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本文欢迎广泛转载)
2009-12-15 2:52:30

李庄律师被捕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一级律师

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  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 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   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   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  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  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 《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  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  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12月14日)

 

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

 

 2009-12-14 09:27 】 【来源: 中国青年报 】

 

 


 
龚刚模落网


 
“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逮捕。 (来源:华龙网 

    核心调查:200963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及总值数亿元的车辆等涉案资产。

  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1213,“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涉黑“老大”按响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

  11月下旬,重庆打黑除恶的一系列案件相继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与大多数市民一样,参与打黑除恶的民警们也在劳累之余密切关注着各项案件的审理宣判。

  然而,此时在江北区,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尤其是124与李庄第三次会面后,在看守所里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 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调整情绪,正确对待即将开始的审判。

  几经辗转反侧,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

  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李庄还例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

  “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你怎么会检举他?”专案民警问。

  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龚刚模还对民警说出了他的另外一个担心: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

  随着调查深入,一起国内罕见的“律师造假门”被层层剥开。

 

 

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调查组现已查明:1124,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

  1126,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事后,李庄对龚云飞说:“我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了,到时在法庭上咬定民警打了他、吊了他,这样才能推翻以前对龚刚模不利的证据。”

  李庄还对龚刚模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会让你在三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我在辽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124,李庄在第三次会见过程中,向龚刚模明确表示已联系多名证人配合伪证,并教唆龚刚模配合编造事实来印证,企图回避案件事实。

 

 



  律师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

  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捞钱”到账,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在三次与龚刚模会见、面授机宜后,123,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随后,李庄授意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邀了当地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李某,在高新区奥体中心附近一茶楼大厅见面。按照李庄的指点,龚刚华要求李某在龚刚模审判阶段将保利夜总会关闭。对此,李某说个人无法做主,返回保利夜总会约部门负责人汪某和陈某再次来到茶楼。3人在龚刚华驾驶的轿车内,协商关闭保利夜总会事宜,要求让一些已经被警方传唤过的“污点证人”赶紧逃跑,并把龚刚模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

  龚刚华对汪某说:“龚刚模将夜总会股权转让给了在逃的唐某,即使警察找到了唐某也要说他才是保利夜总会真正的老板。”

  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

  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

  “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该案件调查组工作人员说。

 李庄对龚刚模说:“已经安排在开庭的时候由你老婆到庭上给你作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李庄教唆他说,“你老婆到时会说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钱实际上是敲诈,主要是这些人得罪不起”,以达到弱化龚刚模在黑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从你的角度上去说。比如说,樊奇杭、李明航打电话找你要钱,你回去找你老婆借钱啊!你老婆说,不借给他。你说,不借不行啊,咱们惹不起他啊,咱们怕他!”

  同时,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当法庭上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重庆市大足县林业局虚开被告人公司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的证明,以表现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其脱罪。

  据犯罪嫌疑人龚云飞交待:“我当时就明白了,立即按他意思去开了证明。”

 

 

 李庄打“广告”:这里“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

  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他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

李庄等近20人被捕,律师何以知法犯法

  1212,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

  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13,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此案仍在继续深入调查。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最新调查表明,在这起“律师造假门”中,除了李庄所仗恃的个人背景关系外,重庆的两名律师也向龚刚模亲友索取了95万元用于“活动”,成为“造假门”涉案者,并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的个别干警加入“造假生产链条”。目前,其中一名重庆涉案律师吴家友已被警方捕获。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记者郑琳庄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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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1926) 评论(179) 评分(-15|246) 管理   推荐
发表于2010-3-31 16:53:44

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10-3-6 16:14:35

150万为虎口夺食!因为龚刚模的财产要被没收的!是非法财产?!

发表于2010-2-20 11:11:54

司法不独立,何来法律?权利无监督,谈何反黑?

发表于2010-2-10 18:48:20

评-5分
真相已在心中,现实还需警惕

发表于2010-2-9 1:01:51

发表于2009-12-20 13:27:03 律师们,不要自恋了.你们又什么证据说明李庄就没有犯罪呢.律师黑吃黑,勾结法官,金钱司法,已经是行内规矩.你们有几个是干净的?替同行脱罪无非是想给自己参与司法黑幕制造一个好的环境.社会科学院的博士结识不少,其中很多做律师.他们有的人公开说干这一行就是为了黑钱,恬不知耻到了蔑视社会道德的地步,谁能说其中没有犯罪的.犯罪是必然的,被抓是偶然的.一个偶然就把你们吓成这样.心慌了. ———————— 这位仁兄,疑罪从无,没有证据证明没有犯罪,等于没有证据证明犯了罪,只有所有证据都证明犯了罪,才能定是犯罪。 另外,举证责任听说过没有?证明李庄犯罪,这个举证责任在公诉方,而不是有个人证明自己无罪自己才无罪,无罪推定。即首先被推定无罪,公诉方认为他有罪所以如能用证据证明他有罪,他才有罪,自己不用证明自己无罪,而被推定无罪。如果被告人被假定有罪,自己来洗脱自己才能无罪,不能洗脱就是有罪,这个不就叫做安插罪名了吗?而不是定罪。这就是你认为的社会道德?连法律都没有,谈何道德?法律可是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规范,满足了法律再来谈道德吧。 狭隘的仇富思想,就是茅于轼所说的,和谐社会的主要对立面。 另外,你说的金钱司法跟律师有什么关系?司法是什么意思你一定不懂,你可以说律师玩弄法律,但法不是有律师来“司”的,你搞清楚。 刑辩律师蒙冤授予会把律师界吓慌因为他们都犯罪了?无知,大概你以为天下只有刑事案子,是律师就人人都有犯帮助伪证罪的机会?托你的福没有几个有这机会。因为你之流的愚蠢正是造成刑辩律师少的原因之一。 可以看出你脑子里的法律大概只有刑法,你根本不知道法是来干什么的。 封建社会的余毒啊。 另外,谢谢陈老师有理有据的反驳,青年法律学子从您的发言中不仅学到了知识,更看到了方向。

发表于2010-2-7 23:34:38

有人议论:这个案子本身就是阴谋!!!是李庄的苦肉计,以李庄的小代价来换取龚刚莫的立功而免死,而李庄得到的则是名声大噪和大把的金钱,不仅如此他的事务所同样可以财源滚滚,李庄坐牢或假释更有事务所大量的分红,可以把此案例写成书或教材,学生以后怎样赚钱。。。。。。。请大家谈谈看法!!!

发表于2010-2-4 15:48:51

中青报肯定是打手,背后有文革凶手

发表于2010-2-3 21:59:37

中青报文革报道和重庆市的文革运动令人畏惧!陈律师顶住!邓小平给中国人带来新生活不容易啊,怎能回到从前?

发表于2010-2-3 18:16:44

评5分
支持

发表于2010-2-1 10:12:07

[检察日报社评]反思李庄案:新闻人要节制,法律人更要克制 时间:2010-02-01 08:54  作者:王松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明天,李庄案件二审开庭。由于客观事实无法知晓,法律事实众所周知,对李庄案的法律研讨暂且搁置一旁。但这起案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或许更值得关注:谁掀起了这场轩然大波?   一些律师朋友迁怒于媒体。“《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不仅仅是在丑化李庄,更是在污蔑整个律师群体。”甚至有人断言,这样的媒体审判是中国法治的倒退。为此,20多位律师联名发文,并通过各种途径声援李庄。   这个判断耐人寻味。在“当事人报料——记者采访——律师帮忙——舆论监督——领导批示——司法程序启动”的案件报道模式中,律师与媒体很少交恶。但这一回“生动的报道,几乎坐实了人们想象中的黑律师形象”,所以,被认为是“伤害了律师的情感”。   报道出台大约10天之后的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有人认为这个规定“很明显是针对李庄案件中,有关媒体倾向性明显的报道而出台”。   其实两者之间可能没什么关联。稍早,类似安徽审理阜阳“白宫”案件时,因拒绝记者旁听带来的舆论质疑,想必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因此,出台规定,理顺双方关系自在情理之中。但上述联想,依然敦促我们反思:媒体与司法,到底该亲如一家还是要“仇人相见”?   尽管律师不是狭义上的司法人员,但他们一直是维护公民权利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一些冤案,如果没有律师的专业坚持,没有律师的韬光养晦,不可能得到纠正。但律师队伍同样是良莠不齐。在法律事实尚不明朗之前,如果行业里有一个人被曝犯规,“大家都要扑上去解救”,这本身就不是一种自信的表现,也不是法律人的理性选择。   的确,某些媒体的报道存在缺憾。《中国青年报》的作者坦诚直言,报道“有些地方用词不当,有些地方对信息来源的交代不完整。即便时间紧张,也应该做到更好”。但这不是问题的实质。因为即便再拙劣的报道,不应该也不足以影响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高明的法官在下判的时候,完全可以“蒙着眼睛,不看媒体说了什么”,“只听法律,不听掌声(当然也不听骂声)”。   就媒体而言,年轻同行需要反思的是:任何疏于审核而对官方新闻通稿的依赖,到头来都可能要付出代价。对于司法尚未有结论的案件,一旦陷入深挖犯罪事实特别是犯罪情节的误区,最终因为变数存在,难免要自食其果。程序性内容虽然枯燥,却是报道未决刑事案件的不二法门。法治记者必须节制一稿成名的欲望,因为“记者笔下人命关天,记者笔下财产万千”。   就律师而言,他们并不缺乏这样观察问题的素养:对待议论表达不满的主要方式应当是“意见的自由竞争”,而不是情绪的宣泄和语言的威胁。依据公开职权行为(包括新闻通稿)进行的报道,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常常可以豁免法律责任。但少数律师朋友应当克制自己的情绪:无罪推定是司法上的,而不适用于任何公民表达或者新闻表达当中——因为新闻报道“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应也不会成为真正的司法事实——法治社会的公众不会也不能依靠新闻报道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当事人如果认定报道侵害名誉,完全可以对簿公堂。而且,就新闻而言,真实与快速之间总是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于传播资讯之过程中,要求传媒所及之任何事实均准确无误……恐难如登天”。既然新闻不是一次而是逐步呈现事实真相的,那么,对阶段性的新闻失实,采用连续报道的形式予以补救,就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实,就案件本身来看,律师界也不乏平和理性的声音。这次与媒体“交恶”,更应该看做是一种个体的情绪对立。而必然的关系改善,还有赖于一个重要的环节:法官的理性。在媒体炒作、律师愤怒面前,高明的法官总是能通过智慧的判决,为双方克制提供重要的司法指引。在这个意义上,新闻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抗辩等基本概念深入司法骨髓,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捍卫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法官、律师等在内的每一个法律人都要谨记,让公民说话,天永远不会塌下来。因为马克思早就说过:“新闻出版自由不会造成‘变动的局势’,正如天文学家的望远镜不会引起宇宙系统的不断运动一样。”     /http://www.jcrb.com/pinglun/jrkd/201002/t20100201_316658.html

发表于2010-1-27 19:03:44

支持!

发表于2010-1-27 14:24:02

中国现在是权,法改为耍

发表于2010-1-27 14:15:34

评5分
支持你!陈律师。把《中青报》的那两个王八羔子揪出来!

发表于2010-1-26 0:30:29

评5分
看了老师的文章,心起敬意,以后可用这些文章教学用,中国人需要普法,领导人的领导也不例外。不过此事件我感觉又回到文革年代了

发表于2010-1-22 22:57:42

我平时经常做公益律师事业,当我看了这篇奇文以后,觉得对我们这些做公益事业的律师而言,简直是一种侮辱!支持陈有西教授

发表于2010-1-20 23:11:22

评5分
法治还是权治

发表于2010-1-15 23:08:31

打黑得到拥护是一回事,律师中确有恶习令人厌恶同样也是一回事。但国家应该以法治国却是最重要的大事。李庄案的发生直至被判真叫每一个有良知并关心社会发展的中国人感到心痛。文革和所有政治运动不管它出发点如何。但它的行为却是反人性、反法律的。连国家刘主席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冤死。人民只所以受尽政治运动的煎熬乃支持共产党,就是希望邓小平拨乱反正后改革开放使国家、民族、人民大众都得到发展,事实在各方面都得到了飞跃的发展。従然不知。物质文明高度发展后。人民大众将会对精神文明提出更高的、更广泛的、更深刻的诉求,李庄案就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文明碰撞”,而且这类碰撞将在各个领域中都会发生,高度的和健全的民主与法制才是确保国泰民安唯一方法。任何不能顺社会发展的规律而进却反之的,国家、民族、人民大众乃至我们伟大的☭都会退回到文革时代。我是老三届,我们经历过时代交替。我们为否定文化大革命、拨乱反正、改革开放而欢欣鼓舞、而激动,和全国人民大众一样,犹如得到第二次解放。我们不要过去!陈大律师,尊敬你!你不容易啊!

发表于2010-1-12 17:07:17

支持陈律师!!!!!!!强烈要求中国青年报向全国律师道歉!!!!!!

发表于2010-1-10 18:05:55

张勇律师认为: 1.李庄案判决过于从速,是否经得起“推敲”; 2.李庄的罪名是否必须以前一个定罪后再作结论,需要法律支持

发表于2010-1-10 12:58:53

作为执业律师,面对我国现有的刑事司法现状,只能选择逃避,因为随时可能成为“李庄第二”。其实这种状况不只是律师的悲哀,而是全体民众的悲哀。任何一个民众都可能成为刑法的处罚的对象,就是不故意犯罪也有可能过失犯罪的。当犯罪者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弱势显而易见。为了平衡这种状况,在有了律师的介入。而律师的基本辩护权利的不到保障,与一个普通民众没有什么区别,又如何去面对国家机器?自身都难保,谁还敢介入刑事案件?当律师都选择了明哲保身,犯罪者的基本人格权利谁来保障?靠国家机器来保障?显然行不通,最终做为潜在犯罪者的普通民众是最大受害者!

发表于2010-1-8 18:05:28

评5分
建议李庄去告那两记者,看看哪个律师会去为他们辩护呢?他们有法律问题的时候是否也会有脸去找律师帮助呢?幼稚啊!怎么能那样先判李庄似乎连中国律师业给判了呢?估计他们肯定连司法考试都没过,所以如此~~

发表于2010-1-8 17:31:15

评-5分

发表于2010-1-8 12:41:09

陈律师为李庄辩护,并不是单为李庄,而是为了我们大家,是为了公平正义。李庄案办理是否公平公正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分水岭,不仅影响到律师,也影响到今后我们大家。而我们有些人往往被一些所谓的主流媒体观点所蛊惑,想当然的认为打黑总是不错的,为黑社会说话的总是居心不良,而根本不想想这些人和事到底是不是黑社会,有没有构成黑社会。哪怕是黑社会,对其侦、诉、判也应遵从法律程序,不能在一个响亮的口号下搞运动。我想陈律师所为也仅此而已。但一些本来就是屁民的人,一点不体谅本来就是在保护我们这些屁民权益的陈律师,反而出言不逊,真是令人浩叹。,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看来做屁民也是活该!

发表于2010-1-8 11:20:30

有人向上帝许愿:让我中奖五百万,上帝说可以;有人向上帝许愿:让我活二百年,上帝说这个可以考虑;有人向上帝许愿:让地球倒转!上帝说很有难度,但不是不可以;全国法律工作者向上帝许愿:李庄被判无罪!上帝哭着说:我也没有办法啊

发表于2010-1-7 16:08:06

评5分
强烈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10-1-5 22:54:17

支持陈律师,中国现在是人治不是法治,领导说了算!

发表于2010-1-4 17:05:23

致发表《十问"李庄"们——李庄案庭审观察之一 》的这位大哥:你学过法律吗?知道什么叫作书证吗?看了你的十问之第一(你认为书证就是写在纸上的证据),我就知道你是个法盲。法盲对法律问题也要发表观点不是你的错,错就错在你不该在这样的场合大言不惭发表观点,也不怕闪了舌头。

发表于2010-1-4 16:43:00

评5分
中国律师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律师必须发出最后的吼声!

发表于2010-1-3 23:47:47

评5分
5分给楼上的仁兄!

发表于2010-1-3 22:29:53

1,这是一场政治运动。“打黑”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为看自身的政治利益。一方面是“打黑”能得到了老百姓直观上支持,另一方面是“打黑”能打掉不听自己话的官僚,“保护伞”群体关系网最顶部的可能就是他最大的目标。山城现在打掉的黑社会都是前任时期的,越打涉及的官员就越大,最后殃及了前任汪。抓住了汪的把柄之后就开始要挟汪要跟山城合作了。结果就是汪领广东企业家带上了几百个亿去山城投资去了。 2,这是一场报复。关于李先生被抓,其实说白了就是整人报复。老薄与老彭在当年是很不合的。老爸当年的对手的儿子在我的地盘权力内了,换成你还会放过吗?在政治场混下来的都是“心狠手辣”的高手。 3.这是一场当权者意淫回归“人治"毕露,同时也是跟中国法治渴求者之间的一次较量,而裁判其实就是老百姓(遗憾的是中国老百姓的独立思维长期被受强奸),遗憾的是中国的愚民太多,屁民又被太“屁”.在中国几代领导人的努力下,法治进程相比以前要好了很多了。但是总有那么一些手握公权力的官员,总想着“自己说了算”的人治,而不是‘法律说了算”的法治社会。这些人幻想着回去封建社会或当今的朝鲜那多好啊,所以在21世纪都过了近10个年头了,还会出现文革时期的“那一套”来耍。其实这种让法治沉沦让“人治”回头的“退步”,所给老百姓带来的危害远远比“黑社会”的危害要大的多。黑社会要打,但绝对是不能牺牲多年建立的法治社会的“进步”为代价的。我们党和党领导人正确而坚持的提出建设法治社会,这也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与支持,而当今就有这么极少数猫时代陈旧思想的支持者出来唱反调。可惜的是我们的大多群众思想还处在早期人治理理念当中,以为犯罪的人应该抽胫剥皮,有人站出来指责说“不可以这样”,然后说的这个人也被理所当然抽胫剥皮了。这种老百姓普遍封建遗留的思想很容易被某些“厚脸皮薄情义”的阴险狠辣之徒利用,而那些老百姓理性状态下一直渴望的“法治”却被蒙上了一层纱。清醒吧,广大的善良老百姓,别那纱蒙上你眼睛。

发表于2010-1-3 18:53:10

怎么没有人起诉《中国青年报》啊?

发表于2010-1-3 0:13:52

李庄案,是早晚要发生在中国的法治笑话!同时,做律师的要籍此看到,中国大部分民众是没有良知的,其劣根性是不可救药的,律师,做好自己就算了!

发表于2010-1-2 13:05:33

么宁告诉记者,为做好谢才萍案的公诉工作,3名公诉人在今年8月15日便提前介入,进驻公安机关办案组,引导侦查和证据收集。这个被告人多达22名、罪名多达9项的大案,不到一个月就侦查终结。由于提前介入打下良好基础,么宁等检察官在正式受理审查起诉工作后仅7天,就向法院提起公诉。直到10月15日庭审完毕,他们才暂时松了口气。从提前介入侦查开始,两个月内,他们没有休息过一个周末,每天都加班到晚上11点以后。 http://www.scxsls.com/article_22546.htm ------------------------------------------------------------- 幺宁违法办案,不知为此,反而为荣。 幺宁是作为公诉人应该知晓我国的法律,公、检、法、辨是四个独立的办案实体,应该严格区别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绝不能这几家联合在一起合伙办案,如果可以的话还要这种制度干什么?碍手碍脚的不如不设。幺宁在今年8月15日便提前介入,进驻公安机关办案组,引导侦查和证据收集。请注意她是在引导侦查,这个违法情节是非常严重的,建议司法机关严惩。

发表于2010-1-1 23:33:27

咱不懂法,不论李庄有无罪,重庆警方的动作之快都有让人怀疑之处;中青报的报道都有让人怀疑是被“潜规则”了;既然你重庆说龚刚模已经承认了自己是黑社会,你就大胆地让人家李庄来辩护一下又该咋地?既然你已经说李庄做假了,你就大胆地让他在法庭上展示一下又该咋地了?难道只有重庆的公安、检察懂法,重庆的法官是傻子不成?可以肯定的是,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发表于2010-1-1 14:44:04

我发现西门吹牛这人挺有意思的:还真肯花精神写东西,而且是法律也不通逻辑也不通的东西。他表面上好象是在维护政府利益。难道他是拿50分的? 如果被我不幸言中,他来质问说“维护政府利益难道不对吗?”那真是可悲了。有识之士不必再为他花精力了。对他来说不是“普法”的问题,他的世界里还没有民主和法制的概念呢。

发表于2010-1-1 0:45:57

评-5分
强烈支持!中青报的文章不由让人想起文革那个苦难岁月,一身冷汗。此事发生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让人后怕!

发表于2009-12-31 20:48:57

评5分
我支持你 陈律师!! 中国的法制进程需要你们这样的脊梁!!

发表于2009-12-31 17:05:16

这是无良媒体记者对律师界的正面宣战。如果我们不能捍卫自己的法律地位,那律师就会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中国的法治到今天,无疑已经倒退到之年之前的地步。我们国家更像封建时代了!

发表于2009-12-31 13:27:13

西门吹牛:陈律师不会有时间教育你,但我没事干的人,可以帮教你! 请你先别吹牛,请再一次回到小学或者初中,学习你所用的语法。估计你的年龄不小于40岁(没有证据,以你的证言属文革腔,来判定),何时毕业?估计在80岁时。 别在学术网上,浪费交流资源。

发表于2009-12-31 12:20:51

提醒:某大报记者和该报有关领导是否与重庆有关部门有交易?呵呵.记者是否接受过请托,值得调查.

发表于2009-12-30 18:10:45

疯狂的访客说他不是小丑,他呆表全国人民

发表于2009-12-30 17:49:13

支持VH71先生的观点与为学的态度。

发表于2009-12-30 15:08:58

你们疯狂好了,你们不疯狂也不符合常情,你们总用美国的法律来质懝中国的法律,严正地告诉你们,这里是中国,不爱国你们可以到美国去,但不许颠履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是国家的法律,他是全国人民的真实意志,而不是你们一班小丑的法律。

发表于2009-12-30 14:23:19

原帖由西门吹牛 / 发表于2009-12-29 21:41:21二十位律师上书,搞笑吧,要让支持重庆警方的人来联名的话可以至少达三千万。你们在这自唱自怜有什么用?慢慢唱,我很有兴趣地看着呢,嘻嘻嘻 21世纪红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还要签名啊

发表于2009-12-30 11:50:27

据不愿透落姓名的一名司法人石透漏:100%美国人民纷纷跪求双溪县警方的人到美国打黑律师与无良法律学者,声请N次,被否决,美国人民只能怪自己不是双溪县的

发表于2009-12-30 11:32:18

楼上的说得对,但还有1%是无良律师与无良法律学者,利用他们的话语权正对反黑大泼脏水,进行着疯狂的反扑。

发表于2009-12-29 21:54:55

至少达三千万? 太少,据某报报道:全世界99%多支持

发表于2009-12-29 20:27:54

原帖访客发表于2009-12-29 19:43:08人民眼睛是亮的,黑不黑大家心里都清楚,律师队伍里有一半好人就不错了。 ============================== 人民眼睛是亮的,但是被无中生有的虚假报道误导,自己瞎说却别人吹牛,但是假的正不了

发表于2009-12-29 20:25:46

to 西门吹牛:不学法律的就看热闹,少评论,不会憋死你

发表于2009-12-29 20:19:44

to VH71:果然无知者无畏啊, 和重庆警方的无畏一脉相承

发表于2009-12-29 19:43:08

人民眼睛是亮的,黑不黑大家心里都清楚,律师队伍里有一半好人就不错了。

发表于2009-12-28 21:08:39

中国不具备法治的基础

发表于2009-12-27 20:33:34

评5分
我期待李庄能得到无罪的判决。

发表于2009-12-27 2:16:48

短信证明了什么? 够黑 人傻 钱多 速来 即使是李庄律师可以鉴定其人品问题 但犯罪是靠人品定罪? 说唆使翻供,唆使被告假证? 一个正常律师的正常用语是:“供词是真实吗?中间有刑讯逼供吗?有刑讯的话这样的供词不合法。如果有严重刑讯逼供的情况请对我说明。”被告一听就知道自己该怎么说。李庄没疯没傻,会主动告诉被告让其作假? 即使被告作出假证,和律师有何联系?律师的职责就是相信被告的前提下,告诉被告的法律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为其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律师不提供所有情况建议,要这样律师有何意义? 说律师法超前更是大笑话,我国律师在刑事案中权利少得有限。与公检不成对比,看看公检的批捕条件。证据确凿,事实正确。。。。。至于到什么程度叫确凿和真实正确,无任何说法,简言之,我说确凿就确凿,我说真实就真实。因此,在公检一份之前被告的供词加上短信就可批捕,那么公检那么多检举信为什么不捕?都只是言辞证据。而这个是个黑老大,检举信还是实名的群众。。。。。 哎~说白了,公检想给人民看场公平的决斗来张扬正义!但觉得不保险,绝对还是把对手先绑起来好。。。。。。 可以说在最后,被告与李庄会各持一词。对黑老大的可信就比李庄高??? 并且,如果是李庄是能与被告正常会面,按律师法,不可监视。公检说李庄主动引诱就无事实证据,只存在黑老大的供词。。。如果不能正常会面,就正好支持了李庄的说法。。。 只靠这些台面上的证据很难证明任何事实,完全可提出存在公检进行了私下交易致使黑老大反咬李庄一口,显然比起辩护的风险,公检的承诺更保险。。。。 这些都是合理怀疑。。。。 关注此案

发表于2009-12-26 23:07:42

如果将来事实证明李庄根本没发那条短消息,那造谣者绝对属于无品之人,居然敢堂而皇之愚弄欺骗

发表于2009-12-26 22:55:03

震惊于媒体的虚假报道

发表于2009-12-26 21:59:05

李庄没发过“够黑、人傻”短信 “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短信李庄没有发过。这是媒体的虚假报道。2009/12/26 19:38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http://fzwb.ynet.com/article.jsp?oid=61902424

发表于2009-12-26 14:49:31

我虽没在课堂上学过刑法的刑事诉讼法,但总是看过的,现在的网络发达了,我不明白的地方还可上网,跟学者辨也没什么错,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我说错了让人笑话我接受,我虚心向别人学习,陈大师如感到我的学术低也可就此事当作普法宣传,只是千万别是托词哟

发表于2009-12-26 14:46:05

不知者无畏,不知者瞎闹胡扯则是无耻。VH71先生别在丢人现眼了,以你的人品再学十年民法也无用!

发表于2009-12-26 14:22:11

VH71先生:还是先认真的学习,先生培训了一个月的民法知识就一定跟学者辩,人家陈老师的确不敢也没法跟你来辩。

发表于2009-12-26 14:19:17

能把你激一半身份出来,我尊重你的坦诚。有机会我们面谈吧。我也不多说什么了。建议您多看几遍《刑诉法》和检、法、公三个司法解释和准司法解释。因为到这个网来公开发言,全国明眼人太多,确实不是你这个法律工作者能够胜任的。太多的外行话会被人笑话的。

发表于2009-12-26 13:54:11

陈大律师又SUA宝了,明明自已理屈词穷,还污赖别人心理阴暗,可笑啊可笑,你又不敢同人辨,只说别人不懂装懂,就算别人不懂装懂你也可以指出别人的错误呀,我发了好几个与你辨论的贴,都删除了,另外几个言词更加温和。只这个言词激烈点的你没删除,可以用来攻击别人,再说了,就算言词激烈点也是学你的风格,你的言词也不温和。哈哈哈,你如真的认为你有水平就在网上和大家辨论,我没有对律师的先天仇恨,毕竟律师是法治社会不可缺的一环,我也没什么不好见人的,实话告诉你,我也就是在绍兴政法学校培训了一个月的民法知识,然后就当法律工作者,也就是比律师低一级没律师资格的农村法律服务人员。要真名实姓也可以。虽然我的法律知识有限,但我不认同你的观点,所以与你辨论,可惜你实在不怎么样,别的知识肯定比我高多了,也看了你的诗词等,但就李庄事件感到你连法律常识都没有。

发表于2009-12-26 13:47:05

拜托,即然不是搞法律的,别搞鸡同鸭讲了,我估计陈老师的确没空也没法辩过你的,你已经赢了

发表于2009-12-26 10:12:45

“不喊口号”先生:我们还是诚实为好。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要争取的重要权利之一,作为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而被写入美国1787年宪法。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发表于2009-12-26 8:41:22

打黑支持,律师辩护支持,正义的律师不少,但你们16万律师中相当大部分有的仗背后的背景,有的和检察院法院背后交易,有多龌龊你们自己知道,这就是你们所谓的人际关系.给律师更大的空间没错,但你门也要反省自己作为律师应该更好的守法,16万律师都依法办事,检察院法院也黑不起来.

发表于2009-12-26 0:19:30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09-12-22 11:48:12文革无法无天,哪而来的的“法治” ?!可悲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09-12-22 11:48:12文革无法无天,哪而来的的“法治” ?!可悲
文革是中国历史上最清明的社会。 牛鬼蛇神无处躲藏。 与不需要所谓的“律师”。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催生了美国的“陪审员” 制度呢!别整天喊口号了!

发表于2009-12-26 0:11:45

陈律师, 你删了也没用。 不是就你个网。 你如能回答楼上的问题, 也不是为你进行了一次学术辩论。 否则, 你的所谓观点, 经不起推敲。

发表于2009-12-25 23:56:25

不忍心删这样的骂贴,留此存照吧。很难得的反面教材。不懂装懂也没有关系,因为反正没有人知道他现实中在哪里混。可以让大家知道我们生活的社会中,身边不缺这样满腔仇恨的人。至少可以让一些不大干净的律师们有个畏惧。恨不得杀光律师的人,在中国不只是互相调侃,是实有其人的。网络真好,匿名能够让阴暗的心凶相毕露。

发表于2009-12-25 22:55:29

39楼 陈有西断章取义,胡说八道: 第一、律师有权在审判阶段向被告宣读其他被告的笔录。难道告诉他有一个同案犯在逃。也是法定的权力? 第二、律师告知被告法庭上应当如何陈述,回答还是不回答某一问题的询问,是基本的辩护职能的组成部分。不违反法律。难道他唆使龚无理翻供也不违法,并且“之后,李庄对我和吴家友说,龚刚模说警察刑讯逼供需要证据。吴家友干过警察,他去买通几个警察,找几个当事人,说警察刑讯逼供。”这样赤裸裸地做假也是合法的? 第三、要被告法庭上指控刑讯逼供,不可能构成帮助伪证罪。“我们打款以后,他向我们指点,一、要开一个我们栽了很多树的证据,说明龚刚模造福一方;二、说我们扶持了很多贫困儿童,可为龚刚模减刑;第三、让嫂子作伪证,说他们是长期被黑社会欺压的人。”又是收买警察又是开伪证难道不能构成帮助伪证罪? 第四、“教唆被告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是警方非常混乱的概念,同帮助伪证罪更不搭边。律师法第四十条就有禁止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规制的行为对象其实有三种,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一种是引诱证人伪证。三种内李庄犯了两种。 什么狗屁专家,一看重庆打黑又收了李庄,他怕自已做的恶心事也让人查出来,就先出来狂吠了, 用李庄自已的话说,中国的律师和法律专家够黑、钱多。还有哪个康达的两个头,还是什么高官子弟,跑出来写文章借其老子讲法,讲是讲得不错,但就是不讲讲怎么规范律师的无法无天行为,平时讲可能不错,但现在出来讲,且只讲怎么保护犯罪嫌Y人和律师,真是够黑的,在中国比黑社会还要心黑和钱多的只有只些讼棍和买办学者

发表于2009-12-25 0:50:59

“哪敢同你辩.机关工作过你就定为官僚了.先自我打倒吧” 陈大律师: 中国有句古语,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为。 李庄就是个现成的范例。你很清楚, 救李庄, 就是就你自己!

发表于2009-12-24 1:08:06

还看不出来,中青报的文章断不能是记者独立完成的,是不是记者写的还难说.文章的风格极有wenge味道.

发表于2009-12-23 22:59:16

建议全国律师对重庆的打黑案件全部拒绝辩护。这是对封建特权的一种抗议。钱是挣不完的,尊严却不容丧失。

发表于2009-12-23 19:29:00

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http://news.cctv.com/law/20091223/103978.shtml

发表于2009-12-23 15:24:15

仍是人治法治之争.

发表于2009-12-23 0:28:31

哪敢同你辩.机关工作过你就定为官僚了.先自我打倒吧.

发表于2009-12-23 0:05:29

律师制度,只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 不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当然, 现在的中国是官僚封建资本主义社会, 倒退了上百年! 就连陈大律师也是官僚出身。 其身份为其所谓律师生涯 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不服? 可以跟你电视上公开辩论!

发表于2009-12-22 16:41:00

乌有之乡文章如何讲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12/120591.html

发表于2009-12-22 16:27:34

看来和李庄一样的律师还真不少,连所谓的专家也一样,可悲啊!!!!!

发表于2009-12-22 16:25:51

  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请问乌有之乡以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这段话是否替坏人说话。

发表于2009-12-22 13:19:58

保障律师执业的法律权利,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基础之一。相信我国法治环境在广大律师同仁和司法执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不断完善,更加科学、文明!

发表于2009-12-22 11:48:12

文革无法无天,哪而来的的“法治” ?!可悲

发表于2009-12-22 6:48:15

黑帮老大龚刚模够黑,让人想起伊索寓言里咬农夫那条蛇。

发表于2009-12-22 3:59:19

希望律师和法官们好自为之!

发表于2009-12-22 3:56:57

叹江青 第621位祭奠人 作者:佩剑大将军 时间:2009-12-20 12:42:43 青春才女慕红缨, 百战延河意气横。 独护英雄临险境, 曾探虎穴进山城 。 皮黄韵改千年曲, 旗手心酸世代评 。 欲为人民除弊事, 一场风雨掩天明。 烈女长街带镣行, 梅香侠骨笑忠贞。 端庄国母铿词在, 猥琐侏儒永夜惊。 满纸谎言昭世界 , 闪闪红星映天明。 沉冤十月如山重, 雪域茫茫地火行。 http://jidian.china.com/usermemorial.jsp?urlcode=jq&commentid=4340697#4340697

发表于2009-12-22 3:55:24

从陈律师的经历看, 很说他是很清明的!!!

发表于2009-12-22 3:54:19

文革的“法治” 是人民的法治, 而不是官僚资本的法治!

发表于2009-12-22 3:52:24

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中国的律律师师为捞钱而败坏自己的名声, 这是不争的事实。 律师们, 好自为之吧! 陈大律师救不了你们, 也就不了他自己。 唯一能做的, 就是恪守职业道德! 无论如何, 李庄的律师生涯中, 是有污点的。 百姓拭目以待! 相信, 当为了治国, 一定会把李庄的案子查个水落石出的。 倒时,再顶陈大律师不迟。

发表于2009-12-22 0:13:21

要文革还是要法治?要强权还是要人权? 只有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才能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09-12-21 22:07:48

实际上,这个国家还在法治的大门外徘徊,一些极左势力甚至对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都予以否定。法治社会的建设真是任重而道远。

发表于2009-12-21 21:26:47

“乌有之乡”要为四人帮平反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5285

发表于2009-12-21 17:03:47

评5分
权利是争取来的不是别人施舍的! 我们在给别人辩护的同时也有权给自己辩护!

发表于2009-12-21 14:56:29

至于李庄律师是否有罪?应由法院判决.我国的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媒体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事件或案件。本案中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媒体用舆论对律师做出诸种宣判,违反我国的法治原则,也违反了记者的职业道德准则! 而实践中,本人最深恶痛绝的,就是在业内流行着这样一句话:见到法官,女律师要投怀送抱,男律师要点头哈腰。否则,尽管你是一个优秀的律师,你也不可能做得更好! 这说明什么?恰好说明了我们国家的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时候了! 公检法,两袖清风的好官,少之又少! 于是,虽然拿到了律师证,我选择不以此为生,只为身边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让法治理想,在没有真金白银污染的个案中,执着地发光。 有人说我傻,作为律师,我时常感到法治梦碎了,有时,真想把自己的身体像羽毛那样飘出窗外…

发表于2009-12-21 11:39:39

支持尊敬的陈大律师!

发表于2009-12-21 11:12:11

评5分
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09-12-20 22:26:37

评5分

发表于2009-12-20 18:36:16

支持你陈律师!

发表于2009-12-20 13:27:03

律师们,不要自恋了.你们又什么证据说明李庄就没有犯罪呢.律师黑吃黑,勾结法官,金钱司法,已经是行内规矩.你们有几个是干净的?替同行脱罪无非是想给自己参与司法黑幕制造一个好的环境.社会科学院的博士结识不少,其中很多做律师.他们有的人公开说干这一行就是为了黑钱,恬不知耻到了蔑视社会道德的地步,谁能说其中没有犯罪的.犯罪是必然的,被抓是偶然的.一个偶然就把你们吓成这样.心慌了.

发表于2009-12-19 23:46:34

原帖由fs / 发表于2009-12-17 18:30:12“当他们来抓共X党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X党人;当他们来抓犹太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来抓天主教徒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后来,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帮我说话了。” 陈律师好样儿的!
陈律师的文章写得非常好!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作为一普通公民,我非常担心现代文明离我们越来越远。希望陈律师的文章能尽可能广泛传播。

发表于2009-12-19 23:32:37

评5分

发表于2009-12-19 23:31:53

支持陈律师,支持律师业,支持社会主义法治,反对践踏人权、践踏法律,反对文化大革命向全国蔓延!!!

发表于2009-12-19 22:24:41

其实,郑琳、庄庆鸿并不是一些人说的那么坏。他们说律师坏,那是有理由的。他们想说的其实就是,就传媒而言,他们是不自由的,他们只是一条狗,一条只会汪汪乱叫的狗,否则他们并不能生存,也会被办了。他们很可怜,本来就不自由了,还要挨骂。他们是在为法治做贡献的。他们的文章,凸显了封建,凸显了法治的被亵渎,却被一些人以不少严肃的以及法律的语言来指责,真不应该!应该多一些这样正直的记者,大量的更加大力度地写这样公正的文章,好让是人看清现实!我不同意指责郑琳、庄庆鸿的人们的那样的表达方式。

发表于2009-12-19 20:58:14

用法律说话,任何修辞都无聊

发表于2009-12-19 19:51:37

评5分
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09-12-19 16:44:07

不仅每一位执业律师都应关注此案,而且每一位公民也应该关注此案,从中提高法治意识。真像赵长青泰斗所说“法庭上,公诉方、律师和法官是一个最好的三方制衡,这样才能保证公正,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这三方都要在法制轨道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司法才能进步公正。 例如早些时期有人出于面子,应朋友邀请前去帮助解决一起经济纠纷,结果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后来即使他没有动手也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触犯法律,理应惩罚。但是只因参与这次纠纷的人中有一名吸毒等罪,同时参与人员基本上是从小都在一个企业生活社区长大,而公安机关领导依此为据有重大发现,将一般的寻衅滋事上升为打击黑社会性质,迎合打黑除恶工作的部署,延长羁押时间至今。律师依法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看守所的干警会说:“我们不看这个,我们听领导的!”。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怎样才能保护,所以律师为被告合法辩护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发表于2009-12-19 12:39:51

支持陈律师!中青报太煽情了,无视法律之规定!强烈要求其道歉!

发表于2009-12-19 10:45:45

评5分
山城尽吹文革风。

发表于2009-12-19 9:09:42

呐喊之后是彷徨,布鲁诺是怎么死的,nnn年了吧,人言可畏阿,华老栓的人血馒头,中国的舆论比法可怕,似乎一经报道,没有一个贪官不落马的,建议记者兼律师工作,中国法治才能大行其道。

发表于2009-12-18 21:09:02

支持陈律师,同时建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诋毁律师名誉的中青记者及报社提起诉讼。

发表于2009-12-18 20:59:48

评5分
中国青年报的那篇文章,令人感到不寒而栗.干坏事的记者,为什么没有人将记者这个行业全棒杀?

发表于2009-12-18 18:53:29

评5分
强烈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09-12-18 18:40:26

评5分
重庆律师整体保持沉默。悲哀呀!

发表于2009-12-18 15:58:39

大家只是看了这个文章,而实际的情况又怎么样,你们知道吗? 报纸的言论虽然有失偏颇,但在真相未大白之前,再在这儿妄自菲薄未免也不合适吧! 大家都是做律师的,公正一点讲,谁没有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去给法官、检察官、办案警察塞过钱呢? 大家是不是该理性的考虑和看待这个问题呢?

发表于2009-12-18 15:55:59

律师只是婊子的牌坊,装点民主、掩盖专制的点缀而已! 所以不可能有什么香火,大家还是珍惜生命,集体罢工,一律不接刑事案!

发表于2009-12-18 15:23:07

还听说某太子想当主管政法的政治局常委。 这大概就是重庆打黑的真正动机吧

发表于2009-12-18 15:08:35

重庆打黑因公牺牲的警察已比将判死刑的多。打也不是,不打也不是,叫警察怎个活法。

发表于2009-12-18 11:27:17

坚决支持陈律师观点 全国律协应该对此问题发表看法并严正交涉

发表于2009-12-18 10:13:08

支持陈律师,我们建议将该报社告上法院。

发表于2009-12-18 9:58:36

陈律师的观点是毋庸置疑的。律师作为国家法制的一个环节,竟然连京城大报都不懂,我看这里折射出我国法制的现状,可怕的是,是否是一股逆流在开始涌动。

发表于2009-12-18 2:49:57

评5分
支持陈文!记者收黑钱的曝光不少,何不见有记者如此夸张报道?当一个人在未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就说律师是多余的,当他变成第二个佘祥林时,或纠纷时,就会知道这社会如果没有法治,如果没有律师发挥作用,人人都可能是冤假错案的对象.

发表于2009-12-18 1:08:19

我朝尚不具备刑事辩护的法制土壤,李庄案件已经暴露得再清楚不过了。 强烈呼吁全国律协下文,建议全国律师一律拒辩刑事案件,让刑法306条见鬼去吧!!! 这是一个非常歧视的罪名,身为一个律师,我对此蒙羞!我从不办理刑事案件就是因此!

发表于2009-12-17 23:38:18

评5分
我其实不觉得这样一来刑辩律师不是不好做了,应该是更好做了嘛, 同公检法站一阵线,一个鼻孔出气,即安全办案,又可以拿当事人的钱, 简直就是名利双收,最好在法庭上,对自己辩护的罪大恶极的被告人一顿痛批,哇,名利双收

发表于2009-12-17 23:09:10

支持,媒体堕落搞煽情,律师却是要讲道理

发表于2009-12-17 22:56:51

文章写的好,深有体会,不做刑事案件!我同意其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现在的情况下怎么有用?其余的赞成!

发表于2009-12-17 22:39:41

评5分
强烈支持!没有律师的社会是封建社会,不尊重律师执业权利的社会是法治倒退的社会.重庆的某些做法无疑是回到了严打\文革时期的做法,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能获得自由!当一个人在未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就说律师是多余的,当他变成第二个佘祥林时,就会知道这社会如果没有法治,如果没有律师发挥作用,人人都可能是冤假错案的对象.

发表于2009-12-17 22:05:54

支持

发表于2009-12-17 21:46:14

评5分
全国律师协会应该出面的时候了!!!全国律师协会应向全国人大提出意见,要求马上释放李律师

发表于2009-12-17 20:54:12

可悲的中国法治!!!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09-12-17 19:38:20

评5分
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09-12-17 19:19:20

评5分
支持,刚看中青报的报道,第一感觉就是律师的介入影响了公检的政绩,倒霉的李律师成了替罪羊! 中青报的报道无疑将全国的律师都放在了公检法甚至是犯罪嫌疑人的对立面,如此一来,律师简直是十恶不赦了! 不知该报道的政治目的何在!!

发表于2009-12-17 18:54:00

这篇报道的确充满了对法律的无知和对律师行业的诋毁! 陈律师发出了中国律师应该发出的声音!支持!!! 强烈要求中青报道歉并刊登陈律师的文章!

发表于2009-12-17 18:31:58

评5分
龚刚模不死,天理不容!

发表于2009-12-17 18:30:12

“当他们来抓共X党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X党人;当他们来抓犹太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来抓天主教徒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后来,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帮我说话了。” 陈律师好样儿的!

发表于2009-12-17 17:28:39

评5分
龚刚模死定了,因检举律师立功就可以不死是妄想!

发表于2009-12-17 17:18:13

支持陈律师观点!另外,我从报道中看出,中国青年报的记者记者郑琳 庄庆鸿已经ao违反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同时表露出他们个人不需要律师服务,我倡议全国律师同行对记者郑琳 庄庆鸿及其亲友拒绝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祝他们在没有法律的社会中自由自在!

发表于2009-12-17 16:43:23

评5分
强烈要求有关责任人出来向全国律师赔礼道歉 消除对律师的影响!

发表于2009-12-17 16:01:24

支持该博文观点 强烈呼吁律师协会出来

发表于2009-12-17 16:01:16

支持该博文观点 强烈呼吁律师协会出来

发表于2009-12-17 14:22:46

强烈支持陈律师的观点,希望北京律师协会及全国律师协会代表律师界追究相关媒体的法律责任,律师协议应当法规律师娘家的作为,为律师的权利提供确实有效的帮助,不然在国内律师执行太悲哀了。

发表于2009-12-17 13:52:37

假如楼上的兄弟被判个死刑,是不是律师都躲你躲得远远的,李律师大老远的就为了钱就去重庆了,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考虑问题拜托你为别人想想。。。

发表于2009-12-17 13:47:33

垃圾律师,去反黑那不就是捞钱嘛? 难道去伸张正义吗?

发表于2009-12-17 13:35:02

评5分
某些记者喜欢在群众面前表现自己的肤浅,每当看到这种情形,我就会从心里可怜这些无知的记者。

发表于2009-12-17 13:14:34

评5分
本人今年刚过司法考试.对未来本有信心.却突然出了个李庄事件.(我现在从事软件销售工作.)为示声援,我将陈老师和相关文章转发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jxjakingdee "法律只拯救自救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件事,也是拯救我们自己. 另:陈老师,如果你有时间,看看到我博客的诗词,指正一二.

发表于2009-12-17 12:57:55

评5分
如果有一天,这个记者涉嫌死刑被抓进去,不知道他还请不请律师------

发表于2009-12-17 12:45:22

评5分
民主与法治的倒退,文化大革命全面复辟的信号。。。

发表于2009-12-17 11:44:13

评5分
非常好,应当呼吁!

发表于2009-12-17 11:05:28

评5分
有说服力。

发表于2009-12-17 10:38:37

陈律师写的太好了。强烈支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该采取行动、发出独立的声音。

发表于2009-12-17 9:55:07

评5分
支持律师,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发表于2009-12-17 9:45:48

评5分
支持中国律师!!!!

发表于2009-12-17 9:44:43

评5分

发表于2009-12-17 0:09:43

VERY GOOD!

发表于2009-12-16 22:12:08

评5分
强烈支持

发表于2009-12-16 21:47:47

评5分
顶!陈律师说得很有道理!

发表于2009-12-16 21:07:58

评5分
看看人家巴基斯坦的律师

发表于2009-12-16 16:49:13

评1分
律师只是婊子的牌坊,装点民主、掩盖专制的点缀而已! 所以不可能有什么香火,大家还是珍惜生命,集体罢工,一律不接刑事案!

发表于2009-12-16 16:12:33

强烈支持。

发表于2009-12-16 15:28:37

顶!强烈支持李前辈的观点!为我们律师平反。我们不能无端成为政治牺牲品。

发表于2009-12-16 15:10:21

评5分
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 对法律无知导致的报道

发表于2009-12-16 14:20:09

评5分
这次中青报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就宣称前往重庆办案的律师多是去“捞钱”、“潜规则”,进而宣扬律师辩护无用,试图攻击和否定中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是谁让律师的辩护变得无用的,是谁迫使一些律师去寻找潜规则的?如果公检法都能洁身自好、清正廉明,律师又怎么能去找“潜规则”。丑恶的现实逼良为娼,中青报却宣称责任都是娼的责任。真是倒打一耙。

发表于2009-12-16 13:46:30

支持。现在媒体确有诋毁丑化律师业的癖好。现今律师执业环境本来不好,再加上媒体如此这般,推波助澜,无非是企图法治倒退,损害的是公民权利,从大处说是贬损中国国际形象。而法治文明倒退的最终结果媒体自身也必将受到损害。

发表于2009-12-16 11:32:56

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需要每个律师呐喊

发表于2009-12-16 11:28:15

评5分
强烈支持! 事实上在看到那篇《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文章时,我的第一反应是政治迫害。

发表于2009-12-16 10:38:39

支持

发表于2009-12-15 21:40:12

让这两个记者上中央党校进修四年法学本科再来做记者也不迟啊!要不,迟早有一天这两个记者自己就很有可能被司法机关给办了。

发表于2009-12-15 20:20:44

评5分
支持!

发表于2009-12-15 18:43:03

律师队伍里的一些人真的让人寒心,我们这儿一个女律师,捞钱简直到了疯狂的地步,一个小小的经济案子,共17万元的挪用公款案,而且该人是胁从,不是主犯,他本人一分钱也没有据为己有,只是秉承领导旨意。这个女律师说给活动,要了这个当事人的11,4万元,讹诈说,要给公检法送钱,公检法多么黑等等。还说要是判了刑公职就没了,多么多么严重,最后钱拿走了,当事人还是判了刑,(两年缓二)。兰州网民

发表于2009-12-15 18:41:13

更可悲的是,有些刑事法官也给当事人说:“不要请律师吗......”,言下之意,可以明白了,不多说了。 强烈至此陈律师。

发表于2009-12-15 18:27:32

过瘾,写得太好了! 这才是律师真正的声音,我们的律协干什么去了?

发表于2009-12-15 18:03:06

向陈有西律师致敬!呼唤每位律师写篇文章出来!

发表于2009-12-15 18:01:06

全国律师协会/全国16万律师应当共同关注些案!!!

发表于2009-12-15 18:00:04

评5分
中国16万律师不能再保持沉默了!!!

发表于2009-12-15 17:59:17

朝秦暮楚

发表于2009-12-15 17:54:54

评5分
支持陈律师的观点。 依法治国漫长路远,一叹。

发表于2009-12-15 13:43:01

支持陈律师的博文,支持陈律师的观点。

发表于2009-12-15 13:35:43

评5分
陈有西律师的文章很好,很及时。应该广泛传播。 全国律协在干什么,应该站出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09-12-15 10:59:40

评5分
强烈支持

发表于2009-12-15 10:57:20

本人支持陈律师的博文,支持陈律师的观点。

发表于2009-12-15 10:54:54

评5分
可悲的中国社会法治观,这就是我们中国的个别媒体记者与舆论的导向?

发表于2009-12-15 9:54:10

每一位执业律师都应关注此案。本人支持陈律师的博文,支持陈律师的观点。强烈要求中表报、新浪等凡是发表过“律师造假事件”消息、文章的媒体原文转载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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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量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2010年3月6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2010年3月11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2010年3月18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1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此后,金柱律师连续撰文近10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10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李庄案法理研判》、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李庄案的法理和论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始作俑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情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进一步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度!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未完待续)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方有成)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 终审改判死缓   市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向世全违法拆迁遭到崔英安夫妇拒绝后,即指使他人报复被害人,故意伤害崔英安的独子崔军致死。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市高院改判: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没显示赔偿金额   此案一审时,崔家曾向向世全等提出150多万元赔偿,当时,向世全承诺,在不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补偿”,遭到了崔家的拒绝。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人向世全、冉启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17.7万。   昨日记者注意到,二审的判决书上没有显示向世全积极赔偿的具体金额,受害人父母崔英安夫妇也不愿透露具体金额。   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在逃   目前,崔英安夫妇已寄居他处。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崔英安妻子秦万兰时,老人正在门前梯道上与邻居聊天。她说,是前晚得知案件的终审判决的,儿子出事马上就满3年了,这3年她很少与人聊天。   秦万兰昨天说,现在此案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史光辉没有落网,她希望在有生之年亲眼见到史光辉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   董事长曾密会凶手   承诺“补偿”一套房子   2007年,重庆黑龙集团在万州区开发春天花园小区,崔英安夫妇不愿搬迁。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让手下冉启富找人“教训”崔英安的独子崔军。当年9月16日,涂启兵(已判刑)在冉启富授意下电话叫来史光辉(在逃)、王仪华(已判刑),两人挑衅并用刀将崔军捅伤,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冉启富逃亡外地,先后与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多次电话联系,向世全在广州、武汉、长沙、万州等地多次与其见面。事后,向世全为其逃避躲藏警方追捕提供2万余元资金,并允诺提供价值约20万的一套房子和现金作为“补偿”。   案发后,痛失独子的崔英安、秦万兰老夫妇在万州区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缉凶,经媒体报道后,向世全也在互联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去年11月,向世全归案,被刑事拘留;今年8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重庆户籍改革计划10年内让1000万农民转为城市户口。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今明两年内会把过去10年积累的农民工进行转户,成为城市居民,给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这听起来当然很美,但是我们脑子里马上蹦出一个问题,千万农民落户重庆市之后,住哪? 转户之后,他们住哪?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说法,三年内要建3000万平米的公租房,这个数量虽然还容不下千万农民工,但也很可观了,似乎穷农民转户后,可以住在这里。但是我们找到一个数据:至2009年底,重庆全市已累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14.3万户,惠及低收入群众40余万。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么多年下来重庆总共建成的公租房只解决了40余万人的居住,而未来三年内却要建3000万平米,那可真是一个大跃进啊! 我们又找到一个数据:今年重庆将建成220万平米廉租房。这是将建成还没建成的,我们姑且就相信它可以建成吧。那么今年220万平米,后年和大后年每年得分担1390万平米,从220到1390,这也真是大跃进了! 最后,如果仍旧居无定所,这个城市户口意义何在如果这个大跃进不能完成,那么穷农民住哪呢?2007年6月,对本国贫民窟问题深有所感的一位印度记者问中国重庆市黄奇帆副市长: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副市长答:我们“永远不会有贫民窟”。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中国的农民习惯做“两栖人”,喜欢单身进城打工而把家庭留在农村,不像你们印度农民喜欢全家进城而且还要住在一起! 所谓两栖人,就是年轻时在城市住工棚,35岁左右回农村老家。如果穷农民没有公租房可以安家,那么他还是只能做两栖人,因为他的土地并不值钱,补偿款不够他在城市安家。那么第一,两栖人还敢转户吗?转了户他35岁后回哪里去?他家里留守的人又住哪里?第二,一个住在工棚不能安家的人,城里人的教育等福利又如何享受?所以,一旦公租房的大跃进不能完成,恐怕这个转户就和穷农民无关。
推进改革开放,干部密集调整。中央10日内大幅人事调整 涉8省多部委10余官员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 董宇)在刚刚过去的10天里,中央大幅人事调整,涉及了贵州、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北、辽宁、甘肃、陕西等8省,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工信部等多个部委的10多名干部。   此轮人事调整中,干部交流的特点十分明显,既有地区之间的交流,也有中央部委与地方的交流。此外,此轮调整还对几个空缺的岗位进行了“补缺”,其中河北省委副书记一职已空缺近3个月。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 牵动多省人事变动   8月21日,贵州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中央决定,栗战书任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任副书记,石宗源和林树森均不再担任原职。   此前,栗战书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担任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8月26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宣布中央决定,王宪魁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次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王宪魁任代理省长。王宪魁履新前担任的是江西省委副书记一职。   8月28日,石宗源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的调整,牵动了多个省的人事变动,截止目前仍未结束。江西省委副书记、江苏省常务副省长人选,以及林树森的工作调动情况至今尚未公布。   河北省委副书记“补缺” 两大“重镇”班子调整   8月26日,《河北日报》发布消息:付志方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孙瑞彬任省委常委。自从今年6月,车俊调往新疆任职后,河北省委副书记及其兼任的石家庄市委书记这两个职务就一直空缺。   几天后,媒体公布了河北省委的决定:孙瑞彬任石家庄市委书记。   此前,河北省委对另一“重镇”唐山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河北省委常委赵勇不再兼任唐山市委书记,王雪峰接任此职。   8月30日,赵勇被任命为河北省副省长,与他同时接受任命的还有张杰辉,之前他在辽宁省工作、任鞍山市委书记。   两部委副部长“空降”地方   8月26日,《甘肃日报》发布消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鹿心社调任甘肃省委副书记。   8月27日,陕西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宣布中央的任职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娄勤俭任陕西省委常委、提名副省长人选。   鹿心社与娄勤俭同龄,均为1956年出生。此次履新之前,两人均在各自的工作领域长期任职。鹿心社1982年就进入当时的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工作,同一年,娄勤俭大学毕业分配到电子工业部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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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建议年龄大的自由派学习韩寒、袁腾飞等年轻的自由派。说得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深思熟虑,考虑问题周全,说得不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是被裹过的“解放脚”,时不时作茧自缚。陈光武很怕伤着言论自由,其实事情没有那么复杂。韩寒说他把一个旧摩托卖给了自己的邻居,后面马上加一句“脑残的人不要问我为什么不送给他”。这样说是不尊重人吗?没有这么严重,这样问的人确实“脑残”,而且人如果进步了,可以从“脑残”变得不脑残嘛。年轻自由派看似口无遮拦,其实比大龄自由派透彻。袁腾飞的回应对象是“猫粪与五毛”,这个分类可以解决陈光武的一些疑虑。律坛芙蓉姐属于“猫粪与五毛”一类,既然此人全面维护黑打,他领没有领五毛钱的问题没有什么好纠缠的,要么不放行他的帖子,也可放出来供大家作沙袋。吾国这个大林子里,什么鸟都有,试图纠结渔民篡国称帝的赌命汉历朝历代都有。胶东半岛对面那个世袭罔替的帝国人民苦不堪言,而吾国有叫兽狂呼滥喊它的制度比本国优越,猫粪说该国是纯洁处子,而本国被美帝性虐待,能拿这些精神病当回事情吗?原帖由生意人 / 发表于2010-9-3 12:24:02不同意陈光武律师的一些想法,总觉得他的观点有点摇摆,不如陈有西那么鲜明。更不同意他的“朋友”一说,何谓“朋友”-----个人认为应是志同道合者,称“那个马甲”为朋友真的觉得有点虚假。
法学专家称中国三十年内不会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 2010年09月03日 08: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67)  【字体:↑大 ↓小】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   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同时,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此次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针对死刑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公众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开始质疑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更因为有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而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贪官们是否真的有望获得“免死牌”?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学者。   激辩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对此,有网民撰文称,“正是因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会心有顾忌,才不会铤而走险。如果取消了死刑,我们真不知道贪官们害怕什么?”   还有人提出如下假设: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各种犯罪飙升导致的后果将不堪想象。   针对民众的顾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则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既然贪官已经知道了犯罪是要杀头的,为什么他们还会前赴后继?“贪官们不会考虑说贪污犯罪会杀头,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制裁”。   9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以新加坡、香港为例,说“不能说没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减少犯罪”。   这位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法学教授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取消不合时宜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9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对记者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为什么不应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回答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记者问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本报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