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潜规则的力量
2010-3-13 1:10:39

杖刑

 

 

潜规则的力量

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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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

作者:陈有西   

发布时间:2010-3-12 10:12:49

    [陈有西按]这是我的一篇旧稿,原发表于2005年12月14日的《中国律师网》。相类的文章在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上发表过,但没有讲到这个案例。我对今日中国司法痼疾的研究,其实十多年前就开始了,只是李庄案让大家普遍关注到了我的一些观点。助手告诉我今天的《领导者》杂志“共识网”重发了我的这篇文章,不知他们怎么又注意到的。感谢他们的“钩沉”。说明中国司法现状中的严重问题,大家都开始注意到了。血的案例摆出来给人们看,胜过一百场教授的课堂上讲的司法理念课。我这里再出口转内销一下,期引起大家对中国司法改革症结的进一步思考。同时,也让大家看看,当年的《中国青年报》的深邃和高贵。

http://www.21ccom.net/newsinfo.asp?id=7147&cid=10342200

  

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时,将法院的审判绝密资料交给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于是有了中国青年报上的揭露法院内幕的重磅炸弹式的文章《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原来,这个自称比窦娥还冤的周澄,被判刑时是所有办案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认为无罪的。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居然也同样这样认为。但他被判了,关了五年,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因为他的冤是因为非法方式而被揭露的:这位院长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诉判刑,因为按现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露了绝密级的国家机密。这也是本案只有到院长将死才能曝光的原因。


  这位院长是这个错案的直接责任者。因为这个错案的第一审是在他的主宰下形成的。我们不能原谅现在多数办错案的法官的托辞,即:我们也没有办法,上头要我这样干。好象他们只是木偶,自己完全是无辜的、没有责任的。但我们还是要感谢和钦佩这位院长。因为他在将离开人间之际,完成了自己的道德涅磐,他不惜冒犯法的风险,完成了自己告别人世的最后的人生答案。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自己的良心的审判。这是最高境界的审判。他的违反潜规则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极为难得的中国司法环境真相的标本。


  《中国青年报》披露的一审审判委员会记录和二审合议庭记录令人触目惊心: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诉了。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于是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熟悉中国司法内幕的人,对这个经过和事实不会有任何惊讶。因为,领导机关指导法院办案、内部请示、上级先定后审,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已经成了惯例,甚至已经是高于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的程序”。越是大案、敏感的案件,越会这样干。在法官眼里,对这样的现象表现出震惊的,会被看成是幼儿园的智商:“连这样的常识都不懂”。而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言,这样在做、在认为的法官,才是幼儿园的智商,才是“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麻木了,把恶习当成了真理。这个案件充分而残酷地向社会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开庭审判是一种虚假的表演,在法庭上的法官只是按写好的剧本在演戏。他们是不能说错一句台词的。这就是中国的法院95%以上的案件不会当庭宣判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院根本无法实施真正的错案追究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律师很难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官普遍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感的原因。


  是法院和法官愿意这样做吗?是中国的法官都是软骨头吗?不是的。作为一个在审判台上主宰审判的人,当一个呵斥被告和律师,认真质询检察院证据,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了真相的人,即使从自已基本的自尊心而言,他也不愿意当这个傀儡。让自己签上名的判决书完全是违背自己意志的。四川一个法官曾经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我就不当这个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河南一个行政法官,在审判中按法律等级原则评价了省人大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因此无效不予适用,结果工作都差点保不住。


  浙江十多年前一个法院帮助山东当事人执行了当地企业的财产,县长在干部大会上公开说法院吃里扒外,导致县里经费紧张,因此压缩经费先从法院开始,下半年法院经费不再追加。这次辽宁本溪平山区法院的一院之长,敢为一个判五年刑的小案,而全盘端出绝密案卷,用犯法来进行抗命,可见法院内部绝对不缺有骨气的人。他们追求真理鄙视丑恶的内心的家园并没有完全荒芜。


  但为什么中国法院这种陋习还是会长久存在?22万法官都会遵守这样的“潜规则”而很少有人公开反抗?原因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根基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们高喊宪法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强调法官只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实际规则并不是这样。有独立意识真正只按法律和事实办案的法官,不但不可能上升到庭长院长的位置,可能连法院也呆不住。原因何在?是因为有权人需要在法院安排自己的工具,要能够贯彻他的意图。按他的喜好办事。而他们又不愿意自己来审案、来了解真相。


  这种制度实际上比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还要糟糕。因为封建官场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官员决策官员要按自己的意志办,他自己还有一个亲自阅卷甚至提审的制度。他是不会“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清朝好多大案,皇帝决策之前都是自己认真阅卷审查的,弄不清还会发回三法司会审。而我们现在好多案件,有的有权人物根本不会听取各方意见再来作指示,而是凭一面之辞先入为主,他就批示了,发话了。而一旦他发了话,这个案件不管搞了多长时间,结果必须得按他的意图贯彻。否则你这个院长、庭长、法官就别想当了。法院工具化的后果,就是政策比法律大,权力比法律大,搞运动很方便,司法权能够很快动员起来为一时的目标服务。执法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在这样的环境下是完全被忽略的。


  而这样做的后果,是操纵他的人自己也同样会深受其害的。因为台上台下并没有截然的分界,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运动一来,谁来操纵就是谁对。法律的标准没有了。只有权力标准。国家的法治体系就会完全失灵。文革后期平反冤假错案、小平彭真同志高度重视法制和法治,小平说:“还是要讲法制,讲法制靠得住些”,都是痛定思痛之言。因为少奇、小平、彭真作为新中国建章立制的重要人物,在文革中都尝到了无法无天、权大于法的苦头,都被关过牛棚。他们重新掌权后才会这样重视法治。但我们现在有些有权人,已经完全忘记了小平彭真等同志的教导。因为权力的诱惑力太大了,当一个批示可以左右一切的时候,谁还愿意让法律来给自己戴上羁绊呢?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不但要有正面的研究,还必须要有弊端的揭露。只有把血淋淋的事实展现出来,人类才能警醒,才能明白法律不是保护坏人的,而是保护包括有权人在内的所有人的。今年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这次的周澄案的揭露,对法院是灾难,对社会则是好事。要象查处瞒报矿难一样的公开化的力度,来大力揭露法院系统不依法办事的内幕。这甚至比法院系统的反腐败工作还重要。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开的活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防线,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有案件要公开审判。如果公开审判只是演戏,有一块暗箱操作是法律之外的游戏,那么依法治国只能是美丽的梦想。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


  附录: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力量。


  案卷副本,来自主审方法院院长,是这名院长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主动交给获刑者的。


  周澄是否有罪在这里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了。那种超越法律左右了这场审判的力量,以及此案折射出的中国司法实践的某种现实困境,才是本案最该得到关注的焦点。


  法院院长临终交给周澄档案记录


  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行将不远。他找到了周澄。周澄拿到的,是一份有关他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这份记录副本中,包括有关方面召开的案情讨论纪要等。


  把案卷副本交给周澄时,范玉林说:“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这份东西本不应该交给你,但你拿着,将来或许有用”。


  辩方律师说,左右案子的力量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


  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2月3日,他受聘为周澄提供法律帮助。


  阅卷之后,他马上决定进行无罪辩护。“案情并不复杂,也不存在什么司法难点,所以当初我们毫不犹豫。”他对记者说,当时案卷上没有什么能给周澄带来真正威胁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检方指控周澄有如下事实:“被告人周澄于1994年11月,向西安市金属材料公司业务员唐文刚借款300百万元用于炒期货,1995年5月18日周澄将炒期货到期的313万元(利息13万元)汇入北京本钢物资销售中心账号,次日提出173万元,用于个人在北京亚运村汇园公寓K楼301室购买三室二厅私房一处”……


  针对这一点,李肖霖当庭辩护说:首先,周澄借朋友的钱炒期货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应当归个人所有,在这个款项所有权确定后,其后无论怎样使用这笔钱,无论汇到哪个账号上使用,只要使用目的合法均不可能导致犯罪。更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本钢北京中心在成立之初,没有任何注册资金注入,初始运作费用由周澄自行出资和向朋友借款筹集。“也就是说,北京中心就没有公款,他怎么犯挪用公款罪呢?犯罪客体就不存在啊!”


  凭李肖霖的经验,他的辩护是有力的,庭审结束后,“公诉方都说辩得不错”。但最终,他的无罪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李肖霖对案件审理过程心存疑问,他发现,有一种力量左右着这场审判。他向记者出示了他当年的工作笔记,上面清楚地记下了一些他认为值得特别注意的事件:“1999年5月5日,和审判长通电话,她讲该案已向上面汇报。”“1999年9月20日,周澄的判决今天宣布,法院通知徐凯(周澄本溪的辩护律师———记者注),但没有通知我们。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


  李肖霖承认,这个案子超出了他作为一个律师的能力范围。


  落槌判罪的审判长一直在说判罪证据不足


  在案情报告中,周澄一案的审判长认定如下:周澄所用款项虽是从北京中心账户上划走的,但是那笔款子系被告人炒期货所得。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子,但在事实上没有归个人使用,是正式挂牌归公家使用,作为办公场所,而且被告人也还没有办理产权证。退一步讲,即便是登记在被告名下,那也只能是贪污不能是挪用。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是不足的。


  1999年9月10日,本案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说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如果是挪用,也只能是挪用客户款,审计说明可以证实。“我认为认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一名审判员则说:“周澄的这笔款子乃是他以个人名义借的,不能视作公款,虽然后来为本钢办公司买房子,但是不构成犯罪。”另一名审判员表达了同样的无罪意见。


  当年的公诉人现在主动为周澄写申诉状


  滕俭秋,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澄案的公诉人。现已退休的滕俭秋在平山区司法服务站“发挥余热”。10月21日,她刚刚从丹东跑案子回来。


  一个相当荒诞的事实是,周澄案的起诉状和申诉状同出于她手。1999年初,她作为公诉方写了起诉状,指控周澄挪用公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周澄出狱后,不在位的她又主动帮他写了申诉状,“请求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1999)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因为“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鲜明的前后反差?面对记者的质疑,滕俭秋毫不避讳自己前后行为的矛盾冲突。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靠”。


  她还说,1998年她去北京做本案的相关调查,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前往。3个人都看到本溪钢铁公司北京销售处的牌子挂在汇园公寓K楼301室的门上。


  滕俭秋的结案报告中本来写的也是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最后版本是硬生生推翻重来的。事实还是那些事实,就是结论改了。


  滕俭秋无奈地说:“我是公诉人,上面要求公诉他有罪,我就得有力地指控。即便我不听话,他们换个人不照样?”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查处,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


  周澄: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


  让周澄获刑5年的罪名是挪用公款,周澄不服。出狱至今,周澄已两次提出申诉,但分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驳回。


  10月1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澄整个人靠在沙发里,面无表情地看着窗外,当回忆到案件的某些关节点时,他会陡然激动起来:“我怎么可能犯挪用公款罪?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就没有一分公家的钱!”


  周澄说,10年以前,他是本溪钢铁公司最好的销售人员之一。在本钢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他单枪匹马成立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并且在头一年就卖出4亿元的钢材。这在当时市场萧条的情况下算是了不起的业绩。为给北京中心筹措生存资金,他还借鸡下蛋,从朋友唐文刚那里借了300万元到沈阳炒期货,一下子赚了40万元。


  问题在于,让周澄赚得盆满钵满的沈阳期货买卖成为不少人的灾难。1996年4月,周澄参与投资的“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已无法向投资人兑现承诺,并且有近10亿元的资金去向不明。当时正是金融腐败为人们刚刚认识并切齿痛恨的时候,有关文件已经明令要求“查办几件大案、要案”以起震慑作用。受害者的上访引起了辽宁省有关部门的关注,并且迅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一干人等进行了调查,其中就有周澄。


  但周澄辩称:“我只是投资者,如果不是拔腿快,我的钱可能也被卷跑了。说非法集资那也该是辽宁省经协和那个新加坡商人,那个公司是他们的。”周澄以为,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把盈利的钱还上,他就“完事儿”。但是事情并没有像他所期望的那样发展。


  周澄的案子后来的重点不再是“期货案”。这从对他指控的变化上多少可以得到印证,最后,他是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的,主要罪证也跟买卖期货没有关系,而是他在北京买的一套房子。“他们告我挪用公款,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周澄说,那套房子是他用炒期货本利中的一部分买的,当初的想法是给本钢北京销售中心找个办公的地方,改变自个儿拎皮包跑大街的状态。“没想到掏自己的钱给公家办事儿还能办出官司来”,周澄说。


  据周澄说,他出狱以后,当年审判他案件的人多次递话给他,希望他申诉,并且帮助他介绍了一名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虽然我可能不是最受罪的——一没死伤,二没得神经病——但我可能不会有机会平反了。”在监狱待了5年、人生轨道发生了巨变的周澄这样说。


  内幕档案:是什么力量在决定判决结果


  研究案情的领导纷纷表态:要向上级汇报


  1999年9月4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法官、周澄案审判长向有关领导汇报了周澄的案情。一名领导当即表态: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就看怎么认定了。考虑到社会效果,对经济案件来讲要想证据不拖住脚难度大。讲政治就判,不讲政治就放人,所以要汇报,审判程序上要加一遍汇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发言道:“如果考虑社会效果可判有罪,但目前的证据定罪欠缺,要不向上级汇报,请领导定。”到会的另一名领导则要求承办法官:“不要轻易地把案子推了,没有上级的意见不要下判,要汇报。然后平山区法院再研究。”


  审判委员会成员碍于领导意见


  通过一审判决5年


  1999年9月15日,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研究此案。


  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被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


  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


  该院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


  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9年9月17日,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审合议庭考虑到领导意见:维持原判


  宣判之后,周澄马上上诉,但很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驳回通知书上写道:“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你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一份记录揭示了上诉被驳回的真实原因。1999年11月2日,就周澄的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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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554) 评论(48) 评分(0|23) 管理   推荐
发表于2010-4-22 21:56:48

法律仍是当权者的手杖

发表于2010-4-6 13:55:31

2012地球肯定毁灭,所以可以无法无天了!可笑!某些政治人根本不顾生命的意义!

发表于2010-3-26 21:22:45

冤假错案,通常都有这样的黑幕。

发表于2010-3-24 23:54:50

陈律师的文章写得太好了.

发表于2010-3-23 10:21:36

那个决定周澄命运的领导为啥不曝光?不被追究责任?这也是潜规则在起作用。我们国家的领导,除了与其他领导政见不同出问题外,其他事情都具有法外特权。可悲啊!

发表于2010-3-18 21:19:12

希望陈律师多写点东西让我们看。盼望能够面对面交流。

发表于2010-3-18 20:47:14

不要法律,要政治,这是祸国殃民之举。感谢律师们有清醒的头脑。

发表于2010-3-17 7:45:48

评5分
好文章,应当编入法学院课本,让中国的法律人都知道;应当收入内参,让中央领导都看到。

发表于2010-3-16 23:23:12

拜读了!本文提到的法官和律师我大都认识并且熟悉,我相信气真实性。中国的法制。。。无语!这就是我做了20年的律师,越来越不愿意办案的真正原因之所在。在我国有一点正义感的人绝不从政、不从事与法律有关的事业的真正原因。

发表于2010-3-16 20:40:01

在我们的国家里,政府不是最高权力,最高的权力不是政府。这是一种政治乱象。政治混乱就是一种政治腐败。“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就是由政治乱象造成的。

发表于2010-3-16 20:23:07

这叫什么事儿呢?!这叫腐败,这叫政治腐败。政治腐败是一切腐败的根源。在立法执法司法的活动中讲政治,是强权在玩弄人民的意志----法律,是将强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在司法活动中讲政治,就是讲政治腐败。 在一个国家里什么政治最大?就是人民的意志这个政治最大,也就是法律这个政治最大。按法律起诉,按法律辩护,按法律裁判,一切都按法律办事就是最大的政治,还讲什么政治?还有什么政治比法律这个政治大?谁要是说有比法律大的政治,那就是腐败的政治,那就是强权的政治,那就灾难的政治。

发表于2010-3-16 18:08:32

很多人就倒在我国公、检、法联合办案上。永远不能翻身。

发表于2010-3-16 8:21:08

我有机会一定去拜访您,当面表达我对您的敬佩。保重。

发表于2010-3-15 19:38:41

谢谢陈大律师回帖。我是执业在上海的一个特殊律师,非常特殊。我通过李庄案认识你。但是,你揭露的东西让所有律师胆战心惊。我更是如此。生在中国,无可奈何阿。我想,如果我单独与你交谈,我估计会泪流满面,因为我和你一样,看到很多不该看到的东西。

发表于2010-3-15 11:57:03

把这个对话与电影《十二怒汉》里十二个人的对话比较一下。 是多么的有趣。 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十二个人为不认识的一个人争取免罪理由。 而幸福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一个人几年是想怎么说就怎么算的

发表于2010-3-14 19:53:06

评5分
建议“十佳”们好好读下!

发表于2010-3-14 15:17:12

拜读,感谢陈律师!

发表于2010-3-14 10:33:20

陈律师只是从一个方面提到中国司法现状的问题,其实问题很多,实际就是腐败。司法腐败已经病入膏肓,无药可医。这仅仅是全国各行各业深度腐败的一个影子。从立案,审判到减刑官员利用权力干扰判决,司法干部利用权力从每一件案子捞到酒色钱财好处,或者是钱权交易。现在基层,中级已经明目张胆公开进行,没有顾忌。普通人们知道的司法腐败事例太多太多,完全可以写成很多本如同慕容雪村那样的小说。

发表于2010-3-14 10:18:01

“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因为他的冤是因为非法方式而被揭露的”我觉得是可以再审的。

发表于2010-3-13 22:17:03

评5分

发表于2010-3-13 21:53:48

陈律师言之事,绝非子虚乌有!我本人曾以法律工作者身份单独代理被告方二审某民事损害案,审理过程,判决皆恕本人不公开。此案因原告方在一审时请了某区分工法制的人大某付主任给具体承办法官手书了一份“意见书”(一审律师在庭审时才看到原告方作为其证据提交)而胜诉(这可以接受,但被告方对判赔金额过高不服而上诉)。不知后来被告方怎么被人“提醒”找到我所在人大反映,当时我在场,还是那付主任听了反映后,就手书给二审法官“意见书”一份。结果发回重审,结局双方合解。一个区级人大副主任就能给区法院,更能让市级法院接受其意见,可想中国的法院...,更惶论直接领导的强势政治人物的“一言九鼎”。 中国的法官不能说都没有良心,但他们更懂得吃饭的重要,更懂得自己的升迁重要......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也。正义有时在政治面前真的狗屁不如的。 李庄案,我仍然认为未完,胜利者仍属于有良知,有正义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以陈,高,朱为代表的所有律师们! 此案形结实未结,这有几个参数:1,重庆某人能否如愿升级;二,李案如重庆方所愿鸦雀无声(显然做不到)。3,不远的某一天,公理自然会回归。还有很多,朋友们都心中有数。

发表于2010-3-13 21:26:17

人将临死 其言也善

发表于2010-3-13 20:56:41

非常欢迎。我近期在沪多,已每天有人上班。如我不在先找我助手或者李怀诚副主任。

原帖由法治的力量 / 发表于2010-3-13 11:26:22陈律师,你在上海分所时间多吗?想去拜访你。

发表于2010-3-13 19:44:44

读《潜规则的力量》我有极强的窒息感。

发表于2010-3-13 16:50:15

陈律师,你揭露的让我看不到中国依法治国的希望。怪不得领导把子女都安排到国外去。

发表于2010-3-13 15:44:37

请允许俺转载,让更多人阅读!!!

发表于2010-3-13 12:37:13

刘某说过,“到底是党的政策重要还是法律重要,我看还是党的政策重要,法律作参考。”当他被批时,怎么手拿宪法不拿党的决议了呢?太悲哀了。

发表于2010-3-13 11:59:49

中国青年报已不值一提

发表于2010-3-13 11:26:22

陈律师,你在上海分所时间多吗?想去拜访你。

发表于2010-3-13 11:23:44

陈律师 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还有我们!!

发表于2010-3-13 11:21:19

好文章,潜规则是中国目前“真正”的法律,郑琳当时可能疏忽大意了,应当反醒并向前辈学习。只要有陈大律师们的声音,希望还是有的。中山先生说:欲求文明之幸福,必经文明之痛苦。

发表于2010-3-13 11:08:10

权大于法嘛!中国特色就是行政下司法嘛!程序在做游戏嘛!大家共同努力推动法律进程吧!

发表于2010-3-13 11:01:01

每个公民自从出生出来,很多重要权利就被别人宣布 代表啦,而且有些人代表我们干的事情,往往令人愤怒,震惊,恶心,不齿。普通的小官司还得有个民事委托书,而人们的重大权利却被被遗忘了。我可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来代表我,也没有签署什么书面委托书转让个人权利。从邓玉娇认识了夏霖夏楠浦志强张思之朱明勇李劲松等等,从李庄认识了陈有西高子程贺卫方周立太赵长青陈光武等等,包括很多很多媒体人,教授,学者,专家,律师,名人,他们才是公民认可的代表群体,他们保护着民众的道德法律的最后底线,他们才是民族文明进步的继承者推动者,敢于表达出民情民意。宏大渊博的知识积淀,高洁壮丽的理性情怀,无私无畏的较真精神,这是当之无愧的民族脊骨和希望,让人肃然起敬。

发表于2010-3-13 10:55:49

没有独立判案的法院,就没有法治,肖扬同志是体会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司法独立作出了不少的贡献的! 但是为了狭隘的、短视的即得利益集团的所谓利益,这几年我国司法改革在开倒车。 我真没有信心,我们国家能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发表于2010-3-13 10:54:28

不错,很多有法律人伦理的法官、检察官事实上对案件的黑白清清楚楚,可为什么不敢抗上护法?体制使然。因为我们真的没有理由去苛求他们因主持正义而饭碗不保,甚至因此构罪入狱。再次看了该文章反映的“司法显规则”也是司法的最大顽敌后,我在想《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一书中(陈长文著述、马英九作序)描绘的——“律师乃人权卫士,检察官乃国家良心,法官乃正义的守夜人”何时能够在我神州大地成为现实?好在有有西兄、子程兄这样“道”、“术”兼具的法律人及其注定要记入历史的伟大实践。因此,我深信这一天一定会到来。谁曾想,当年台湾的“蒋家王朝”之威权统治会在短短的二十年时间,成就我华人社会最具实践价值的“民主样板”。因此,我们的今天完全可以看作台湾的昨天,台湾的今天也完全可以看作我们定会到来的明天。

发表于2010-3-13 10:42:49

中国青年报,此一时,彼一时。

发表于2010-3-13 10:12:18

评3分

发表于2010-3-13 10:08:29

评5分
舆论监督   监督让执政者更聪明   针对如何对待舆论监督的问题,张春贤说,官员应以感恩之心对待百姓,惶恐之心履行职责。监督是件好事情。现在大量情况表明,监督使执政者更加聪明、信息直达,同时避免弯路。监督有时会带来短暂的不愉快,但最后效果好。湖南不忌讳监督,希望媒体监督,并且一定能通过监督,使我们的社会更加进步。

发表于2010-3-13 9:55:05

周永康强调,司法机关要围绕中央关于“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在调结构、促转变、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执法办案中,要找准产生矛盾纠纷的源头在哪里,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化解,又要使自己办的案子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避免产生新矛盾。对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以改进。要扎实推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改革成效。

发表于2010-3-13 9:47:54

我们追求的理想还需要走很长很长的路,道路是曲折的,但坚信,前途一定光明。需要坚持。

发表于2010-3-13 9:08:08

Z这就是中国!!!!!!!!

发表于2010-3-13 8:46:07

“权力必须放在笼子里,必须晒在阳光下,必须加强监督。”孟学农指出,这个监督不仅仅是体制内的监督,还要自上而下的监督,或市委、省委以及人大代表的监督,但现在完全没有做出来。“我就联想到怎样把大接访变为大‘揭’访,将官员的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发动社会、舆论以及当事人进行监督。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媒体也这么发达,建议法院系统把接访情况在受众人数比较大的媒介上公开”。   他说,司法是最后一条公平线,对国家的稳定、发展、公平正义责无旁贷,而且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求、需求和话语权的畅通,不是推诿扯皮、糊弄。建议法院系统先行试点一下,因为人民对司法有很高期待,而司法对社会稳定也能起到很大作用。“最后一条公平线,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就会出现那些过激的行为、暴力的行为。” http://www.21ccom.net/newsinfo.asp?id=7163&cid=10342200

发表于2010-3-13 8:04:43

拜读! 谢谢陈律师提供如此精彩文章! 希望今后继续披露此类材料! 王克安 于2010-03-13 8:05

发表于2010-3-13 6:58:04

从辛亥革命到今天,中国人民追求民主共和已经百年了,我为牺牲的前辈悲哀,我流泪了。做一个中国人太累了,我哭了。

发表于2010-3-13 3:08:40

"从司法腐败表现的形式来看,当前司法腐败主要包括权钱交易和滥用职权。前者是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直接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非法交易,以至于法律成了交易的遮羞布和工具;后者则表现为法官利用终局裁量权,随意理解和套用法律,按照自己所希望的利益要求去有选择性地适用法律,导致司法失去了基本的公正。 从中国司法腐败的危害来看,这些年来,人们更多地批评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危害,但相对忽略了对经济秩序的危害。其实,司法不公对经济秩序的危害,一点也不亚于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它可以说是一个双输的结局:一方面,经济发展一直是执政党的核心利益,这也是它多年来赖以获得中国民意支持的不二法门,但司法的不公,直接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继而危害到执政党发展经济的努力;另一方面,在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的过程中,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国在国际上的投资环境声誉和政治声誉,继而影响到他国对中国的投资决策和经济合作政策选择。"----- 摘自英国金融时报《两会快评:司法腐败危害经济秩序》

发表于2010-3-13 1:46:34

更有效的保护好自己,才能更长久的与这个社会共前行。这个平台要把他发展为一个凝聚全国法律人,宏杨先进法律文化,拓展壮大法律人生存空间、推动中国法治大进步、大发展的无形的黄埔军校。 民间身份的法律人没有共同的的舆论平台,官方有理想情怀的法律人,也渴望有一个地方让他们有所寄托。 转型时代,借此东风。顺势而为,于国于法治于私必将利莫大矣。 期待成为中国第一法律媒体,具中国最大的影响力与公信力。 如是,别忘了公义与民间的身份,这将是安身立命的根本。

发表于2010-3-13 1:30:29

于2010年3月13日1点10分读完此文,深受教益。谢谢陈律师。

发表于2010-3-13 1:16:29

第一次来,赶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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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 ----杨金柱十四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上留下大量关于李庄的评论和留言,并用李庄的下场来警告我和朱明勇律师。 李庄案件是“铁案”还是“冤案”? 李庄案二审宣判以后,薄熙来书记于2010年3月6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于2010年3月11日在人大会议上发表讲话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司法部2010年3月18日向全国律师发出通知为李庄“铁案”盖棺定论。 非常巧合的是,金柱律师于2010年3月11日在网上发表为李庄翻案的第一篇文章《薄书记,我还是有点大惊小怪》。此后,金柱律师连续撰文近10万字为李庄翻案,认为李庄无罪。 本文不详细阐述李庄无罪。有关李庄无罪的文章,恭请网友们去阅读我在网上的近10万字,并特别推荐网友们去阅读两篇文章: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的《李庄案法理研判》、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李庄案的法理和论理反省》。 为什么说李庄案件是重庆打黑制造的最大冤案?请听金柱律师一一道来。 一、中青报捏造事实丑化李庄,使李庄一开始就受到全国传媒的愤怒声讨,此乃李庄冤之一也。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下午被抓,中青报于12月14日发出奇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金柱律师对中青报发文速度之快佩服得六体投地! 中青报记者郑琳、庄庆鸿完全丧失了一个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在没有采访李庄、没有采访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单凭重庆警方的一面之词,捏造事实丑化李庄。 中青报奇文捏造三个事实成功地将李庄丑化成一个为了捞钱而教唆龚刚模翻供的“黑心律师”,使李庄在不能自辩的情况下陷入全国媒体愤怒声讨的深渊。 中青报奇文捏造的三个事实为: 1、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2、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 3、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金柱律师在此质问中青报“名记”郑琳、庄庆鸿三个问题: 1、李庄收费150万元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清清楚楚,150万元全部进入康达事务所的帐号。两位“名记”只要去康达所一问即可查清事实。金柱律师请问两位“名记”:你们说李庄敲诈委托人245万的证据何在?你们说李庄和委托人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的证据何在? 2、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何时何地和何人说过要组织“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李庄是否组织了“跨区捞人队”去重庆收钱捞人?证据何在? 3、金柱请问两位“名记”:李庄在重庆什么时候向北京的哪一位律师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短信?证据何在? 中青报两位“名记”捏造事实丑化李庄,成为全国媒体愤怒声讨李庄的始作俑者,严重侵犯了李庄的名誉权。李庄明年重获自由以后,我将建议李庄第一件事情就是起诉中青报和两位“名记”名誉侵权,让历史恢复其本来面目。 二、李庄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的重庆警察发生激烈争吵,这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所肯定,此乃李庄冤之二也。 朱明勇律师最近公布的录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李庄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坚决不同意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与重庆警察发生了激烈争吵。 众所周知,重庆打黑不准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律师帮助的法定权利,从程序上已经丧失了正义。但重庆警察的强悍无比不仅如此,而是进一步不准律师在审判阶段单独会见被告人,非要陪同不可!金柱静夜思之:重庆警察何以有权“无法无天”到这个程度!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也无论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都不允许警察陪同会见,哪怕是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也是如此。用陈有西律师的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就应该是:“风能陪同、雨能陪同、警察不能陪同!” 重庆警察在审判阶段强行陪同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彻底剥开了重庆打黑程序正义的遮羞布,使之赤裸裸地暴露在国人面前。面对如此铁的事实,重庆市的主要党政领导人直至最近都还在反复强调重庆打黑的程序正义性。金柱律师非常纳闷:为什么重庆市的领导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没有认错的勇气?难道在铁的事实面前认错有损政治家的风范? 金柱律师非常奇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肯定李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这是让中国17万律师多么寒心的一件事情!如果中国17万律师都为了“自保”而允许警察在审判阶段陪同会见被告人,中国律师还能够称其为律师吗? 三、李庄因自己的当事人举报“眨眼”教唆获罪,成为中国有史以来获“眨眼罪”的第一人,此乃李庄冤之三也。(未完待续)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方有成)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 终审改判死缓   市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向世全违法拆迁遭到崔英安夫妇拒绝后,即指使他人报复被害人,故意伤害崔英安的独子崔军致死。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市高院改判: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没显示赔偿金额   此案一审时,崔家曾向向世全等提出150多万元赔偿,当时,向世全承诺,在不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补偿”,遭到了崔家的拒绝。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人向世全、冉启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17.7万。   昨日记者注意到,二审的判决书上没有显示向世全积极赔偿的具体金额,受害人父母崔英安夫妇也不愿透露具体金额。   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在逃   目前,崔英安夫妇已寄居他处。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崔英安妻子秦万兰时,老人正在门前梯道上与邻居聊天。她说,是前晚得知案件的终审判决的,儿子出事马上就满3年了,这3年她很少与人聊天。   秦万兰昨天说,现在此案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史光辉没有落网,她希望在有生之年亲眼见到史光辉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   董事长曾密会凶手   承诺“补偿”一套房子   2007年,重庆黑龙集团在万州区开发春天花园小区,崔英安夫妇不愿搬迁。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让手下冉启富找人“教训”崔英安的独子崔军。当年9月16日,涂启兵(已判刑)在冉启富授意下电话叫来史光辉(在逃)、王仪华(已判刑),两人挑衅并用刀将崔军捅伤,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冉启富逃亡外地,先后与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多次电话联系,向世全在广州、武汉、长沙、万州等地多次与其见面。事后,向世全为其逃避躲藏警方追捕提供2万余元资金,并允诺提供价值约20万的一套房子和现金作为“补偿”。   案发后,痛失独子的崔英安、秦万兰老夫妇在万州区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缉凶,经媒体报道后,向世全也在互联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去年11月,向世全归案,被刑事拘留;今年8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重庆户籍改革计划10年内让1000万农民转为城市户口。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今明两年内会把过去10年积累的农民工进行转户,成为城市居民,给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这听起来当然很美,但是我们脑子里马上蹦出一个问题,千万农民落户重庆市之后,住哪? 转户之后,他们住哪?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说法,三年内要建3000万平米的公租房,这个数量虽然还容不下千万农民工,但也很可观了,似乎穷农民转户后,可以住在这里。但是我们找到一个数据:至2009年底,重庆全市已累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14.3万户,惠及低收入群众40余万。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么多年下来重庆总共建成的公租房只解决了40余万人的居住,而未来三年内却要建3000万平米,那可真是一个大跃进啊! 我们又找到一个数据:今年重庆将建成220万平米廉租房。这是将建成还没建成的,我们姑且就相信它可以建成吧。那么今年220万平米,后年和大后年每年得分担1390万平米,从220到1390,这也真是大跃进了! 最后,如果仍旧居无定所,这个城市户口意义何在如果这个大跃进不能完成,那么穷农民住哪呢?2007年6月,对本国贫民窟问题深有所感的一位印度记者问中国重庆市黄奇帆副市长:重庆会不会出现贫民窟?副市长答:我们“永远不会有贫民窟”。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中国的农民习惯做“两栖人”,喜欢单身进城打工而把家庭留在农村,不像你们印度农民喜欢全家进城而且还要住在一起! 所谓两栖人,就是年轻时在城市住工棚,35岁左右回农村老家。如果穷农民没有公租房可以安家,那么他还是只能做两栖人,因为他的土地并不值钱,补偿款不够他在城市安家。那么第一,两栖人还敢转户吗?转了户他35岁后回哪里去?他家里留守的人又住哪里?第二,一个住在工棚不能安家的人,城里人的教育等福利又如何享受?所以,一旦公租房的大跃进不能完成,恐怕这个转户就和穷农民无关。
推进改革开放,干部密集调整。中央10日内大幅人事调整 涉8省多部委10余官员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 董宇)在刚刚过去的10天里,中央大幅人事调整,涉及了贵州、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北、辽宁、甘肃、陕西等8省,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工信部等多个部委的10多名干部。   此轮人事调整中,干部交流的特点十分明显,既有地区之间的交流,也有中央部委与地方的交流。此外,此轮调整还对几个空缺的岗位进行了“补缺”,其中河北省委副书记一职已空缺近3个月。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 牵动多省人事变动   8月21日,贵州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中央决定,栗战书任贵州省委书记,赵克志任副书记,石宗源和林树森均不再担任原职。   此前,栗战书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担任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8月26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宣布中央决定,王宪魁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次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王宪魁任代理省长。王宪魁履新前担任的是江西省委副书记一职。   8月28日,石宗源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的调整,牵动了多个省的人事变动,截止目前仍未结束。江西省委副书记、江苏省常务副省长人选,以及林树森的工作调动情况至今尚未公布。   河北省委副书记“补缺” 两大“重镇”班子调整   8月26日,《河北日报》发布消息:付志方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孙瑞彬任省委常委。自从今年6月,车俊调往新疆任职后,河北省委副书记及其兼任的石家庄市委书记这两个职务就一直空缺。   几天后,媒体公布了河北省委的决定:孙瑞彬任石家庄市委书记。   此前,河北省委对另一“重镇”唐山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河北省委常委赵勇不再兼任唐山市委书记,王雪峰接任此职。   8月30日,赵勇被任命为河北省副省长,与他同时接受任命的还有张杰辉,之前他在辽宁省工作、任鞍山市委书记。   两部委副部长“空降”地方   8月26日,《甘肃日报》发布消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鹿心社调任甘肃省委副书记。   8月27日,陕西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宣布中央的任职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娄勤俭任陕西省委常委、提名副省长人选。   鹿心社与娄勤俭同龄,均为1956年出生。此次履新之前,两人均在各自的工作领域长期任职。鹿心社1982年就进入当时的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工作,同一年,娄勤俭大学毕业分配到电子工业部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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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建议年龄大的自由派学习韩寒、袁腾飞等年轻的自由派。说得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深思熟虑,考虑问题周全,说得不好听点,大龄自由派是被裹过的“解放脚”,时不时作茧自缚。陈光武很怕伤着言论自由,其实事情没有那么复杂。韩寒说他把一个旧摩托卖给了自己的邻居,后面马上加一句“脑残的人不要问我为什么不送给他”。这样说是不尊重人吗?没有这么严重,这样问的人确实“脑残”,而且人如果进步了,可以从“脑残”变得不脑残嘛。年轻自由派看似口无遮拦,其实比大龄自由派透彻。袁腾飞的回应对象是“猫粪与五毛”,这个分类可以解决陈光武的一些疑虑。律坛芙蓉姐属于“猫粪与五毛”一类,既然此人全面维护黑打,他领没有领五毛钱的问题没有什么好纠缠的,要么不放行他的帖子,也可放出来供大家作沙袋。吾国这个大林子里,什么鸟都有,试图纠结渔民篡国称帝的赌命汉历朝历代都有。胶东半岛对面那个世袭罔替的帝国人民苦不堪言,而吾国有叫兽狂呼滥喊它的制度比本国优越,猫粪说该国是纯洁处子,而本国被美帝性虐待,能拿这些精神病当回事情吗?原帖由生意人 / 发表于2010-9-3 12:24:02不同意陈光武律师的一些想法,总觉得他的观点有点摇摆,不如陈有西那么鲜明。更不同意他的“朋友”一说,何谓“朋友”-----个人认为应是志同道合者,称“那个马甲”为朋友真的觉得有点虚假。
法学专家称中国三十年内不会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 2010年09月03日 08: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67)  【字体:↑大 ↓小】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   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   刑法第八次修改是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同时,惯常做“加法”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做了一道“减法”。此次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   针对死刑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公众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开始质疑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更因为有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而一石激起千层浪。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贪官们是否真的有望获得“免死牌”?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法学界的多位重量级学者。   激辩贪官免死   不久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对此,有网民撰文称,“正是因为有死刑存在,更多的人才会心有顾忌,才不会铤而走险。如果取消了死刑,我们真不知道贪官们害怕什么?”   还有人提出如下假设:如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那么各种犯罪飙升导致的后果将不堪想象。   针对民众的顾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则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既然贪官已经知道了犯罪是要杀头的,为什么他们还会前赴后继?“贪官们不会考虑说贪污犯罪会杀头,就不值得如此犯罪了,而是要千方百计地逃避制裁”。   9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以新加坡、香港为例,说“不能说没有死刑,犯罪就一定猖獗;也不能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减少犯罪”。   这位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法学教授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取消不合时宜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9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对记者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为什么不应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回答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记者问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本报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