:34:32

有西兄:符合理性,身份一变成了辩护人后,就不再是评论者了。 行为规则变了,守住辩护律师的道!

发表于2009-12-26 23:29:24

冷静为上,理性为高。 中国律师应该是最讲理性的人群。 支持有西律师!

发表于2009-12-26 23:26:05

支持您的辩护观点,更支持您对本案的办案思路,尤其是办案态度! 注意保重!

发表于2009-12-26 23:22:54

陈主任,看到你为李庄辩护,非常高兴!我们浙江的律师这一次站在了中国法制发展事件的最前线,由衷支持! 我有一片在事发当时发表的不成熟的文字意见,是当时我对李庄案的基本看法,如对您有用,可以参考!地址是:http://blog.sina.com.cn/u/1316683401 经常来您的学术网看,十分有益——学者律师,于此可见一斑!

发表于2009-12-26 22:53:12

评5分
特适尔支持陈有西先生与高子程先生为李庄律师作无罪辩护!!!听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等于十次犯罪!

发表于2009-12-26 22:17:07

我是律师,我支持作无罪辩护。通过辩护虽然难免李庄有罪判决,但是,法庭上对于怎样才算律师伪证罪,将有一个争论的绝好机会。

发表于2009-12-26 22:01:03

评5分
提醒一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的可能性非常小,最终直接采用侦查阶段的书面证言作为定案根据,这是常用的一招,经常让律师感到有心无力。

发表于2009-12-26 21:03:21

身为律师,当律师李庄被抓之后,我们依法对照,发现了重庆所谓打黑英雄们蔑视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真得很气愤,也很无奈.问题是中国太多的民众怀着朴素的善良,简单地只看到了打黑.便高呼拥护,可以理解的是,当官的和黑社会的腐败勾结,已令民众气愤之极了.我们这些普通律师何偿不是义愤呢.虽然中国的司法腐败已令我不做案件,但是,我依然对中国的法治怀有幻想.我能理解的是普通民众,对法律所知甚少的情况下,对辩护律师产生了强烈的反感.加上媒体所报的"李庄律师不当的言论和所为,使民众对律师整个行业产生了愤怒,我们真诚地希望陈律师能以自己深厚的法学素养,在这场法治的论辩中,为中国的法治唤回一线希望!

发表于2009-12-26 20:54:24

评5分
关键时刻,法治历史必记录之

发表于2009-12-26 20:21:32

评-5分
"本案不仅仅是为一个李庄辩护,而是为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辩护",此话不妥!李庄之类不能代表中国律师,我们也不要被代表!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案是冤枉之前,请不将李庄与中国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辩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挂钩!

发表于2009-12-26 19:30:58

评5分
希望该案审判法院的专业精神,为我国的法治加分! 希望陈主任和高律师以专业的精神,向法庭表达辩护意见,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和律师的专业表现如何,都会写进中国的法治历史,现在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表现,都将成为后人评价的依据。

发表于2009-12-26 19:16:35

评5分
为您而感动,因您而振奋。 强烈呼吁央视能现场直播此次意义重大的庭审实况。

发表于2009-12-26 19:09:08

陈主任好,我是一名律师,执业10年,从执业三年后便不再做刑事辩护业务,原因就不在这里说了,但我一直在关注想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新闻,其实在我内心深处,刑事辩护律师是律师行业中最为高尚的,但现实是残酷。希望陈主任在这次李庄案件的辩护中能为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做些什么,我不敢做,你能,我很佩服你。祝福你好运。

发表于2009-12-26 18:25:43

评5分
支持!为权利而战!!

发表于2009-12-26 17:43:10

支持陈律师,正如您所说:这不仅仅是为李庄辩护。有您出庭,深感欣慰。

发表于2009-12-26 17:35:25

支持陈律师为维护法制作出的决定。历史最终将证明在一次粉碎类似“四人帮”的个人野心家以文革的运动方式打击法制,试图建立个人权利的历史时刻,律师履行了法律赋予的使命,为国家的文明进步奉献了个人的自由,荣辱和精力。对你的无畏的勇气和敬业的精神表示敬意。

发表于2009-12-26 15:53:58

支持,持续关注

发表于2009-12-26 14:59:23

支持陈大律师,为16万律师的名誉而战,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而战。相信陈律师会凯旋而归。但不管结果如果,我都会向你致敬。 中国绝不能回到那无法无天的时代了。

发表于2009-12-26 13:11:37

支持,关注。

发表于2009-12-26 12:57:59

重庆打黑专案组有关问题.临时关押区设置是否合法.自成体系,如何接受监督管理. 据报道,"工作强度大,这可能是“低调神秘”的专案组唯一公开的秘密。此前,据《重庆晚报》报道,每天工作16小时以上,平均每天仅休息3-4个小时,最多休息5小时,是专案组成员的工作常态。" 那么,同样的,犯罪嫌疑人能保证正常的作息吗?他们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如何保障. 警方出个累死的人,谁来负责?劳动法尊严何在?

发表于2009-12-26 12:16:15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09-12-26 12:15:06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09-12-26 11:45:34那位苦行僧,不要动不动就质问律师哪里哪里有你的身影了吗?律师办案子,是需要经当事人委托的,并不是自己愿意去哪里出庭就能出庭的。 有没有陈律师的身影,你得去问晓波的家属。
中国有有良知的律师,如赵长青等!但都是摆设.苦行僧

发表于2009-12-26 11:52:46

友好提示:遗漏一个主要证人,就是警方阻止刑讯逼供的副大队长,辩方应当申请其出庭,以印证龚的口供,对真相至关重要,请周泽予以告知。

发表于2009-12-26 11:45:34

那位苦行僧,不要动不动就质问律师哪里哪里有你的身影了吗?律师办案子,是需要经当事人委托的,并不是自己愿意去哪里出庭就能出庭的。 有没有陈律师的身影,你得去问晓波的家属。

发表于2009-12-26 11:25:37

支持!

发表于2009-12-26 10:57:43

祝愿陈律师此行顺利!

发表于2009-12-26 10:51:58

评5分
从旁观学者,到辩护律师,您做得都不错。请您记住:有亿万人在关注、支持你们!

发表于2009-12-26 10:30:35

在人所不能的,在上帝的面前无所不能,上帝要借着他的开口彰显公义!

发表于2009-12-26 10:27:09

我国刑事诉讼规定,被告人是要自证其罪的,因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一种,因此要求或者告知被告人改变原来的供述是也是伪造了证据,这是检方的一种有法律依据的观点。祝陈律师重庆一行顺利 。 济南律师韩新明

发表于2009-12-26 9:32:56

致正义的、维护律师尊严的有西大律师 你的言行看的出你内心尚存的的高尚,也看出了你真实的懦弱和龌龊! 虽然你是有西律师,但西来也注定等你。 李庄单一事件是重庆的硬伤,通过此次事件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甚至能争取更大律师权益是有益律师的,因此在律师界是高尚。 你发表的文章中也有刻意奉承的言论,说明你的懦弱。不要当成策略,藐视某公的智商。 为什么律师不愿打刑事案件官司?风险与投入不成比例,而经济案件大多就是钱多、够黑、人傻。虽然这是妓女说的,然而,目前的律师队伍中确实有好多不如妓女,起码妓女靠自己肉体赚钱,律师中确实有不少靠出卖灵魂捞钱。如果不龌龊,作为中华律协的人权副主任,某晓波的官司你挺身了吗?因为这是国家和社会的大利益,而你只是在你们16万人的利益被藐视时才急了。 由此可见,中国其实不需要律师,律师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和案件审理的社会成本与资源!更要命的是你们把检查官法官也带坏了! 因为你们唯权、钱、利。 最后劝你去重庆之前多看几遍《算死草》!

发表于2009-12-26 9:22:14

“梁效”先生们:请不要骂过头了,某人的太太也是律师哦

发表于2009-12-26 8:46:28

姜维平,成城,陈广田,仰融,慕马. 上网搜吧.

发表于2009-12-26 8:44:18

重庆的梁效们,不怕贻笑天下吗. 形式上的程序正义都不保障,何谈实质正义. 干脆取消刑辩律师.择其听话才,进入公务员序列.其它只准接民事.以后刑辩律师,只许帮助被告人认罪伏法.否则肯定是教唆翻供串供.

发表于2009-12-26 8:26:28

希望陈律师告诉李庄,我们律师支持他!

发表于2009-12-26 8:15:19

我是杭州的律师,听到陈律师出庭辩护的消息,非常感动!支持陈律师为李庄辩护.正如陈律师所说,是为律师的基本权利而战. 我们并不期望法庭能公正裁决,但我们相信人民才是公正的审判员,历史会给李庄一个公正的评判!

发表于2009-12-26 8:10:48

为法治而理性奋争,君子之德也大也!

发表于2009-12-26 5:13:17

楼主终于可以不必发文章威胁“警方早日主动放人了”,可以“正大光明”的“向警方申请”“早日放人了”。而且,楼主的学术和人品也大可直追超女xx春了。先期发文的目的已经成功了,有此委托,其他后果均不足道也。可喜!可贺!

发表于2009-12-26 1:59:46

李庄造假门”当庭宣判乎? 吾等既然关注“李庄造假门”,就难免想着最终的结局。 昨日,夜观天象,推演占卜一番,有所悟觉,脊背不仅冒出些许汗珠。本来不想写,唯恐给大家留个笑柄,思想斗争了一个上午,还是下决心写出来,果真未来几天能成为诸位笑柄,也是一件乐事,不是吗! 从12月12日开始,过去的半个月,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都在热议“已经发生的”历史,对于即将到来的“未来”,缺少展望和预测。这里,我来为“黑律师李庄”爻上一卦。 以“史”为镜。 12月12日被刑拘,12月 13日被批准逮捕,12月20日提起公诉,12月30日法院开庭。从“拘”到“捕”1天,从“捕”到“诉”8天,从“诉”到“审”10天,而且“捕”“诉”之日均为周日(休息日)。可谓快拘、快捕、快诉。堪称“重庆速度”。 有是观之,“重庆速度”当一如既往。 结论:1、此案当庭宣判几成定局; 2、有罪判决毋庸置疑; 3、刑罚轻重问题,当注定要丢掉“律师”饭碗时,预测轻重对于李庄、乃至律师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街头算命大仙,也要有点职业操守,不能一味吓唬求签者。说出厉害,多少也要出点“破招”,安慰一下虔诚者。否则,岂不要遭人乱棍打死。有此一想,我也不敢就此打住,给点“破招”,也算尽点人事。 李庄之案辩护要“三讲、三不讲”。 讲法条,不讲法理 讲细节,不讲综述 讲证人、不讲证言 所谓“讲法条,不讲法理”,乃是要紧扣法条,一一对照,逐词逐句对应案情,以求“控必有所指、辩必有所指”。切忌高谈法理、索然无味。要明白的是:如此大案,公诉人、法官的法理水平决不在辩护律师之下。 所谓“讲细节,不讲综述”,乃是指要一追到底,搞清楚每一个情节的细微末节,如何发生、如何发展,无论是行为还是心理,均不要放过,不要总结、不要概括,不要掺杂辩护律师的思想。在法庭上,“我认为”这句话,应该放到最后。 所谓“讲证人、不讲证言”,此点最为关键。此案控方证人,即使是“污点”证人如龚刚模,也应出庭作证,另外两位涉案律师,更应该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展开交叉询问。只有交叉询问的证言,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证人没有理由不出庭,如果证人不出庭,辩护人应当坚持证人当庭质证,对书面的证言无法质证。 如能实施以上“破招”,或可推迟此案“当庭宣判”。推迟一天,此案李庄的希望就大一天。如果“挨过”元旦,新年伊始,当另一番说法了。 或者说,如能实施以上“破招”,无论李庄罪与非罪,都可留下本案精彩的庭审历史,为后人研究和分析此案提供翔实的庭审纪录。公诉人、辩护人、法官都堪称中国法治进步的功臣。 占卜完。

发表于2009-12-26 0:22:14

评5分
感谢陈律师出来为李庄辩护,相信你的才华定会在法庭放出光彩。

发表于2009-12-25 22:59:16

期待中。祝陈先生一切顺利。您介入辩护的意义在于,启百姓之蒙,开民众之智。 结果差不多在预料之中,李庄先生被判有罪。奇迹或许有吧。 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9-12/21/content_18553369.htm 这是重庆晚报关于提起公诉的报道。 龚刚模在接受CCTV采访时,说是看到李庄眨眼睛,被暗示了。自己说被刑讯了。并不是李庄首先说的。 宣读笔录,法不禁止。如民事诉讼一样,庭前双方交换证据。刑事诉讼法,当被民事诉讼更加严格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何况被告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呢。授权代理的辩护人可以知晓,发出授权的被告人更应当知道。 龚的反弋一击,是有管教民警的谈心促成的,也有诱导之嫌。证据来源有问题。何况,龚的立功抵罪动机明显。 吴家友自称未实施贿买行为,而且,自称在初始阶段就不同意。 在重庆强力打黑的形势下,贿买警察的说法可笑。连重庆公安的一些高层都被扒了警服。设想 贿买成功的话,让警察指证重庆公检侦查时刑讯,想都不敢想吧。谁敢?而且,如果是作假证的话,无非是口述的笔录,能证明刑讯吗?那必须得经过鉴定的。 吴家友的公开信,迅速传递到社会上发表说明了什么?侦查阶段,他可以自由通信吗? 中青报记者,在侦查阶段介入李庄案,所引用的应当保密的证据,所发表的言论,合法吗 吴家友,还有马晓军现在被采取了什么强制措施.

发表于2009-12-25 21:56:18

希望有个良好的环境,能让陈律师畅所欲言

发表于2009-12-25 21:48:08

有西君,敬佩,祝福。

发表于2009-12-25 21:23:03

评5分
很好。支持二位。

发表于2009-12-25 20:55:57

更希望有西先生之观点是第三方言论,现做了辩护人,再精彩的辩护观点也会被污为“捞钱捞人”

发表于2009-12-25 20:04:42

嘉言懿行,敬慕!

发表于2009-12-25 19:37:00

陈律师您好!我很庆幸,也很敬佩,中国大地上还有你这样的同行。 此次赴渝,用“蜀道难”来形容一点不为过,我们期待你带回来的,不一定是所谓的凯旋, 更重要的是真相!李庄有罪无罪,审判权在法院;本案的判决,它对中国现阶段的刑辩制度乃至整个律师制度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最后说一句:愿好人一生平安!

发表于2009-12-25 19:17:24

非常激动!非常感佩!愿上帝的大能彰显公义,让李庄律师得到公正的审理

发表于2009-12-25 18:32:19

陈老师,你好!我是今年12月初参加浙江省实习律师第三期执业前培训的学员,有幸听了您的课,讲的相当的精彩,甚为崇拜~~ 这次李庄事件我也一直很关注,您是发表最多理性客观并且相当专业法律意见的学者,祝您这次重庆之行凯旋而归~~~~

发表于2009-12-25 18:10:28

陈律师你好,听到你将作为李庄案件的辩护律师,我非常激动!我作为一名负责任的中国律师在这里坚决的支持您!

发表于2009-12-25 17: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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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量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2010年3月6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2010年3月11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2010年3月18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1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此后,金柱律师连续撰文近10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10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李庄案法理研判》、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李庄案的法理和论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始作俑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情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进一步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度!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未完待续)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方有成)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 终审改判死缓   市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向世全违法拆迁遭到崔英安夫妇拒绝后,即指使他人报复被害人,故意伤害崔英安的独子崔军致死。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市高院改判: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没显示赔偿金额   此案一审时,崔家曾向向世全等提出150多万元赔偿,当时,向世全承诺,在不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补偿”,遭到了崔家的拒绝。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人向世全、冉启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17.7万。   昨日记者注意到,二审的判决书上没有显示向世全积极赔偿的具体金额,受害人父母崔英安夫妇也不愿透露具体金额。   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在逃   目前,崔英安夫妇已寄居他处。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崔英安妻子秦万兰时,老人正在门前梯道上与邻居聊天。她说,是前晚得知案件的终审判决的,儿子出事马上就满3年了,这3年她很少与人聊天。   秦万兰昨天说,现在此案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史光辉没有落网,她希望在有生之年亲眼见到史光辉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   董事长曾密会凶手   承诺“补偿”一套房子   2007年,重庆黑龙集团在万州区开发春天花园小区,崔英安夫妇不愿搬迁。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让手下冉启富找人“教训”崔英安的独子崔军。当年9月16日,涂启兵(已判刑)在冉启富授意下电话叫来史光辉(在逃)、王仪华(已判刑),两人挑衅并用刀将崔军捅伤,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冉启富逃亡外地,先后与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多次电话联系,向世全在广州、武汉、长沙、万州等地多次与其见面。事后,向世全为其逃避躲藏警方追捕提供2万余元资金,并允诺提供价值约20万的一套房子和现金作为“补偿”。   案发后,痛失独子的崔英安、秦万兰老夫妇在万州区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缉凶,经媒体报道后,向世全也在互联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去年11月,向世全归案,被刑事拘留;今年8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重庆户籍改革计划10年内让1000万农民转为城市户口。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今明两年内会把过去10年积累的农民工进行转户,成为城市居民,给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这听起来当然很美,但是我们脑子里马上蹦出一个问题,千万农民落户重庆市之后,住哪? 转户之后,他们住哪?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说法,三年内要建3000万平米的公租房,这个数量虽然还容不下千万农民工,但也很可观了,似乎穷农民转户后,可以住在这里。但是我们找到一个数据:至2009年底,重庆全市已累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14.3万户,惠及低收入群众40余万。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么多年下来重庆总共建成的公租房只解决了40余万人的居住,而未来三年内却要建3000万平米,那可真是一个大跃进啊! 我们又找到一个数据:今年重庆将建成220万平米廉租房。这是将建成还没建成的,我们姑且就相信它可以建成吧。那么今年220万平米,后年和大后年每年得分担1390万平米,从220到1390,这也真是大跃进了! 最后,如果仍旧居无定所,这个城市户口意义何在如果这个大跃进不能完成,那么穷农民住哪呢?2007年6月,对本国贫民窟问题深有所感的一位印度记者问中国重庆市黄奇帆副市长: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副市长答:我们“永远不会有贫民窟”。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中国的农民习惯做“两栖人”,喜欢单身进城打工而把家庭留在农村,不像你们印度农民喜欢全家进城而且还要住在一起! 所谓两栖人,就是年轻时在城市住工棚,35岁左右回农村老家。如果穷农民没有公租房可以安家,那么他还是只能做两栖人,因为他的土地并不值钱,补偿款不够他在城市安家。那么第一,两栖人还敢转户吗?转了户他35岁后回哪里去?他家里留守的人又住哪里?第二,一个住在工棚不能安家的人,城里人的教育等福利又如何享受?所以,一旦公租房的大跃进不能完成,恐怕这个转户就和穷农民无关。
推进改革开放,干部密集调整。中央10日内大幅人事调整 涉8省多部委10余官员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 董宇)在刚刚过去的10天里,中央大幅人事调整,涉及了贵州、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北、辽宁、甘肃、陕西等8省,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工信部等多个部委的10多名干部。   此轮人事调整中,干部交流的特点十分明显,既有地区之间的交流,也有中央部委与地方的交流。此外,此轮调整还对几个空缺的岗位进行了“补缺”,其中河北省委副书记一职已空缺近3个月。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 牵动多省人事变动   8月21日,贵州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中央决定,栗战书任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任副书记,石宗源和林树森均不再担任原职。   此前,栗战书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担任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8月26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宣布中央决定,王宪魁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次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王宪魁任代理省长。王宪魁履新前担任的是江西省委副书记一职。   8月28日,石宗源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的调整,牵动了多个省的人事变动,截止目前仍未结束。江西省委副书记、江苏省常务副省长人选,以及林树森的工作调动情况至今尚未公布。   河北省委副书记“补缺” 两大“重镇”班子调整   8月26日,《河北日报》发布消息:付志方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孙瑞彬任省委常委。自从今年6月,车俊调往新疆任职后,河北省委副书记及其兼任的石家庄市委书记这两个职务就一直空缺。   几天后,媒体公布了河北省委的决定:孙瑞彬任石家庄市委书记。   此前,河北省委对另一“重镇”唐山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河北省委常委赵勇不再兼任唐山市委书记,王雪峰接任此职。   8月30日,赵勇被任命为河北省副省长,与他同时接受任命的还有张杰辉,之前他在辽宁省工作、任鞍山市委书记。   两部委副部长“空降”地方   8月26日,《甘肃日报》发布消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鹿心社调任甘肃省委副书记。   8月27日,陕西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宣布中央的任职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娄勤俭任陕西省委常委、提名副省长人选。   鹿心社与娄勤俭同龄,均为1956年出生。此次履新之前,两人均在各自的工作领域长期任职。鹿心社1982年就进入当时的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工作,同一年,娄勤俭大学毕业分配到电子工业部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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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建议年龄大的自由派学习韩寒、袁腾飞等年轻的自由派。说得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深思熟虑,考虑问题周全,说得不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是被裹过的“解放脚”,时不时作茧自缚。陈光武很怕伤着言论自由,其实事情没有那么复杂。韩寒说他把一个旧摩托卖给了自己的邻居,后面马上加一句“脑残的人不要问我为什么不送给他”。这样说是不尊重人吗?没有这么严重,这样问的人确实“脑残”,而且人如果进步了,可以从“脑残”变得不脑残嘛。年轻自由派看似口无遮拦,其实比大龄自由派透彻。袁腾飞的回应对象是“猫粪与五毛”,这个分类可以解决陈光武的一些疑虑。律坛芙蓉姐属于“猫粪与五毛”一类,既然此人全面维护黑打,他领没有领五毛钱的问题没有什么好纠缠的,要么不放行他的帖子,也可放出来供大家作沙袋。吾国这个大林子里,什么鸟都有,试图纠结渔民篡国称帝的赌命汉历朝历代都有。胶东半岛对面那个世袭罔替的帝国人民苦不堪言,而吾国有叫兽狂呼滥喊它的制度比本国优越,猫粪说该国是纯洁处子,而本国被美帝性虐待,能拿这些精神病当回事情吗?原帖由生意人 / 发表于2010-9-3 12:24:02不同意陈光武律师的一些想法,总觉得他的观点有点摇摆,不如陈有西那么鲜明。更不同意他的“朋友”一说,何谓“朋友”-----个人认为应是志同道合者,称“那个马甲”为朋友真的觉得有点虚假。
法学专家称中国三十年内不会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 2010年09月03日 08: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67)  【字体:↑大 ↓小】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   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同时,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此次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针对死刑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公众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开始质疑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更因为有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而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贪官们是否真的有望获得“免死牌”?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学者。   激辩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对此,有网民撰文称,“正是因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会心有顾忌,才不会铤而走险。如果取消了死刑,我们真不知道贪官们害怕什么?”   还有人提出如下假设: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各种犯罪飙升导致的后果将不堪想象。   针对民众的顾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则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既然贪官已经知道了犯罪是要杀头的,为什么他们还会前赴后继?“贪官们不会考虑说贪污犯罪会杀头,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制裁”。   9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以新加坡、香港为例,说“不能说没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减少犯罪”。   这位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法学教授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取消不合时宜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9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对记者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为什么不应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回答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记者问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本报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