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程陈有西刘仁文组成李庄二审律师团
2010-1-31 23:47:32

 

 

高子程陈有西刘仁文组成李庄二审辩护律师团

高陈将出庭继续为李庄辩护

已经收到法院出庭通知

 

     [本网消息]李庄上诉案将于后天(2月2日)在重庆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加强辩护力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著名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律师应邀加入二审辩护律师团。

     经三位律师研究,决定二审继续由高子程律师、陈有西律师出庭辩护。刘教授日前已经赴渝一起研究辩护思路和材料准备。

     高、陈已经收到法院出庭通知。

     据悉,二审法院将改变没有证人出庭的情况。

    附:刘仁文教授,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曾任美国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国际刑事法院访问学者。独著有《刑事政策初步》、《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过失危险犯研究》、《严格责任论》、《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主持翻译有《理论犯罪学》、《死刑的全球考察》、《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哈佛法律评论.刑法学精粹》,另有学术随笔集《想到就说》、《具体权利》。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中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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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2-6 18:50:01

你也是一个讼棍,我想问你李庄我什么都不说,我想问一下普通老百姓能请得起他打官司吗?150万是个小数吗?你如果能说出理由我就服你陈律师。

发表于2010-2-5 16:16:48

李庄案,对中国司法部门,无话可说。支持辩护律师,你们的努力希望可以得到应有的结果

发表于2010-2-4 23:52:11

看守所不能再放给公安管了:1、公安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给在押嫌犯捎句话传个信太简单了,一样手续都不要即可会见,而且常选择在无监控的角落,很隐蔽的;2、侦查部门刑拘嫌犯后的第一次讯问好像应该在看守所,可部分办案人员不这么做,而是在外办好刑拘手续后即在外讯问,把人送到看守所后就跟看守民警商量,将笔录地点、讯问地点(提讯证)写成看守所;等等啊,问题太多,司法体制赶紧改革吧

发表于2010-2-3 22:45:49

眨眨眼,就算教唆翻供,律师问一下当事人有无刑讯逼供也属正常,即使律师或受审人说刑讯逼供了,也要拿出证据来,法官不会听他们一面之词吧!我不知道谁对谁错,但龚案未判,却先抓先判律师,打黑是全国人民绝大多数都支持的,但相信一个黑帮分子举报他的辩护律师,感觉大不正常了!龚也太狡猾了,这种罪大恶极的黑道分子,如果据此立功,乃是天理不容!

发表于2010-2-3 2:18:46

明天再接再厉,还原事实真相!

发表于2010-2-2 22:57:33

悲剧结局有没有可能改成nao剧?

发表于2010-2-2 22:46:55

加油,高陈!!

发表于2010-2-2 19:41:49

可惜!再高明的律师也比不上公权力的和谐。 在伟大的无产阶级专政下,全民和谐?

发表于2010-2-2 16:24:28

庭审后怎么一点消息本网都没有啊!唯一的渠道就是华龙网的断章取义了。真是急死人了!

发表于2010-2-2 12:37:27

李庄认罪,撤销以前的上诉理由,什么原因???,真的要成为中国现代第一疑案了

发表于2010-2-2 12:33:23

2日上午,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不久,李庄当庭承认作伪证。 开庭十分钟后,李庄向法庭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 李庄辩护律师陈友西郑重向李庄提出,希望其郑重表态,问他是否知道撤回上诉理由的后果。李庄表示明白后果,并当庭承认了作伪证。 在法庭提问阶段,检方问李庄,其为何放弃上诉,为什么作伪证。李庄回答说:“作伪证是为欺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也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发表于2010-2-2 12:26:18

李庄承认伪证了,究竟发生什么了?

发表于2010-2-2 10:43:40

庭审直击:李庄称一审事实清楚 撤回上诉理由 2010年02月02日 10:04:57 华龙网   华龙网2月2日9:45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阙影、徐兴渝)今日上午9:30分,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后,李庄在法庭上陈述上诉理由时说:“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   目前庭审仍在继续进行。

发表于2010-2-2 9:48:11

中国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李庄案就是试金石。

发表于2010-2-2 9:26:58

评5分
极度关注!给各位辩护律师加油!

发表于2010-2-2 8:44:21

明天我想和陈高律师一起分享喜悦的眼泪,重庆方面知错就改,宣告李庄无罪,激动时刻高陈相拥,互留下眼泪,这眼泪是全国16万律师的期盼,更是中国法制的进步的胜利!也许我的期盼太天真,果真如此,又何尝不是一场完美的结局呢!

发表于2010-2-2 6:54:13

评5分
李庄案作证的律师是朱明勇的理由 一审“隐身”的关键证人将出庭 “体谅重庆办案机关的难处”,律师公布新策略 今天上午,李庄案二审将在重庆一中院开庭审理。控方将安排龚刚模,吴家有、龚钢华,龚云飞和两个办案人员唐勇、吴鹏六人出庭作证。李庄的辩护律师也将安排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一个律师,一个李庄亲属,辩护律师高子程称尚不便透露具体身份。 对于控方安排证人出庭作证,高子程称尚不满意,因为其申请要求14个人出庭,不过,“这6个人已是关键证人”。一审之前,李庄和其辩护律师就多次要求控方证人出庭,但法庭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为由不予采纳。 以上是媒体披露的信息。我分析,因法院不提供龚刚模庭审录像,所以,出庭作证的律师应是律师朱明勇。他任龚刚模、樊奇杭等34名涉黑团伙案第二被告樊奇杭的辩护律师。理由具体见相关网页。 李庄案作证的律师是朱明勇的理由之一: /bdxw/ShowArticle.asp?ArticleID=734 李庄案作证的律师是朱明勇的理由之二: /bdxw/ShowArticle.asp?ArticleID=735 李庄案作证的律师是朱明勇的理由之三: /bdxw/ShowArticle.asp?ArticleID=736 李庄案作证的律师是朱明勇的理由之四: /bdxw/ShowArticle.asp?ArticleID=737 李庄案作证的律师是朱明勇的理由之五: /bdxw/ShowArticle.asp?ArticleID=738

发表于2010-2-2 2:25:34

评5分
李庄有罪,苍天也会流泪!

发表于2010-2-2 0:22:02

开庭质证有极大的风险,看来双方无回旋余地了。搞不好。就会断送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但愿庭审时间长些。明天堪称中国的世纪庭辩。

发表于2010-2-1 23:44:56

陈公加油!

发表于2010-2-1 23:35:16

始终关注李庄案,每天都要到学术网了解案情的进展,一方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讲道理式的分析论证,另一方是谩骂和进行无聊的人身攻击,双方的反差太大了,是是非非大家心中都是有数的,非常感谢陈教授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这堂课,使我更加深了对保障我们每一个公民合法权利的理解。我想,这也正是陈教授所希望的。

发表于2010-2-1 23:15:37

李庄案演变成一个李庄社会事件,感觉是:一声叹息!!结果是:一地鸡毛!!!

发表于2010-2-1 23:06:16

律师就得不畏权,不畏势,(可为钱),独具慧眼,运行道行,开独家奇径,辩不辩之辨,尤其是对冤假错案,弱贫病者,孤寡残者。否则,这个法庭与黑白颠倒的文化革命又有何区别?与希特勒的独裁专断又有何区别?既然如此,就只设一个公诉院就可以了,不用再设公检法司律了。钦佩陈高律师的骨气和勇气。我相信,在胡主席和习副主席亲自倡导的、如火如荼进行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相信重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军分区,市法院(虽然出了一个张弢)检察院(虽然还没出一个XX)公安局(虽然出了一个前文强)司法局(虽然出了一个文强),也能秉公执法,不固执囿于重庆一隅,不强求已丢失的颜面,一定能够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来解决李庄案。免得重庆的各位领导在全国人民面前,在全世界人民面前丢更大的脸,及早挽回一点中国足协全军覆灭的下场,免得布拉特先生亲自宣布制裁中国足协,亲自宣布封杀中国参加一切国际国内比赛的惨剧。 造假与造假成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只能是先有了三鹿奶粉,才有了三鹿奶粉造假事件,李庄的假货正在造,但是还没有造出来,你怎么能指控人家造假呢。就凭李庄眨眨眼睛,就指控人家造假,你真的以为世界上真的有心有灵犀一点通这回事?这不和清初“明”的罪状极其相似吗?人家一说“明”,就是反清复明?人家抛个媚眼给你,你就以为人家姑娘愿意跟你上床?人家给你一个飞吻,你就以为人家姑娘愿意跟你亲嘴?人家给你拱拱手作个揖,就真的以为你要发财?简直是猪脑子一般。不过现在一般的不说猪脑子了,一般的说脑子进水了。

发表于2010-2-1 23:04:26

难道重庆的司法就不归中国管辖?难道重庆就可以无法无天?难道重庆公安就可以坚持错抓检察院坚持错控法院坚持错判?难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委就不干涉?任其胡抓胡控胡判?这不丢中国法界的脸?好像是一个重庆的公检法在与一个国家的公检法在格虎,真是奇怪得很。

发表于2010-2-1 22:52:43

支持!!!为高,陈,刘律师壮行.还法治之原貌!

发表于2010-2-1 22:39:33

支持有西!关注李庄案!

发表于2010-2-1 22:33:45

我们在期望什么?等待什么?我好想啊,中国--我们的祖国,也会有民主的诞生、法治的降临;我好想啊,中国--我亲爱的母亲,你能远离权势的凌辱,你能自由地飞翔;我好想啊,中国--我心中一想起你就无不激动不已的恋人,你能冲破专制小人的桎梏,用你的善良和纯洁抚慰我们受伤的灵魂! 我们无需等待,我们应当为真理而战斗!我们无需等待,我们应当为祖国的法治而献身!我们要向玷污国家法治的专制开战,为了我们的母亲,为了我们的孩子。 ——向高、陈、李致敬!

发表于2010-2-1 22:19:38

支持您! 仅管刚认识您,就为您的正义所佩服。 希望能与您联系上,请您关注新浪网乔文碧的博客

发表于2010-2-1 22:12:11

明天会怎样呢?尽管不抱任何希望,但内心仍充满期待。也许那位先生讲得对,这件事情本就不稀奇。它既非一件事情的开头,太概也不太可能是一件事情的结尾。无论结局怎样,太阳照旧东升西去,历史依然轮回。向往大抵上也还得继续令人遥望而兴叹。

发表于2010-2-1 21:39:08

有西律师,明天就是开庭了,祝你会得到想要的结果。但对我个人来说,重要的不是李律师有或无罪,是我们在一起呐喊过。现在夜好黑,要睡了,但明天的太阳总会出来的。祝今晚做个好梦。88

发表于2010-2-1 21:37:49

评5分
支持陈律师,为实现中国法治而努力,让重庆拨云见日。

发表于2010-2-1 21:37:20

陈律师,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向您致敬。

发表于2010-2-1 21:31:52

我赌重庆曲线救国,大丈夫能伸能曲,放李庄一马,....

发表于2010-2-1 21:31:52

评5分
相信高陈刘的庭辩水平,更相信历史的真相。在举国关心、举世关注的时期,任何胆敢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小波浪,都将化为大海中的一滴水。罪与非罪虽然充满变数,但每个有良知的公民心中早已判定胜负,历史也早已为每个出场的人士或者是幕后的人士准备好了纸笔砚墨。这里,不为李庄祈祷,为所有的百姓祈祷,希望从2010年2月2日开始,人民的权利又增加了一分重量,法治的进程又开始了新的一页。

发表于2010-2-1 21:28:40

你是一名战士,你在维护着法律的尊严,你知道你肩膀上的担子有多重,责任使您义无反顾。保重:

发表于2010-2-1 21:21:06

感谢您--陈有西律师,您给人民大众活生生地上了一堂生动的课! 感谢您--高子程律师,与有西原无合作,这回二次千里之外携手共进退。 感谢他--李庄律师,撕开了司法的铁幕! 虽不了解刘文仁教授,但还是在衷心地感谢他--人民的良心! 明天,是杯酒,是人民喝得让心醉心碎,还是让人民开怀畅气,试目以待!!! 昐明天重庆的天是明亮的天! 为正义扬言的中国大律师们万岁!!!

发表于2010-2-1 21:14:03

支持陈有西律师! 因为李庄案,一直在陈有西学术网潜水多日,一定要浮上来顶一下!

发表于2010-2-1 20:50:48

李庄案如果二审仍维持有罪判决,我为我的国家感到羞辱!!!

发表于2010-2-1 20:48:44

转一篇文章: 法槌为谁而敲,丧钟为谁而鸣——写在李庄案二审开庭之前   当连当初最最热切的天涯法律论坛,有关李庄的案件的喧嚣也渐渐沉寂的时候(当然,这种沉寂是一种客观是一种必然也早已纳入有关方面的预判之中),我们等来了李庄案二审即将开庭的消息。   与更多人预料的不同,李庄案二审公开开庭,不会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这似乎给一些善良的人们一份不切实际的期盼,会否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和广泛的质疑,二审法院将会做出妥协,甚至对李庄案做出无罪判决。当然,最终无情的事实将会击碎人们所有的幻想:二审将会在看似更加扎实更加充分的事实基础上——维持原判。   正如诸多分析,从一审判决的被动和程序上的明显瑕疵至今,有关方面已经有了足够的时间操控一切。   不是质疑证人不出庭吗?简单,二审部分证人将会出庭,而且将会最大限度地将一审存在的事实上的错漏全部予以弥补。至今没有人披露一审所有被拘押的证人现在的状况,但是这种没有披露就是最大的决心体现:所有的证人将会在二审中整齐划一地按照控方的意志做出完美的指控。   二审维持原判之后,众多相关媒体仍然会作出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的界定和吹捧,无论康达所如何上诉甚至仍有部分舆论提出质疑,该种质疑也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归于泯灭。二审维持原判之后,中华律协以致所有的地方律协仍将保持固执的沉默和拒绝评论。   至少学习法律的人们不会彻底淡忘李庄案,这起案件无情地彻底击碎了部分法律人的所谓理想化的法制梦想,让他们真切的看清中国的法制现状和法治道路的漫长艰辛,这就是李庄案所有的意义。   李庄案之后,中国将继续,你我的生活将继续,中国的法制进程仍将继续。   想起江平教授的一句话:某些案件的处理反映了在当下的中国某些权力的傲慢,好一个权力的傲慢,感谢江老师点出了一切问题的实质,姜,还是老的辣。   法槌为谁而敲?敲响手中的法槌,肃静的不仅是法庭,还有旁观的十六万律师三亿网民十三亿国人和整个世界;丧钟为谁而鸣?我提出这个问题,但是却没有找到答案,也许这不过是我的错觉,李庄案二审终审的法槌声既不是李庄案终结的钟声,不是强权胜利的钟声,不是中国法制终结的钟声,也不是文革重新开始的钟声,其实,它什么都不是。   真的,它什么都不是。

发表于2010-2-1 20:48:44

李庄案不是单纯李庄个人的问题,而是考验中国是不是法治社会的问题,是中国社会是进步还是倒退的大问题。

发表于2010-2-1 20:47:26

李庄案,当检察官(公诉人)成了道具,法官成了摆设,成了某些狗屁势力践踏法律、进而威胁民众得来不易的一点点可怜的权利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大喝一声:住手!!!因为,如果任其发展,那么明天的我、你、她、他,就可能是今天的李庄。

发表于2010-2-1 20:42:50

希望明天是阳光明媚的一天,希望祖国有阳光明媚的未来,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10-2-1 20:37:12

我们有理由相信,重庆的公安机关的那些人,在李庄案子中,已不是一般的混淆是非,而是涉嫌故意犯罪!试问,我们能谅解制造辟冤,陷人们于恐怖之中的罪恶之手吗?答案是万万不能!!!

发表于2010-2-1 20:19:41

不要把希望寄托重庆当局,希望寄托你、我、他,我们自己!

发表于2010-2-1 20:16:18

如果二审李庄有罪,那么所有国人都会惶惶不可终日——所有人都会有罪。 支持陈、程律师,就是支持自己!

发表于2010-2-1 20:04:12

原帖由律师的地位 / 发表于2010-2-1 11:27:05评5分自李庄案发生后,几乎天天上陈有西学术网看案件进展。对于家属在二审中更换律师我是理解的,但总感觉不是滋味。好在郁闷的心结今天终于释怀了!关于刑辨律师被科以伪证罪,李庄不是第一例,被冤枉的也不止李庄一人,为什么律师的娘家人-“律协”不发声了?据说律协主任是选举产生的,而以她名义参加外事活动被称为“民间组织”,但她归根结底不是真正意义上NGO。对于二审的结果不敢妄加猜测,不论李庄是否被科“罪”,至少可以证明李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黑律师”。如果说李庄是“黑律师”,那他就不会蹲在大牢里!以他的资历,他完全可以恭恭敬敬与公检法配合。漂漂亮亮走过场,实实在在拿着钱,安安稳稳过大年。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那才是名副其实的黑律师!看过香港法律界人士对大陆法院制作的判决书的评论,该评论认为,大陆法官的判词多是罗列证人证言,没有质证过程,没有将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发生危害结果之间必然性进行必要的论证。说得难听点,就是判决书不讲理!二十多年的司法没有进步,甚至倒退!法治状况令人担忧!如果将上述罪过完全归咎于法官,有点言过其实。在诉讼结构中,法官就好比篮球场上的裁判,您见过NBA与幼童比赛,裁判有出彩的吗!要想裁判出彩,就必须将幼童换下,换上相同水准的另一支NBA。这就是说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律师的努力!面对今天的法治环境,律师屡屡被科罪。其原因就是侦查机关都是带“枪”的,而律师手中只有“笔”。“枪”与“笔”的较量,胜负可想而知。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要通过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律师的地位,确保“枪”与“笔”力量的均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职业安全!否则,李庄绝不是最后一个被击倒的律师!
——啊,赞同!放心,有希望!

发表于2010-2-1 19:54:53

太阳留言:“神秘的预测: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公诉机关撤诉”。我认为二审法官将李庄案发回重审是明智的选择。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有一篇获得二等奖的论文(上海法官余剑的《论刑事诉讼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就提出:“一审如果无正当理由而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则应当视为一审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表于2010-2-1 19:51:45

评5分
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无论结果怎样,你们都是法律人心中的正义战士!重庆天气阴冷潮湿,偶见阳光,望两位注意保暖!保重千万千万!全家支持你们!!!

发表于2010-2-1 19:48:38

评5分
仰望 向前辈老师致敬

发表于2010-2-1 19:47:49

高度关注中。支持陈律师、高律师继续出庭辩护,也感谢刘教授参与支持。

发表于2010-2-1 19:44:37

李庄案绕不过的坎:306条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时纠缠不清,关键还是行为的认定,是正当的辩护还是教唆伪证,再就是公诉方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

发表于2010-2-1 19:28:01

李庄“伪证罪”不成立,连我这样的外行都看得一清二楚。但我估计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很大,因为一审判决也不是那三个法官拍的板。

发表于2010-2-1 19:25:13

刘仁文——仁者、文者、学者,两次提出特赦,撰文废除死刑。刘对文化大革命也很有研究,虽1967年生人,却对文革时候的状况历历在目……刘对李庄案的点评独树一帜、更非同一般!

发表于2010-2-1 18:58:01

一位小女子,一直关注此案 同时我正在办理移民 继续关注 虽然我的职业与法律不沾边

发表于2010-2-1 18:24:25

明天开庭的李庄案也许是体现司法公正的最好机会。希望一切按照法制的轨道运行。法律不允许法律外的力量干涉。任何的公权行为都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中运行。支持陈有西,高子程,李教授三位。

发表于2010-2-1 18:21:44

发表于2010-2-1 11:45:57 转 【凯迪网络】 1月29日,在德恒律师事务所,习近平视察了党员之家和律师工作间,同该所员工和有关负责人亲切交流。当了解到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活动搞得很认真、很有成效,习近平十分高兴。他强调,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律师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行业要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引导广大律师端正执业理念,促进律师行风进一步好转,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如果是真的,这个有意思。

发表于2010-2-1 18:07:44

评5分
李庄,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 特适尔 从李庄大律师案二审公开审理、证人将出庭质证、控辩双方都有人员变动(一审的么宁与贺贝贝非法空降到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无效)来看,重庆方面似乎有改错的意愿。知错不改与知错能改,相差万里! 李庄案,注定要写进中国大陆法治史!!!我从一开始就认定,李庄无罪!现在应该说,不但无罪,而且有功!!!是他与他的律师高子程、陈有西及即将参加律师团队的刘仁文教授,促进了中国大陆的法治进程! 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需要个案支持,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 李庄,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 (20100201星期一) (特适尔部落格www.bullogger.com/blogs/tecel 或者www.de-sci.org/blogs/tecel 或者www.desaigongyuan.org 之tecel 或者mytecel.blog.tianya.cn) © 特适尔/TECEL为本人设计并注册的商标。非商业性用途请全文转载并署作者名。商业性用途请与作者联系:aq246@163.com

发表于2010-2-1 17:51:13

神秘的预测: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公诉机关撤诉。

发表于2010-2-1 17:48:06

评5分
检验中国的法治水平就在明天

发表于2010-2-1 17:44:00

评5分
感谢陈律师代表全国律师发出正义之声

发表于2010-2-1 17:33:41

我也非常关心李庄案,也确实希望李庄二审无罪,但直觉和感觉都告诉我法院不可能判李庄无罪,原因不说也罢了。

发表于2010-2-1 17:33:36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2-1 14:52:40康达和李庄家属之所以再次请陈有西出马是因为刘仁文与重庆商谈未达成一致!重庆要李庄认罪,康达只认错!在此种情况下,康达也需要陈有西继续为其v呐喊”,其不好出面。因此陈有西再次一整装出马。李庄二审维持原判为百分之九十九!除非高子程当庭甩出“重磅炸弹,”才能改变局面,而此概率为百分之一!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2-1 14:52:40康达和李庄家属之所以再次请陈有西出马是因为刘仁文与重庆商谈未达成一致!重庆要李庄认罪,康达只认错!在此种情况下,康达也需要陈有西继续为其v呐喊”,其不好出面。因此陈有西再次一整装出马。李庄二审维持原判为百分之九十九!除非高子程当庭甩出“重磅炸弹,”才能改变局面,而此概率为百分之一!
-------------------------------------------------------------------------------------------------------------------------------------------很有道理。根据分析,高可能真的有炸弹,但是不愿意抛出来与重庆撕破脸面,结下深仇,辩护词中有这么一段。

发表于2010-2-1 17:30:03

强烈支持李、高、陈、刘几位律师为推动中国法制进程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善良、正直的中国百姓、中国法律人感谢你们!我作为一名普通的重庆律师为你们加油、呐喊!

发表于2010-2-1 17:21:50

矿工不断地死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用下井; 农民工被欠薪,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是农民; 贫困儿童失学,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孩子还有书念; 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付得起医疗费; 农民土地被强征,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需种地; 百姓住房被强拆,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住房不用拆迁; 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没有蒙受冤情; 妓女被公开示众,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还不会被示众; 但是,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的头上,谁来为我呐喊?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

发表于2010-2-1 16:44:05

评5分
陈律师加油!我们全家支持你!加油加油!!!

发表于2010-2-1 15:59:31

希望明天的结果不会让这么多关注和支持你的人失望,我们全家都会给你加油,加油!

发表于2010-2-1 15:50:07

维持原判,这是肯定的。也是我的心愿,因为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能够引起更多的人的觉醒,中国的未来堪忧啊!

发表于2010-2-1 15:40:52

陈有西还在我就放心了。对高陈二位的一审表现我满意,有刘教授加入我更放心。重庆方面改判也不是没有可能。

发表于2010-2-1 15:26:15

评5分
一直在关注李庄案,支持李庄,支持李庄的三位辩护律师,支持法治。

发表于2010-2-1 15:24:13

重庆打黑辩护律师赵长青当选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                  正义网天津1月30日讯(见习记者马雷)在今天下午举办的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颁奖典礼上,秉持对正义的信仰,75岁仍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律师赵长青荣获2009年年度中国正义人物。 顶  

发表于2010-2-1 15:20:12

致敬并声援!

发表于2010-2-1 15:01:02

高度关注!!

发表于2010-2-1 14:52:40

康达和李庄家属之所以再次请陈有西出马是因为刘仁文与重庆商谈未达成一致!重庆要李庄认罪,康达只认错!在此种情况下,康达也需要陈有西继续为其v呐喊”,其不好出面。因此陈有西再次一整装出马。李庄二审维持原判为百分之九十九!除非高子程当庭甩出“重磅炸弹,”才能改变局面,而此概率为百分之一!

发表于2010-2-1 14:52:39

致敬!祝福!

发表于2010-2-1 14:50:24

重庆打黑辩护律师赵长青当选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202295.shtml      时间:2010-01-30 17:37  作者:马雷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天津1月30日讯(见习记者马雷)在今天下午举办的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颁奖典礼上,秉持对正义的信仰,75岁仍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律师赵长青荣获2009年年度中国正义人物。        据了解,赵长青,1934 年生,重庆市涪陵区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对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75岁的赵长青因敢于站在风口浪尖为重庆涉黑嫌犯黎强辩护成为焦点人物。10 月31 日,黎强案庭审最后一天,赵长青在发表最后的辩护意见时语出惊人:“我和黎强家属之前有个约定,就是我要为当事人做‘有罪辩护’,否则我就不代理本案。但是,经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我决定依法履行《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要求,为黎强提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这一消息传出,网络上很快就充斥了上万条讨伐的帖子,称他是“替黑社会说情”,“比黑社会还黑”。赵长青认为,在律师的眼里,只有当事人,而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忠实地依照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的基本职责。刑辩律师制度,是防止冤错案件生成的重要屏障之一。对于谩骂,他说:“他骂他的,我做我的,丝毫也消弭不了我从事刑辩工作的信心。”        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组委会这样评价赵长青: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就是履行对正义的信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75岁的他站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这个瞬间将永远定格于我们的记忆中,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最生动标本。        据了解,2009年度中国十大正义人物评选活动是由检察日报正义网发起,由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和天津广电集团共同主办,出席颁奖典礼的领导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如林,天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散襄军,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中央政法委宣教室主任李宝柱,天津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检察机关有关领导,以及主办单位的负责人。        据悉,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颁奖晚会将于近日在天津卫视上播出。        附: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候选人提名名单              责任编辑:马雷

发表于2010-2-1 14:45:26

评5分
为陈律师鼓掌!加油!李庄案事关整个律师界,感谢您! 为中国律师挺起脊梁!

发表于2010-2-1 14:45:23

赢家只有一个,那就是龚刚模!!!!!!!!!! 李庄赢了公检法一败涂地!!!!! 维持原判李庄有罪,龚刚模检举有功!!!!!! 龚刚模这是位老大能力无人可比啊!!!!!

发表于2010-2-1 14:31:50

支持四位律师!关注明天! 请四位律师关注四川郭兴邦案!详情请看新浪网乔文碧的博客“蒙冤环保局长郭兴邦”

发表于2010-2-1 14:22:26

评5分
支持你们

发表于2010-2-1 14:14:04

法大还是权大?看明天!

发表于2010-2-1 14:04:42

昨天看了部分网友说陈律师退出辩护了,我先是大吃一惊.后来我根据一直以来关注陈律师的为人,我就判定陈律师是不会退出的,很有可能有高人新加入顾问团.今天上网,果真如此.真是开心,强烈支持陈\高律师\刘教授为李庄辩护,我们年轻律师向你们呐喊!加油!正义一定战胜邪!恶!

发表于2010-2-1 14:04:42

评5分
坚决支持四位律师,向你们致敬,你们是中国法制的希望

发表于2010-2-1 14:02:09

评5分
支持!不为别的,只为权利成为一边倒!!

发表于2010-2-1 14:00:41

评5分
今天,我在这里代表全体中国律师向三位壮士敬三杯壮行酒!愿三位老师齐唱凯歌还!

发表于2010-2-1 13:51:46

今天看了帖,天是湛蓝湛蓝的!祝福中国的法治、中国的律师、中国的公民越来越美好! 本想 改成绿灯行的,但想想等李庄案二审后吧!

发表于2010-2-1 13:48:33

我天天来LOOK下进度。好关心。因为关系到我---因为我是中国公民

发表于2010-2-1 13:45:33

评5分
我打赌赌李庄输虽然赢了我会哭

发表于2010-2-1 13:16:12

哈哈,当事人很明智的选择。有西辛苦了。为了160000同仁。

发表于2010-2-1 13:15:49

切勿顾忌,痛打落水狗,法治成败在此一举

发表于2010-2-1 13:14:30

辩护力量加强了,我的疑虑消除了。支持三位律师,您们不仅是为李庄辩护,也是为全体中国律师辩护,为中国法治的进步辩护! 我们一直在关注。

发表于2010-2-1 13:12:54

武林外传有个李大嘴,说话从不负责任,重庄再出双侠女,李大嘴跪倒在地曰:虽然相差几千年但戴大嘴, 么大嘴您俩是我的老前辈

发表于2010-2-1 13:08:27

评5分
是评5分,错点成-5了. 改正回来.

发表于2010-2-1 13:06:06

评-5分
由于李庄案我一天要数次上陈有西学术网。

发表于2010-2-1 13:04:54

这是法制和人制的较量,关乎中国法治的未来,李庄是否有罪已退居第二位。重量级人物的三组合,给法制的胜利带来了希望。让我们一起支持三位大律师。盼望您们和二审法官一起创造历史。如果法制获胜,那三位大律师和二审法官都是创造历史的伟人。中国人民会记住您们的英名!

发表于2010-2-1 13:04:17

明天是儿子十六岁生日.斗胆问陈大律师要份生日礼物送给他.请不要介意(因为父母都从事律师行业,李庄事件让孩子对父母职业失望担心了).希望陈大律师将明天变成律师普天同庆的节日,让千千万万律师后代看到的是希望而不是失望.我要的是这份礼物送给孩子.祝福你们陈大律师,高大律师,刘教授一切顺利!也祝福我们的孩子心想事成.

发表于2010-2-1 13:03:26

因李庄案每天都要上陈有西网,今获悉陈律师仍旧出席2审辩护,甚感欣慰!

发表于2010-2-1 13:02:15

矿工不断地死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用下井; 农民工被欠薪,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是农民; 贫困儿童失学,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孩子还有书念; 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付得起医疗费; 农民土地被强征,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需种地; 百姓住房被强拆,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住房不用拆迁; 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没有蒙受冤情; 妓女被公开示众,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还不会被示众; 但是,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的头上,谁来为我呐喊?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发表于2010-2-1 12:52:28

李庄冤案,重庆有人要整你!

发表于2010-2-1 12:42:08

刘仁文教授法律专业素质高,法律逻辑严密清晰。

发表于2010-2-1 12:35:30

一出《家奴造反》,叔舅粉墨登场,万众拭目以待,乐见《皇帝新装》。

发表于2010-2-1 12:32:47

在李庄案中看到了陈有西律师的文章和辩护词受益匪浅。愿陈律师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起到更大的作用。

发表于2010-2-1 12:28:17

评5分
一直关注,永远支持!预祝明天成功……

发表于2010-2-1 12:23:52

评5分
特适尔评论:三大律师出马,心有一线希望!希望看到李庄大律师欢欢喜喜回家过年!李庄,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

发表于2010-2-1 12:22:47

陈有西律师是全国法律界人士的楷模。是国家难得的人才。我们敬佩你、支持你。李庄案使我们认识到你,真心祝愿你保重身体。多为我们国家出力。

发表于2010-2-1 12:15:50

李庄案件是中国法制社会的缩影,是中国法律进步的冲锋号!它是有划时代的意思!

发表于2010-2-1 11:59:26

李无罪的二审判决估计为时尚早,但谨慎乐观。

发表于2010-2-1 11:58:57

太好了,陈老师!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辩护团队更强大,支持你们!!

发表于2010-2-1 11:49:13

陈律师,俺可以做律师团团长助理吗?俺可以帮你们倒倒开水啊!支持三位律师!

发表于2010-2-1 11:45:57

转 【凯迪网络】 1月29日,在德恒律师事务所,习近平视察了党员之家和律师工作间,同该所员工和有关负责人亲切交流。当了解到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活动搞得很认真、很有成效,习近平十分高兴。他强调,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律师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行业要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引导广大律师端正执业理念,促进律师行风进一步好转,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发表于2010-2-1 11:45:43

只要证人在二审期间能够出庭作证,就是律师坚持程序正义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因为这为今后刑事审判过程中,能够实现高法司法解释第141条所作出的“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规定打好了基础,促使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案,便于辩护人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0-2-1 11:27:05

评5分
自李庄案发生后,几乎天天上陈有西学术网看案件进展。对于家属在二审中更换律师我是理解的,但总感觉不是滋味。好在郁闷的心结今天终于释怀了!关于刑辨律师被科以伪证罪,李庄不是第一例,被冤枉的也不止李庄一人,为什么律师的娘家人-“律协”不发声了?据说律协主任是选举产生的,而以她名义参加外事活动被称为“民间组织”,但她归根结底不是真正意义上NGO。对于二审的结果不敢妄加猜测,不论李庄是否被科“罪”,至少可以证明李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黑律师”。如果说李庄是“黑律师”,那他就不会蹲在大牢里!以他的资历,他完全可以恭恭敬敬与公检法配合。漂漂亮亮走过场,实实在在拿着钱,安安稳稳过大年。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那才是名副其实的黑律师!看过香港法律界人士对大陆法院制作的判决书的评论,该评论认为,大陆法官的判词多是罗列证人证言,没有质证过程,没有将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发生危害结果之间必然性进行必要的论证。说得难听点,就是判决书不讲理!二十多年的司法没有进步,甚至倒退!法治状况令人担忧!如果将上述罪过完全归咎于法官,有点言过其实。在诉讼结构中,法官就好比篮球场上的裁判,您见过NBA与幼童比赛,裁判有出彩的吗!要想裁判出彩,就必须将幼童换下,换上相同水准的另一支NBA。这就是说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律师的努力!面对今天的法治环境,律师屡屡被科罪。其原因就是侦查机关都是带“枪”的,而律师手中只有“笔”。“枪”与“笔”的较量,胜负可想而知。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要通过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律师的地位,确保“枪”与“笔”力量的均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职业安全!否则,李庄绝不是最后一个被击倒的律师!

发表于2010-2-1 11:21:14

关注李庄案,上陈有西学术网最方便,最有权威,感谢陈律师

发表于2010-2-1 11:13:39

种种迹象显示,重庆将利用李庄案二审主动纠错 迹象一: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了解到可能根本上改变李庄案看法的材料。 迹象二:重庆一中院决定二审公开开庭。为什么要公开开庭? 迹象三:二审将有重要和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迹象四:网络公共事件已成舆论焦点,北京高层已经干预。

发表于2010-2-1 11:10:34

刑诉法对被告人聘请律师人数的限制需要修改,把“可以聘请一至两名辩护人”改为根据案件的需要在人数上不作限制。

发表于2010-2-1 11:05:34

关注李庄案,支持陈有西律师。

发表于2010-2-1 10:59:29

支持你们!希望你们为李庄全力而辩!李庄无罪!

发表于2010-2-1 10:48:31

评5分
支持陈有西。

发表于2010-2-1 10:27:12

刑法运用之学,实乃解释之学!法庭上的“说服”,实乃是不休止的运用法律解释与逻辑组合。西南政法大学的几位教授所主张之观点亦并非无懈可击,刑法的高度严肃性岂能容许我们在证据不严谨情形下的随意判决!“罪刑法定”时刻警醒我们“法无明文就是不为罪”,证据不足或严重瑕疵,岂能匆忙定罪! 无论政治亦或其他因素有多大影响,我依旧相信我们的法律,相信我们的律师。当人们把健康交给医生,把生命交给律师时,我们已别无选择! 人虽初涉律师职业,心却早已于行业同行!相信努力后的阳光,祝福被关押的同行!

发表于2010-2-1 10:25:28

我和我的朋友们始终关注于此...支持陈老师和辩护团队,我们每天讨论着....不是单纯支持李庄,而是始终对随意践踏法律者的表示蔑视!!!!

发表于2010-2-1 10:22:21

评5分
宪法赋予中国的公民权!绝不容重庆侵犯!!!!!

发表于2010-2-1 10:16:01

高度关注,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10-2-1 10:15:16

为什么我的留言没有呢。。。。关注。。关注。。。。

发表于2010-2-1 10:14:23

支持陈有西、高子程律师为真理而辩!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而辩!我们期待查明案件真相,期待着中国法治进步!

发表于2010-2-1 10:07:31

支持你,三位大律师。五毛们为了达到分裂瓦解两律师的险恶用心,居然炮制假消息来离间两位律师。

发表于2010-2-1 10:06:06

种种迹象显示,重庆将利用李庄案二审主动纠错 一个志向高远的领导人,也会因为在李庄一案中的主动纠错,一举获得全国乃至全球媒体和公共舆论的广泛赞誉,一个果敢,开明,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知错即改的伟人形象就此成型。 与不厚大人在此案中的英明伟大相比,与利用此案主动纠错并一举获得全中国几亿知识分子的拥戴相比,与利用此案主动纠错一举在党内站立制高点并顺利入主常委相比,几个刑讯逼供的小警察,几个欺上瞒下的政法工作者,何足挂齿?

发表于2010-2-1 10:05:12

一定是李庄“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品格起了作用,陈有西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已经得到了李庄的认可,开庭毕竟不是学术研究,必须要有丰富的临场应变能力和法律技巧,没有足够的经验是不行的,正是李庄不畏权贵,不向错误低头,坚持真理的精神,才得到了全国法律界和许多具有正义感的有识之士的全力支持,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静看二审如何抉择!

发表于2010-2-1 10:04:18

无论有何猜测,本人一直坚信本案不能没有陈律师! 没有一审陈律师的辩护词,就没有重庆公检法方的无知让有良知的人们知道并进而关注此案! 至于辩护三人组,有分工,我们都不必猜, 还是原来说过的,终(二)审咱们努力,但我们的终审----正义----在历史。

发表于2010-2-1 10:00:04

云南律师热议李庄案(组图)2010-02-01 05:59   /来源:云南信息报 作者:郭敏     /【李庄案始末】   48岁的李庄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知名专职律师,曾使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被告获无罪释放,使近百名被告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   李庄是最早介入重庆打黑系列案的北京律师之一。   李庄及助理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后龚刚模向警方举报: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举报的原因是“想立功”。龚刚模的亲属陈述了李庄的劣迹,李庄的助理马晓军也指认了李庄的相关问题,与李庄一起为龚刚模辩护的重庆律师吴家友还公开发表了《悔过致歉信》。   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30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开庭,李庄及其辩护人都作无罪辩护。   2010年1月8日,法院一审宣判: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整个过程历时不足一个月。   2月2日,李庄伪证案将迎来二审。   在声势浩大的重庆打黑风暴中,本应只是“配角”的辩护律师李庄,却被自己的当事人举报而意外“落马”,成为风暴中最被关注的主角。   1月8日,身为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亚军的李庄,最终被重庆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服务对象举报、助理反水,同行相斥,“法律人共同体”分崩离析,李庄案掀起了舆情的千重浪,引发了全国16万律师的职业声誉危机。   而云南最著名的刑事律师马军、李春光、万立等人提出了一个更让人担忧的问题:它开了一个非常糟糕的先河――一个被告人举报辩护律师立功的先河。如果被告人举报辩护人能立功,以后,辩护律师很可能会被自己的辩护对象为了立功而“举报”。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争取我们的三权,争取会见不被监控、监听,争取独立调查,最后我们发现我们努力争取的权利成了我们最大的威胁。”李春光说。而马军则悲凉地说:“从此不办涉黑案。”   李庄案再次让人们深思:中国刑辩律师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他们的职业困境和执业风险是什么?应该如何得到更好的制度保护?同时,“伪证罪”这个让刑事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罪名,再次受到了存废争议。     /【探讨篇】   “应禁止当事人靠举报辩护律师立功”   传统意义上,律师这个角色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平衡,律师的作用不是替当事人开脱罪责,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是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直争取的会见权成了最大威胁”   “很震惊!”在谈到李庄案的影响时,马军说出了这三个字。“我做律师30年来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马军曾代理过褚时健案、宣科案、云铜高管案等重大案件。现任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政府及昆明市政府法律顾问。   马军说,每年都有律师因为伪证罪被判刑的,但没有像李庄案这样,在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法院就定罪量刑的。在一些大案中很多被告人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为了保命,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何况举报律师。”   “这个案子特殊,是在打黑的背景下。”他说,但打黑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律师要讲政治、讲大局,但更要讲法律。此言和省外很多律师的呼声一致:“打黑不能以程序正义为代价”,“打黑不是黑打”。马军感叹:“李庄案像是在我们的司法进程中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想到这个,我背后就吹凉风。”   李庄案发生后,对全国律师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云南也不例外。“没有哪个律师不关注这个案件,大家都在心里作出评判,都联想到自身,然后徒增悲哀。”省律协一名负责人坦言。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法学副教授李春光说,这个案子之所以能引起轩然大波,不仅仅是因为一个律师被判了伪证罪,也不仅仅是因为打黑的背景,更是因为:“它开了一个非常糟糕的先河,一个被告人举报辩护律师立功的先河。”他说,社会对律师有偏见,公安、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权力进行限制,现在连服务对象也来举报你,“试问我们的工作还有什么意义?”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争取我们的三权,争取会见不被监控、监听,争取独立调查,最后我们发现我们努力争取的权利成了我们最大的威胁。”李春光说:“李庄案必将为刑事辩护业务带来伤害。”   “以后办案有了职业阴影”   “李庄案以后,我们以后办案都会有职业心理阴影了。”李春光说,“律师在看守所自己是不得录音录像的,如果被判死刑的当事人反咬你一口,你怎么证明自己没干?”   “律师是当事人的拐杖,律师应该被允许强硬,据理力争,穷尽各种可能来对当事人进行救济。”   得知李庄的判决结果,“以后没办法办刑事案子了”,知名律师万立自嘲,“或者戴着墨镜去。”万立是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李庄案对律师享有的会见权利,进行了全面的颠覆――以后任何当事人为了有立功表现,随时随地可以举报他的律师,这非常危险。”万立说,这个案子折射出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质疑和间接否定。“是不是以后要办案,只能按照司法机关所设计的模式,附和他们的意思?那样的话,是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不尊重。”   “对我省律师的办案产生负面影响是肯定的。”万立说,以前发生过律师被判刑的,但始终是个案,代表部分地域或部分人的观点。但这次,重庆打黑声势浩大,对公众的影响和震撼也非常大。“在不能控制、驾驭风险的时候,律师们只会选择减少办理刑事案件,或者干脆不办。”   “我从此下决心不办涉黑案”   20年前马军在律师界刚刚有了一些名气,写过一篇名为《刑事辩护是律师成名的摇篮》的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上。而20年后,他又写了一篇文章名为《刑事律师业务的陷阱》,发表在同一杂志上。   刑事辩护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这是一个宪法权。马军说,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受追究。他认为,如果媒体报道属实,李庄只是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不应该到犯罪的高度。“公诉机关指控李庄的几项事实,经不起仔细推敲。”   “李庄案的处理,必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我现在无法对它进行评判,但后人自会有公论。”李庄案出来后,马军推掉了4个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涉黑案件。“我已经下决心不办涉黑案件,刑事案件,能少办就少办,能不办就不办。”   李庄案后,重庆几家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也公开表示不接受涉黑代理。   “我认为刑事辩护是其他律师业务的根,其他都是在刑辩的基础上繁衍产生的。就像一棵树,树干树根是刑事辩护,树长起来后分叉,长出繁茂的枝叶,就是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金融法律、公司法律等等方面的服务。”   刑事案件关注度高,容易出名,马军承办的褚时健案,在云南省乃至全国影响深远,律师也容易被大家熟知。但是做到后面,大多数成名的刑事律师都会转型去做别的业务。“其中问题很多,可以说,我们的控辩审三角审判模式从来没有成立过,律师的地位远远低于另外二者。”马军说。   “应禁止被告人靠举报立功”   据媒体报道,接近打黑办的人士透露:有关方面决定,从2009年12月31日起,对所有涉黑当事人屏蔽李庄案消息。有人问,对这批当事人能屏蔽李庄案,对其他地方的当事人、对接下来成千上万的当事人能屏蔽吗?这些人都看到了先例:龚钢模立功了!   “会见当事人被监听、监视,现在反而可能成了救我们的稻草,这非常尴尬,也非常悲哀”,李春光说。李庄被判刑,那么说明龚钢模所说无虚,等龚案开庭,按照法律推定,他必然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开了“靠举报自己的律师立功”这个先河,难说以后会有多少个“龚钢模”出现,或真举报、或假举报。   “我们律师是禁止举报当事人的。”李春光说,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了当事人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律师有替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马军也说,“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像牧师一样,对所听到的事实进行保密。”“除非关系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但是反过来呢,当事人就可以举报律师,这是不对等、不公平的”,李春光说,“但也不能说禁止当事人举报律师,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我认为解决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应该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上,考虑增加硬性规定――禁止当事人靠举报辩护律师立功。”     /【现状篇】   刑辩律师胜诉率约10%   我省司法厅对律师收费有所限制,刑事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三个阶段,能拿到的律师费的上限各是8000元,加起来2.4万。   ――万立律师   办刑事案子律师有三类   李庄案出来后,有人评论说我国律师的整体社会荣誉感较差,律师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   关于目前中国律师整体的社会地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粤兴认为,我国律师的地位整体上在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有事情会想到找律师,媒体上律师答疑解惑的内容越来越受欢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的越来越多。“从业20多年来,我不断听到法官说也感受到他

发表于2010-2-1 9:54:01

得知陈有西律师没有退出李庄案,我无比高兴,因为是陈律师学术网使我能及时关注李案.

发表于2010-2-1 9:49:01

支持李庄,刘仁文教授律师加入好!

发表于2010-2-1 9:39:03

高度关注

发表于2010-2-1 9:37:37

有章有法,深感欣慰!

发表于2010-2-1 9:35:03

每天关注案件进展,前两天看到辩护人有变化,同行中出现了不同声音,现在回到了原来,而且更强,坚决支持.

发表于2010-2-1 9:04:54

悲剧结局有没有可能改成喜剧?

发表于2010-2-1 8:59:01

评5分
向陈律师致敬并声援!

发表于2010-2-1 8:53:03

评5分
你们是社会的良心、是正义的希望--送去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祝福和声援!

发表于2010-2-1 8:23:36

我预测:李庄《上诉状》提出的:“请求重庆第一中级法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针对《刑法》第306条第307条释法,据以界定该罪系属结果犯或行为犯。”得不到支持。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和副院长张军主编的书都认为《刑法》第307条规定的罪属举动犯。 而《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罪不属举动犯。张军审编的《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一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故意引诱或者威胁证人作伪证、改变证言,但情节显著轻微,如证人坚持如实作证,或者辩护人最终没有将取得的虚假证言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辩护人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详见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任卫华主编 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刑法罪名适用指南——妨碍司法罪》第120页)。

发表于2010-2-1 8:18:24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拭目以待。

发表于2010-2-1 8:14:48

加油,陈律师

发表于2010-2-1 8:13:33

评5分
支持高子程、陈有西律师,感谢刘仁文教授加入二审辩护律师团。作为一个年近7旬的老科技人员,本在安享晚年时也坐立不安,为你们法律人士寻求社会公正而感动。希望看到通过李庄事件推进法制的进步,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有一个安定、和谐和幸福的环境。

发表于2010-2-1 8:12:14

评5分
以法律人的身份感谢三位。同时,为了给重庆方面一个更加畅快的“裸奔”机会,建议重庆方面明天庭审过程中,可以想点办法让李庄律师光想睡觉,不想发言,这招绝对比刑讯效果好!!!!如果有人愿意无耻,我们的社会有足够的空间让他们无耻到底!!!!我认为,“李庄案”的最大价值就是让世人看到了一拔人的“裸奔”,而李庄律师只是那个好说话的小孩子!!!

发表于2010-2-1 8:02:53

目前看来,就算李庄被判无罪,也不见得就是法治的胜利,毕竟刑讯逼供的警察、当庭毁谤的么玲等黑司法人员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处理。

发表于2010-2-1 7:33:13

和其中一个网友一样,有很多网友一天多次要上陈有西学术网关注李庄案,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今天和明天。正如我预测:确实是刘仁文教授。但愿二审能带来转机,但愿二审,能让百姓看到法院的法治逻辑,但愿有法学教授的相助,真能维护法律的尊严!————网友刘青天。

发表于2010-2-1 7:32:38

如果龚刚模出庭接受质证,是否考虑申请对龚刚模做测谎鉴定?

发表于2010-2-1 7:32:34

陈律师:另外,鉴于二审中证人可能已经编制好证词,注意在庭审中对于不同的人询问相同的问题,如果是编造的证据,会露出破绽!只要是有了破绽,就有机会,预祝成功!

发表于2010-2-1 7:28:43

陈律师,很高兴你继续出庭!建议:多换位思考,注意二审开庭的变化,比如证人出庭,你该如何盘问证人(建议设计好问题)?另外,研究好西政几个打手教授(潘金贵、梅传强等)的观点,这些观点估计会被公诉人简单沿用,他们毕竟只有西南政法的力量。最后祝二审辩出精彩、辩出水准!

发表于2010-2-1 7:21:03

看来我原来的猜测文章“别了,陈有西先生”的判断有误,特此道歉!

发表于2010-2-1 7:03:09

黑龙江一律师支持陈有西的正义之举。

发表于2010-2-1 6:49:49

本案不仅是为李庄而辩,是为中国律师、中国法治和中国人权而辩!律师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预祝高陈二位律师旗开得胜!此辩必将载入史册!此案的无罪胜诉必将推动中国法治大步前进,必将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发表于2010-2-1 6:43:52

评-5分

发表于2010-2-1 6:21:14

评5分
关注!

发表于2010-2-1 3:54:32

有西出庭,是李庄本人明智的选择!看来李庄关了这久,没被关“傻”如果没有有西和有西学术网发出的声音,李庄早被重庆扼杀了!其实为李庄辩护的还有广大网友!当重庆看守所声称没有录像功能时,网友第一时间便曝出了政府采购设备的情况,驳斥重庆的谎言!很高兴看到二审高子程采纳了这一证据!辛普森案之所以能胜诉,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律师设置了一个“线索征集电话”,通过这个电话收集到了办案警官违法证据!可惜康达这方面没尽力,

发表于2010-2-1 3:49:30

加油。有西律师。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更多的法律职业人在与你并肩战斗。

发表于2010-2-1 2:55:04

评5分
陈律师并高律师:你们能继续出庭辩护李庄案,我就万分激动,松了一口气,祝你们成功!云南律师盼望你们凯旋归来!

发表于2010-2-1 2:06:25

这个个人网页竟然有一千多万的点击数,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今天老百姓对法治的关注。我有一位做生意的朋友,平时只忙着做生意赚钱,前几天竟然也关注李庄案了,我问他为什么,他说如果只凭不能当庭质证的所谓证据就可以让人坐牢,以后任何无辜百姓随时都可能有牢狱之灾。他说如果真是这样,现在应该关心的不是赚钱而是移民了。

发表于2010-2-1 1:57:11

评5分
跟此帖之前,我先唱首红歌,哈哈哈哈 对于打黑,我衷心拥护。但“李庄案”无论二审结果,重庆都输了,BO 也输了。我不是“五毛”,也不是法律界专业人士,我只是个企业职员,如果说自我拔高下,我是依法治国10年后有法律意识的青年,我支持的是依法办案,依法审判。十分的厌恶公检法联合办案,十分的厌恶搞运动式的做事。昨天,我一个做记者的同学已经到重庆去采访了,但愿他能顶住压力公正的报道这次庭审,公正的发表观点。

发表于2010-2-1 1:29:03

支持!!

发表于2010-2-1 1:16:27

是法大还是嘴大,从李庄ᅳ审就能看出是嘴大,因为重庆叫重大嘴!

发表于2010-2-1 0:58:30

支持,陈律,您的贴更新的速度堪比重庆速度!!

发表于2010-2-1 0:53:15

原来刘仁文老师是湖南隆回人,该地方人杰出地灵,也是中国近代思想启蒙家魏源的故乡,魏源为我国第一批“开眼看世界”的人中最优秀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改革吏治、开通言路、吸收外资、振兴工业、提拔人才、开启民智、严禁鸦片和增强国防等一系列救世治国之道,他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不但在中国乃至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重提魏源“开眼看世界”思想,对当今国家法治建设仍有启蒙价值。希望刘老师努力!

发表于2010-2-1 0:49:12

李庄再审,二月二龙抬头! 李庄:虽然我们不同阶级亦毫不相干;虽然我无比痛恨律师与法官的狼狈为奸;虽然你涂抹的飞扬跋扈更像个无恶不作的“黑律师”;虽然你百强老二身前背后绝非我等屁民敬重、支持;虽然你等之争、之战绝非正义与非正义那么高尚;虽然你不过是权贵们弱肉强食、争权夺利的绊脚石;虽然屁民一纸小文不可能制止“失控的权力”滥 杀 无辜,更因如此赤膊上阵犯忌讳、若麻烦,甚至付出代价。 但是,“失控的权力”已经让我等屁 民们忍无可忍;已经逼屁民们躲无可躲、藏无可藏。现在,就连“黄帝新装”最后的一块遮羞布也要扔掉;就连“我们是法治社会” 最后的一个看门狗-----“律师制度”也将名存实亡。唇亡齿寒啊!屁民们啊!咱们的“茅草屋”随时随地都会成为“失控的权力”口中肉、盘中餐啊!我们的屁头随时都可能被连开“五枪”啊! “失控的权力”们:既然伸头是“五枪”缩头也是“五枪”,屁民宁愿伸头给你们! 李庄!二月二再审不管结果如何,你都是胜利者!你将与“中国律师制度” 共存亡! 胜一:无意间,定会促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百年来,中国人民锲而不舍、流血牺牲,为追求一个公平正义法治社会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亦不会放弃。然而封建残余势力---“失控的权力”的残酷反扑更加变本加厉,已经从“莫须有”升级的“眨眼罪”、“ 无行为、无事实、无后果犯罪”。中国人民向法治社会迈进的每一步都曾有千千万万革命先烈付出血的代价,而你李庄的被捕正为这难得的又一步提供了契机。李庄案已经成为中国法治进步与倒退的标杆,此事必将在人民强大压力下逼迫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向前迈步。多年了,中国社会各个行业内部各自为战、多有互相拆台、兔死狗烹,鲜有互相沟通、团结一心、一致对外的举动。而你的牢狱之灾让养尊处优的大律师们突然明白:你的今天一定是他们的明天!抱团取暖、救李庄、救自己成为主旋律。不用多久刑法的第306条一定会重新解释或修改。李庄,你何其幸哉! 胜二:叫骂声意外宣传了法律、唤醒了民众! 虽然在五毛们的操纵、蛊惑、煽动下,貌似强大、来势汹汹的“骂李庄派”空前绝后,甚至许多不明真相的人民也被裹挟其中。但是,恰恰是骂声中人民学习了法律、剖析了律师的“狰狞面目”、认识到“失控权力”的可怕、无耻!恰恰是骂声中人民开始反思自我、认识世界。这叫骂声逾疯狂、范围逾广,法治理念才可能逾深入人心、一定可唤醒更多的民众一起来为法治社会添砖加瓦。而真理也是在这激烈的论战中杀出重围,才开始为人民所认知、认可! 李庄,你该谢谢骂你的所有人----包括五毛们! 胜三:你为国家、政府建立奇功,领导们惊觉“权力失控”可怕! 多年来,白猫黑猫们统统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各个都去闷声发大财。手中有权万事皆安,没有人曾经像毛主席那样多次被“洋房子先生”、“失控的权力”们无耻掠夺、残酷迫害。更没有机会感受“失控的权力”的无耻、可怕,当然也没有生命危险之忧。然而你李庄贸然捅开天大的窟窿,露出了一个:有些人不知道、有些人不敢知道、有些人不能知道、有些人装不知道的秘密。那就是:咱们的兄弟们使用权力已经失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他们危害的不仅仅是几个“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的屁民,而是兄弟们的“和谐社会”。领导们决不可能让“失控的权力”疯狂肆虐,稳定大局需要当机立断! 我想,政府为此应该发你个大大的“惊醒梦中人奖”! 胜四: 你李庄坐监狱回报率很高的,普通人望尘莫及! 李庄,你虽然搞了个全国律师百强老二;和那个什么全国公诉人十佳相比还勉强;可我等屁民不相信你们“猫腻”加“嫖娼”的玩意。但是,从今往后你可牛了!顾客盈门、高朋满座是免不了的,大年初一也得看案子,把钱藏好了再回家! 李庄,你以后可以横着走。公检法司精英联合办案,都!!!!!,还是绕开你吧! 李庄,全国的律师都该给你发奖金。你公然揭露了另一个秘密:中国的公检法司精英都不如律师懂法、更不如律师守法。屁民们大受教育,以后有钱还是送给律师比送法官保险! 胜五:公检法司、各媒体还有五毛兄弟们辛苦了,李庄就不再得理不饶人了! 二月二龙抬头! 送给李庄案和关心李庄案的朋友们! 马志杰 附刑法306条内容“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发表于2010-2-1 0:48:25

老陈这么晚还不休息?精力比我们30多的还旺盛啊!

发表于2010-2-1 0:47:58

支持陈有西律师!

发表于2010-2-1 0:42:25

评5分
支持!

发表于2010-2-1 0:32:01

支持陈律师。

发表于2010-2-1 0:31:02

加油

发表于2010-2-1 0:29:38

感谢大家,让关心此事的朋友们久等了。一直没有说明的原因是已经有了《告读者三》。案情关注面大,我们三律师要慎重研究。请大家多关注案件本身。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2-1 0:21:42明白了。此刻我的心情是无比的舒畅。由于李庄案我一天要数次上陈有西学术网。

发表于2010-2-1 0:29:02

有陈有西律师参加,太好了,由于李庄案我一天要数次上陈有西学术网。

发表于2010-2-1 0:26:45

呵呵; 我知道陈老师不会退出他认为的正义之途; 我也知道陈老师为人低调,当刘仁文加入后,陈老师愿意退出,排在后面; 我知道只要需要,陈老师会在第一时间出来; 不为名,因为已经有名;不为利,陈老师并不看重利;仅为一份正义; 此律师团是最佳组合; 期待在中国司法历史上留下璀璨; 陈友西就是陈友西!

发表于2010-2-1 0:26:28

评5分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2-1 0:21:42明白了。此刻我的心情是无比的舒畅。由于李庄案我一天要数次上陈有西学术网。

发表于2010-2-1 0:21:42

明白了。此刻我的心情是无比的舒畅。由于李庄案我一天要数次上陈有西学术网。

发表于2010-2-1 0:13:14

评5分
认真准备,从容应诉,发挥好辩护人职责

发表于2010-2-1 0:13:02

支持!

发表于2010-2-1 0:04:38

沙发!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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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量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2010年3月6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2010年3月11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2010年3月18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1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此后,金柱律师连续撰文近10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10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李庄案法理研判》、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李庄案的法理和论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始作俑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情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进一步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度!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未完待续)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方有成)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 终审改判死缓   市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向世全违法拆迁遭到崔英安夫妇拒绝后,即指使他人报复被害人,故意伤害崔英安的独子崔军致死。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市高院改判: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没显示赔偿金额   此案一审时,崔家曾向向世全等提出150多万元赔偿,当时,向世全承诺,在不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补偿”,遭到了崔家的拒绝。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人向世全、冉启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17.7万。   昨日记者注意到,二审的判决书上没有显示向世全积极赔偿的具体金额,受害人父母崔英安夫妇也不愿透露具体金额。   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在逃   目前,崔英安夫妇已寄居他处。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崔英安妻子秦万兰时,老人正在门前梯道上与邻居聊天。她说,是前晚得知案件的终审判决的,儿子出事马上就满3年了,这3年她很少与人聊天。   秦万兰昨天说,现在此案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史光辉没有落网,她希望在有生之年亲眼见到史光辉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   董事长曾密会凶手   承诺“补偿”一套房子   2007年,重庆黑龙集团在万州区开发春天花园小区,崔英安夫妇不愿搬迁。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让手下冉启富找人“教训”崔英安的独子崔军。当年9月16日,涂启兵(已判刑)在冉启富授意下电话叫来史光辉(在逃)、王仪华(已判刑),两人挑衅并用刀将崔军捅伤,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冉启富逃亡外地,先后与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多次电话联系,向世全在广州、武汉、长沙、万州等地多次与其见面。事后,向世全为其逃避躲藏警方追捕提供2万余元资金,并允诺提供价值约20万的一套房子和现金作为“补偿”。   案发后,痛失独子的崔英安、秦万兰老夫妇在万州区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缉凶,经媒体报道后,向世全也在互联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去年11月,向世全归案,被刑事拘留;今年8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重庆户籍改革计划10年内让1000万农民转为城市户口。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今明两年内会把过去10年积累的农民工进行转户,成为城市居民,给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这听起来当然很美,但是我们脑子里马上蹦出一个问题,千万农民落户重庆市之后,住哪? 转户之后,他们住哪?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说法,三年内要建3000万平米的公租房,这个数量虽然还容不下千万农民工,但也很可观了,似乎穷农民转户后,可以住在这里。但是我们找到一个数据:至2009年底,重庆全市已累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14.3万户,惠及低收入群众40余万。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么多年下来重庆总共建成的公租房只解决了40余万人的居住,而未来三年内却要建3000万平米,那可真是一个大跃进啊! 我们又找到一个数据:今年重庆将建成220万平米廉租房。这是将建成还没建成的,我们姑且就相信它可以建成吧。那么今年220万平米,后年和大后年每年得分担1390万平米,从220到1390,这也真是大跃进了! 最后,如果仍旧居无定所,这个城市户口意义何在如果这个大跃进不能完成,那么穷农民住哪呢?2007年6月,对本国贫民窟问题深有所感的一位印度记者问中国重庆市黄奇帆副市长: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副市长答:我们“永远不会有贫民窟”。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中国的农民习惯做“两栖人”,喜欢单身进城打工而把家庭留在农村,不像你们印度农民喜欢全家进城而且还要住在一起! 所谓两栖人,就是年轻时在城市住工棚,35岁左右回农村老家。如果穷农民没有公租房可以安家,那么他还是只能做两栖人,因为他的土地并不值钱,补偿款不够他在城市安家。那么第一,两栖人还敢转户吗?转了户他35岁后回哪里去?他家里留守的人又住哪里?第二,一个住在工棚不能安家的人,城里人的教育等福利又如何享受?所以,一旦公租房的大跃进不能完成,恐怕这个转户就和穷农民无关。
推进改革开放,干部密集调整。中央10日内大幅人事调整 涉8省多部委10余官员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 董宇)在刚刚过去的10天里,中央大幅人事调整,涉及了贵州、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北、辽宁、甘肃、陕西等8省,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工信部等多个部委的10多名干部。   此轮人事调整中,干部交流的特点十分明显,既有地区之间的交流,也有中央部委与地方的交流。此外,此轮调整还对几个空缺的岗位进行了“补缺”,其中河北省委副书记一职已空缺近3个月。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 牵动多省人事变动   8月21日,贵州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中央决定,栗战书任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任副书记,石宗源和林树森均不再担任原职。   此前,栗战书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担任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8月26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宣布中央决定,王宪魁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次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王宪魁任代理省长。王宪魁履新前担任的是江西省委副书记一职。   8月28日,石宗源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的调整,牵动了多个省的人事变动,截止目前仍未结束。江西省委副书记、江苏省常务副省长人选,以及林树森的工作调动情况至今尚未公布。   河北省委副书记“补缺” 两大“重镇”班子调整   8月26日,《河北日报》发布消息:付志方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孙瑞彬任省委常委。自从今年6月,车俊调往新疆任职后,河北省委副书记及其兼任的石家庄市委书记这两个职务就一直空缺。   几天后,媒体公布了河北省委的决定:孙瑞彬任石家庄市委书记。   此前,河北省委对另一“重镇”唐山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河北省委常委赵勇不再兼任唐山市委书记,王雪峰接任此职。   8月30日,赵勇被任命为河北省副省长,与他同时接受任命的还有张杰辉,之前他在辽宁省工作、任鞍山市委书记。   两部委副部长“空降”地方   8月26日,《甘肃日报》发布消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鹿心社调任甘肃省委副书记。   8月27日,陕西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宣布中央的任职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娄勤俭任陕西省委常委、提名副省长人选。   鹿心社与娄勤俭同龄,均为1956年出生。此次履新之前,两人均在各自的工作领域长期任职。鹿心社1982年就进入当时的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工作,同一年,娄勤俭大学毕业分配到电子工业部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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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建议年龄大的自由派学习韩寒、袁腾飞等年轻的自由派。说得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深思熟虑,考虑问题周全,说得不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是被裹过的“解放脚”,时不时作茧自缚。陈光武很怕伤着言论自由,其实事情没有那么复杂。韩寒说他把一个旧摩托卖给了自己的邻居,后面马上加一句“脑残的人不要问我为什么不送给他”。这样说是不尊重人吗?没有这么严重,这样问的人确实“脑残”,而且人如果进步了,可以从“脑残”变得不脑残嘛。年轻自由派看似口无遮拦,其实比大龄自由派透彻。袁腾飞的回应对象是“猫粪与五毛”,这个分类可以解决陈光武的一些疑虑。律坛芙蓉姐属于“猫粪与五毛”一类,既然此人全面维护黑打,他领没有领五毛钱的问题没有什么好纠缠的,要么不放行他的帖子,也可放出来供大家作沙袋。吾国这个大林子里,什么鸟都有,试图纠结渔民篡国称帝的赌命汉历朝历代都有。胶东半岛对面那个世袭罔替的帝国人民苦不堪言,而吾国有叫兽狂呼滥喊它的制度比本国优越,猫粪说该国是纯洁处子,而本国被美帝性虐待,能拿这些精神病当回事情吗?原帖由生意人 / 发表于2010-9-3 12:24:02不同意陈光武律师的一些想法,总觉得他的观点有点摇摆,不如陈有西那么鲜明。更不同意他的“朋友”一说,何谓“朋友”-----个人认为应是志同道合者,称“那个马甲”为朋友真的觉得有点虚假。
法学专家称中国三十年内不会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 2010年09月03日 08: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67)  【字体:↑大 ↓小】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   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同时,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此次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针对死刑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公众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开始质疑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更因为有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而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贪官们是否真的有望获得“免死牌”?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学者。   激辩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对此,有网民撰文称,“正是因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会心有顾忌,才不会铤而走险。如果取消了死刑,我们真不知道贪官们害怕什么?”   还有人提出如下假设: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各种犯罪飙升导致的后果将不堪想象。   针对民众的顾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则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既然贪官已经知道了犯罪是要杀头的,为什么他们还会前赴后继?“贪官们不会考虑说贪污犯罪会杀头,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制裁”。   9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以新加坡、香港为例,说“不能说没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减少犯罪”。   这位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法学教授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取消不合时宜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9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对记者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为什么不应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回答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记者问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本报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