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二十三:二审午夜休庭今日继续
2010-2-3 8:11:23

 

       [陈有西学术网2月3日消息]李庄上诉案昨天在重庆第一中级法院大法庭开庭。庭审从上午9时半开始,一直到午夜11时30分休庭,长达十四个小时,质证和盘问证人异常激烈,检察院在律师盘问控方证人时,“反对”至少在40次以上。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理解,在法庭尚未进入辩论阶段,即已经剑拨驽张,中间共休庭达8次之多。23时30分,法庭宣布明天9时半继续开庭审理。

     当地相关政法部门、人大、政协、律协人士、法学界人士等150余人旁听审判。入场采用旁听证方式。当地十多家媒体以及国内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中青报等派出记者进行了采访。省外其他媒体基本被谢绝。但有的记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旁听证参加了旁听。华龙网作为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以实时播报方式进行了直播。该次报导除突出报导李庄自认伪证罪的消息外,比以前则要相对公允客观。

    有很多法律界朋友和新闻记者对李庄认罪表示震惊,纷纷来电来信询问和猜测原因,我一直没有接受采访。我这里一并说明几点:

    一、我本人对我的当事人这一表态保留看法,但是我充分理解。辩护人以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为天职,李庄这样行为有我无法明了的深层原因。相信大家以后都会明白。其实,很多在本网留言的律师同行已经有准确的分析。

    二、重庆华龙网第一时间公布了这一消息。并片面放大了“李庄撤回全部上诉理由”说法。这是不真实的。本案合议庭征询控辩双方意见后,第一天即庭审14小时,即可以证明。如果所有上诉理由撤回,那等于撤回上诉,根本无须开庭,一审生效。实际上李庄只是在认识上愿意认罪,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识没有任何改变。法庭、检察机关、我们辩护律师在这个复杂的环境下,很好地保护了一个处于羁押中的信息不灵的被告的基本权利,使他免受错误判断的后果。法庭很好地保障了李庄的上诉权和辩护权。昨天的庭审是充分展示和公允的。

    三、作为律师,辩护职能的行使和辩护观点,既充分尊重被告又独立于被告。高子程律师和我仍然坚定地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李庄表态认罪后,陈有西律师当即向其指出这样做的后果,要其三思。李庄明确表示他都充分知悉和理解。陈有西律师随即向法庭提出根据两高一部的《适用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2003.6号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法庭征询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表示将根据被告庭审表现考虑这些因素,建议继续开庭。我们辩方同意。随后,法庭开始对全案进行二审,所有一审33份证据,以及一审我们无法看到的证据,都进行了重新质证评价。二审法院充分保护了律师的辩护权。

     四、本案蕴含了太多的关于中国当前刑事诉讼进步的信号。重庆第一中级法院至少创造了几个第一:第一次刑事法庭上出现了六位刑事证人出庭的局面,这在中国是很难见到的;第一次出现了二审开庭传证人的局面,改变了目前中国很多刑案二审书面审的局面;第一次出现了二名警察出庭作证的局面,这是历史性的进步,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法治观念的进步;第一次出现了被告认罪而律师无罪辩护的局面。法庭能够公允地保持客观,洞察真相,而不简单办案。体现了重事实、重证据而不仅靠口供定罪的法治原则。请各位法律界同行多看到本案的历史性进步,而不要只看到一些表象。

   (有网友已经提出称“第一”可能缺乏考据,这是正确有理的。但我不是在炒作。从本案的影响力和中国的现状看,这样表达在个案上可能不当,但实际的功能是适当的。如果以此为滥觞普遍推开刑事证人出庭,那对中国刑事审判和司法文明,将是实质性的进步。)

     今天上午9点半,我们将进一步展示质证观点,并进行法庭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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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2-5 21:21:21

原帖由独角兽与法 / 发表于2010-2-3 18:00:16  仔细研究306条,可以发现:  教唆被告人翻供,根本不是刑法第306条的客观要件。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与翻供无关,而是当事人以外的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或证人,当事人脑子里的东西,是无法帮助伪造和毁灭的哦。请注意立法中该条的立法精神。被告人翻供本身不够独立罪名(没有法律禁止翻供,而不论假翻真,还是真翻假),教唆一个不违法怎么倒构成犯罪呢?另,教唆和帮助也是不一样的哦。控辩审三方纠缠于刑讯逼供是否教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根本不影响李庄案的罪名成立与否。

发表于2010-2-5 9:02:19

评5分
李庄认罪的真相,百思不得其解。周公托梦,梦中得解。记梦: 一日,一峨眉山道士飘然进入了李庄的仓号。 这道士道骨仙风,虽未完全成仙,但赛半仙,就是2/3仙。天上的,地下的,都知道2/3。 一开始,玩了下 “互动游戏”,测字。问,“你什么名字”,李庄愕然,说“李庄”。道士说,李——木在人上,戴枷之意,庄——广土,是众土筑成高墙,有牢狱之灾。你面白无华,印堂发暗,有牢狱之灾。李庄问是否有破解之法。道士说,你我有缘,我来点化你。 首先,道士给李庄讲三个至上,特别讲了第一个至上;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讲了社会效果;讲马锡伍,当代法官宋**。听着,李庄低下了头。 其次,讲了人的属性。作为动物的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人,需求方面有五个层次。比如,你——现在想吃饭,特别是想喝水,是人的第一层次的需要,生理的的需要,但你要明白,还有第五个层次——成就感。现在如果你不满足别人的第五个层次,你的第一个层次就无法满足。听着,李庄的胃部更加难受。 再次,讲了法律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道士说,我知你熟悉刑法和刑诉法,这个东东是书本上的,和实际不一样。你做刑律多年,又会上网,你要知道:在看守所等地方,九江有个人做梦做死了,云南有个人玩躲猫猫死了,还有更神奇的,能纸币开手铐上吊死了。甚至实际上没用绳子。离你这个仓不远,乌小青也避开监控,上吊死了。当然,我不是学地理的,究竟多远,我也不知道。(这是道士的一句谦虚话,也是唯一的。)听着,李庄已大汗淋漓。 然后,再讲了社会对你李庄案的关注情形。重庆,北京,律师,学者,网民等的关注。有些人,特别有自私的人,希望判十年更好,这样,306条废除就更有理由了。学孙志刚、自焚者的被拆迁者,推进法治进步。李庄听着,想想妻儿,心中暗道“老子不干,学学阿Q的做法给个理由给大家,社会的正义,要靠个案来实现,——我要的是早日自由。虽然这里有热水洗澡,但不能去传说中的洗浴场所。”、“老子来个一石二鸟,把犯罪中止和认罪提到龚先生的举报和质证之前,看你如果立功。” 记梦者注:这梦也怪,李庄的话,经常出现四川方言。 最后,道士说到了中青报郑大记者。并对李庄案二审报道作出了预测。道士说,你案发的第二天,郑大记者佳作最后结尾引用了一个政法官员的话,李庄案二审报道结尾,也会引用某人的话——网友网上留言。大家都不会怀疑这句话的真实性——大概的确是真的,因为网上什么留言都有。比你们写出来的没有文采的法律文书吸引眼球多了——这是作文的“凤尾之法”。李庄听着,对道士十分 崇拜。 道士和李庄处一柱香的时辰,李庄业已得道。

发表于2010-2-4 13:17:16

据报道李庄陈述有:“3、我之前曾答应保证两点,出来之后不接受采访,不翻供,这两点不会变;” 这句话可否理解与谁达成协议!!!!

发表于2010-2-4 3:06:24

二审维持原判 应该无意外。 李庄认罪并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但,龚刚模? 李庄的声明很有意思:不接受采访,不翻案。 龚刚模的死活意义重大:李庄认罪成为铁案,龚刚模如果能活着,迟早还能翻过来;龚刚模一审被判死,求生的途径,还得靠翻李庄案……

发表于2010-2-4 2:55:47

我看明白了李庄为什么认罪,感谢陈有西学术网给我提供了好平台!对那些要退出法学界的人我也表示理解,因为我们所处的是现在的中国,唯有坚持真理的人,才能痛下这样的决心。 为重庆急打李庄感到悲哀,如之今日,何必当初!

发表于2010-2-4 2:22:38

湖北退休检察官和家人聊李庄案 问:你觉得二审重庆会怎么判决, 答:如果处理的好,可以判无罪。 问:为什么是这样, 答:控辩双方应该达成共识,我们国家法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需要有个过程。 问:这件事会有什么影响, 答:没什么,普及法律知识,搞了一次法制教育。

发表于2010-2-4 2:05:26

1)一审的时候李庄已经做了他该做的:把事情的真相传递出来; 2)二审开庭前,毕竟外边律师无法决定二审开庭日期,甚至不知道龚刚模妻子这么重要的证人被何人领走了,大家都有会被做伪证的预感,李庄自然也感到了无望,如果在一审结束后即有强力外部介入,异地审理,会是现在的局面吗? 3)李庄在感到外部援救力量的微弱,救援无望的情况下,选择了尽量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许是可以理解的,人的生命是宝贵的; 3)陈律师,高律师,刘律师辛苦了,受委曲了;公道自在人间!!!!!! 5)现今的局面可以说是一地鸡毛,最大的输家是法治和,没有赢家。。。。 6)这么重大的事件,这么明显的伪证,枉法,竟然没有更高层级的监督、制约的声音,,。。。。。

发表于2010-2-4 1:37:06

李庄、律师、法庭、重庆都失败了!彻底的失败!这个事件过后,对你们只有负面影响!典型的玩弄法律!典型的交易!典型的炒作!如果我是他的辩护律师!当李庄认罪时,我会拍案而起!我会非常严厉地痛骂他!我会非常严厉的痛骂一切该痛骂的对象!然后我会立刻退出法庭!立刻单方面终止辩护职责!立刻在重庆、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个现象表示最强烈的抗议!即便牺牲生命也在所不惜!

发表于2010-2-4 1:00:27

中国特色,戏剧化的场面,李庄如有罪但免予处罚或判缓刑,这样的结局谁赢了? 没有赢家,中国人的中庸之道,根深蒂固。

发表于2010-2-4 0:38:11

假球和裸奔!

发表于2010-2-4 0:30:31

李庄被和谐了 识大体了 其实问题的关键是 龚刑讯的问题 是他自己说的 还是李庄要求的他这样说的 这个是这个案件的关键点 不用有录像吗, 放下就知道了, 如果李庄 教唆的 建议给李庄重判 不能轻饶他 他就是骗子 无赖 如果是龚自己说的。 就该放了李庄,龚就该枪毙 这样 小人 就该死,

发表于2010-2-4 0:16:46

陈律师,高律师辛苦了!曾经留言,说高律师的二审辩护词中为重庆给面子,找台阶下,是没有必要的,从二审来看,事实如此!重庆仍然是将治罪李庄。 一 本人干过法医,也做过多年的医生。从你这次当庭验伤来看,龚双手均有伤痕,刑讯逼供存在无疑!一审前的法医验伤,居然只有一手有伤,错误相当低级!重庆法医验伤所的人应该是重庆医科大学的老师,这样的错误都能出现,不可理喻!建议重新鉴定,可以找中山医大的,或者北京的,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常林那儿不知道是否公正。如果只有只有一手悬吊,连续掉七八天一般是不可能的,双手间断悬掉七八天引起损伤是完全可能的。建议陈、高律师立即调取在重庆法医验伤所的鉴定委托书看看,看看上面的记录和龚刚模在法庭说的什么擦伤,长痘是否一致。委托鉴定书会有鉴定事由,案情的,也许会有破绽。龚在鉴定时对鉴定人说损伤是怎么形成的,肯定与现在在庭上说的不一样。所以也可以问问鉴定人。 另外,龚说长痘,简直是大破绽,天花是没有了的;龚的年龄,不会长青春痘,即使长青春痘,也不会在那个部位和出现那种色素沉着,天疱疮也不会长在手腕,脓疱疮儿童才发病。龚的左手腕的伤就是一个钝器伤留下的,其中左手桡侧是一长条型的色素沉着点符合绳索或者手铐伤的特点,左手尺寸的色素沉着1×0.5CM色素沉着区,这么大的伤痕,肯定不是长痘手抠后形成的,除非他娃没有痛觉,可以扣这么大的伤,新鲜伤口应比色素沉着区域还大!重庆这帮没有医学知识的猪,说这是烫伤或者烧伤后形成的才符合科学。 二 看守所医生做伪证,按医疗常规,那么明显的伤痕,肯定是要记录在病历上的。所以即使龚没有被刑讯逼供,医疗检查记录上也应该有伤痕和色素沉着的记录。在看守所是要脱光检查的。所以,可以认定看守所医生检查记录有假。 三 王立军本身只有初中文化,后在公安院校学习过两年,好像没有做过法医,但是现在确是重庆医科大学博导,和搞法医的一个副校长一起招博士。当然也许这不是王的错,是重医自己弄的。 四 建议以后陈律师买个好点的相机,让你的助手学学摄影,龚的伤情照质量不好!

发表于2010-2-4 0:06:50

历史,就这样写下来,生动至极!感谢李庄,感谢两位辩护律师,感谢一切参与者和我们自己的深切关注,也包括龚钢模和重庆警方,公诉方,法官,证人们。。是我们所有人一起在努力推演中国法治进步的大戏。去看看木腿正义的故事吧,正义总是来得太迟,且不牢靠。不过,最终,我们高兴的是,真正的现代中国法学或许就此活跃起来

发表于2010-2-4 0:03:07

我分析不是缓刑而是免罚。和法律无关,各方的底线。

发表于2010-2-3 23:57:55

李庄无耻,法庭更无耻。

发表于2010-2-3 23:56:53

评-5分
李庄案使律师业受到如此重创,真是心灰意冷,我后悔放弃优越的工作,做一个新律师,我不知道以后敢不敢办刑事案件了,即使办,也只能配合公检法走过场,检察院说被告人有罪,我绝不敢为他作无罪辩护,只能按检察院移交的证据说说各事的话,绝不敢搞什么调查取证了.当事人如果说我水平不行,你可以另请不怕死的律师,我还要靠收点律师小费来糊口.

发表于2010-2-3 23:53:02

别自作多情,别自以为是,中国少的不是人,而是那金(别字)轲

发表于2010-2-3 23:20:39

我不认为“认罪”是最好的“策略”! 但我说实话,我真没有什么好主义!

发表于2010-2-3 23:17:47

陈律师:你是我的从未谋面的偶像,也是我因为李庄认识的老师! 我酒后驾车了,因为李庄“认罪”; 我认为李庄对自己无罪充满自信,我也如此! 但是,我已经开始思考:怎样做律师、或者是否做律师了! 我真的很郁闷! 但,你永远是100分!

发表于2010-2-3 23:13:53

大家都累了。该歇歇了。我们会看到明天的。只要青山在。

发表于2010-2-3 23:10:47

二审表明,李庄认罪,陈有西妥协,只有高子成在坚持。

发表于2010-2-3 23:06:49

评5分
人是要有点精神的,佩服陈律师,没明白李庄想干吗?难道被人用家属做威胁?

发表于2010-2-3 22:58:57

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市委书记陈良宇,两位同志都判了十多年的刑,都老老实实的坐牢了。李庄算什么,不是我给挺李的泼冷水,事实就是这样,大家要理解李庄,曾经我们不是讲理解万岁吗。我不是奴才,生活在今日,须直面现实,切不可一厢情愿,抱歉,抱歉,泼冷水了,切不可把我当五毛。

发表于2010-2-3 22:55:40

非事后诸葛亮,二审高律师辩护词(至少其里面的某些意思)不应该先让李庄看到,,我一直说,与李庄,我也是个较“狂”的男人,我是个不服输的人,更何况重庆方一审如此待我,即使选择玉碎自己,也不会向重庆方示弱。可号子里坐着的李庄正在各种怀疑选项里判断着,或许他判断“自己方出于大局有了迁就重庆方,换句话说可以一定程度牺牲李庄”,,此时正如斗士般的人最需要的是“斗”之“鼓”,遗憾他判断出,自己方面在“松”,虽然二审庭审证明李判断错误,陈,高律师用行动还在继续“斗”着,可李出于各种内心交执的矛盾在开庭不久就“认”了。后面的他应该聪明了(至少在二审进行中,他慢慢地就这错误判断而在将计就计,,,),为难的是陈高二律师啦。

发表于2010-2-3 22:49:40

楼主李庄二审细节披露:拍桌大喊检方证人胡说八道 转自中青报。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2010年02月03日 08:50中国青年报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2月2日9时30分,备受关注的重庆“律师门”案二审——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判长蒋林询问上诉人李庄上诉理由,李庄语出惊人:“我撤回上诉理由,此前的上诉理由作废。我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此言一出,法庭一片讶然。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发言说:“李庄你要仔细考虑好,你要知道你这样说的法律后果。” 李庄回答:“我知道后果。” 李庄:我就是为了作伪证,为了欺骗公检法 法庭上,李庄的第一辩护人高子程提出了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从何得知的问题,李庄回答说:“是我询问他知道的。” 高子程问:“你对吴家友说过希望他找见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警察作证吗?” 李庄回答:“说过。” “你提出为此要给吴家友钱吗?” “‘不惜一切代价’这个话我是说过的,但钱没具体谈。” 之后,公诉人询问李庄:“你刚才说承认一审所指控的罪名,那么,你在会见龚刚模时教唆他作刑讯逼供的伪证,这是否属实?” 李庄说:“属实。” 公诉人问:“你是怎么教唆他的?” 李庄回答:“我就是靠近铁窗,小声地跟他说。” “你跟吴家友说贿买警察作伪证,是否属实?” “属实。” “你是怎么跟吴家友说的?” “是在酒店的一楼大厅,送他走时说的。我说不惜一切代价,让他找警察作证。” 公诉人问:“作什么证?” 李庄说:“刑讯逼供的伪证。” 在控辩双方询问关于龚刚模妻子程琪的案情时,李庄当庭说:“我是在程琪的病房,让她编造被敲诈的事实。不过程琪说,因为一天要输液14个小时,得和医生申请,够呛,最后就还没定。” 对于涉及龚刚模堂哥龚刚华的案情,辩护律师问:“你跟龚刚华说过,让他关闭保利夜总会吗?” 李庄说:“原话是这样。我问龚刚华:保利夜总会还开着吗?他说开着,但是亏损。我说:既然亏损,还开它干吗?” 李庄承认:“龚刚华比我还不了解龚刚模生意上的事,是我告诉他:保利夜总会的实际出资人是你弟弟,出资1500万。我跟他说,你安排一下人,否认出资人是你弟弟。” 公诉人问:“你为什么这么做?” 李庄回答:“就是为了作伪证,达到作伪证的目的。” “作伪证的目的是什么?”李庄回答:“就是为了欺骗公检法。”“那最终能达到什么目的?”“为龚刚模开脱罪责。”李庄回答道。 关于“会见时有没有给龚刚模念同案人的笔录”,李庄说:“也不能说念,就是告诉他:‘杀人那件事,樊奇杭笔录里没有提到你。’” 在法庭举证环节,高子程律师对一审采信的证据提出了异议:“2009年6月19日至8月15日南川看守所的龚刚模入狱出狱体检表,显示身体健康无伤,是假的。” 这时候李庄举手示意发言:“我提醒辩护人一下,我认为这份体检表是真的。龚刚模自己跟我说过,南川看守所期间他没有被刑讯逼供。” 辩护律师还对江北区看守所的体检表同样提出异议,提出“龚刚模手上有伤痕”。 此时,李庄也发言说:“我插一句话啊,高子程律师只看到了伤痕,他不知道伤痕是怎么形成的。因此,我认为这个证据是客观真实的。” 高子程还认为一审吴家友、马晓军等数名证人的证言“不真实、不合法”。陈有西律师则对一审采信的全部33项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其一部分与本案无关,一部分“恰好证明了李庄的无罪”。 龚刚模出庭:是李庄先跟我提刑讯逼供 当庭,龚刚模等6名证人出庭作证,回答了控辩双方的提问。 高子程律师问龚刚模:“你今天是自愿出庭作证吗?法院、公安、检察院在你出庭之前都找过你吗?为何你一审不出庭?” 龚刚模说:“我是自愿出庭。法院在出庭前找过我,公安、检察院没有找过我。一审没出庭是因为我觉得我的证言都已经说清楚了,我不想出庭。” 高子程问:“你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说李庄对你眨眼暗示,是真实的吗?” 龚刚模说:“真实的,李庄眨了眼啊,还有语言上的暗示,说的时候一直点脑壳(重庆方言,“点头”的意思——记者注)。” 高子程律师问:“你看我现在的眼神,有没有暗示你翻供的意思?你看我眼神?”然后陷入沉默,直直地看着龚刚模。 在“会见时是谁先提到刑讯逼供”这一关键问题上,龚刚模当庭回答说:“是李庄。” 龚刚模在庭上回忆:“第一次会面我比较激动,我以前都没见过律师,我站着了,距离李庄比较近。当时我有点儿紧张,李庄就说,‘看你这样子也不像黑社会’。他有走来走去的,靠近铁栏杆就小声说‘必须翻供,不翻死定了’。” 龚刚模回忆会见中李庄提到了让程琪出庭作证。“李庄说:‘我安排了你老婆来给你作证。’我还记得当时我说:老婆也可以作证?他说可以。” 关于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说“借钱给李明航是不情愿的、是被敲诈”的案情,律师当庭问:“你愿意借钱给李明航吗?” 龚刚模回答说:“借了就是愿意了噻。” 律师问:“公安机关有没有刑讯逼供你?” 龚刚模回答:“没有。” 关于一审中法医鉴定龚刚模左手有色素沉淀,辩护律师问:“你这伤是怎么形成的?” 龚刚模说:“这个我都没怎么注意,就是去年四五月去海南亚龙湾玩儿的时候不小心划伤的吧。在宾馆拿紫药水搽了一下,没治疗过。在南川看守所时就有,不过我都没觉得这是伤,看守所医生问我有伤没?我就说没得(重庆方言,“没有”的意思——记者注)。” 对辩护律师“前些日子有没有法官、检察官共同找你问伤口的事”的问题,龚刚模回答:“没有。” 辩护律师陈有西询问龚刚模时,公诉方数次提出反对,认为某一提问“是诱导性提问”或“与本案无关”。 对此,陈有西律师多次大声打断公诉人:“反对?你反对什么东西?!你反对无效!” 审判长对陈有西律师提出了正式警告:“陈有西律师,刚才本庭已经对控辩双方不冷静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在一方提出反对时,应先由这一方阐明反对理由,本庭已反复申明。陈律师你不应打断对方发言,更不能随意打断本庭发言,现本庭予以正式警告。请冷静发表意见,遵守法庭秩序。” 经过长达一小时半的询问后,龚刚模退庭。他最后说:“所以我不愿意来出庭,问得我脑壳都晕了。” 李庄当庭拍桌骂证人 中午休庭40分钟后,下午1时40分,法庭继续开庭审理,龚刚华作为第二名证人出庭作证。 “去年11月24日,我们和李庄在一个茶楼里,李庄让我通知保利夜总会的一个员工,千万不要说龚刚模是老板。他让我把保利关了,把员工也都遣散。李庄还告诉我,他见了龚刚模,并叫龚刚模在法庭上说,他被吊了打了。” “李庄让吴家友花钱收买几个警察出庭作证。吴家友说这是违法的,李庄跟我说,多出些钱嘛,哪里有搞不定的。”龚刚华说。 高子程问:“一审时我曾经申请你出庭作证,法庭通知过你吗?”龚刚华说:“通知过,但我当时不想出庭。” 前期代理龚刚模案、和李庄讨论多次案情的重庆律师吴家友,第三个出庭作证。 “李庄在跟我谈到龚刚模的案情时,他说他示意龚刚模翻供。李庄说希望我去找审讯龚刚模或看到审讯龚刚模的警察或医生来作证,说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我说这是不可能的。李庄还提出要去查工商档案,工商档案上如果说唐筱是老板,龚刚模不是,就谈不上龚刚模占有保利的股份,用于支持黑社会的发展。” 李庄问吴家友:“在铁山坪有两个医生,一个姓王、一个姓唐等等内容,是我告诉你我编造的、还是龚刚模编的,还是你自己说的?”此后高子程又询问了同样的问题。 吴家友回答:“我没说过这个话,我只是听李庄转述,我知道的也就这些。我怎么知道是谁编的?具体他们谁说的,我也不知道。” 之后,高子程律师质疑吴家友一审没有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询问,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非有健康不适等特殊原因或证言不是决定性的关键证据”。 吴家友回答:“从《刑事诉讼法》来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不只出庭这一个方式。” 龚刚模堂弟龚云飞第四个出庭作证,当公诉人问“你给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汇过款吗”,他回答“汇过,一共汇了150万元”。同时他叙述多次汇款中,第二、三次“是说要开专家论证会,所以汇的款”。 龚云飞当庭也证实了李庄教唆龚刚模说刑讯逼供、让吴家友贿收买警察一事。另外他还回忆,一次他们兄弟与李庄在茶楼讨论案情,“李庄对龚刚华说,一定要告诉保利夜总会的、尤其是管理层的人:保利和龚刚模无关”。 在龚云飞作证完毕、即将离开法庭的时候,李庄突然对着话筒大喊:“对于证人的胡说八道,我表示愤慨!”同时他“嘭”地一拍桌子,猛站了起来。 在被审判长和辩护律师提醒“不要激动”后,李庄坐下,举起手说:“我激动了,我表示抱歉,表示抱歉。我现在是介于正常人和神经病之间的。我认罪,但是我不同意证人说的。”

发表于2010-2-3 22:49:01

李庄案二审在程序上似乎比一审要进步一些,如证人出庭包括警察出庭,被告认罪而律师仍被法庭允许进行无罪辩护,被告的上诉权和辩护权得到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也得到保障,一审未提供的一些证据也提供给了律师等等。但二审却比一审更让人诧异,愤慨,因为被告的态度莫名其妙180°大转弯,像是已经坐了两年牢的样子,好像已经被改造的服服帖帖,而出庭的几位证人也似乎提前被培训过一样,好像是无奈不得不出庭来替官方展示一下程序正义,却又什么也不敢说,背上背着千斤担,心口堵着他人枪,这些都让我们失望,甚至担心,因为一审时有人说这就是文革,我觉得还没那么严重,现在我感到文革时真要来了,而且形势在步步恶化,围观群众,不能再围观啦!

发表于2010-2-3 22:48:04

二十年前,张军律师“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案让我当了律师业的逃兵;不想二十年后,“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今天,张军律师还没雪耻,又一个张军案又在隆重上演!看来我是逃对了。

发表于2010-2-3 22:45:12

对重庆而言,目前的形式已经失控。如果判李庄有罪,康达就赢了,而且康达还会死死的缠着重庆,重庆和李庄都是输家。如果判李庄无罪,康达和李庄赢了,重庆还是输家。以自由为条件动员李庄认罪,则重庆自认为自己就能翻身,却把康达和全国律师陷于尴尬的境地。从高子程律师的坚决可以看出其背后的力量绝不是仅仅为了拯救李庄,应该有更大的动作。判了李庄一个缓期执行,李庄可以立即获得自由,这样重庆也可以不用杀龚。不杀龚的目的我认为就是为了他的财产。龚成一个阶下囚,肯定能为某人的钱囊。其实重庆一开始就错了,错在树敌过多,他同时和北京,律师界,有中央北京的利益界作战,并且动机不纯,师出无名。即使他师出有名,他也不是这三个势力中任何一个势力的对手,何况同时和三个对手开战?有点类似于慈禧头脑发热,硬要同时和八个国家开战。我认为,内幕一定是李庄和重庆达成了书面协议,有其家属保管,李庄认罪唱红,并保证不犯案,不接受采访,法院对其监外执行,李庄的因事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有龚负责补偿,龚将剩下的绝大部分财产送给在海外的某人,龚可保命

发表于2010-2-3 22:40:05

评5分
石按:以下系本人收到的来自重庆打黑庭审的现场消息,未经重庆官方确认,请勿跨国追捕: 李庄第一轮辩护自述: 1、公诉人刚刚多次提到,“李庄当庭认罪”,对此我要澄清。我怕这会给外界造成印象,似乎是因二审证人出庭、李庄案办成铁案,致我不得不在铁的事实面前低头,这不是事实。12月24日(注:时间可能有误),我就通过当局向法院递交了悔罪书,在二审开庭之前我就已经认罪了; 2、感谢到庭的媒体,你们对李庄案的关注,就是对中国法治的关注; 3、我之前曾答应保证两点,出来之后不接受采访,不翻供,这两点不会变;4、我对龚案的看法,属于个人见解,不会影响到龚的定罪和量刑; 5、我的辩护人告诉我,马晓军(李庄助手)的岳父也会出庭作证,希望向马的岳父转达抱歉,因我使他们的亲人受到牵连,我了解到,马晓军目前仍被限制人身自由,此案与马晓军无关,所有罪责我一人承担; 6、我刚从公诉人那听到,龚妻程琪也是龚案证人之一,对此我要说明,12月3日,我才从法院拿到龚案证人名单,公诉人说龚案有2200多条证据,但是12月3日之前,我只从法院拿到15份证言,对于程琪是龚案证人,我之前并不知情。 李庄最后的自述意味深长: 1、经历了刑拘、一审判决,对我的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2、刑辩律师更应识大体、顾大局,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会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3、我也在认真反思。龚钢模案中,律师没能履行正常的职责,浪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4、刑事案件依据罪行法定原则,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更应重事实、讲证据,调查研究,不应盲目冲动,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执迷不悟;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人生累积了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最高境界; 6、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将此牢记心中,也是一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准则,无论如何,未来我将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李庄虽认罪,但是话里话外都透着不甘。对公诉人的指控,他强调自己的认罪,但是每次都忍不住来辩驳事实。 从一审到二审一月不到,已经白发过半了。认罪确是妥协的结果,但是当事人内心该怎样挣扎? 李庄在庭上说,他的认罪让公众失望了。家属的考虑,更是怕李庄成为第二个乌小青。对于李庄的认罪,我们实在没必要产生这一种道德优越感。为何要要求别人成为法治的炮灰呢?

发表于2010-2-3 22:30:36

中国的法制进程需要我们面对现实,努力践行,李庄有他的难处,从一二审的精神面貌、及发出撤回上诉理由时的迟钝、(当然龚钢莫先生分析可能更准确)我们已经明白了,这是一场“假球”!

发表于2010-2-3 22:23:31

李庄案二审经过两天(2月2号到三号)的审判结束了,它带给人们太多的意外与迷惑,在一审宣判(1月8号)到二审开庭这段时间里发生了太多的不为人所知的事情,李庄态度的巨大转变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只能说重庆真狠,共产党真厉害,铁汉也要磨成针啊

发表于2010-2-3 22:22:25

世界有真实吗?你们曾唤起我的希望。然而,我忘了,没有对德性的信念,再精致、再高明的程序,未必走向善的目的。律师是重程序的,但当它变成了目的,跨越底线,就走向反面,成就了背叛! 无话可说,这也是律师的宿命:成败就是一切,他们没有信念!

发表于2010-2-3 22:20:14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2-3 12:10:08李庄的认罪,对李庄本人的案子可以说没有丝毫的影响,但却可以致龚钢模于死地。
-----????没看懂,请高人明示

发表于2010-2-3 22:04:44

李庄有无罪纠缠不清,龚刚模就不能判死刑。否则将来死无对症。 李罪可能用有罪,换龚早死。

发表于2010-2-3 21:29:45

不管李庄案件结局如何,通过李庄案所记载下来的中国法律人的良知以及洞察世事的敏锐言论和果敢行动仍然将彪炳中国法治史册。

发表于2010-2-3 21:25:42

评5分
美国解放黑奴的第16届平民总统林肯曾说:“你可以在部分时间欺骗所有人,也可以在所有时间欺骗部分人,但不能在所有时间欺骗所有人。”

发表于2010-2-3 21:22:10

从这个案子中,普通民众会增长一点法律知识,我觉得这是最重要的,也是陈律师您做的做得最好的一点。真的,您可能不知道,有多少不懂法的人的正义是无法保证的,只能暗自哭泣!怨恨这个社会,国家,甚至与人类为敌!断送自己!相信中国有您这样的律师,中国就会有希望,人民就会有希望!

发表于2010-2-3 20:46:45

原帖由shanghaiguy / 发表于2010-2-3 16:42:45看了大公报今天的报道"李莊當庭「認罪」法庭譁然",才知道国人又被重庆和国内媒体误导了。大家自己读吧:http://www.takungpao.com/news/10/02/03 /images_0702-1210691.htm 李莊此後在對待律師提問與公訴人提問時刻意採取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態度。當律師詢問他對一審判決的罪名意見時,他一一回應稱事實與指控不符;但當公訴人詢問其對一審判決的罪名意見時,他則對每一項指控都回答「屬實」,並大聲說:「我幹的事情就是像你們指控的那樣,我這麼做就是為了作偽證!我作偽證就是為欺騙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為龔剛模開脫罪責。」其言辭中表現出極強烈的對抗情緒。
====================================== 省外的媒体都基本谢绝旁听了,香港的媒体反而混进去了,而且还坚持认为他们的报道才是真实的?

发表于2010-2-3 20:42:00

评5分

发表于2010-2-3 20:41:58

评5分

发表于2010-2-3 20:27:23

李庄的“反水”会不会另有隐情?其家人的政治地位、饭碗是否受到威胁?身陷囹圄,自已的身家性命有谁能保证?这会让其家人和他本人感到担忧的。几个证人在二审出庭作证是否在之前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操练?这不是没有可能的。李庄错了,它不太懂历史,能让法治前进一小步并不会因某一个人丧失人身自由就可以做得到的,没有这么轻松和容易的事情。李庄是一名律师,也是一名普通人。法庭让李庄妻子在二审前会见了李庄,她到底给李庄带去了什么?

发表于2010-2-3 20:24:39

其实我们心里可能都猜得出内幕。 但我们就是想把它放在阳光下。自豪的说一次“这些年我们是进步了”。 但,我们也许又一次失望了。

发表于2010-2-3 20:11:14

诉讼是需要智慧的~~~~~~~~~~~~~

发表于2010-2-3 20:09:37

本律师斗胆预测:李庄案二审仍会被判罪名成立,刑期在1年到1年半之间,7天之内必定宣判。

发表于2010-2-3 20:07:17

李庄害怕在那里被“躲猫猫”吗?难道黑成那样了?

发表于2010-2-3 20:01:56

如果案子能办成这样,我除了无言外,只能在心里恨恨地骂一句,马勒隔壁!都是什么东西什么事儿啊。中国你到底会走到哪里去。李庄这样的认罪,会给社会和人们起一个什么样的坏作用,我们是看得到的。我不赞成陈律师说的法治和庭审有进步的自我安慰的话,这已经是一场烂污,都烂了,没有救了!

发表于2010-2-3 19:49:44

陈有西先生,我弱弱地问一向:你到底是在什么时侯知道李庄要认罪的?李庄到底为什么要认罪?你先前对李庄的评价现在要不要收回??!你是否会象高子程回答记者哪样告诉我:无可奉告!

发表于2010-2-3 19:03:08

陈有西律师:“相信大家以后都会明白。其实,很多在本网留言的律师同行已经有准确的分析”。刘青天预测,内部已达成一致,李庄认罪,免于刑事罚。给双方台阶下。这难道不是法治的悲哀吗?谁都说不清,天知道!

发表于2010-2-3 18:51:44

http://tieba.baidu.com/f?kz=706055385 昨日庭审中,公诉机关在李庄辩护人的申请下,提供了6名证人到庭质证。 但这些证人在回答讯问时,均使用重庆方言。为此,辩护人多次向证人提请语速放慢。 昨日下午,在龚刚模此前的重庆律师吴家友出庭作证时,李庄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及李庄再次提出,吴家友作为律师应该说普通话,但吴家友称不会讲。 李庄数次对吴家友说,“用我们以前交流时的普通话说就行”,但遭到吴的拒绝。 随后吴家友回答公诉人提问时,陈有西打断庭审,要求休庭,并提请法庭提供翻译。 陈有西说,吴家友具有硕士学历,并且以前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也是用普通话。他和另一辩护人高子程及李庄都是北方人,上述证人所说的方言,他们一句也听不懂。 随后,法庭休庭,经合议庭商议,法庭上配备了翻译。但在吴家友随后的回答中,不时冒出几句普通话,引台下大笑。

发表于2010-2-3 18:46:15

极有可能已经有人在庭前将高律师公开发表的辩护词给李庄看过了……若换位思考,在今天法庭上所发生的一切,才好理解。

发表于2010-2-3 18:43:23

打黑中的劳教潮 http://gcontent.nddaily.com/d/63/d6317f80523fdf2a/Blog/c16/0b5bbe.html 类别:深度调查 作者:刘伟 原创 浏览量:442  发布时间:2010-02-03 手机看新闻 版次:AT08 版名:深度周刊 重庆审判日 稿源:南方都市报 1月29日,重庆市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管理所拥挤的探望室。因被劳教人员增多,一些成年人也被安排在这里。 我就带了把小刀,你们怎么可以就把我关一年? ——— 被劳教的陈安贤 刀具放于当事人的挎包中,并未开启和亮出刀刃,更无行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充其量是治安处罚,认定为寻衅滋事,毫无事实依据。 ——— 律师陈渝 这是市里统一的规定。 ——— 重庆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从去年7月10日到9月30日,重庆市警方开展了非法枪支和管制刀具治安综合整治行动,共治安拘留10372人,最终至少超过1000人被劳教。 “带刀者”挤满看守所 按照警方的理解,带有弹簧锁的刀具,不管大小,全是管制范围,汽车站、广场、甚至于菜市场都成为重点被盘查的场所 两分钟后,警察到了。那个向姐姐索要200元上网费的弟弟,被带走,并且刑拘7天。警察从他身上缴获了用来“威胁”家人的水果刀。他的罪名是“入室抢劫”。 姐姐李虞起初觉得,这不过是一起简单的家庭纠纷,求助于警方也是因为“有困难,找警察”,“拘留是不是有些严重了”? 这个弟弟读书不多,从小被家里宠养,李虞和母亲都有些束手无策,但也不相信弟弟会“动真格”。但事情远非这么简单。7天后,2009年11月23日,弟弟并未按时回家。拘留的时间变成了“半个月”,随后又递增为“一个月”。 在第17天的时候,李虞接到了弟弟从派出所打来的电话:“姐,快来救我,我被判刑一年了!” 在打黑风暴愈演愈烈的重庆,刑事拘留是当地派出所处理类似问题的惯用手法,李氏姐弟的遭遇不过是半年来发生在重庆普通人身上的一个缩影。从去年7月10日到9月30日,重庆市警方开展了非法枪支和管制刀具治安综合整治行动,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此役共治安拘留10372人,最终至少上千人被劳教。 重庆律师陈渝手上也有几起类似的案件代理。相比于李氏姐弟,陈渝觉得自己的当事人遭遇“那才叫荒唐”。陈安贤是陈渝的当事人之一,2009年9月19日,在重庆玩耍的陈安贤欲乘坐长途汽车回贵州老家,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长途汽车站购买车票,安检时,其挎包内有一把“一个指头长的管制刀具”,当场被警方刑事拘留。 四天后,市民谯永刚亦有相同遭遇。当时他正和同伴黄某乘车前往工作地点。帆布包放在安检的匝机上,警报器响了。帆布包被打开,露出一把水果刀(注:笔录中写着“水果刀”,实为一把20厘米长,带有刀柄,单刃尖刀,带锁装置的不锈钢刀),安检员收缴了刀具,一名警察在保安的带领下来到了现场,谯永刚就再也没有回家,尽管家里只有个6岁的儿子。 带“刀”上街在重庆变成一件危险的事情,管制刀具的范围变得相当宽泛。按照警方的理解,带有弹簧锁的刀具,不管大小,全是管制范围。开双刃的刀具超过7厘米就是管制刀具;而单刃刀,刀尖小于30度,长超过10厘米就是管制刀具。“最短的管制刀具,刀刃只有5厘米”。 据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者,一律拘留”的牌子随处可见,汽车站、广场、甚至于菜市场都成为重点被盘查的场所。在最开始阶段,仅陈家坪汽车站一处,重庆警方便查出60位携带管制刀具的乘客,其中拘留了25人,没收管制刀具69把。 来自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的说法,此次严打斗争规模空前,为重庆市1983年以来最大的一次整治行动,各项打击指标均创该市单月历史最高。一时间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关押量持续上升,部分看守所、拘留所爆满。 有前科就得劳教 弟弟因“入室抢劫”劳教一年,李虞很愤怒:“哪有在自己家里抢劫姐姐的?”民警解释,“因为携带了管制刀具,并且嫌疑人有前科” 李虞的弟弟被劳教的地方是重庆市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管理所,尽管他已有20岁。因为被劳教的人数增多,一些成年人的劳教也被安排在这个原本救助失足青少年的地方。 1月29日这天,星期五,李虞与母亲来得很早,但前来探望的人太多,不大的探望室满满当当,外面的人伸长了脖子寻找里面的亲人,里面的人扫描仪般分辨着拥挤的人群。李虞见到弟弟的时候已经接近中午。 隔着厚厚的玻璃,姐弟俩开始了三个月以来的第二次会面。交流是借助有线电话完成的,李虞在这头喊,弟弟在那头听,大多时候低着头,沉默不语。他在里面已经待了三个月,距离一年的劳教期还有9个月的光景。他还没有完全原谅姐姐。 “早知道这样,当时无论如何也不会报警”。李虞说,弟弟在15岁那年曾因抢劫被拘役4个月,5年过去了,自己再一次以这样的方式将弟弟“送了进去”,“这简直不可原谅”。 在起初的拘留通知单上,李虞 看 见 弟 弟 的 罪 名 是“ 入 室 抢劫”。再次找到民警,这一次李虞却是充满了愤怒,“哪有在自己家里抢劫姐姐的?”民警最后解释说,这并不是判刑一年,只是劳教,“因为携带了管制刀具,并且嫌疑人有前科。” 劳动教养根据的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最初的目的是对付“建国初期一些意在推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后来扩展为针对一些流窜的、惯性的,不务正业或者赌博、卖淫嫖娼等屡教不改人员。 因在程序上是公安一家说了算,法院、检察院无权干涉审批过程,劳教被称为“公安自留地”,近年来备受争议。至少在过去的半年间,劳教的实行在重庆遭遇了挑战。综合多份半年来由重庆市劳委会下达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在携带管制刀具前提下,其共性在于,“只要有前科”。 例如,另一份对于谯永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表述如下:曾因贩运伪造国家货币、殴打他人,使用假币被判刑和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2009年9月22日,携带管制刀具窜至轻轨站,决定以寻衅滋事送劳教一年。 在被刑拘一个月后,陈安贤也收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教审2009字第3479号),《决定书》称,“因陈安贤贩毒被刑事处罚,仍不悔改,又于2009年19月19日,藐视国家法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窜至南岸区南坪汽车站等公共场所,送劳动教养一年。” 对此,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答复记者的采访时,并没有详解理由,只是告知,“这是市里统一的规定”。 但同时,该委员会也强调,类似情况一般是以“寻衅滋事”论处,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不服,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律师代裕军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现在的做法,于法不通”。 派出所有指标,无法翻案? 警方内部消息:派出所甚至被分配了“劳教”的指标,首次不达标的所长被警示,再次完不成任务“就地免职” 被劳教后,陈安贤一度表现得相当抵触,聘请陈渝申请《行政复议》。陈渝说,第一次见陈安贤,他情绪激动,甚至大喊“我就带了把小刀,你们怎么可以就把我关一年?”;第二次再见陈安贤,则安静了许多,“他告诉我,跟他一起被劳教的室友基本跟他的情况差不多,甚至还有大老板,也就安心了。” 来自警方内部的消息是,重庆警方有相关规定,在治安综合整治行动中,凡发现携带管制刀具的一律刑拘,发现有前科的则马上“劳教”。派出所甚至被分配了“劳教”的指标,首次不达标的所长被警示,再次完不成任务的“就地免职”。 重庆警方治安综合整治行动也是始自去年6月的重庆“打黑”的主要构件之一。当体媒体报道称,王立军局长几次亲临前沿督战,一名办案民警透露,彼时作为重庆打黑除恶的重点时刻,“一切从重处理”,没办法,“是公安局长亲自批的”。 尚未得到警方证实的消息称,一些派出所为了完成任务,不惜花钱向超额的派出所购买“劳教人头”,3000块一个。李虞回忆,茄子溪派出所的民警是其家人请到家里协调,在最终的文件中,这一行为变成“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一度令人疑惑。 李虞至今没有给弟弟聘请律师,因为没钱。平时,李虞跟母亲经营着一家小面店,每个月几百到上千的收入,一家人勉强温饱。她做得更多的就是按时来劳教所看看自己的弟弟,说说话,尽管极少得到回应。探视的时间到了,弟弟在里面哭,李虞也红着眼睛离去。 聘请律师似乎也变得无济于事。陈渝跟他的同事分别为自己的当事人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最终都被政府驳回。陈渝说,据他所知,到目前为止重庆尚未有一起此类行政复议申请成功。 陈渝以及多位重庆律师均认为,刀具放于当事人的挎包中,并未开启和亮出刀刃,更无行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发表于2010-2-3 18:41:41

如果从审李庄中证明出龚案刑讯的话,肯定会撼动整个重庆打黑,而这在当前是一个“不可能事件”。彼此给个台阶,过了年再说吧!

发表于2010-2-3 18:34:06

为挺李庄而承担责任的 个 人 声 明 鉴于我在李庄案一审判决后,写了三篇挺李文章,作为一个法学教授,现作郑重声明如下: 一、如果李庄终审有罪,我愿向江汉大学提出辞去现行教职(法学教授)的请求,无论批准与否,均从2010年9月16日起离职,并且拒绝任何其他高等院校或者类似单位(科研院所)就同一教职可能给予的聘请恩惠; 二、如果李庄被依法平反时本人尚未到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方可考虑寻求或接受合适单位给予上述职务的聘任。 特此声明 江汉大学 余元洲 2010年2月3日

发表于2010-2-3 18:33:08

评5分 无论李庄罪最终结果如何,我本人都将退出法律界!两个字--“法法殇”,多了“法”。执政体制不改变,中国法制的现状不会有多大的改变。总是靠舆论才能得到施舍的正义,不要也罢 ------------------------------ 吾法无天律师(不敢称同行):看破红尘是不对滴,不要学江汉大学余元洲教授嘛,感情用事是不好滴,党国还是需要你们这些法律专家滴,只要你们不----哈哈,明天还是很美好滴。

发表于2010-2-3 18:20:10

李庄认罪了?那龚刚模是不是可以认为是黑社会老大??因为李庄是为他而做的伪证。因为警察在询问龚刚模的时候他都如实供述,对吗?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是不是可以判死刑?

发表于2010-2-3 18:08:09

如果说开庭时李庄因负气而认罪,那么又如何理解李庄在最后陈述时的认罪呢?李庄,你让我这个坚挺你的人感到难过,也让我怀疑你的人品。

发表于2010-2-3 18:04:57

如此两头堵、上策。。。

发表于2010-2-3 18:00:16

  仔细研究306条,可以发现:   教唆被告人翻供,根本不是刑法第306条的客观要件。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与翻供无关,而是当事人以外的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或证人,当事人脑子里的东西,是无法帮助伪造和毁灭的哦。请注意立法中该条的立法精神。被告人翻供本身不够独立罪名(没有法律禁止翻供,而不论假翻真,还是真翻假),教唆一个不违法怎么倒构成犯罪呢?另,教唆和帮助也是不一样的哦。控辩审三方纠缠于刑讯逼供是否教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根本不影响李庄案的罪名成立与否。

发表于2010-2-3 17:59:08

评5分
特适尔评论: 李庄在二审开庭几分钟就“承认”作伪证,真是不可思议!!!终于明白,什么叫“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呢”! 李庄为什么当庭违心承认作伪证? 明眼人一看就明白,是“讲政治”、“顾大局”的人治战胜了法治! 请记住这一天:2010年2月2日,中国大陆法治进程已经倒退到30年前!(20100202星期二)

发表于2010-2-3 17:23:13

李庄“认罪”,是在演戏,是高层妥协的安排,结局是缓刑。本人并不愿意。

发表于2010-2-3 17:02:11

我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但一直关注这个案子,天天看学术网,看到这样的结果,只想说一声叹息~~~~~~~~~~~

发表于2010-2-3 16:56:30

李庄认罪疑有几个原因:一是希望置举报他的龚刚模于死地;二是争取轻判;三是法院并不能够根据他的认罪来判刑。

发表于2010-2-3 16:42:45

看了大公报今天的报道"李莊當庭「認罪」法庭譁然",才知道国人又被重庆和国内媒体误导了。大家自己读吧:http://www.takungpao.com/news/10/02/03 /images_0702-1210691.htm 李莊此後在對待律師提問與公訴人提問時刻意採取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態度。當律師詢問他對一審判決的罪名意見時,他一一回應稱事實與指控不符;但當公訴人詢問其對一審判決的罪名意見時,他則對每一項指控都回答「屬實」,並大聲說:「我幹的事情就是像你們指控的那樣,我這麼做就是為了作偽證!我作偽證就是為欺騙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為龔剛模開脫罪責。」其言辭中表現出極強烈的對抗情緒。

发表于2010-2-3 16:38:23

我预测多半是私下达成了协议,你认罪,我判你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否则李庄不可能认罪。因为如果不免予处罚,李庄今后就不能做律师了。不过如果是我的话,我是不会认罪的,一定坚持到最后!大不了不做律师了!刑满释放后,到处演讲,收费,说不定比做律师还强!

发表于2010-2-3 16:36:27

辩方集团真是高人辈出啊,李庄认罪说明有悔罪表现,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意见有可能被法庭部分采纳,化解了社会各界对李庄律师的愤怒,这为二审改判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从李庄的个性看他是不会这样子做的,其中肯定有神秘人士从中勾连,真是高手啊。

发表于2010-2-3 16:31:02

评5分
理解万岁吧。这是在中国,中国特色!几位大律师已经很不容易了,不应该有过分的要求。

发表于2010-2-3 16:29:04

李庄是只丧家犬!他不代表律师行业。 纵观整个案情,不难看出:李庄主观上有造假和捞取金钱的故意,一伸手便被捉。重庆警方抓的没错,但定罪证据不足,应该放人,交由北京司法局,对李庄进行执业行政处罚。 李庄既然躺了浑水,该承认的勇敢面对,没做的事,没必要再二审法院装神弄鬼、装疯卖傻。这正是李庄:李庄又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的内心起因。

发表于2010-2-3 16:26:54

不让人出庭作证,这不就证明了重庆本身比真正的黑社会还黑嘛!!! 上次一审说所有证人都不愿意出庭,这次又一下子出来6个,而朱明勇律师千里迢迢去作证又被不愿意,重庆你以为真的2012地球要爆炸了可以无法无天了么???

发表于2010-2-3 16:14:32

地球人都知道刑讯逼供,看看“诬告者”给“被诬者”的公开信http://q.sohu.com/forum/20/topic/46135352

发表于2010-2-3 16:05:50

评5分
支持你!期待着陈律师的更新

发表于2010-2-3 16:05:07

这个法庭告诉大家,这个国家真的没有希望了,明明有过刑讯逼供,却百般抵赖,代表正义的法庭却一块帮公诉方编造谎言,认同公诉方培训证人,认同公诉方串通证人证词,这样的法庭有何公信可言?但我相信公义:人是不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的.

发表于2010-2-3 16:03:51

这个法庭告诉大家,这个国家真的没有希望了,明明有过刑讯逼供,却百般抵赖,代表正义的法庭却一块帮公诉方编造谎言,认同公诉方培训证人,认同公诉方串通证人证词,这样的法庭有何公信可言?但我相信公义:人是不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的.

发表于2010-2-3 16:01:59

李庄二审庭上的表现,让我想起日本电影《追捕》中的台词: “怎么样?杜丘,你想知道昭仓议员自杀的真相吗?……他是不是真的丧失了自己的意志?……你考虑一个决定性的措施!”   “怎么了,杜丘,疲倦了吗?……不要紧,你照我说的写好了……写到哪了?我杜丘东仁根据本人的意志供述犯罪行为如下:一在横路加代家抢劫强奸,二在横路敬二家盗窃,三杀死横路加代,作为检察官犯下如此罪行,我追悔莫及……好,很好!接下去写!我,杜丘东仁,决定就此结束我的生命……我,杜丘东仁,决定就此结束我的生命……”   “杜丘,你看,多么蓝的天啊……走过去,你可以溶化在那蓝天里……一直走,不要朝两边看……快,去吧……”

发表于2010-2-3 15:57:33

李庄案件不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理由是: 第一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发表于2010-2-3 15:54:27

我们应该理解李庄,不能只为法制的进步而逼李庄去“躲猫猫”。我们也要为他的家庭着想!

发表于2010-2-3 15:47:34

一个李庄案,让我感触太深,希望李庄案能够推动整个中国法治观念的进步!

发表于2010-2-3 15:45:27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铭志。陈律师,支持你。

发表于2010-2-3 15:43:18

[原创]龚钢模欺骗了李庄,李庄欺骗了整个世界? 文章提交者:浦志强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据人民网消息,李庄案二审今天在重庆开庭。意想不到的是,“开庭后,李庄在法庭陈述上诉理由时却表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判定罪名成立,我撤回上诉理由,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但仍坚持上诉。’”闻之殊感诧异。我从来没想过,事情将会以闹剧收场。缓刑开释,看来为期不远。 李庄案二审能开庭,就与我的设想迥异。还曾天以为,肯再走一遍过场,说不定会有什么意外,顶不济也能把海内外喧嚣,稍稍平抑一些。但万没想到,一审信誓旦旦要以自己的牺牲,来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步“一小步的”李庄大律师,居然也会沦落到“认错”但坚持上诉的地步。 固然,面临自由即将失去关节的抉择,对一位律师而言,与龚钢模的生死攸关可等量齐观,你有权利跟任何方面达成交易,只要有助于你走出脑门,但惟独不应以事实真相程序正义和自身操守为代价。早知如此,你又何必当初?一审就范岂不更为主动?莫非事实和法律在李庄、高子程、陈有西身上,同时都出认识上的差错?还是你们所代表律师界,原本就强词夺理之辈,随时可以置正义和程序于不顾? 看起来,李庄与龚钢模,原本就是一路货色。或许不曾有几个人认可龚某,但确曾有不少人期许过李庄。龚钢模欺骗了李庄,人人皆知,但李庄欺骗了整个世界,我却刚刚知道。 二审开庭,看到李庄多了一件棉大衣,或许这就是认错作乖孩子换来的奖赏。有了今天的这一幕,高一飞潘金贵诸公,终于也可以歇一口气了。大家全他妈一样,谁都没得说。 浦志强 2010年2月2日 14点35分

发表于2010-2-3 15:40:16

一个李庄案,让我感触太深,希望李庄案能够推动整个中国法治观念的进步!

发表于2010-2-3 15:36:31

李庄认罪了,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李庄犯罪。按法律规定,李庄应该被判无罪。这就是李庄的目的。李庄在告诉我们:证据,是判定犯罪与否的唯一依据。不管嫌疑人是李庄,还是被看成黑社会的老大们。判他们有罪绝不能仅仅因为有口供。如果是那样,刑讯逼供将永远存在。你认为我有罪,我也认罪,难道,我真的就犯罪了吗?他正在实现自己的诺言:用自己的自由换取中国法制的进步!

发表于2010-2-3 15:26:31

评5分

发表于2010-2-3 15:21:19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发表于2010-2-3 15:06:19

李庄案的处理的结果,从本质来说还是法治取得了进步,不管这种进步有多大,过程大家不是很满意,但是,二审的程序上的胜利是显而易见的,李庄作出的妥协是值得的,在中国当今的政治和司法环境下,我们能够理解,谢谢李庄,历史会对你的行为作出公正的评判的。

发表于2010-2-3 14:55:28

两边押宝就怕遇见真LM,认也认了,人家再不放咋办?

发表于2010-2-3 14:55:13

不身临其境,不可高估自己的勇气.非当事人,难以体验个中冷暖.李庄认罪可以理解.

发表于2010-2-3 14:54:49

XIW--希望李庄不失去男人的风度和律师的风度

发表于2010-2-3 14:47:18

李庄“认罪”,太让人失望了!

发表于2010-2-3 14:43:05

背脊骨都透着寒意!太恐怖了!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为何掺杂这么多的因素!!

发表于2010-2-3 14:24:47

李庄案2审中看守所医生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是错误的!!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止血带是通过扎紧大动脉而达到减少或止住出血的目的,但时间长了影响血液供应,会引起严重后果.这里要具备2个前题:1,围绕肢体四周全部扎紧,2,压迫或扎闭大动脉. 手腕被刚性的手铐吊住,只会压迫一侧,应该伤痕以容易被手铐压迫,摩擦的部位为重,不可能扎紧手腕4周,不可能导致止血带一样的严重后果.此点可通过第3方法医澄清.

发表于2010-2-3 14:12:46

评5分
李庄这是调戏,恶心一下重庆一审法院

发表于2010-2-3 14:12:16

当年bo大人可以悔过,如今李庄也可以认罪。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发表于2010-2-3 14:08:29

我们不要囚笼里的证词,我们要原野里的证词,要朱明勇律师的证词! 还要会见录像资料和龚案庭审录像资料,截止目前,录像资料也属于原野里的证词(证据)! 原野里的证词比囚笼里的证词更有证明力!控方不提供原野里的证词,即使赢了也等于输了!

发表于2010-2-3 13:59:36

努力,加油,陈律师。

发表于2010-2-3 13:43:05

重庆还有什么事做不出的,他能搞出6个你要的证人来指证你有罪!你用这6个证人来辩肯定可定你有罪.法律由它们解释由它们采信证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不会来.这是李庄看到的.如果在重庆服刑李庄得罪了那么多的狱警.这事过一阵就没音了,在牢里跟你玩躲猫猫要你的命,又可搞几个人证明你畏罪自杀.李庄走这一步就要活着出来,他已意识到了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拖身!如果不是谁有什么好办法?律协都不理!!

发表于2010-2-3 13:35:49

除非威胁到生命,否则我认为“认罪”是不可取的!

发表于2010-2-3 13:35:28

李庄确实有罪,但不是律师伪证罪,是大忽悠罪,公然忽悠弱智强势的重庆公检法,李庄你牛!

发表于2010-2-3 13:34:32

这种进步,还是很有限的,如果不是社会太关注,估计是不会有这进步的。可是,不是每个案子都引起关注的。一个特例的有限的“进步”,正如前面有人的,一个表象的“进步”,关注的很久,很失望,很悲哀啊! 不过即使这样李庄案也有很多进步,就是对于打黑,不再都是叫好,打黑是否依法,否则就会遭受质疑。李庄案说明我们这个社会已经不是一个声音说话了。我们看到舆论监督的在发挥作用,像南方周末、财经、新周刊、法治日报等等,除了重庆媒体与另外一个我们大家都知道的中央媒体以外,都有与官方不同的报道。 即使李庄认罪了,质疑还在,通过打黑要达到目的可能也很难达到了,反而走向了相反的方向,这可能是官方预想不到的。从李庄案,我觉得已经很进步了,当然,还须努力,也相信会更进步的,

发表于2010-2-3 13:32:22

认罪的“高招”简直是莫名其妙1

发表于2010-2-3 13:29:41

原帖由打酱油的 / 发表于2010-2-3 12:48:18重庆人从此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感谢陈有西律师,也感谢李庄低头认罪
即使法院认定的事实全部是真实的,李庄也够不成犯罪。只要李庄给法院一个台阶,李庄获得自由是很可能的。缓刑或免刑。

发表于2010-2-3 13:29:28

法如这样走:重庆黑老大们学习龚大好样板,再掀各自举报律师之风,法该如何判?

发表于2010-2-3 13:26:14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2-3 12:53:11陈律师所看到进步也是表象!!!!!!抱歉,冒犯了。
----------------------------------------------------------------同意您的意见。但我也一定程度理解李庄。

发表于2010-2-3 13:25:24

李庄与龚刚模同属一种人,在强大的打黑风暴面前,表现出人性的可怕一面,这种特色将会在历史上留下一些东西。

发表于2010-2-3 13:18:03

这里的黎明静悄悄——莫斯科三次大审判[转帖]    吴大江 wwwwwdddddjjjjj.blog.sohu.com 大陆CCTV主持人崔永元的《电影传奇》栏目在做苏联电影时,俄驻华大使馆发出善意劝告,《这里的黎明静悄悄》之前的电影不要做了,那些历史完全是错的,你能解释一下,什么是“托派”么?   崔永元曾改词配音的《列宁在十月》,当年有句在中国大陆耳熟能详的台词:“快去救列宁,告诉捷尔任斯基,托洛茨基、加米涅夫、布哈林是叛徒!”   托洛茨基、加米涅夫、布哈林三人,均在莫斯科大审判中被判处死刑(托洛茨基缺席死刑)。1988年,加米涅夫、布哈林获平反昭雪,在平反顺序最后一位的托洛茨基还没来得及有正式结论,苏联就解体了。   莫斯科大审判一共三次,它是1937-1938大清洗的高潮剧目——赤裸裸栽赃的审判公开审理,且被告一致认罪伏法。   “列宁创建的党被消灭了”   莫斯科大审判是大清洗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三次大审判分别是:1936年8月19日开庭的“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反苏联合中心案”、1937年1月23日开庭的“平行总部案件”、1938年3月的“二十一人审判”。   第一、第二次大审判吹响了“大清洗”的号角,也为大清洗做好了舆论动员:苏联各地举行了无数声势浩大的群众集会,互相检举揭发的热情高涨。全国各地的“大清洗”迅速展开,第三次大审判,则是大清洗的收官之笔。另外,在第二次大审判和第三次大审判期间,图哈切夫斯基集团案秘密开庭并判决。   三次大审判被告人数分别为16、17、21。除第二、第三次各有3人有期徒刑外,其余被告全部枪决。而高达数百万人的枪决、徒刑、流放、迁移则是在全国各地,各个行业、各级领导机关分散进行的。   斯大林的一封信为大清洗指名列方向:在党的历史上还存在过其他各种反党集团……“托洛茨基派”、“民主集中派”、“工人反对派”、“右倾派”和“左右杂俎派”……所有这些派别都应该是追查的对象。因此,所有在各个时期对斯大林领导政策表达不满或反对意见者均在清洗之列。   大清洗虽然碾碎了大量无辜百姓,但最大的受害群体,是苏共各级领导和普通党员。尤其越到高层受打击越严酷。列宁时代的苏共领导,几乎被集体清洗掉了。   著名的“列宁遗嘱”评价过6个党的领导人,5个人在审判中被判处死刑,他们是:托洛茨基(缺席)、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布哈林、皮达科夫,剩下的就是斯大林。   领导十月革命的第6届中央委员会成员中有2/3枪决;11大中央委员会的27人有20人枪决;15大政治局的的7人,除斯大林外,6人枪决死或暗杀(布哈林、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基洛夫、李可夫、托洛茨基);第1届苏维埃政府的15个成员,除5人已去世外,9人全部枪决。   后来有人总结,列宁的党被斯大林消灭了。   “判决是公正的”   莫斯科审判最令人瞠目的,是这种只有罪犯口供而无任何物证的审判,居然是公开进行的,而且邀请了部分西方记者、外交团、独立观察人士等参加旁听。   西方人在审判过程中看到了只有社会主义苏联才会出现的不可思议场景:所有被告,没有一个人为自己辩护,他们一上庭就主动控诉自己的罪恶,把自己描述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魔鬼,被告们一致要求枪毙自己……最后他们都用最美好的词汇赞美斯大林同志。   前政治局委员加米涅夫说:“不管对我作出什么样的判决,我都认为判决是公正的。你们不要向后看,要勇往直前,和人民一起跟着斯大林走。”   财政部人民委员格林科说:“对于党和人民的信任,我的报答是像黑夜一样卑污的背叛,背叛了党、祖国、斯大林……我敢说,我因我们恶毒的阴谋被揭露而感到高兴”。   前政治局委员布哈林说:“我向国家、向党、向全体人民下跪”   前部长会议主席李可夫说:“我希望那些尚未被揭露和被解除武装的人立即和公开地缴械投降。我希望他们通过我的例子相信必然会被解除武装……”   著名共产国际领导人拉科夫斯基供述:“我从东京回来时口袋里装着日本特务的委任状”。   ……   所有被告人的陈述与检察长的起诉内容一模一样。   德国左翼作家福伊希特万格写道:“……被告是一些保养得很好、穿戴讲究、举止从容的男人。他们喝着茶,报纸插在衣服口袋里……看上去这更像一场有学问的人在进行交谈式的讨论……如果委托一位导演把这次审判的情况改编成剧本,那么他可能要花上许多年,进行许多次排练,才能让被告进行如此默契的配合……”   不过,另外一些人看到的被告状态,与福伊希特万格这位斯大林的客人颇有不同:季诺维也夫,这位曾经热情洋溢的伟大演说家,神情涣散、浮肿的面庞毫无血色,他如行尸走肉宣读自己的罪恶——几乎所有被告都差不多。   被邀请的西方旁听者事后大都认为审判是公正的。一位英国律师写道:“我们又一次坚定地认识到控告是正确的、承认是正确的,判决是公正的。”   这是一次空前公开的审判,苏联宣传机器报道了判决和被告陈述的全部内容。   苏联有邀请西方记者参加的政治审判的经验,1930年12月7日“工业党”案开庭,大批外国记者出席了为期两周的公开审判。   莫斯科审判不够完美,出现了本可避免小错误:   被告戈尔茨曼供认,他于1932年11月在哥本哈根的“布利斯托里”饭店与托洛茨基的儿子接头,但丹麦报纸声明该饭店1917年就被拆除;   被告皮达科夫供认,1935年12月中旬他乘飞机在奥斯陆附近某机场着陆,与托洛茨基策划借德国军队夺取政权,挪威《晚邮报》称:“奥斯陆附近的机场在整个12月间没有任何一架外国飞机降落过”。   “美国人无法破解的药剂”   类似莫斯科审判被告主动配合的情形大量出现后,美国中情局50年代曾认为这是对犯人动用脑外科手术、电休克法或服用特殊药物、毒品、催眠术等办法。一度投入资金长期研究,试图破解KGB的药剂。   这种药剂不在实验室。   赫鲁晓夫在秘密报告中重述了那个著名笑话:斯大林的烟斗丢了,贝利亚第二天就抓到了10个小偷,他们全都招供了,而斯大林则在自己的沙发下找到了那个烟斗。   叶若夫宣称,没有拿不到的口供。   早在20年代,同志们就强烈批评捷尔任斯基手下“契卡”工作人员的“异化”:他们已经完全和我们常人不同,他们冷酷无情,好像只对一件事有乐趣,就是欣赏他人被折磨的痛苦……他们身上已经看不到一点布尔什维克的痕迹。   那个时候,他们就已摸索出一套向犯人要口供的经验,毒打虽是种最简单原始的手段,但要人痛苦得生不如死,离目标就不远了。对犯人精力、精神的无情践踏和摧毁,令犯人自尊、信心丧失殆尽,便可如愿。譬如乌克兰中央委员会书记柯秀尔很能扛打,但当面强奸他16岁的女儿,他就老实了。   莫斯科第三次大审判整整50年后,布哈林获平反,他70岁的遗孀一直牢记他《致未来一代共产党领导人》的每个字,它几乎感动了整个世界:   “……我向全体党员申诉!在这些日子里,在或许是我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我确信,历史的过滤器迟早必然会清除掉我头上的污秽。我从来不是叛徒;我会毫不迟疑地献出我的生命来换回列宁的生命,我热爱基洛夫,我没有干过什么反对斯大林的事。   我要求年轻而正直的新一代党的领导人在党的全会上宣读我的信,替我平反昭雪,恢复党籍。   同志们,要知道,在你们举着向共产主义胜利前进的旗帜上,也有我的一滴血。”   但事实如此残酷,布哈林向年轻的妻子口述那封信时,他才进牢狱,后来,高贵的灵魂匍匐在巨人脚下。他像弃妇哀求无恩的男人回心转意,一遍遍给斯大林写信:   “当和你在一起时,我总有种特殊的感觉……我甚至曾有机会触摸你。我开始对你产生了像对伊里奇那样的感情——像亲人一样的亲近感、无限热爱和信任感。对你可以说出一切,写出一切,抱怨一切……”   “我打算写一本书。我想把此书献给你,并请你写个短短的序言,以便让所有人都知道,我完全认为自己是你的人。我这里的处境极为尴尬。要知道,我把每个监狱看守人员都看成‘自己人’,而他们像看罪犯一样看守着我,尽管有分寸。”   谁能相信,高贵的布哈林与谄媚的布哈林是一个人?他甚至写了首很长的抒情诗给斯大林,政治局其他同志传阅后纷纷表态:这是个骗子。   后人容易对高贵的灵魂最终究卑污而失望,可查的档案表明,大清洗中,惟有前国家安全部副部长留明不曾向斯大林表告饶、表忠心,其余的,都程度不一的争相表忠心和摧残自己,甚至乱咬人。   人的精神和灵魂会崩溃,即使是内务部的头儿雅戈达和叶若夫也不例外,这两个人在先后被斯大林抛弃后,立即摇尾乞怜。   从无数人嘴里撬出口供、直接下令剥夺过无数人生命的雅戈达,与知识分子气息浓厚的布哈林,在斯大林面前使用了同一个词:下跪。   雅戈达写给斯大林的呈文,甚至还不如布哈林:“我跪在全体人民和党的面前请求赦免,留我一条命。”   “为了党的利益”   莫斯科审判过程中,西方媒体始终怀疑被告遭刑讯逼供或药物控制,布哈林为此专门在法庭上申明,那些所谓刑讯和药物麻醉的说法纯粹异想天开的反动猜想。   赫鲁晓夫秘密宣读了那篇轰动世界的《反对个人崇拜及其后果》报告后,曾启动过两次对莫斯科审判的重新调查,第一次由莫洛托夫负责,结论是,案件过程中的确存在普遍的刑讯逼供,但完全推翻审判结论存在相当难度。第二次调查的结论是,全系冤案,莫洛托夫亦有重大罪责,但此时赫鲁晓夫下台,大清洗问题不了了之,直到戈尔巴乔夫时代。   今天解密档案显示,莫斯科审判采用了严酷的非法刑讯和精神摧残手段,很多人是因为顾及妻儿的生命才认罪的。譬如布哈林不招供,他20岁的妻

发表于2010-2-3 13:16:45

"其实,很多在本网留言的律师同行已经有准确的分析"香是在说这位: 从本人做律师的角度看:李庄是在险中求胜。李庄办事确实是剑走偏锋、险中求胜!他与律师这次是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他假装认罪,以求轻判。律师坚持无罪,大唱白脸!这次配合,又让重庆猝防不及,打乱了重庆的预案!而且李庄装可怜、假认罪也蒙蔽了法官:让法官在质证时对其网开一面:我都认罪了,法官你为什么不让我刨根问底?法官一想也是:那就让他多问问证人吧!哪知这多问问就问出了麻烦:证人开始露陷了。龚刚模招架不住了,开始头痛了,法官便让他回去了,这一回去不打紧,让法官中了李庄的套:法庭程序不公。有病否应由医生定,怎么能由法官定呢?!法官又不是医生!这不是明显不让龚刚模作证么这个法官比台湾的蔡守训法官差多了。看看人家在庭审中是怎么对有病的“扁嫂”的。 法律判罪定刑,依据的不是犯罪人的口供!即使李庄承认有罪,如果证据不足,仍然不能判其有罪!如证据证明李庄有罪,李庄又承认了,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李庄在法庭还没质证时便开口承认有罪,这是其自保的策略。检方证据不足,我承认了,你也不能判!二审想维持一审也不行,因为他认罪了。只好轻判其!开始认罪,与最认罪有区别:最后认罪是因为证据充足,不认罪不行。认了也可维持原判!开始认罪给人的感觉是可能是重庆威逼的,而且二审也不得不给其减刑!虽李庄认罪,但其律师仍会坚持无罪。李庄认罪表面真,实质假!因为他一直在否定控方的证据。李庄是先守后攻。麻痹控方,而旦与其律师相互配合。他是一个有谋略的人

发表于2010-2-3 13:15:05

李庄是在险中求胜。李庄办事确实是剑走偏锋、险中求胜!他与律师这次是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他假装认罪,以求轻判。律师坚持无罪,大唱白脸!这次配合,又让重庆猝防不及,打乱了重庆的预案!而且李庄装可怜、假认罪也蒙蔽了法官:让法官在质证时对其网开一面:我都认罪了,法官你为什么不让我刨根问底?法官一想也是:那就让他多问问证人吧!哪知这多问问就问出了麻烦:证人开始露陷了。龚刚模招架不住了,开始头痛了,法官便让他回去了,这一回去不打紧,让法官中了李庄的套:法庭程序不公。有病否应由医生定,怎么能由法官定呢?!法官又不是医生!这不是明显不让龚刚模作证么!这个法官比台湾的蔡守训法官差多了。 法律判罪定刑,依据的不是犯罪人的口供!即使李庄承认有罪,如果证据不足,仍然不能判其有罪!如证据证明李庄有罪,李庄又承认了,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李庄在法庭还没质证时便开口承认有罪,这是其自保的策略。检方证据不足,我承认了,你也不能判!二审想维持一审也不行,因为他认罪了。只好轻判其!开始认罪,与最后认罪有区别:最后认罪是因为证据充足,不认罪不行。认了也可维持原判!开始认罪给人的感觉是可能是重庆威逼的,而且二审也不得不给其减刑!虽李庄认罪,但其律师仍会坚持无罪。李庄认罪表面真,实质假!因为他一直在否定控方的证据。李庄是先守后攻。麻痹控方,而且与其律师相互配合。他是一个有谋略的人 !!

发表于2010-2-3 13:09:36

陈大律师,我是一个刚考过司考的学员,看到你精彩的表现以及深厚的法律知识,深表佩服.希望多看你为中国法治进程再立功勋!

发表于2010-2-3 12:53:11

陈律师所看到进步也是表象!!!!!!抱歉,冒犯了。

发表于2010-2-3 12:51:28

以李庄的服刑为代价换取正义应该是值得的,多判少判还不就是2年半! 可如果以李庄的生命或其他的要命的事项为代价那就算了吧!

发表于2010-2-3 12:49:34

对于本案,我有如下看法: 1、看看对于这样影响重大的案子,中国法院是否有能力独立审判。 2、若有,中国法治取得了点进步。 3、若无,那就是中国特色“法治”了。法治本有其固有特征,正如李庄、陈有西、高子程、朱明勇等黄种人男子、白种人男子、黑人男子等等一样都是男人。中国法治不能因为追求特色,放弃法治的特征,进行变性,把那些男人变成如么宁、芙蓉姐姐、杨二等一样的女人。 4、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诸如李庄“认罪”之类情况,中国法院都应当独立地继续审理本案,拿出一个程序、实体都经得起正义和历史检验的答案。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定其有罪,那就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5、凡有中国法制愿景的中国人,都应当支持中国法院独立地审理案件!愿高、陈等律师倍加努力,为中国法治鞠躬尽瘁,书写中国法治的新篇章! 6、李庄律师案,中国法治正在接受中考!是继续特色“法治”,还具有固有特征的法治,我迫切期待是后者。 7、为正义、为法治,中国法院,加油!中国律师,加油!中国检察院亦应当加油,有错就有纠!当然,中国公安、政法委之类机构、人士,亦应当如此!

发表于2010-2-3 12:48:18

重庆人从此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感谢陈有西律师,也感谢李庄低头认罪

发表于2010-2-3 12:44:51

高子程与陈有西走下辩护台,查看龚刚模双手,高、陈两人称发现其左右手各有两处伤痕。龚刚模解释说,左手一处伤痕是2009 年四、五月去海南亚龙湾在沙滩上被刮伤留下的,左手另一处伤痕系长痘自己抠伤;右手两处伤痕其自己也不清楚因何原因造成(http://news.sina.com.cn/c/2010-02-03/030619615286.shtml)。 龚刚模,你知道手上能长痘吗?痘通常长在颜面、额、鼻、背等皮脂腺分布多的地方,青春期发生多。而手上有皮脂腺吗?能长痘吗?你老人家想必已经过了青春期了吧,你说通脸上长痘大家还能相信,而你非长在手上,你也太“痘”了。强烈要求皮肤科专家来鉴定。

发表于2010-2-3 12:42:06

有西大哥:你是好样的,你是大好人,我从内心里佩服你 ,祝你平安

发表于2010-2-3 12:28:51

鹿"承認"鹿為馬

发表于2010-2-3 12:22:34

abc

发表于2010-2-3 12:20:40

李庄认罪是交易还是战术?看二审结果就知道,如果是交易,二审应该判决伪证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分.

发表于2010-2-3 12:17:45

 从本人做律师的角度看:李庄是在险中求胜。李庄办事确实是剑走偏锋、险中求胜!他与律师这次是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他假装认罪,以求轻判。律师坚持无罪,大唱白脸!这次配合,又让重庆猝防不及,打乱了重庆的预案!而且李庄装可怜、假认罪也蒙蔽了法官:让法官在质证时对其网开一面:我都认罪了,法官你为什么不让我刨根问底?法官一想也是:那就让他多问问证人吧!哪知这多问问就问出了麻烦:证人开始露陷了。龚刚模招架不住了,开始头痛了,法官便让他回去了,这一回去不打紧,让法官中了李庄的套:法庭程序不公。有病否应由医生定,怎么能由法官定呢?!法官又不是医生!这不是明显不让龚刚模作证么这个法官比台湾的蔡守训法官差多了。看看人家在庭审中是怎么对有病的“扁嫂”的。 法律判罪定刑,依据的不是犯罪人的口供!即使李庄承认有罪,如果证据不足,仍然不能判其有罪!如证据证明李庄有罪,李庄又承认了,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李庄在法庭还没质证时便开口承认有罪,这是其自保的策略。检方证据不足,我承认了,你也不能判!二审想维持一审也不行,因为他认罪了。只好轻判其!开始认罪,与最认罪有区别:最后认罪是因为证据充足,不认罪不行。认了也可维持原判!开始认罪给人的感觉是可能是重庆威逼的,而且二审也不得不给其减刑!虽李庄认罪,但其律师仍会坚持无罪。李庄认罪表面真,实质假!因为他一直在否定控方的证据。李庄是先守后攻。麻痹控方,而旦与其律师相互配合。他是一个有谋略的人

发表于2010-2-3 12:15:22

此时李庄突然要求发言,称:“我有我自己偷拍的3次会见的4段录像,这些录像不是证明别人,就是可以证明我所犯的罪。我会在合适的时候提交法庭。” ---------- 这些在一审时被称为“无罪”的证据,怎么又成了李庄自认犯罪的“有罪”证据?--------李庄在一、二审中将这些录像隐而不发,肯定是为了留在日后作为重磅炸弹,以震惊世人。

发表于2010-2-3 12:13:46

有西大哥:你是好样的,你是大好人,我从内心里佩服你 ,祝你平安

发表于2010-2-3 12:10:55

原帖由琴剑 / 发表于2010-2-3 9:10:171.李庄这样行为有我无法明了的深层原因。 2.相信大家以后都会明白。其实,很多在本网留言的律师同行已经有准确的分析。 这两点是互相矛盾的,既然您都认为有些东西你无法明了,无法确定,又何谈律师同行的分析一定是准确的呢?你们辩护方律师已多次跟李庄见面,也难保他什么内心话都跟你们说。这的确是你们的尴尬。
是不是两位律师在会见李庄时也被监控?是不是怕被监控而没有和李庄沟通完整思路?在被监控的情况下李庄和律师是不可能交流全部观点,就算没有警察陪同会见,也会有监控设备,防不胜防!!

发表于2010-2-3 12:10:08

李庄的认罪,对李庄本人的案子可以说没有丝毫的影响,但却可以致龚钢模于死地。

发表于2010-2-3 11:57:17

qwe

发表于2010-2-3 11:55:59

李庄有没有做犯罪的事情,如果从事实上来考虑,永远不可能有非常确定的结论,这和所有的形势案件一样,因为这些都是发生过了的事情,除非有时间机器,否则我们永远不会知道事情的全部真相。而法律上的事实,尤其是确定一个人犯罪的事实,只能用证据说话。当然,用证据说话也有坏处,就是有些确实做了坏事的人确实靠这条规则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受害者含冤,这是不好的。但是您仔细想想,如果取消证据规则,那坏人做起坏事来是不是更容易?我从来不站在黑恶势力一边,说实话,我目前为止只是个普通的打工者,月总收入不超过1500元,没有自己的房子,我决没有理由为权贵去说话。至于您提到的民工们讨薪艰难,以及被迫要求开胸验肺等民众受欺压状况,我深有同感。而且前两年发生在山西的黑砖窑事件,想必您也了解。我震撼的是,当地的政法部门,对于解救奴工的要求不理不睬,山西公安厅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公然说父母不来,不解救奴工是对的。。。。。。您有没有想过这一切的根源在哪里?就在于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至于李庄,从我一开始到这里发帖,就说我对李庄是否有罪不知道,但我知道要求公正的审理是没有错的。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李庄当然也不能例外。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李庄依法该判死刑,假如法院判他 无期,我绝对强烈抗议。而目前李庄的认罪,确实有可能是他确实做了犯罪的事情,但就没有别的可能吗?这么一个性格张扬的人,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变得像绵羊一样温顺,您觉得没有疑问吗?按人的常理来分析,即使他确实做了那个事情,但依照目前的证据,他完全可以作无罪辩护,他为何弃无罪而奔有罪呢? 我完全有理由怀疑,有某种势力介入其中,以他家人的生命做威胁,让他听话老实

发表于2010-2-3 11:49:22

评5分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2-3 8:22:42评5分强烈关注!阿庄是否有罪咱们老百姓明白!!

发表于2010-2-3 11:46:01

是不是李庄担心个人安危啊?乌小青不是“自杀”了吗?

发表于2010-2-3 11:43:24

法律是妥协的产物,李庄的认罪,是一种妥协,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法律人应该理解。

发表于2010-2-3 11:43:04

李庄让龚在白纸条上签字,我认为他可能是为了做两件事情:可能一,为龚编造假口供,作为龚的逼供说的笔录;可能二,勒索钱财。反正是有龚的签字,但是是什么内容龚不可能知道。而这种做法正是让龚怀疑的原因。

发表于2010-2-3 11:40:49

重要发现,请看http://news.sina.com.cn/c/2010-02-03/030619615286.shtml,里面有一句:只有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医生唐勇证明了龚刚模在进看守所之前是没有受伤的。 ------------------大家看清了没有?医生相对是公正、独立的,说服力较强,医生说龚钢模进看守所之前没有受伤,那么龚钢模怎么受伤的?龚钢模在说谎!!!!!!!!!!!事情不是很清楚了吗?相信两位律师一定会发现这点,哈哈

发表于2010-2-3 11:40:37

李庄案被告人李庄认罪的内心动因是什么,辩护人陈有西律师不知道,我们更不得而知。他的认罪,对为他进行无罪辩护的律师的辩护思路无疑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李庄是否获罪,或判处轻罪,都会对未来律师辩护策略、思辨战术产生深远的影响。 陈有西律师总结了这次开庭在法治意义上的进步,但这是全国有正义感的律师积极呼吁法制进步的社会效果,而并不是李庄律师推动了这一进步。 在我看来,无论李庄是否获罪,李庄不再是我们律师界的正义、优秀的律师代表。

发表于2010-2-3 11:40:18

龚举报李庄伪证,公诉人控李庄有伪证罪,李庄也承认伪证,一审法官看样子也不像被蒙蔽而判李庄罪名成立,事情这么简单,为什么大家还有疑问呢?电影里常看到黑老大找马仔顶罪,马仔真的有罪吗?我们看到的是:李庄就是个黑律师,没有法律知识,只知道搞潜规则、手段也简单,只有以刑讯逼供来胡搅蛮缠这一招,先骗了150万,还讹了6、7张白条,意图骗取巨额财富。龚觉悟高,知道自己没有参加黑社会,如果听信李庄只会加重自己的问题,及时识破了李的阴谋,向当局检举了李庄。当局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义愤填膺地抓了李庄,维护了正义。李庄在正义的感召下心服口服地认了罪。法律事实就这么简单,我们没有被忽悠,而是有好事之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搅事,找什么客观事实。全国那么多的人和律师咋就都那么傻,要考问那么多问题?

发表于2010-2-3 11:40:14

发表于2010-2-3 11:40:07

龚举报李庄伪证,公诉人控李庄有伪证罪,李庄也承认伪证,一审法官看样子也不像被蒙蔽而判李庄罪名成立,事情这么简单,为什么大家还有疑问呢?电影里常看到黑老大找马仔顶罪,马仔真的有罪吗?我们看到的是:李庄就是个黑律师,没有法律知识,只知道搞潜规则、手段也简单,只有以刑讯逼供来胡搅蛮缠这一招,先骗了150万,还讹了6、7张白条,意图骗取巨额财富。龚觉悟高,知道自己没有参加黑社会,如果听信李庄只会加重自己的问题,及时识破了李的阴谋,向当局检举了李庄。当局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义愤填膺地抓了李庄,维护了正义。李庄在正义的感召下心服口服地认了罪。法律事实就这么简单,我们没有被忽悠,而是有好事之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搅事,找什么客观事实。全国那么多的人和律师咋就都那么傻,要考问那么多问题?

发表于2010-2-3 11:34:05

被告人承认有罪,而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我所知,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多个律师就曾经如此进行辩护,陈律师在此称为“第一次”极为不妥,似乎对同仁的实践有所否定。

发表于2010-2-3 11:34:02

大家讨论下: 法如这样走,李庄认罪,再告陈高两律师教唆犯罪,如此无限循环 犯案,法该如何判?

发表于2010-2-3 11:32:44

不管李庄案最终被是否有罪,我认可二审的这种庭审策略,向全国的人民进一步的普法,承认有罪不是被告人说了算,而是凭证据说了算。高,实在是高。

发表于2010-2-3 11:32:33

从2月2日开始,就一直接关注李庄案,从李庄的被抓, 到现在的二审, 李庄案已经推进了中国法制的进步. 在这里面,有陈大律师,高大律师,朱大律师不可磨灭的功绩. 向你们表示感谢! 仍将继续关注"李庄"案.

发表于2010-2-3 11:32:26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所以在李庄案中,看守所的安全防护监控设施所摄取的东西就算真的有涉及李庄犯罪的内容,按法律规定控辩双方都不能用于证明李庄有罪的证据,辩方多次要求将看守所的安全防护监控设施所摄取的资料作为证明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其意图很明显,醉翁之意不在酒。假如控方将看守所的安全防护监控设施所摄取的东西作为证明李庄犯罪的证据,法庭不仅不会采信非法的证据,反倒证实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然而,从李庄案中看到,控方并没有将看守所的安全防护监控设施所摄取的内容作为起诉李庄有罪的证据,公安机关也并不是依据看守所的安全防护监控设施所摄取的内容作为涉嫌犯罪事实逮捕李庄的,所以辩方申请将看守所的安全防护监控设施所摄取的资料作为证据,没有实际意义,这不大可能被法庭采纳的。

发表于2010-2-3 11:31:58

暮色苍茫看劲松,陈主任加油。

发表于2010-2-3 11:31:11

评5分
无论李庄罪最终结果如何,我本人都将退出法律界!两个字--“法法殇”,多了“法”。执政体制不改变,中国法制的现状不会有多大的改变。总是靠舆论才能得到施舍的正义,不要也罢

发表于2010-2-3 11:31:06

李庄确实有罪,但不是律师伪证罪,是大忽悠罪,忽悠重庆公检法的弱智。

发表于2010-2-3 11:27:35

陈律师,您太乐观了。我感到本次开庭更像重庆方面导演的一场大戏,他们更不愿意因为李庄的认罪搅局而匆匆落幕。所有出庭的证人都像经过了培训,在律师讯问时当事人均可以不知道作答,法庭认为证人不愿意继续作证是证人的权利,辩方提供的证人不准许出庭。一切都像是为演好一场戏!

发表于2010-2-3 11:25:34

虽然从形式上感觉是保证了辩护律师的应由权利,但真很难让人信服是一个进步,这期间的问题就在于李庄本人的突然认罪,以及所以证人在回答问题上的不配合,看完以后,我个人更加的失落。但不论如何,还是很感谢几位律师所做的努力,虽然这样的努力会对案件起到怎样的帮助无法预料,但案件的多角度呈现,我想对于国民的认知和教育以及法治民主的觉悟都是一种莫大的帮助。

发表于2010-2-3 11:25:01

李庄认罪让高、陈、刘犯难了。 他这么做可能体现了他的超世智慧,他是以惊世骇俗的行为给中国法制史留下令人难忘的一笔。

发表于2010-2-3 9:32:33

我昨天深夜才想起一些事情:龚刚模为什么说李庄让其在空白纸上签名字,控方为什么不敢在法庭公布录像,为什么要逮捕李庄而不是其他律师了。原来李庄掌握了重庆警方刑讯逼供的证据,想想看,李庄会见龚肯定要做问话笔录,龚有关刑讯逼供的陈述必定有记录并经过龚的签字确认。重庆看到这样的录像后肯定紧张,向李庄索要证据未果后,从大局考虑,不惜铤而走险,去北京抓捕李庄,从而达到灭口之目的。

发表于2010-2-3 9:31:54

李庄案的辩护中,除了程序辩护之外,需要在实体法辩护上调整思路,重点加强,尤其应注意任何一个辩点与观点的提出都必须经过深思熟虑,诸如“律师伪证罪”本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含义是什么(其实理论上并不是罪与非罪问题)等,需要专题研究准备。(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

发表于2010-2-3 9:24:35

曙光在前面!大家一致在努力!

发表于2010-2-3 9:22:53

理性的表述——客观、冷静,尤其在这个时候非常重要。我为陈律师的努力鼓劲!加油。

发表于2010-2-3 9:21:19

评5分
可到陈律师这样说,我有点放心了。

发表于2010-2-3 9:20:40

证人唐勇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反对髙子程的发问,称:我是证人不是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所以不能使用“讯问”一词,并讥讽髙子程“专业律师的水平有问题”,要求赔礼道歉。髙子程律师突然提高声调:证人作为看守所警察,想必了解《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接受.............讯问。请审判长向证人宣读。审判长在认真查看原文后,对证人警察唐勇说:确实是“讯问”......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202665.shtml

发表于2010-2-3 9:20:38

李庄认罪,可能是对“举报”他的龚刚模的杀招。

发表于2010-2-3 9:16:47

三位律师辛苦了。中国法制进程将留下你们深深的脚印。

发表于2010-2-3 9:16:42

还是争取先出来,以后慢慢让历史评判。个人相信20年后,今天重庆的司法主政人,会发出发出感慨:当初立功心切,冒进了

发表于2010-2-3 9:13:50

评5分
支持法治,支持陈、高等大律!

发表于2010-2-3 9:13:43

评5分
我是一位门外汉,一直关注李庄案和中国法治的进步,如果说本次庭审蕴含了太多的刑事诉讼进步的信号,这是有西律师和子程律师奋力推进的结果,也是我关注本案的意义所在,不管李庄最终被判有罪还是无罪,只要能让中国法治进步就是好事。

发表于2010-2-3 9:12:21

原来不愿出庭的6位控方证人全部允许出庭,而且证词整齐划一。但是积极要求出庭的辩方证人全不允许出庭,这是为什么? 龚钢华说从来没有和李庄说过普通话,他们也听不懂辩方律师的话,那么他们当时是怎么听懂李庄的普通话了呢?李庄究竟跟他们讲的何种语言吗?难道是英文吗? 验伤单上只有左手一处伤口,怎么法庭上变成4个了?验伤单上说是钝器损伤,为啥看守所医师没有发现。而龚在法庭上说我自己都不注意这个伤口了。

发表于2010-2-3 9:10:17

1.李庄这样行为有我无法明了的深层原因。 2.相信大家以后都会明白。其实,很多在本网留言的律师同行已经有准确的分析。 这两点是互相矛盾的,既然您都认为有些东西你无法明了,无法确定,又何谈律师同行的分析一定是准确的呢?你们辩护方律师已多次跟李庄见面,也难保他什么内心话都跟你们说。这的确是你们的尴尬。

发表于2010-2-3 9:00:17

关注,坚挺!

发表于2010-2-3 8:57:10

评5分
赞同陈律师的观点,要看到本案的历史进步性,而不是表象。

发表于2010-2-3 8:50:01

“羁押中的信息不灵”,李庄“受错误判断”等分析是正确的!一个在号子里面的人往往会担心二审时为己辩护的辩护人“尽力”程度;会否挡不住而被公权力“吓住”;还没算李在里面时接受控方的“教育”,其他律师的有些分析也有一定的道理! 但本人也是一个嚣张,张扬的47男人,如我遇到终审,想到要为自己保全面子的重庆公检法,就是有证人出庭,也会相信这些人的证词已经串好,... 鉴上,我更愿意选择说说讽刺类的话,一进我“认了”,又可反过来说“谁言我认了?” 而其真实内心意思“我根本就没认”,而法律尊重的是“内心”。 还是原来的话,陈,高律师应按自己的思路继续

发表于2010-2-3 8:49:35

关注。

发表于2010-2-3 8:47:57

重庆第一中级法院至少创造了几个第一:第一次刑法法庭上出现了六位刑事证人出庭的局面,这在中国是很难见到的;第一次出现了二审开庭传证人的局面,改变了目前中国很多刑案二审书面审的局面;第一次出现了二名警察出庭作证的局面,这是历史性的进步,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法治观念的进步; 有这个难能的进步,也是广大律师界和法学界共同艰苦努力斗争的结果!希望继续努力!

发表于2010-2-3 8:44:40

李庄认罪非常好: 李庄有无罪的口供,也有认罪的供述,法庭采信哪个呢? 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根据! 同理龚刚模的证言! 不能让指鹿为马成为社会的常态

发表于2010-2-3 8:41:24

关注中....

发表于2010-2-3 8:38:04

陈主任,辛苦了,任何法治的进步都是靠律师不断拿起法律的武器做不断的抗争的,我们会见到宪法中赋予我们公民真实权利的世界的一天。

发表于2010-2-3 8:37:12

"省外其他媒体基本被谢绝" 这是为何?还有,怎么没有直播?一、二审差距真的有这么大吗?最主要的是李庄会认罪? 疑问很多啊?

发表于2010-2-3 8:36:56

真没想到李庄认罪,可悲

发表于2010-2-3 8:36:33

评5分
加油!相信本案将成为刑诉教学的经典案例.

发表于2010-2-3 8:36:13

评5分
时刻关注案件进展。

发表于2010-2-3 8:32:03

继续关注

发表于2010-2-3 8:30:23

需要看事态的发展 !

发表于2010-2-3 8:27:52

陈律师,你的几个“第一次”缺乏考证啊。

发表于2010-2-3 8:26:49

凡走过必留痕,李庄案考验中国律师执业能力 李庄案庭审还在继续,结果还不明朗,偶得几点思考暂时记录如下: 成功者不能依赖对方的无能。 如果CQ司法真的有很多犯规动作,那么不管怎样掩饰都会留有漏洞。看看赵长青先生的成功案例就会发现,最简单的办法其实就是从公诉人的现有说法中找到令他无法解释的自我矛盾。因此需要以起诉书为核心开展辩护。 当然这需要律师具有把事实掰开揉碎、条分缕析、合并延展、复原重组的细致体察、深度思辨能力,而不仅仅是和公诉人比赛煽情。 如果本案二审败诉,理由应该是: 1、由于潜意识作怪,李庄在本案中没有放弃龚案代理律师身份造成角色错位,不是完全维护自己,而是一定程度上(甚至是首先)维护龚钢模利益,没有和龚钢模进行必要切割。 2、由于李庄的职业背景,高、陈两位迁就李庄(辩护行为客体)造成角色错位,没有拿自己当辩护行为主体,不是李庄的法律保姆,而成了丫鬟,没有对李庄和龚钢模、龚钢模家人、被拘证人之间进行充分切割(甚至连一般性切割也没进行),因此辩护失焦。 3、CQ司法方面具备明确的目的意识,只单独刻意追究李庄的相关犯规动作,完全忽略李庄与其他全部当事人的相关行为的联系和矛盾。 4、其他相关当事人利益思维清晰,将全部责任推给李庄。 ——而这一切源于作为宽泛意义司法人与其他司法人相通的的律师的自大心态。

发表于2010-2-3 8:22:42

评5分
强烈关注!阿庄是否有罪咱们老百姓明白!!

发表于2010-2-3 8:21:07

“本案蕴含了太多的关于中国当前刑事诉讼进步的信号”,等待中。。。

发表于2010-2-3 8:19:40

终于看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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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量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2010年3月6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2010年3月11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2010年3月18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1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此后,金柱律师连续撰文近10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10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李庄案法理研判》、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李庄案的法理和论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始作俑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情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进一步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度!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未完待续)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方有成)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 终审改判死缓   市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向世全违法拆迁遭到崔英安夫妇拒绝后,即指使他人报复被害人,故意伤害崔英安的独子崔军致死。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市高院改判: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没显示赔偿金额   此案一审时,崔家曾向向世全等提出150多万元赔偿,当时,向世全承诺,在不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补偿”,遭到了崔家的拒绝。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人向世全、冉启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17.7万。   昨日记者注意到,二审的判决书上没有显示向世全积极赔偿的具体金额,受害人父母崔英安夫妇也不愿透露具体金额。   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在逃   目前,崔英安夫妇已寄居他处。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崔英安妻子秦万兰时,老人正在门前梯道上与邻居聊天。她说,是前晚得知案件的终审判决的,儿子出事马上就满3年了,这3年她很少与人聊天。   秦万兰昨天说,现在此案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史光辉没有落网,她希望在有生之年亲眼见到史光辉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   董事长曾密会凶手   承诺“补偿”一套房子   2007年,重庆黑龙集团在万州区开发春天花园小区,崔英安夫妇不愿搬迁。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让手下冉启富找人“教训”崔英安的独子崔军。当年9月16日,涂启兵(已判刑)在冉启富授意下电话叫来史光辉(在逃)、王仪华(已判刑),两人挑衅并用刀将崔军捅伤,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冉启富逃亡外地,先后与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多次电话联系,向世全在广州、武汉、长沙、万州等地多次与其见面。事后,向世全为其逃避躲藏警方追捕提供2万余元资金,并允诺提供价值约20万的一套房子和现金作为“补偿”。   案发后,痛失独子的崔英安、秦万兰老夫妇在万州区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缉凶,经媒体报道后,向世全也在互联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去年11月,向世全归案,被刑事拘留;今年8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重庆户籍改革计划10年内让1000万农民转为城市户口。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今明两年内会把过去10年积累的农民工进行转户,成为城市居民,给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这听起来当然很美,但是我们脑子里马上蹦出一个问题,千万农民落户重庆市之后,住哪? 转户之后,他们住哪?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说法,三年内要建3000万平米的公租房,这个数量虽然还容不下千万农民工,但也很可观了,似乎穷农民转户后,可以住在这里。但是我们找到一个数据:至2009年底,重庆全市已累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14.3万户,惠及低收入群众40余万。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么多年下来重庆总共建成的公租房只解决了40余万人的居住,而未来三年内却要建3000万平米,那可真是一个大跃进啊! 我们又找到一个数据:今年重庆将建成220万平米廉租房。这是将建成还没建成的,我们姑且就相信它可以建成吧。那么今年220万平米,后年和大后年每年得分担1390万平米,从220到1390,这也真是大跃进了! 最后,如果仍旧居无定所,这个城市户口意义何在如果这个大跃进不能完成,那么穷农民住哪呢?2007年6月,对本国贫民窟问题深有所感的一位印度记者问中国重庆市黄奇帆副市长: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副市长答:我们“永远不会有贫民窟”。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中国的农民习惯做“两栖人”,喜欢单身进城打工而把家庭留在农村,不像你们印度农民喜欢全家进城而且还要住在一起! 所谓两栖人,就是年轻时在城市住工棚,35岁左右回农村老家。如果穷农民没有公租房可以安家,那么他还是只能做两栖人,因为他的土地并不值钱,补偿款不够他在城市安家。那么第一,两栖人还敢转户吗?转了户他35岁后回哪里去?他家里留守的人又住哪里?第二,一个住在工棚不能安家的人,城里人的教育等福利又如何享受?所以,一旦公租房的大跃进不能完成,恐怕这个转户就和穷农民无关。
推进改革开放,干部密集调整。中央10日内大幅人事调整 涉8省多部委10余官员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 董宇)在刚刚过去的10天里,中央大幅人事调整,涉及了贵州、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北、辽宁、甘肃、陕西等8省,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工信部等多个部委的10多名干部。   此轮人事调整中,干部交流的特点十分明显,既有地区之间的交流,也有中央部委与地方的交流。此外,此轮调整还对几个空缺的岗位进行了“补缺”,其中河北省委副书记一职已空缺近3个月。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 牵动多省人事变动   8月21日,贵州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中央决定,栗战书任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任副书记,石宗源和林树森均不再担任原职。   此前,栗战书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担任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8月26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宣布中央决定,王宪魁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次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王宪魁任代理省长。王宪魁履新前担任的是江西省委副书记一职。   8月28日,石宗源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的调整,牵动了多个省的人事变动,截止目前仍未结束。江西省委副书记、江苏省常务副省长人选,以及林树森的工作调动情况至今尚未公布。   河北省委副书记“补缺” 两大“重镇”班子调整   8月26日,《河北日报》发布消息:付志方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孙瑞彬任省委常委。自从今年6月,车俊调往新疆任职后,河北省委副书记及其兼任的石家庄市委书记这两个职务就一直空缺。   几天后,媒体公布了河北省委的决定:孙瑞彬任石家庄市委书记。   此前,河北省委对另一“重镇”唐山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河北省委常委赵勇不再兼任唐山市委书记,王雪峰接任此职。   8月30日,赵勇被任命为河北省副省长,与他同时接受任命的还有张杰辉,之前他在辽宁省工作、任鞍山市委书记。   两部委副部长“空降”地方   8月26日,《甘肃日报》发布消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鹿心社调任甘肃省委副书记。   8月27日,陕西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宣布中央的任职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娄勤俭任陕西省委常委、提名副省长人选。   鹿心社与娄勤俭同龄,均为1956年出生。此次履新之前,两人均在各自的工作领域长期任职。鹿心社1982年就进入当时的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工作,同一年,娄勤俭大学毕业分配到电子工业部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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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建议年龄大的自由派学习韩寒、袁腾飞等年轻的自由派。说得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深思熟虑,考虑问题周全,说得不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是被裹过的“解放脚”,时不时作茧自缚。陈光武很怕伤着言论自由,其实事情没有那么复杂。韩寒说他把一个旧摩托卖给了自己的邻居,后面马上加一句“脑残的人不要问我为什么不送给他”。这样说是不尊重人吗?没有这么严重,这样问的人确实“脑残”,而且人如果进步了,可以从“脑残”变得不脑残嘛。年轻自由派看似口无遮拦,其实比大龄自由派透彻。袁腾飞的回应对象是“猫粪与五毛”,这个分类可以解决陈光武的一些疑虑。律坛芙蓉姐属于“猫粪与五毛”一类,既然此人全面维护黑打,他领没有领五毛钱的问题没有什么好纠缠的,要么不放行他的帖子,也可放出来供大家作沙袋。吾国这个大林子里,什么鸟都有,试图纠结渔民篡国称帝的赌命汉历朝历代都有。胶东半岛对面那个世袭罔替的帝国人民苦不堪言,而吾国有叫兽狂呼滥喊它的制度比本国优越,猫粪说该国是纯洁处子,而本国被美帝性虐待,能拿这些精神病当回事情吗?原帖由生意人 / 发表于2010-9-3 12:24:02不同意陈光武律师的一些想法,总觉得他的观点有点摇摆,不如陈有西那么鲜明。更不同意他的“朋友”一说,何谓“朋友”-----个人认为应是志同道合者,称“那个马甲”为朋友真的觉得有点虚假。
法学专家称中国三十年内不会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 2010年09月03日 08: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67)  【字体:↑大 ↓小】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   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同时,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此次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针对死刑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公众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开始质疑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更因为有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而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贪官们是否真的有望获得“免死牌”?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学者。   激辩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对此,有网民撰文称,“正是因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会心有顾忌,才不会铤而走险。如果取消了死刑,我们真不知道贪官们害怕什么?”   还有人提出如下假设: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各种犯罪飙升导致的后果将不堪想象。   针对民众的顾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则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既然贪官已经知道了犯罪是要杀头的,为什么他们还会前赴后继?“贪官们不会考虑说贪污犯罪会杀头,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制裁”。   9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以新加坡、香港为例,说“不能说没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减少犯罪”。   这位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法学教授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取消不合时宜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9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对记者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为什么不应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回答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记者问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本报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