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李庄案之十四:“程序合法,处理公正”?——解读张军答记者问
2010-3-13 1:03:49

200912270217089581721377460

    3月11日晚上九点许,记者在梅地亚新闻中心采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
  对于北京律师李庄为重庆涉黑人员辩护中涉嫌伪证一案,张军对记者称,李庄案件,一审已经判完了,二审也已经结了,(根据)现在法院公布的案情来看,我觉得法院是严格按照了法律的程序,处理也是公正的。

    张副院长的此语一出,举国哗然。10余万律师怨声载道、哀鸣遍野。似乎感到中国的法治进程到了末日。

    我倒不以为然。悲观的有点太早。

1、  张军其人。

     张军,男,汉族,山东博兴人,1956年生人,197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月至1975年10月在吉林省农安县插队。1975年10月至1978年8月在共青团长春市委宣传部工作。 1978年8月至1985年8月,先后再吉林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

     1985年8月至2003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处长、处长、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赔偿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期间,1992年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组长)。

    2000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8月至2002年7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2003年7月任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05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至今

    以上简历可以看出,张军副院长是法律科班出身,一直从事法律研究、刑事审判和法院领导工作。是法院系统专家型的高级领导。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他积极探讨司法改革,努力完善刑事审判制度。为推进中国审判制度和国际接轨,贯彻刑诉法确立的审判公开、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作出重要贡献。近几年,又致力于死刑制度的改革。在限制死刑、回收死刑复核权、严格死刑复核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而有效的努力。

2、 张军是律师的朋友。

    或许是因为曾担任过司法部副部长的原因,张军副院长一直和律师界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应邀出席全国律协的业务及理论研讨会议。

    2009年8月,张副院长应邀出席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并作了《适应形势发展,勇担责任使命》的讲话。对完善律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提出了三项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建议,并倡导律师和法官“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

    2009年11月张副院长又应邀出席了中华全国律协2009年刑事业务年会暨刑事理论研讨会,会上就律师如何参与刑事辩护作了专题演讲。讲话中鼓励律师要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工作,支持资深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同时也告诫律师要严格操守、洁身自好,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欢迎律师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现实地看待张军的表态。

    首先,张军院长身为科班出身,且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并直接参与司法解释制定的高级法律人,关于李庄案,他十分清楚李庄的罪或非罪,十分清楚李庄案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这一点不要有任何怀疑。但是,李庄案空前的举国关注,在一年一度的两会上,身为国家分管刑事审判的最高领导,必然会面对代表们的正面质询和记者们的尖锐拷问。对此,最高法院的核心领导们难道会毫无思想准备?因此,张军的公开表态未必是个人真实意见。

    其次,李庄案确实一、二审均已走完,有罪判决已经生效。面对代表的质询和记者的拷问,他应当怎样说?他还能怎样说?在中国特色的现实环境中,程序合法,处理公正”,几乎是唯一选择。

    再次,在3月6号下午重庆代表团的记者开放采访中,此地无银、欲盖弥彰也好,争取主动、先发制人也罢,身为既是重庆最高长官又是国家领导人之一的薄书记,已经公开为李庄案盖棺定论,在此情况下,一位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权力和级别都略逊一筹的张军,能不和重庆保持一致吗?

4、张军弦外有音。

    说话办事充分留有余地,历来是我党高层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表现。张副院长也不例外。面对李庄案这种不想说假话但又不得不表态的两难境况,张军显示出成熟的的政治头脑和高超的应变技巧。既讲法治,又讲政治,既和重庆保持一致,又为日后的错案纠正留有余地,于是就出现了根据“现在法院公布的案情来看,我觉得法院是严格按照了法律的程序,处理也是公正的。”结论。至于“法院公布的案情”是否准确则是弦外之音。何况仅仅是“我觉得”的个人意见。

    好了,不必大惊小怪,天还没塌下来。历史总是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相信党、相信人民,相信历史前进的车轮。李庄无罪只是时间问题。共和国的明天必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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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3-21 16:23:37

原帖由良心律师 / 发表于2010-3-16 21:34:24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揭露斯大林的暴行时,台下有人递条子上去。 赫鲁晓夫当场宣读了条子的内容:“赫鲁晓夫同志,当时你在干什么?”。 然后问道:“这是谁写的,请站出来!”。 连问三次,台下一直没有人站出来。 于是赫鲁晓夫说:“现在让我来回答你吧,当时我就坐在你的位置上。”
政治笑话,未必真实。

发表于2010-3-17 19:18:15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知错不改 错上加错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8日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还意味着决不能随意纠错或违法纠错,决不能因为迁就缠访、闹访而创设不良先例;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小题大做”;不能因为外界干扰的压力而违心改判;更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没错找错”。

发表于2010-3-16 21:34:24

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揭露斯大林的暴行时,台下有人递条子上去。 赫鲁晓夫当场宣读了条子的内容:“赫鲁晓夫同志,当时你在干什么?”。 然后问道:“这是谁写的,请站出来!”。 连问三次,台下一直没有人站出来。 于是赫鲁晓夫说:“现在让我来回答你吧,当时我就坐在你的位置上。”

发表于2010-3-15 23:43:15

原帖由曾维昶律师网 / 发表于2010-3-15 23:19:2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作为最高法院副院长,对还在申诉中的李庄案作出“程序合法、处理公正”的评论,合适吗?会不会产生一种歧义:你不要申诉了,申诉也白搭!真不知道张军副院长是否了解李庄案全案!如果不了解,不应该发表这样的评论:如果了解,则应当有两种情况:1,通过或非正式途径或媒体了解,那这种了解属于偏听偏信,更不应当随意评论;2,通过汇报了解,如果是这种了解,则表明重庆法院向最高法院汇报过,那作为重庆两级法院的司法独立精神体现在哪里?申诉岂不成了一种摆设!一声叹息!!!!!!!!!!!!!!
确实不该说。但他会觉得说的很适当!

发表于2010-3-15 23:1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作为最高法院副院长,对还在申诉中的李庄案作出“程序合法、处理公正”的评论,合适吗?会不会产生一种歧义:你不要申诉了,申诉也白搭!真不知道张军副院长是否了解李庄案全案!如果不了解,不应该发表这样的评论:如果了解,则应当有两种情况:1,通过或非正式途径或媒体了解,那这种了解属于偏听偏信,更不应当随意评论;2,通过汇报了解,如果是这种了解,则表明重庆法院向最高法院汇报过,那作为重庆两级法院的司法独立精神体现在哪里?申诉岂不成了一种摆设!一声叹息!!!!!!!!!!!!!!

发表于2010-3-15 18:14:15

看过朱明勇律师的辩护词。总体感觉是:才情不足。 在李庄事件中,有个叫雷海军的北京律师,真丢律师的脸,谬论百出,疯狂炒作自己,很让人鄙视。有西先生厚道,还给他做了些解释。子程先生不会自降身份,与其计较! 我看到了,大师就是大师!

发表于2010-3-14 20:00:01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3-13 21:34:09在理与法之间,有些时候我更相信理;人品道德与法而言,就个人而言人品道德更重要;坚决支持以德治国!!!!!!!!!!!我很了解张军,十年前他 当高法庭长时就听他的讲演。还是很法治的。后来职务越高,越政治了。 请问先生听明白我的意思没有,我说的可是李庄案呀! 1.无非都是在玩弄法律;其实法律又是什么?社会需要的是公平正义呀!谁代表的是正义?李庄???? 2.我不喜欢听人说什么"让十万...伤心",请问谁能代表谁?无非也是在强奸民意呀!!!!!

发表于2010-3-14 12:00:44

有道理!但我有点得说,在中国,只要是人如果有了一定的官位,他的心会随着时间变成没心的

发表于2010-3-14 10:14:38

重庆打黑难逃黑打质疑:重庆市长黄奇帆含沙射影刘光磊。黄奇帆回答重庆当前的“打黑”行动和之前的行动有什么不同时,他是这样解答的:我们重庆直辖12年,历届党委和政府,都一以贯之的按照中央的打黑除恶要求进行推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历届市委市政府的打黑除恶行动都是一个目的,一个原则,一个推进,要说有什么区别,就是我们直辖12年,曾经有10年的公安局长就是文强,他“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他本身就是个有问题的干部,叫他去打黑除恶,他本身就在包庇黑帮分子,他的问题如果没有表现出来,没有把他挪开的话,许多的黑社会、黑恶分子或者刑事犯罪的问题处理的效率就会比较低,最近两年重庆的打黑除恶行动,文强搬掉了,大家看到去年以来重庆的打黑除恶的效率是大幅提高了,有什么不同呢?公安局长调整了,还是有很多不同的。 黄市长明知文强曾经担任过公安局副局长,偏偏说成是公安局长,还说“公安局长调整了,还是有很多不同的”。这分明指向刘光磊,刘是2009年2月因哨兵被袭事件被免职,由王立军接任的。重庆打黑发生在王立军接任后。

发表于2010-3-14 10:13:52

重庆打黑难逃黑打质疑:重庆市长黄奇帆含沙射影刘光磊。黄奇帆回答重庆当前的“打黑”行动和之前的行动有什么不同时,他是这样解答的:我们重庆直辖12年,历届党委和政府,都一以贯之的按照中央的打黑除恶要求进行推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历届市委市政府的打黑除恶行动都是一个目的,一个原则,一个推进,要说有什么区别,就是我们直辖12年,曾经有10年的公安局长就是文强,他“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他本身就是个有问题的干部,叫他去打黑除恶,他本身就在包庇黑帮分子,他的问题如果没有表现出来,没有把他挪开的话,许多的黑社会、黑恶分子或者刑事犯罪的问题处理的效率就会比较低,最近两年重庆的打黑除恶行动,文强搬掉了,大家看到去年以来重庆的打黑除恶的效率是大幅提高了,有什么不同呢?公安局长调整了,还是有很多不同的。 黄市长明知文强曾经担任过公安局副局长,偏偏说成是公安局长,还说“公安局长调整了,还是有很多不同的”。这分明指向刘光磊,刘是2009年2月因哨兵被袭事件被免职,由王立军接任的。重庆打黑发生在王立军接任后。

发表于2010-3-14 9:50:35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3-14 9:02:07转载:我有问题问总理。 温总理,您好!公安部门属于政府管辖。对于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中央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予以禁止。全国关注的李庄案,它的要害,是龚刚模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从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的辩护词、从樊杭奇辩护律师朱明勇辩护词提供的证据看,重庆打黑中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我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刑讯逼供是顽疾,和公安、检察的破案率冲突。不是没办法解决,而是国家下不了决心。现在纪委也搞刑讯。

发表于2010-3-14 9:02:07

转载:我有问题问总理。 温总理,您好!公安部门属于政府管辖。对于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中央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予以禁止。全国关注的李庄案,它的要害,是龚刚模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从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的辩护词、从樊杭奇辩护律师朱明勇辩护词提供的证据看,重庆打黑中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我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如何对待这个问题?

发表于2010-3-13 23:06:24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3-13 19:46:25看了《新闻界学界上全国人大书》最新联署名单,得出一个看法:律师界没有新闻媒体界团结。
律师之间的利益冲突比好像新闻界突出?

发表于2010-3-13 23:03:57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3-13 21:34:09在理与法之间,有些时候我更相信理;人品道德与法而言,就个人而言人品道德更重要;坚决支持以德治国!!!!!!!!!!!
我很了解张军,十年前他当高法庭长时就听他的讲演。还是很法治的。后来职务越高,越政治了。

发表于2010-3-13 22:58:41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3-13 19:46:25看了《新闻界学界上全国人大书》最新联署名单,得出一个看法:律师界没有新闻媒体界团结。
同感。

发表于2010-3-13 21:34:09

在理与法之间,有些时候我更相信理;人品道德与法而言,就个人而言人品道德更重要;坚决支持以德治国!!!!!!!!!!!

发表于2010-3-13 21:00:31

真是感到惊讶,张军竟然是我老乡,都是滨州的,怎么说呢?希望如陈律师所说吧!

发表于2010-3-13 20:26:25

光武:不要为一些难侧居心打横炮的人在关键时说的一些闲话分心费神!这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谈什么“原创”“版权”?!为斗争需要战友间互相参照即便 “拿来我用”又有何不妥,本无涉任何名和利,何须要分你和我?!为了李庄,为了配合有西,光武以自己前程乃至于政治生命作抵押,放开自己的“晨光斋”为大家搭设交流平台,培育一个园地环境,精神可敬,愿大家关心爱护支持帮助他,不要损贬伤害他,特别是:让我们尽心尽意地保护陈有西和陈光武!

发表于2010-3-13 19:46:25

看了《新闻界学界上全国人大书》最新联署名单,得出一个看法:律师界没有新闻媒体界团结。

发表于2010-3-13 19:42:27

有西兄,重庆大学陈忠林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 李庄在法庭上一再说伪造证据是“结果犯”,他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个烟头、一个纸片作为证据,因此指控他伪造证据罪不成立。这显然是对相关刑法理论的错误理解。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某甲基于杀人的故意瞄准某乙的胸口射击,结果打偏了。法院不能为某乙没有流一滴血、皮没有一点伤,甚至头发都没掉一根,就认定某甲的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事实上,对于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结果是否出现,原则上只会影响犯罪是否既遂,不会影响犯罪的成立。 陈忠林这个例子有道理嘛?光武先生

发表于2010-3-13 19:16:56

《新闻界学界上全国人大书》最新联署名单和英文文本已经上传(见以下链接最后跟帖): http://to.ly/1ntK

发表于2010-3-13 18:35:04

光武先生对张军院长的分析准确;同时纠正一个错误:薄熙来是重庆地方党委领导人,尽管薄熙来是政治局委员,由于他未担任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重要职务,所以他不是国家领导人。CCTV播新闻时,只是说政治局九个常委是党和国家领导人。 薄熙来虽是中共政治局委员,也要受党章党纪约束。如果他有问题,普通党员也有权要求中央撤消他的职务。 表面上李庄案薄熙来暂时赢了,其实李庄案成了他的“政治负资产”。即使李庄有不良动机(为龚刚模减罪想实施一些重庆警方不喜欢的“招数”),但他毕竟只会见了三次龚刚模,后来康达所和李庄都明确退出并中止代理了,你还要跨省抓捕、判罪,显露了“酷吏”形象,失去了很多人心啊。

发表于2010-3-13 16:54:13

原帖由关注两会 / 发表于2010-3-13 10:48:49光武之说不无道理,我知你其中深意!但张军在关键时刻关键问题的一句混账话,冷了深夜追访守候在梅的亚大厅里记者心,冷了16万律界同行的心。惜爱小小乌纱帽,挨骂自找!
哈哈。应尽量把人往好处想。

发表于2010-3-13 10:48:49

光武之说不无道理,我知你其中深意!但张军在关键时刻关键问题的一句混账话,冷了深夜追访守候在梅的亚大厅里记者心,冷了16万律界同行的心。惜爱小小乌纱帽,挨骂自找!

发表于2010-3-13 9:09:55

分析是有道理,但又觉得是意淫,不排除一厢情愿。

发表于2010-3-13 8:04:44

问题是即使公布的事实正确,也够不成犯罪。张军应当清楚。

发表于2010-3-13 8:03:16

张军的表态不排除事实不清改判的可能。

发表于2010-3-13 8:01:35

这种解释有道理。面对生效的判决,张军能怎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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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改革开放是受益者,也是拥护者,多少年匆匆忙忙,但是今日,驻步思考,30多年了,第一次想念毛泽东了。我支持改革,坚信中国有美好的外来。----------尽管从未见过你的身影, 我的大脑里却铭刻着你的笑容。 尽管从未听过你的声音, 我的热血中却澎湃着你的激情。 在你离开的日子, 我不理解父母为什么流了那么多的眼泪; 当唱你的“红歌”再次响遍神州, 我弄懂了什么叫做英明。 在淡化中,你的思想走向永恒; 在污水下,你的人格越发晶莹。 我不愿重叙你的伟大, 这些连你的对手都不敢否认; 我只想找出你的一些过错, 只为爱你的人把思念稍稍减轻。 可是我实在很难做到这一点, 不知我应该失望,还是应该高兴? 你做的许多“错事”今天看来似乎都是对的, 是责怪你的人一次又一次地为你证明! 你的担忧,今天正在成为现实, 你的警言,将迷醉的人们唤醒。 你粉碎了自己一世的英名, 将不灭的物质化成不朽的思想,溶进了追随者的心灵。 三十年了,你一天也没有走远, 始终是恨你的人的恶梦; 他们千遍万遍地诅咒你, 却永远没有勇气直对着你的眼睛! 三十年了,你一直活在人民中间, 始终是爱你的人的福星; 他们不用每天念叨着你, 却每一分钟都能感受到你的柔情。 当我用“你”来称呼你的时候, 我从来不觉得那是一种不敬---- 你是咱老百姓的领袖, 也实实在在和我一样,是个普通百姓。 于是,你成了一道障碍, 是颠覆者面前绕不过去的长城; 于是,你成了一把利剑, 是信仰者手中克敌制胜的保证。 有人在偷偷地称量着自己的“成果”, 却总是无奈地看着不偏向自己的天平; 有人在暗暗地担忧着民族的前途, 却总能在黑夜中看到光明。 有人叹息,成为第二个苏联为何如此费力? 有人骄傲,保卫社会主义这仗我们能赢! 无奈和信心竟然如此对立统一, 憎恨和敬仰竟然如此泾渭分明! 这一切都是因为有了你---- 一个中国农民的儿子, 一个东方民族的英雄! 我无缘与你相识,却可与你彻夜长谈; 我与你两界相隔,却总与你心灵相通。 我愿意轻轻地告诉你: 毛泽东,我的导师,你的思想将伴随我的一生。。。。。。
“鸟人”聚众犯罪获刑三年,新华网通稿疑点丛丛  新华网,2010年9月3日19:38刊发的《重庆被拆迁户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判刑三年》,已经占据了各大网站的显要位置。社会关注案件,往往以通稿形式报道,已是惯例。暂不论,重庆“鸟人”何以成为鸟人,也不论“鸟人”朝辞桉树夕入狱的悲喜轮回,仅就《新华网》通稿的内容看,这是一篇不合格的新闻稿件,而不合格的新闻稿件背后,更隐匿着一种令人恐怖的气息:  其一,重庆“鸟人”基本信息在通稿中属于“盲区”。我非新闻学出身,不具备新闻学专业理论,但依稀还记得全国统一中小学生教材中“人物”作为新闻要素之一。至少通过该通稿,我无法获知,陈茂国的民族、年龄,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面积等极其关键的信息。没有被征收土地数量、面积、用途、房屋面积、结构等相关信息,就无以判断“政府依据有关政策标准计算的39.2万元现金补偿”究竟是高还是低,也没有办法判断“3套共270平方米房屋安置”是否合理?仅仅从39.2万元、3套共270平方米的安置房,往往容易给“绝大多数”(借用通稿的用词)8成无力奉养父母的80后们以及数千万进城的农民工再及万万千千“蚁居”“蜗居”族们造成误解:巨款豪宅都满足不了陈茂国,这个陈茂国活该成为“鸟人”了。  其二,“鸟人”之巢到底是靠近在建高速公路连接道,还是交通干道。这一点疑问,或许对于新华网记者来说可能不成问题。但该通稿描述在建高速公路连接道以及聚众犯罪所指向的场所“交通干道”均靠近“鸟人”之巢。  其三,“鸟人”入罪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不明。刑事审判对于被告人在庭审前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一定会有交待:即被告人何时被何级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何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何时被何级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现被羁押何处或被取保候审等情况。新华网既然刊发通稿,对此细节应当交待。强制措施情况交待,有助于读者了解被告人现在处于何种强制状态,有助于读者了解审判机关是否依法办案,有助于读者了解被告人是否有超期羁押情形。当然,新华网可以分辨说,这是一个社会备受关注的案件,不能说得太细或不必说得再细。如果新华网如此分辨,那鄙人就斗胆建议,既然如此报道,就不能再责怪我们是“不明真相”的群众了,因为是你们报道不完整嘛。  其四,新华网没有交待除了“鸟人”之外,该征地项目到底有多少户农民对于该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该通稿先是以“奉节县需拆迁朱衣镇陈茂国等270余户农房”,又以“随后,绝大多数农户均已与政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自愿拆迁后”描述,似乎,奉节县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农民的拥护与支持,唯有“鸟人”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意味。但我不明白的是,这样一个“鸟人”何以成为“阻断交通,拦劫汽车,不服从公务人员”(像极了鲁迅的《“友邦惊诧”论》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了呢?那聚集而来的莫非是“路人XYZ”?  其五,报道先是称“随后还不服从赶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的民警指挥”没有前戏、没有演变,何以直接认定构成“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许,公正的奉县法院对此会有精彩解释,但至少新华网报道非常失败,“不服从”与“抗拒、阻碍”之间的差距,或许跟“结吻”与“怀孕”之间的关系相仿。  其六,新华网始终没有报道征地是否合法,强制拆迁是否合法,但以巧妙地方式给普通读者的印象就是合法征收、合法强制拆迁。新华网的报道显示,鸟人为农民,那么征收鸟人使用的土地,就必须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鸟人的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为何不交待到底是人民法院强拆还是人民政府强拆?  呜呼,新华网在中国极其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力,竟然如此报道,令人至极。不过,不明真相的我们也不必惊诧,信息越少出现违法的可能性越少。只是,这样的媒体、这样的记者,能够心安?!